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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學籍處分決定

發布時間: 2021-03-04 12:56:33

1. 開除學籍處分對以後有什麼影響

沒有學歷。

開除學籍屬於處分,要記錄入檔案,開除學籍處分按規定一年內不得再次報名參加高考。處分進入個人紙質檔案,處分記錄個人是查不到的,也不會顯示在學信網,但學校需要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報備,教育系統內部應可查到。

根據《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學生嚴重違反中學生守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學校有關規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者,應給予處分。處分分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1)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擴展閱讀:

用戶開除學籍注意事項:

開除學籍就是學校不承認這個學生資格,因此,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只能重新找學校學習,才能重新建學籍。開除學生學籍時需做下列工作:

1、開除學生由政教處出示材料,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報轄(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2、開除學生前由政教處事先通知家長。

3、開除學生在校內公布。

4、開除學生學籍處分材料由教務處保存。

5、報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6、向駐地街道和派出所通報。

2. 哈工大哪幾種情況予以開除學籍處分

哈爾濱工業大學學生工作部文件
學工字[2013] 6號
哈爾濱工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規范對學生的管理,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則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准確、處分適當。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和運用
第三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1.警告;
2.嚴重警告;
3.記過;
4.留校察看;
5.開除學籍。
第四條 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察看期間(察看期為一年),表現良好
者,可按期解除;有立功表現者,可提前解除察看;經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間又有違紀行為者,則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在原給予處分的基礎上視情節減輕處分:
1.違紀後,主動承認錯誤,並能及時採取補救措施者;
2.有立功表現者。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原給予處分的基礎上加重處分:
1. 違紀後,認錯態度極差、拒不接受教育或屢教不改者;
2. 故意造成調查困難者;
3. 對檢舉人、證人或工作人員威脅恐嚇,打擊報復者;
4. 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章 違法、違紀、違規行為及處分
第七條 學生有下列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行為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或經教育仍堅持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公開發表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文章、演講、宣言、聲明的;
2. 煽動、策劃、組織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罷課等行動或起骨幹作用者;
3.非法製作、復制、書寫和組織張貼、散發標語、傳單、大小字報等,破壞安定團結的;
4.製造和故意散布謠言煽動群眾,造成嚴重後果的;
5.參加各種反動、邪教組織的。
第八條 學生有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九條 學生有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被依法給予治安處罰的,或應給予治安處罰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條 學生在校期間,以任何形式參與賭博或變相賭博者,按下列規定分別給予處分:
1. 提供賭博場所、賭資或賭具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2. 觀看賭博者應給予警告處分;
3. 組織賭博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一般參與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4. 多次參與賭博屢教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5. 因賭博引起打架、斗毆或造成其他不良後果者,參照本條例有關條款加重處分。
第十一條 對其他個人、組織進行侮辱、誹謗或滋擾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經教育仍堅持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二條 收聽、觀看、閱讀淫穢品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製作、復制、出租或者傳播淫穢品者,視情節給予記過、留校察看處分;性質惡劣,受到嚴重處罰的學生,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三條 有侵犯他人隱私及人身權力,未受公安、司法部門處罰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經教育仍堅持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四條 進行色情陪侍活動未受公安、司法部門處罰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五條 打架斗毆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聽勸阻、用語言挑逗、用各種方式觸及他人者):
(1)雖未動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後果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
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2)動手打人未傷及他人者,視情節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致他人受傷害者,視情節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4)聚眾斗毆為首者、組織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2.打架者:
(1)動手打人未傷及他人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致他人傷害者,視情節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3.參與者:
對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毆打事態發展並產生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4.偽證者:
(1)雖未參與打架但故意為他人作偽證,並使調查造成困難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2)參與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級處分。
5.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
(1)未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2)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6.在打架過程中,持械打人者,加重一級處分。
第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行為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

3. 開除學籍是否屬於紀律處分

你好,
開除學籍僅僅是一種對學生的紀律處分。目前只是根據教育主管部門的規定,由學生在學校內進行申訴,不服學校的申訴處理決定,再向教育主管部門申訴,教育主管部門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後,學生不服再向更高一級的教育行政部門或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學生起訴也只能訴教育行政部門,而不能起訴學校。

4. 學校能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這樣侵犯了學生的受教育權嗎

如果是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能開除學生,侵犯了學生的受教育權。
如果是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可以按照校紀校規開除學生。

5. 學校作出的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是否具有可訴性

如果學生,家長對學校的決定有異議也是可以通過法律程序維權的。

6. 研究生受開除學籍處分後,應在處分正式下達之日起多長時間限期離校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准確、處分恰當。●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學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應當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對學生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並答復。●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7. 開除學籍,有法律依據的嗎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五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即:符合上述條件之一,便可能被學校開除。

8. 學校對高中生開除學籍的處分屬於合法處分嗎

高中在目前不屬於義務教育階段,對於嚴重違紀的學生可以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學生對於給予的處分如果有異議可以向學校或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

《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對犯錯誤的學生,堅持以正面教育為主,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對違反校紀校規和學生守則,甚至擾亂社會治安的學生須視情節輕重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態度,分別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以一年為限)、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對學生的處分,由班主任會同任課教師提出,經教導處或政教處審查屬實後,報經校務會議討論決定。屬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由學校批准公布;屬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處分,應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由學校公布。

受處分的學生經過教育改正錯誤或有顯著進步者,應由班主任提出,經班級評議、學校批准,及時或提前撤銷處分。對受處分學生的改過表現,應予鼓勵。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處分一般不予撤銷。

第十五條:學生受到獎勵、處分或撤銷處分,應及時通知學生及家長並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8)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擴展閱讀:

學校可以對學生實施「處分」——「開除學籍、勒令退學」依其性質應屬於一種行政處罰——該種行政處罰非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授權學校實施——結論:在我國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學校作出這種名為「處分」實為「處罰」的行為是一種不合法的越權行為。

學校對學生進行處分的權利,來自於《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的授權:學校及其它教育機構行使「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的權利。

比如學校規定對犯錯誤的學生,學校可以作出拘留的處分,這一眼就能看出這種「處分」超過了該法所稱的「處分」的應有的限度。顯然,法律授權的「處分」應該是有一個由其性質所決定的最高限度的。那麼,處分的性質究竟是什麼、該法所稱的「處分」的最高限度應該在哪裡呢。

要搞清處分的性質是什麼、處分的最高限度在哪裡,首先需要弄清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處分與處罰的關系,通過對現行法律體系中處分與處罰的比較,弄清處分的性質和最高限度。

對於學校的行政處罰是有關學校的約束條例,所以對於具體的問題,還是需要自己咨詢有關的法律規定,從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對於未成年來說,即使自己犯了錯誤,但是只要依據有關的法律規定就可以進行合理的處置,從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9. 我這樣是否構成開除學籍處分

學校就是這樣的

10. 高一學生因盜竊刑事拘留,學校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是否真確

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內成年學生,在人民容法院的判決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學籍。" 該條所指的"刑事強制措施"是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未成年學生"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學生。犯罪嫌疑人之所以被採取強制措施,是因為有根據懷疑其涉嫌犯罪,但不一定就是構成了犯罪。只有經過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後才能做出是否有罪的結論。事實上,在人民法院審理後,也可能依法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判處管制、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這些都不需要收監執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行完畢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因此,學校在人民法院未做出有效判決以前就取消其學籍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恢復其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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