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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犯罪記錄

發布時間: 2020-11-22 16:52:37

❶ 一個人的違法犯罪記錄會有多嚴重

問我算問對了。
千萬不要有這些記錄,不然在求職這一塊,算走到頭了。除非自己創業。
在大量的法律法規中,對曾經違法犯罪的人員設置了重重職業和行為的限制,列舉如下:

1.公務員:《公務員錄用的規定(試行)》第17條:「下列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24條規定:「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本條涵蓋很廣,包括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民主黨派機構、社會團體、參照公務員系列管理單位)

2.法官:《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10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3.人民法院書記員:《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試行)》第4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書記員:(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三)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4.人民陪審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第6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公職的。」

5.檢察官:《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11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6.人民監督員:《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試行)》第6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監督員:(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二)被開除公職或者開除留用的。」

7.警察:《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26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8.律師:《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7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9.基層法律服務人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考試或者申請考核:(一)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的除外);(二)被開除公職的。」《司法部關於刑滿釋放人員不能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批復》:「對於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已領取基層法律服務執業證件的,應當認定其《法律服務執照》無效,其所在的法律服務應當予以辭退,收回其《法律服務執照》,並報核發執照的司法行政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10.公證員:《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證員:(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三)被開除公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2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證員:(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11.司法鑒定人員:《司法鑒定人員登記管理辦法》第1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12.外交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為駐外外交人員:(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13.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第8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申請參加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和考試:(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14.行政執法人員:《呼和浩特市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第19條規定:「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具備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身體健康,具有勝任工作的業務知識和法律知識。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及其他不適宜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15.教師:《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14條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16.幼兒園工作人員:《江蘇省學前教育條例》第31條規定:「幼兒園不得聘用下列人員:(一)被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二)曾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的人員;(三)曾因違反治安管理受過行政拘留的人員。

17.執業醫師和鄉村醫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15條規定:「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不予注冊。第16條規定:「醫師注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報告准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二)受刑事處罰的;」鄉村醫生也有相應的限制,《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不予注冊。」

18.導游:《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頒發導游證:(三)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的除外。」

19.直銷工作人員:《直銷管理條例》第19條:「無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記錄。」

20.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資格管理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受過黨紀政紀開除處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第28號)》第12條:「下列人員不發新聞記者證:(四)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

21.會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40條規定:「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會計憑證、會計帳薄、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2.注冊會計師:《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10條規定:「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之日不滿五年的,受理注冊會計師協會不予注冊。」

23.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5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24.基金會董事長、副董事長、秘書長:《基金會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擔任基金會的董事長、副董事長或者秘書長。

25.民用保障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人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得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

26.期貨從業人員:《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機構任用具有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且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的,應當為其辦理從業資格申請:(三)最近三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中國證監會等金融機構的行政處罰。」

27.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人員:《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第5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構或者人員,禁止參與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一)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偵查、起訴;(二)涉嫌嚴重違法正在被行政管理部門立案稽查;」

28.企業破產管理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2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29.保險精算師:《中國保監會關於中國精算師(非壽險方向)認證資格考試的公告》:「二、報名條件,參加本次考試,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未受過刑事處罰與金融監管處罰。」

30.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第74條規定:「擬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提交說明材料;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不報的,中國保監會對該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不予核准:(一)曾受過刑事處罰的。」

31.保險營銷員:《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第11條:「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32.拍賣師:《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15條規定:「拍賣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被開除公職或者吊銷拍賣師資格證書未滿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拍賣師。」

33.典當行業從業人員:《典當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34.專利代理人:《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報名參加專利代理人員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專利代理條例》第15條規定的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35.證券從業人員:《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通過機構申請執業證書:(一)已被機構聘用;(二)最近三年未受過刑事處罰;《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管理辦法》第10條:「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通過機構申請職業證書:(二)最近三年未受過刑事處罰。」

36.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人員:《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13條規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人員申請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四)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與證券、期貨業務有關的嚴重行政處罰;」

37.注冊建造師:《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15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四)受到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五)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六)因前項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38.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已失效)第10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二)受過刑事處罰,且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不滿5年的;(三)在申請注冊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39.注冊測繪師:《注冊測繪師制度暫行規定》第23條規定:「因在測繪活動中受到刑罰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測繪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40.公安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人員:《天津市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技防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單位,技防系統的設計、安裝、維修單位,禁止僱用無身份證件或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

41.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河北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規定》第12條規定:「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向省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經培訓考核合格後,頒發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資格證書:(一)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身體健康;(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四)未受過刑事處罰。」

42.鎖具修理經營者:《遼寧省鎖具修理業管理規定》第7條規定:「鎖具修理經營者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到當地縣級公安機關辦理備案。?備案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營業執照;(二)從業人員居民身份證(外地從業人員同時提供公安機關發放的暫住證);(三)縣級公安機關出具的從業人員是否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材料。公安機關應當在備案時提取鎖具修理從業人員的指紋、掌紋等信息,並對備案的鎖具修理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實行統一編號。

