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人賣房
Ⅰ 惡意取得無權處分房屋怎麼處理
如果買房人是善意的,並且已經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並且已經辦理了房屋變更登記的,善意第三人是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權的,這叫作善意取得制度。那麼,惡意取得無權處分房屋怎麼處理呢?今天,華律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惡意取得無權處分房屋怎麼處理
所謂買房人為惡意,是指買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賣房人沒有處分權。在買房人為惡意的情形下,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不論房屋是否過戶,惡意的買房人都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買房人為善意的無權處分
所謂買房人是善意的,就是買房人不知道且不應該知道賣房人無權處分。在買房人為善意的情況下,要分兩種情況討論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1、房屋尚未過戶給買房人
《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此規定,賣房人無權處分且得不到權利人的追認或取得權利的,買房人是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的。買房人只能根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向賣房人主張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
2、房屋已經過戶給買房人
《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依據此規定,善意的買房人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權。當然,房屋的所有權人也可以依據該條法律規定向無權處分人請求賠償損失。
所謂買房人為惡意,是指買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賣房人沒有處分權。在買房人為惡意的情形下,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不論房屋是否過戶,惡意的買房人都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Ⅱ 出賣人無權處分所售房產時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
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
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
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
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實踐中,比較典型的無權處分行為表現為夫妻一方處分共有房屋的情形。
夫妻共有房屋的買賣以產權登記是否明示為共有房屋分兩種不同的情況予以
考慮。一種是房屋買賣合同所涉及的共有房產產權證登記的是夫妻雙方的名
字,出賣人在簽訂合同時已經向買受人出示房產證,即買受人已經明知是夫妻
共同財產的,應當由買受人舉證證明該出售行為系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有
權代理,簽訂合同的一方有另一方的授權委託書),或者其有足夠理由相信該行
為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表見代理,簽訂合同的一方沒有另一方的授權委託書, 但買受人有證據表明其有正當理由相信簽訂合同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如另一 方知曉房屋買賣行為表示同意或者未明確表示反對的),這種情況下房屋買賣
合同合法有效,並且可實際履行。除此之外的情形,合同有效但因未取得另一 方的同意而無法實際履行,出賣人對此承擔違約責任,買賣雙方惡意串通,損害 夫妻一方權益的除外。
另一種是房屋買賣合同所涉及的共有房產產權證登記的僅是夫妻一方的
名字,出賣人未向買受人披露共有狀態的,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如買受人 善意且已完成房屋過戶手續的,買受人構成善意取得,買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權。
夫妻一方共有權益被損害的可向另一方主張房屋價款或賠償損失。
對於其他無權處分情形,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出賣人將登記在其個人名下
的法定共有房屋,未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體共同共有人同 意,房屋買賣合同仍應認定有效。買受人符合《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規 定的善意取得構成要件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其他共有人無權要求追回
房屋。如因出賣人的原因導致所有權未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
Ⅲ 房產無權處分人擅自轉賣房產並登記過戶是否有效
你所說的事情屬於效力待定合同,也就是說你追認(同意)這個合同了,則這個合同回有效,你否認了答這個合同的話,可以主張這個合同無效,來撤銷這個合同。
不知道你說的甲騙取你的房產證到底是什麼意思,你再根據具體的情況看看吧!現在已經過戶成功了,對於已經取得產權的人來說,如果他沒有過錯的話,你只可以追究甲的侵權責任,而不一定能夠要回房產了!
Ⅳ 無權處分他人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您好,根據抄《合同法》的相關規襲定,無處分權人同他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既不是無效,也不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Ⅳ 無處分權人賣房子
需要書面授權 你如果是買房的人 這份授權書最好進行授權書公證 公證的目的是保回證以後房子答因為升值等原因出現不必要的糾紛 如果你是買房人而且是那位兒子的話 因為你不是房子的所有人 你出賣房子必須有書面的授權 否則你辦理不了過戶手續
Ⅵ 什麼情況會發生二手房無處分權人處分別人的財產國家對此新的法律規范是怎樣的
對於第一個問題,你的問題問得太籠統了,不好回答。
對於補充問題,首先你回要看下這個無權處分是否構成答善意取得。另外,要看下房管局是否盡到了審查義務。《物權法》第21條規定:「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後,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你根據你的具體情況看下是否符合這條的規定。
Ⅶ 出賣人無權處分的,其與買受人簽訂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這種買賣合同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Ⅷ 無權處分別人的房屋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你好。
無權處分房屋,並且辦理了過戶登記,那麼該行為是有效的。
但是真正的房主可以向無權處分人要求賠償。
但是對於善意的購房人已經無法追回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