處分權能
Ⅰ 為什麼處分權可以基於法律規定和所有權人的意志而與所有權分離
佔有復、使用、收益和制處分,構成了完整的財產所有權的四項權能。財產所有人可以將這四項權能集於一身統一行使,也有權將這四項權能中的若干權能交由他人行使,即財產所有權的四項權能與財產所有人相分離。在社會生活中,財產所有人正是通過這四項權能與自己的不斷分離和回復的方式,來實現其生活和生產的特定目的。因此,財產所有人將其財產所有權中的四項權能暫時與己相分離,並不產生喪失其財產所有權的後果,而是財產所有人行使其權利的有效形式。
如《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29條規定:「企業有權依照國務院規定出租或者有償轉讓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固定資產,所得收益必須用於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根據該規定,國有企業對國有企業中屬於國家所有財產有權進行處分,享有處分權。
如根據《擔保法》和《海商法》的規定,擔保物權人在其債權未獲清償的情況下,可以將屬於他人的擔保物拍賣、變賣,並就變價優先受償。
Ⅱ 什麼是處分權
處分權是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最終處理的權利,即決定財產在事實上或法律上命運的權利。包括資產的轉讓、消費、出售、封存處理等方面的權利。
處分權是所有權四項權能的核心,是財產所有人最基本的權利。處分權在多數情況下由所有人享有,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使所有權與處分權分離,形成非所有權依法享有的處分權。
法律上的處分權是指按照所有人的意願,通過某種法律行為對財產進行處置的權利,如轉讓、贈與等。
從企業資產角度來看,處分權可分為整體資產處分權與部分資產處分權。整體資產處分權是指某一企業整體資產的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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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權在民事訴訟方面的應用:
1、民事訴訟處分權是一種自由權。
根據民事訴訟的處理,當事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按照自由意願控制其程序性和實質性權利。當事人可以決定訴訟的開始,訴訟的內容和范圍,以及訴訟的終結。
2、民事訴訟處分權是一種支配權。
優勢表現為控制和控制,以及根據自己的意願處理和控制的自由。民事訴訟處分使當事人有權控制各種民事訴訟。從某種意義上說,性格權利與一般權利不同。這是當事人根據個人意願處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一種「權力」。
而這種「權力」是建立在處置權力的主導地位之上的。民事糾紛發生後,是否通過訴訟解決取決於當事人對起訴權的控制權;訴訟法中是否終止訴訟受原告是否行使撤回案件權利的影響。這反映了對各方權利的掌握和控制。
Ⅲ 誰能詳細說說處分權和支配權到底有什麼不同.
處分權就是有權處分。我們看看處分權是怎麼產生的?所有權的處分權是根據所有權產生的,沒有問題;拍賣公司的處分權根據什麼產生?是根據代理協議產生的;司法機關強制拍賣你的東西,你不能說它沒處分權吧?它的處分權是公權力產生的。處分權只是告訴你有權處分,企業的經營權里就有處分權,所以企業可以處分財產。處分權就是一個合法處分的問題。企業當然也可以取得所有權,企業買了東西所有權也過來了,但是這個所有權最終是投資者的。權能是權利的表現形式,經營權可以表現為處分權,但是這個處分權有個前提:不能損害所有人的利益,要在增值保值的基礎去處分。
支配權是指直接支配物質資料和智力成果的權利.比如:所有權、經營權、承包權、使用權、相鄰權、知識產權等均屬支配權
Ⅳ 房屋處分權 包括哪些權利
1、 房屋的處分權是所有權中一項最基本的權能,可以分為房地產出售權、房地產租賃權、房地產繼承權、房地產贈與權、房地產抵押權等5種。
2、房屋的處分權由房主行使。有時房屋處分權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房主作為債務人以住房作抵押向債權人借債,若是到期不能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處分房屋並優先受償。
Ⅳ 處分權的解釋
1、依法處理所有物(財產)的權利。所有權的一種重要權能。所有權人通過對財產的消費或出賣等,財產所有權就消滅或轉移給他人。所有權人通過出租、寄託等合同將財產使用權、佔有權轉移,或對其財產設定物權(抵押權、典權等),也是行使處分權。處分權亦可由非財產所有人行使,如法院依民事執行程序拍賣債務人的動產和不動產。
2、處分權是指依法處理所有物的權力。表現為所有權人對財產的消費或出賣等,所有權人通過出租、寄託等合同將財產使用權、佔有權轉移,也是行使處分權。處分權也可由非財產所有人行使,如人民法院依民事執行程序對債務人的財物拍賣、變賣等。 1、處分權是指為法律所保障的實施旨在改變資源的經濟用途或狀態的可能性,在經營者人力資本產權中就表現為是否能夠根據契約自由的決定自己從一個企業流向另一企業或者繼續留在一個企業甚至退出企業界進入其他領域。
2、所謂處分權是指企業對財產進行消費和轉讓的權利對財產的消費屬於事實上的處分對財產的轉讓則屬於法律上的處分兩者都會引起財產的絕對或相對消失處分權決定財產的最終歸屬。