43.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保安人員:《上海市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單位(指:旅館、印章刻制、印刷、舊貨、音像製品復制等特種行業和舞廳、卡拉OK廳等公共場所)聘用的保安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二)具有初中以上學歷;(三)未受過刑事處罰,但過失犯罪除外。」

44.保安:《杭州市保安服務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從事保安服務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品行良好,自願從事保安服務工作;(二)身體健康,年齡為18至45周歲;(三)未受過刑事處罰;(四)具有初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專業技術人員須具有相應的學歷或資格。」

45.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寧波市房地產中介服務條例》第7條第2款規定:「申領《房地產經紀資格證》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六)申請前三年內沒有受過刑事處罰。」

46.土地估價師:《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在評估或相關業務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罰,自處罰、處分之日起至報名時止未滿2年的。」

47.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91條第3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48.拒絕護照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14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護照簽發機關自其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被遣返回國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以內不予簽發護照:(一)因妨害國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的;」

除了在這些法律法規中明確加以規定的以外,很多企業、事業單位招聘條件中大多有「無違法犯罪記錄」的條件, 如國家電網招聘中就明確規定不得有違法犯罪記錄和違反校規校紀的記錄,這對很多國有單位而言,基本上是通例。單位人事部門會進行嚴格的政治審查,如果一位在校大學生有了違法或犯罪記錄甚至受到過學校的紀律處分,估計他再有本事,招聘也會泡湯了。

1999年5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正式頒布。《大典》按照工作性質同一性原則,對我國社會職業進行了科學劃分和歸類,將我國職業歸為8個大類,66個中類,413個小類,1838個細類。比較全面客觀地反映了當時我國社會職業結構狀況,是我國第一部對職業進行科學分類的權威性文獻。8個大類是:第一大類:國家機關、黨群組織、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第二大類:專業技術人員。第三大類:辦事人員和有關人員。第四大類:商業、服務業人員。第五大類:農、林、牧、漁、水利業生產人員。第六大類:生產、運輸設備操作人員及有關人員。第七大類:軍人。第八大類:不便分類的其它從業人員。刑滿釋放人員基本上排除了第一大類、第二大類部分、第三大類、第四大類部分、第七大類職業種類。

以上法律法規及各種「潛規則」顯然大大限制了曾經違法犯罪的人員回歸社會的困難。也從一個側面說明,在當下社會,一個人的違法犯罪記錄對一個人在社會上的生存會造成多麼重要的消極影響!

❷ 什麼情況違法,,派出所會有犯罪記錄,

犯罪記錄也稱為案底,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保存在身份信息的資料庫里。公安系統可以隨時掌握動態。遇到日常檢查時,重點檢查和搜查。以便控制。所有犯罪釋放人員,都在公安控制中。那麼什麼情況下會有犯罪記錄呢?1、犯罪記錄指的是被法院判過刑罰的,比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無期徒刑等。什麼時候判的,什麼時候釋放的,罪名。2、如果是拘留的,不是犯罪記錄。3、刑訴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作了原則性規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也規定應將擬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卷宗等相關材料裝訂成冊,加密保存。此規定在實施中仍存在一定的分歧,對犯罪記錄如何封存,在很多方面需要明確。

❸ 違法犯罪記錄怎麼查

❹ 違法記錄和犯罪記錄的影響有啥區別

❺ 無犯罪記錄證明與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區別

是一樣的證明,辦理流程是一樣的,所以沒有區別的。

但必須由用人單位申請,公安機關不對個人出具。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企事業單位重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調查了解的,應由需要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申請派出所出具證明,對個人一律不予以出具。

根據《關於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第二款第八項:

無犯罪記錄證明。犯罪記錄是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員情況的客觀記載。根據相關規定,國家建立並逐步完善犯罪記錄制度,人民法院負責通報犯罪人員生效的刑事裁判文書以及其他有關信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分別負責受理、審核和處理有關犯罪記錄的查詢申請。

公安派出所在向社會提供犯罪信息查詢服務時,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關於升學、服現役、就業等資格、條件的規定辦理。公民因辦理出國(境)事務需要,可以申請查詢本人有無犯罪記錄。使用犯罪人員信息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查詢目的使用有關信息,對犯罪人員信息要嚴格保密。

(5)違法犯罪記錄擴展閱讀

2014年3月13日,深圳市公安局無犯罪記錄證明書辦事處正式掛牌成立,率先在全國規范無犯罪記錄證明辦理流程,對有無犯罪記錄證明的受理、查詢、調檔、製作等一系列工作實行制度化,方便深圳市居民的查詢辦理。

「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對犯罪人員信息進行合理登記和有效管理,既有助於國家有關部門掌握運用犯罪人員信息,適時制定調整刑事政策及其他公共政策,改進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有效防控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也有助於保障有犯罪記錄人的合法權利,助其順利回歸社會。」李警官說。

事實上,美國、加拿大、德國、英國等國家及與深圳毗鄰的香港均已建立了較為完整的犯罪記錄制度,簽發《無犯罪記錄證明書》是一項收費服務,而深圳為免費受理。在這些國家和地區,一個人一旦有犯罪記錄,其入學、就業、出國、信用等都會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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