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關系違法
㈠ 婚前性行為屬於犯法嗎
不屬於。
對於年滿18周歲的公民,婚前性行為不屬於犯法,若對方是未成年的公民,那麼婚前性行為不排除是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在司法解釋中,凡與未滿14周歲的女子發生性關系,不論該女子是否自願,都屬於強奸罪。也就是說中國的刑法「幼女」概念指不滿14周歲的女性。
婚前性行為是指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發生的性交行為。其特點是雙方自願進行,不存在暴力逼迫;沒有法律保證,不存在夫妻之間應有的義務和責任;容易產生一些糾紛和嚴重後果。在中國,沒有任何法律禁止婚前性行為。但是婚前性行為是被道德保守主義者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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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行為過度危害:
多次性生活,是指在一天內或一個晚上有兩次或兩次以上的性生活。多次性生活對健康是不利的。
1、對男女雙方而言,都會造成體力上的較大消耗。久之,必然造成體質及精神狀態、思維能力、記憶力、分析能力的下降。
2、由於性沖動的連續與多次發生,無論男女都會加重性控制神經中樞與性器官的負擔,經常性的勞累反而會引起性功能衰竭,造成性功能的「未老先衰」。
3、男子經常多次性生活,會延長射精時間。因為第二次性生活出現射精的時間肯定比第一次長。這就埋下了誘發陽痿、不射精、射精延遲、性生活無快感的隱患。
4、男子性生活後有一個不應期,即性生活結束後有一段時間對性刺激不再發生反應。多次性生活就會延長其不應期,也就容易引起性功能衰退。
5、男子經常多次性生活,由於性器官反復與持久性地充血,會誘發前列腺炎、精囊炎等疾患,造成會陰部不適、腰酸背痛,還會出現血精。女子經常多次性生活,性器官始終處於充血狀態,會誘發盆腔充血、下身沉重感等不適。
6、不論男女,多次性生活時,性滿足程度肯定比前一次差,於是容易造成心理上的影響,認為自己性能力有問題,最終可能導致心因性的性功能障礙。
㈡ 婚外性行為是否違法
㈢ 婚前性行為違法嗎
婚前性行為只涉及道德問題,我國法律對這方面還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因此,婚前性行為不是違法行為,但非法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現在國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說婚前不許發生性關系。但是有一個前提就是這個女孩必須年滿十四周歲。否則就是強奸幼女罪!再者國家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是男二十三周歲、女二十周歲。如果符合結婚要求,男女在婚前發生性關系,如不是強迫或者是使用了暴力手段,則不應會受到處罰。
如果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發生性行為,這個對其家庭帶來傷害,屬於一種違法行為,但如果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則涉嫌重婚罪,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另外,賣淫嫖娼屬於違法行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㈣ 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算犯法嗎
如果她自願。那麼你怎麼都不會有事。如果她非自願。那麼你就倒霉了。其實她只有14不管怎麼都算的。只要你和她發生關系。不管願不願意都算強奸幼女的
㈤ 雙方願意發生性關系,屬於犯犯法嗎
雙方願意發生性關系屬於犯法嗎?如果在14周歲以下應該是犯法的,如果是成年人如果不是夫妻關系,那麼是違反道德的,但是不一定犯法。
㈥ 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犯法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全文共分為6章,包括總則、結婚、 家庭關系、離婚、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附則,共51條。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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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
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第四十五條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條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其他法律對有關婚姻家庭的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㈦ 成年男女發生性關系違法嗎
不一定。
如果是賣來淫嫖娼自源然違法。
如果是強奸自然違法甚至犯罪。
如果是正當情侶或者夫妻那自然不違法。
如果是婚外情,那麼性行為本身不算違法,但是整個事件屬於不道德,如果婚外情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周圍鄰居等大多數人認為是夫妻的,涉嫌構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