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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物權與處分權

發布時間: 2021-03-03 16:33:22

⑴ 用益物權與所有權的關系

關系如下:

1、用益物權是一種由所有權派生的物權

用益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的財產上設立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因此用益物權被稱為「他物權」,這不同於所有權的「自物權」。

2、用益物權是區別於所有權這個完全物權的受限制的物權

雖然用益物權人可依法將其享有的用益物權轉讓、抵押等,但不具有對財產的所有權進行處分的權利。

3、用益物權是一項獨立於所有權的物權

用益物權在行使上具有優先性,即使財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也不影響用益物權的存在。

(1)益物權與處分權擴展閱讀

用益物權與所有權的相關情況

1、用益物權的組成主要包括:

①土地承包經營權

承包人依法通過承包而取得的對農村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②建設用地使用權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在國家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建築物或者其他附著物的權利;

③宅基地使用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的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

④地役權

依合同約定,土地上的權利人為實現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地役權的成立,以有兩塊土地為必要,享有權利的土地稱「需役地」,供他人使用的土地稱「供役地」。

2、所有權的取得方式包括:

①一般方式

包括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所有權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權利及意思為依據,而是依據法律規定直接取得所有權,如因先佔、建造取得一物的所有權。而所有權的繼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權利及意思為依據取得所有權,如因買賣、贈與取得物的所有權;

②特殊方式

善意取得是指受讓人以財產所有權轉移為目的,善意、對價受讓且佔有該財產,即使出讓人無轉移所有權的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所謂善意是指受讓人不知道出讓人為無權處分人,或者受讓人應當知道卻非因重大過失而不知道出讓人為無權處分人。善意取得既適用於動產,又可適用於不動產。

⑵ 用益物權包含處分權嗎,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

用益物權: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內權利。用益物權以容使用、收益為主要內容。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用益物權是不包括處分權的。

⑶ 孳息的歸屬 用益物權 無權處分 返還原物請求權

一、用益物權包括動產嗎?
答:包括。
《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評:法條都說包括了動產了,就是包括了。雖然說《物權法》規定了十種關於不動產客體,但這動產一說的主要的作用是為將來的立法留下介面。

二:物權法116條中的用益物權人包括租賃人嗎?
答:不包括。
當事人之間的用益物權關系和租賃關系是依照兩個不同依據所產生的關系。用益物權是依法享有;租賃是依約定、依合同享有。也就是說,前者是法定、後者是約定。前者是物權關系,後者是債的關系。
物權和債在民法里是兩個平行的概念,注意別混淆。
舉個例子:雖然張三和李四長得很像,但絕對不能說這兩個人是雙胞胎,因為他們來自兩個不同的爹和媽。雖然用益物權和租賃外在表現實很相像。
牛出租:明顯是個租賃合同,在這個合同關系中,關於孳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孳息歸所有權人,甲是這頭牛的所有權人了,所以是甲的。
引申:
1、如果這頭牛是賣給買受人了,牛到買受人家生了只小牛,這只小牛又是誰的?
2、如果這頭牛是甲的,但甲離家多天,鄰居乙看著牛都餓瘦了,就每天都喂這只牛,丙路過,喜歡上這頭牛,就向乙購買了這只牛,(1)、如果乙誠實說這牛不是我的,但我可以賣給你(2)、乙什麼也沒說就直接了,問生了小牛是誰的?
3、如果乙是在草原上揀到甲的牛,多月後賣給了丙,問牛是誰,小牛又是誰?

評:法條里大多會出現「依法」這個詞,可我們很多時候都認為這兩個字只是一種習慣性的無意義的「法言法語」,沒有實際意義,其實,更多時候這兩個字是最核心的。

三、無權處分的債權效力(合同效力)和物權效力(所有權變動)如何?
這個提問讓我無從下手,至少能寫一篇至少1萬字的論文了。我找幾個法條吧。我感覺這個問題的核心在於公示、登記這些問題。這個問題肯定回答不好了,如果你嫌長直接看一下引申部分吧。
1、債權(合同)效力有關的法條:
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規定:「依照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該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這一解釋實際上是採納了登記對抗說,因為根據上述解釋,合同本身仍然有效,只是不能對抗第三人。
2、物權效力
這個不能復制了,很多。具體見《物權法》及其《解釋》以及擔保法。
引申:
甲有一座房屋,與乙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但是卻把房屋過戶給了丙。
因為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登記主義,所以此時丙取得了房屋所有權。
乙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但基於其與甲之間的合同關系,可以向甲主張違約責任。
這個看懂了,他們之間的關系也就清楚了。

