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辦理社保類濫用職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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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付社會保險費用發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的權利,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強制性規定,如未依法繳納深灰保險費用,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因申報繳納社保費發生的爭議不是勞動爭議,不能通過調解、仲裁、訴訟程序處理,只能通過勞動行政部門或社保費徵收機構查處。
《勞動法》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一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貳』 社保辦事人員違反法規,製作假檔案,濫用職權怎麼辦
社保辦事人員違法違規,你可以去當地的紀檢部門舉報的
『叄』 違反《社會保險法》能否追究刑事責任
分享到: 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或者違規投資運營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違反《社會保險法》規定,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社會保險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應如何處理? 答: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答:違反《社會保險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涉及的違法行為主要包括: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泄露個人信息,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和社會保險待遇,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等行為。
『肆』 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定的行為有哪些
答:被舉報人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包括:
(1)單位或個人採取非法手段,虛構、隱瞞事實,逃避社會保險繳費義務的;
(2)單位或個人採取非法手段,虛構、隱瞞事實,冒領、騙取社會保險費支出或社會保險待遇的;
(3)單位或個人利用提供社會保險服務工作的機會,採取非法手段,虛構、隱瞞事實,騙取社會保險費或者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
(4)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其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將征繳的社會保險費轉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違反規定支付社會保險待遇、違法違規運營社會保險基金的;
(5)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其工作人員截留、擠占、挪用、貪污社會保險基金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社會保險基金遭受損失的;
(6)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相關規定,侵害參保人員合法權益,或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其他行為。
『伍』 我辦理退休的時候,南岸社保局的人濫用職權,以除名為理由,侵犯我的權利。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嗎
社保局又不是人社局,連行政執法權都沒有,怎麼除名。
若你以前單位對你進行了除名,則是你和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與社保局何干?
『陸』 請問農民違規買了社保被人舉報了,紀委或者相關執法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應該怎麼處理呢謝謝
買社保沒有違規一說,凡是中國公民都可以而且也應該交納社會養老保險,所以農民買社保不違規,不應受到法律法規的處理。
『柒』 領導包庇社保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該怎麼辦
錢某和趙某都是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保科的副科長,二人工作都非常出色,同事們也都知道這次科長的競選就要從他們兩人中選出一人。兩人表面上雖然都彼此和顏悅色,但私底下都較上了勁,希望自己當選。就在競選的關鍵時期,錢副科長發現了趙副科長的一個秘密,原來趙副科長的小舅子因為生意受挫,找他借了一筆錢,趙副科長因為擔心這筆錢有去無回,就從社保基金中挪用了一部分。錢某立即將這件事上報了上級領導,但是,時間一天天過去了,領導並沒有責問趙某,更不用說處罰了。錢某一時亂了手腳,不知如何是好。
無論是社會保險工作人員,還是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他們的行政行為都會受到機關內部監督、社會輿論監督等多種形式的監督,一旦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提出檢舉、控告、投訴。上級領導作為指揮、部署、監督下級員工工作的核心人員,更應當以身作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嚴禁在工作過程中徇私枉法,包庇下級工作人員,不準隱瞞社會保險違法違規重要情況或案件線索。本案中,趙某的行為已經構成違法犯罪行為,錢某上報後上級領導不但不加以制止,還默許、包庇,事實上也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甚至有可能構成共同犯罪,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錢某作為社保中心的工作人員,可以向相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檢舉。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二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社會保險工作人員紀律規定》
六、嚴格社會保險監督管理。堅持依規監督,依法處理。
……
(十九)不準隱瞞社會保險違法違規重要情況或案件線索,影響檢查實施和問題處理;……
行政必須接受社會的監督。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領導知情不舉,故意包庇員工,屬於玩忽職守,同樣要受到相應的處分。
『捌』 濫用職權案例
案例:濫用職權村官獲刑
門頭溝北村村委會主任周某某在拆遷過程中,玩忽職守,導致他人騙取36萬元拆遷費;濫用職權,開具假證明,導致他人獲取拆遷款129萬,法院判決周某某犯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2個月。
2010年11月,門頭溝永定鎮政府啟動「門頭溝區S1線區域組團土地開發項目」,其中,北村「稻地」地塊在此項目開發之列,北村村委會主任周某某協助政府開展征地拆遷的工作。
在北村「稻地」地塊進行住宅拆遷過程中,周某某濫用職權,為原本不屬於村民王某某的宅基地開具證明,證明該處宅基地為王某某所有,致使王某某獲得拆遷補償款129萬余元,造成國家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檢方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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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濫用職權罪的法律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玖』 濫用職權的罪的例子
這個參考周和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