3、這種處分權是指高等學校依據法律、法規或其內部管理制度對違犯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紀律的學生實施懲戒的權力,即通過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損害受教育權或者使學生喪失受教育權的一種權力。
4、處分權是指林地使用權人對其佔有的林地決定進行出租、抵押、轉讓、轉包的權能,它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林地產權的可轉讓性。
5、處分權是指為法律所保障的實施旨在改變財產的經濟用途或狀態的行為的可能性它所反映的是人在變更人力資本的過程中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Ⅵ 民事訴訟法中的處分權是什麼
處分權是當事人依據正義原則和法律規定所享有的實有權利。一般來說,權利專的獲得是通過法律規定所屬賦予,是一種法定權利,實有權利。但這種法律應是符合正義原則的。
處分原則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有權處置自己的民事實體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
當事人能夠處分自己的各種權利,是社會主義民主在民事訴訟中的體現。但是,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處分,否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權干預,這是社會主義法制在民事訴訟中的體現。
當事人處分自己民事實體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的行為,必須是自己真實意志的表現,是自己自願的。違反當事人真實意志的處分行為,是無效的。
處分原則作為民事訴訟法的一項重要的基本原則,貫穿在民事訴訟的全過程。主要表現在:訴訟程序的發生,需要當事人的起訴;訴訟程序的進行,需要當事人的推動;第二審程序的開始,和當事人行使處分權有關;執行程序是否需要,也由當事人決定。
實行處分原則,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處分自己的民事實體和民事訴訟權利,體現了社會主義民主。
實行處分原則,有利於達成調解協議。實行處分原則,可以加強審判人員的責任心,有利於提高辦案質量。
Ⅶ 處分權的分類
整體資產處分權是指某一企業整體資產的處分權。處分權包括:
(1)決定資產整體在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不同管理主體之間轉讓的權利;
(2)企業資產的經營形式和企業組織制度的變更方面的權利,如企業實行兼並、分立、聯營、股份經營等;
(3)決定企業資產產權命運的重大變動。如企業的破產、清算、歇業、關、停、並、轉等。 部分資產處分權主要指企業內部的生產經營活動中佔有、使用資產的處置和變動的權利。包括:
(1)企業的廠房、設備、生產工具、原材料、燃料及成品、半成品等有形資產的處分權;
(2)企業的技術、工藝、專利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的處分權;
(3)企業的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的處分權利;
(4)其他歸企業擁有的部分資產的處分權利。 所有權人
《合同法》 第132條第1款明確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所謂「屬於出賣人所有權」,顯然意指買賣標的物的所有權人可以作為出賣人。標的物的所有權人,即對標的物享有所有權之人,根據《民法通則》第71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財產所有權人(註:此處《民法通則》使用的是「財產所有權」的表述方式,而不是「物的所有權」的表述方式,但這似乎不妨礙根據該規定確定物的所有權人,至少物是財產的一種。)顯然可以處分自己的所有權,通過處分自己的所有權可以使作為所有權標的的物歸屬於他人,從而實現物與人的結合關系的變動,適應市場經濟對市場資源的配置。
非所有權人的處分權人
(1)概說。《合同法》第132條第1款除了明確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之外,還提出了另外一種可能性:「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對標的物有權處分之人,應指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可以處分標的物之人。《合同法》第132條的條文中既然是用「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顯然是將這一類人與所有權人並列,因此是指所有權人以外的對標的物有處分權的人。所謂對標的物有處分權,顯然是強調對該標的物上的權利進行處分能發生相關處分效力。
(2)國有資產的經營管理人。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29條的規定:「企業有權依照國務院規定出租或者有償轉讓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固定資產,所得收益必須用於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根據該規定,國有企業對國有企業中屬於國家所有財產有權進行處分,享有處分權。根據《公司法》第4條第3款規定:「公司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屬於國家」,但是,公司顯然可以出賣、處分國有資產,因此,公司可以作為國有資產的出賣人。