四、返還原物請求權按照不當得利請求處理,適用訴訟時效?
答:看情況區分適用不是不適用。
1、如果原物存在,則不適用。這是物上請求權。
2、如果原物不存在了,則適用訴訟時效。因為原物不存在了,人家就只能作價賠償你了,既然是作價賠償就由物權請求權變成債權請求權,所以就要適用訴訟時效了,概括的講只有債權請求權才適用訴訟時效呢。
不當得利可是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的法律事實其中的一種形式。
評:物權和債權可是你中有我,我有你的,常混在一起。對他們要時刻保護警惕,並仔細區別。

五、法定代表人在民事訴訟中的地位?
答:又是一個論文級的提問。我換種卡通風格簡單說一下吧。
法定代表人,只是代表人,他代表誰,當然是代表法人了。法人又是誰,當然是那些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了。然後法律這個老大就指定這個能夠代表法人的人為法定代表人。而不是法律求他、委託他做什麼的,如果是求,那就變成代理了,而不是代表了。
這個法定代表人對外呢就是他與法人的合體,他就是法人,法人也是他。對內,他是法人的雇員。
在民訴中,不能把公司、企業什麼的搬到法庭去吧,它又不會說話,所以乾脆還是代表人來吧,這個代表人說的都是法人(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企業、組織)說的,但法律後果呢由法人來承擔。
建議:用半小時時間、把代理、代表、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訴訟參與人、訴訟參加人、當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定義寫在同一張紙上,逐字研讀。

六、勞務關系和勞動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的關系?
我的媽呀,這個可以出書了。
從主體資格、地位、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承擔法律後果、解決糾紛途徑這六大方面下手吧。

寫在最後,你說可以不用全答的、我也不是為了分,我只是想通過你的提問來學習、檢驗和總結自己對法律知識的了解、掌握程度。我的回答肯定是不完全的、也一定會出現錯誤的,你自己甄別了哈,同時,也希望你能夠將我理解錯誤的地方進行反饋,讓我也有更大的提高。祝學習進步。
互勉。

⑷ 請問用益物權是否有處分權其理論根據是什麼

沒有處分權利,因為沒有所有權。

⑸ 為什麼用益物權不包括處分功能呢建設用地使用權不是可以轉讓嗎謝謝。

用益物權人可依法將其享有的用益物權轉讓、抵押等,但不具有對財產的所有權進行處分的權利。所以依你所述,應明確處分的定義,應該是所有權的處理,其他的權利不限制。

⑹ 用益物權與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處分權問題

這是不沖突 前者是指非法佔有 後者是指合法的土地買賣

⑺ 房屋所有權和用益物權有什麼區別

兩者區別在於所涉及的對象不同、范圍和恆久性不同、獨立性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物的所有權和用益物權不是同一個人。

所有權的權能包括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用益物權,是指非所有人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權。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是排他性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

從所有權的角度來所,實際上是物的所有人將所有權中的佔用權、使用權、收益權轉移給了他人,但處分權還在所有權人手裡

1、對象不同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積極權能和在法律限制內排除他人干涉的消極權能。

用益物權是權利人對他人財產(一般為不動產)依法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的設立目的是對他人所有物為使用、收益,旨在促進資源的有效利用(我國用益物權種類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2、范圍不同、恆久性不同

用益物權是由所有權派生的物權 。用益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的財產上設立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是由所有權派生的物權,因此用益物權被稱為「他物權」,以相對於所有權的「自物權」。用益物權是受限制的物權,所有權是完全物權。

雖然用益物權人可依法將其享有的用益物權轉讓、抵押等,但不具有對財產的所有權進行處分的權利;相對於所有權的恆久性,用益物權的行使具有期限性,期限屆滿,用益物權人應將佔有、使用之物返還於所有權人;

用益物權人必須根據法律的規定及合同的約定正確行使權利,保護並合理利用所有權人的財產,不得損害其權益。因此,用益物權是只具有所有權部分權能的「定限物權」,區別於所有權的「完全物權」。

3、獨立性

用益物權是一項獨立於所有權的物權 。用益物權一經設立,便獨立於所有權而存在。用益物權對物的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對所有權的權能構成限制,在行使上也具有優先性,即使用益物權標的物的所有權發生轉移,也不影響用益物權的存在,用益物權人仍可對抗新的所有權人。所有權人不得隨意收回其財產或妨礙用益物權人依法行使權利。

⑻ 物權和用益物權的區別

1、含義不同

物權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版,沒有限制條件。權

而用益物權,是指以一定范圍內的使用、收益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設立的定限物權。

2、范圍不同

物權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具體可分為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用益物權是他物權,屬於物權的一部分,因此,用益物權的范圍小於物權。

3、分類不同

物權可分為自物權與他物權、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主物權與從物權、所有權與限制物權、有限物權與無期限物權、民法上的物權(普通物權)與特別法上的物權、意定物權和法定物權等。

用益物權可分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等。

⑼ 用益物權 他物權 有什麼關系

物權包括:所有權,佔有,他物權

他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包括地役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點權);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

所以,用益物權是他物權的一種,他物權是不享有物的所有權而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而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圍內,加以佔有、使用、收益的物權,與擔保物權相比,主要是獲取物的使用價值,擔保物權還會獲取物的交換價值,用益物權可以獨立存在,擔保物權從屬於主債權存在。

(9)益物權與處分權擴展閱讀:

一、用益物權具體特性:

1、目的的用益性。用益物權是他物權,是對所有物的利用。從物權的分類來看,他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與擔保物權相對應,設立用益物權的目的就是對他人所有的財產進行使用、收益,即為了追求物的使用價值而對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圍內進行支配。與此相應,用益物權的內容也主要是行使使用、收益的權能。

2、地位的獨立性。用益物權為獨立物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用益物權是非所有人對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獨立支配的排他性權利,是一種獨立的權利。用益物權人在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某種權利的具體支配范圍內,可以對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權人,從而形成對所有權的限制。例如,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享有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利用該土地建造並經營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3、客體的限制性。用益物權客體的限制性有三個方面:一是用益物權的客體必須具有使用價值,客體的存在形態或使用形態發生變化,會對用益物權人的利益產生直接影響,甚至喪失。

二、他物權具體特性:

1、他物權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設定的物權。

這是他物權與自物權的最本質區別。他物權不能在自己所有之物上設定,因為自己所有之物,是所有權的客體,而所有權是最完備的物權,所有人享有最完全的支配權,勿需也不能為自己設定他物權。離開他人所有之物,他物權無從設定。

/2、他物權是派生於所有權而又與所有權相分離的物權。

他物權是所有權的派生之權,並非是完全獨立的民事權利。它是根據對所有權所設定的債權而形成的,而且來源於所有權,因而將所有權稱之為母權,而將他物權稱之為子權。他物權雖然與所有權具有如此密切的關系,但它是在所有權權能與所有權發生分離的基礎上產生的民事權利,即指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財產上享有佔有、使用或收益權,以及在特殊情況下依法享有一定的處分權。因而,這種物權具有相對獨立的性質。

3、他物權是受限制的物權。

所有權是最完備的物權,不受任何限制。他物權則屬於限制物權。他物權的受限制,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他物權受所有權的限制。在一般情況下,他物權只是以所有權的一定權能為內容,因而仍受所有權的支配,不能完全任意行使;即使是以所有權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為內容的他物權,也必須受所有權的支配;

二是,他物權也限制所有權的行使。在所有權的客體物上又設置他物權,其結果是使所有權的行使受到限制,不再是完全不受限制的自物權。依所有權的權能分離的內容不同,亦即他物權的內容不同,所有權所受限制的程度也不相同。

4、他物權是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而發生的物權。

他物權並非自由發生。其發生的途徑或稱方法有兩種:

一是依照法律規定,如留置權等他物權;

二是由合同約定,如抵押權、典權等他物權。

他物權無論是由法律規定還是合同約定,其具體內容均由法律所規定,並為強制性規定,因而他物權是法定物權。

⑽ 用益物權是否包括處分權呢

用益物權: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權利。用益物權以使用、收益為主要內容。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用益物權是不包括處分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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