(3)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3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根據該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特定財產有權進行處分,可以作為該特定財產的出賣人。
(4)清算組。《企業破產法(試行)》第24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根據該規定,清算組對破產企業的財產有權處分,可作為該特定財產的出賣人。
(5)擔保物權人。根據《擔保法》和《海商法》的規定,擔保物權人在其債權未獲清償的情況下,可以將屬於他人的擔保物拍賣、變賣,並就變價優先受償。 除了民法上的處分權外,處分權還包括行政處分權。行政處分權是行政監察機關的職權之一,指監察機關根據案件調查和監察檢查的結果,對監察對象違法違紀應給予行政處分的,直接作出行政處分決定的權力。《行政監察法》第24條規定,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處分的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建議,也可以直接給予行政處分。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許可權和處理程序的規定辦理。
Ⅷ 什麼是處分權
處分權是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最終處理的權利,即決定財產在事實上或法律上命運的權利。
包括資產的轉讓、消費、出售、封存處理等方面的權利。處分權是所有權四項權能的核心,是財產所有人最基本的權利。處分權在多數情況下由所有人享有,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使所有權與處分權分離,形成非所有權依法享有的處分權。
Ⅸ 民法中哪些權利種類有處分權能
問題的答案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對其分析。民法中規定的權利是什麼?理版論之一是法律保護當事人主體利益權的手段。什麼是處分?包括事實上的處分與法律上的處分。前者如毀棄、修整等,後者如買賣、出租、允許他人使用等。很顯然,權利是當事人的利益維護手段,其可以行使亦或是不行使,兩者皆是處分全能的體現。那麼說權利有哪些種類呢?根據不同的標准有不同的分類,如權利內容分為財產權與人身權,權利效力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效力范圍為絕對權與相對權等等。那麼權利皆有處分全能,只不過處分全能的程度不同,財產權往往全能程度高,人身權程度低一些。覺得該題不妨改為民法中權利有哪些種類,呵呵
Ⅹ 處分權的簡介
從法律角度看,處分權可分為事實上的處分權和法律上的處分權。事實上的處分權是指所有人把財產直接消耗在生產或生活活動中,如把原料投人生產,把糧食吃掉等,法律上的處分權是指按照所有人的意願,通過某種法律行為對財產進行處置的權利,如轉讓、贈與等。從企業資產角度來看,處分權可分為整體資產處分權與部分資產處分權。整體資產處分權是指某一企業整體資產的處分權。
通說認為,處分權是對既有權利進行處分的權利。(註:此乃德國通說,例如,克呂克曾明確表示:「如果要進行處分,表示人不僅要有行為能力,還要能直接對涉及的權利發生作用。處分客體應該處於它的權利之下,因此才可以對它發生作用」。見赫爾曼·克呂克(HermannKrücke):《中的處分》,馬爾堡(Marburg)大學博士學位論文,1907年,第44頁。圖勒認為:「某些法律行為要求行為能力方面有處分權:對特定法域(人或財產)產生法律效果,除行為能力所必需的主觀要件之外,尚須有對該法域的某些特殊要求。如第54節所述,財產處分的重要作用要求人們重視主要情形,並稱處分人與被處分財產之間的關系為處分權。」1914年,慕尼黑等,第365頁。弗魯沫也認為處分權「是通過法律行為對既存權利轉移、設定負擔、變更或者拋棄的權利」。
處分權不同於行為能力。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使法律行為發生效力的能力,影響法律行為的效力。處分權也影響法律行為效力,但應將處分權與行為能力予以區分。行為能力乃是行為人本身的一種能力,「系就權利主體的性能而言」,屬於行為人本身性質固有因素。處分權表現的只是處分人與被處分權利之間的一種關系,即被處分權利屬於處分人自由支配之列。正是因為行為能力是人的內在因素,所以不能由人依其意思進行變動,而處分權既然是一種人與權利之間的結合關系,自然得依權利人意思進行變動,從而發生處分權讓與等。崔建遠將處分權解釋成為處分能力,認為是與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清償能力、經營能力等並列為影響合同效力的因素。這種見解將「處分權」中的「權」字替換為「處分能力」中的「能力」,但「權」與「能力」顯然不等值,例如,「清償能力」不能替換為「清償權」,「行為能力」不能替換為「行為權」。這種近似概念的替換,混淆了不同法律制度的性質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