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收費利息
A. 投訴捷信金融高利息,亂收費,要求退利息
捷信公司始終致力於來為消費者提供透自明、安全和負責任的消費金融服務。簽署貸款合同時,公司通過多種渠道清晰、透明地披露利息及費用構成等貸款有關信息,在《貸款信息卡》、《借款人須知》和《個人貸款申請表》以及用於合同簽署的簡訊上均明確告知還款、費用相關的重要事項,有任何問題,可隨時與捷信反饋,會有專業的客服人員為您解答,謝謝!
B. 豆豆錢不靠譜,亂收費,利息高
豆豆錢千萬別借,砍頭息,高利貸,自動不扣款,主動還不了款,讓你逾期,借了你就後悔,勸你善良!
C. 個人接受社會保障亂收利息屬於亂收費嗎
夏天到了,蟑螂這種生物開始漸漸出現在大家的住所里,你們都說它臟、並且想盡各種辦法消滅它其實它並不是你們想的那樣
D. 銀行一次性收利息算違規嗎
應該算不上違規吧!一般銀行名義上會按照每個月收取利息,但是,他們有時候實際上已經收取了所有的利息,因為你不管提前不提前還款,他們都把利息已經收了!
E. 銀行一次性提前收取利息違規嗎
看情況,一般來說是違規的,但是也有例外
F. 錢站收取的利息符合法律規定嗎
你傻了,簡單的問題你復雜化。
G. 有文件規定:國家公職人員借款給別人,收取利息違法嗎
國家公職人員借款給別人,收取禮儀是違法的。嚴禁國家公職人員與管理、監督和服務對象發生借貸關系獲取利益;
嚴禁國家公職人員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在民間借貸活動中謀取利益;嚴禁國家公職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公職人員的管理、監督和服務對象發生借貸關系獲取大額回報。
(7)違規收費利息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參加民族分裂活動或者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四)不擔當,不作為,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五)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對批評、申訴、控告、檢舉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七)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八)貪污賄賂,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九)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十)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一)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三)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四)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違反有關規定參與禁止的網路傳播行為或者網路活動;
(十六)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八)違紀違法的其他行為。
H. 關於收取萬分之五利息(罰息)的相關規定
出自中國人民銀行的《關於改進和完善再貼現業務管理的通知》文件,全文如下: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其他商業銀行:
為轉變金融宏觀調控方式,發展票據市場,促進商業銀行調整信貸結構,改善金融服務,中國人民銀行決定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再貼現業務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一認識,把推廣使用商業匯票作為現階段改善金融服務的重要政策措施。各商業銀行和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要高度重視商業匯票的推廣使用,充分認識在供求關系變化和買方市場的條件下,運用和發展商業匯票對於銜接產銷關系,加速資金周轉,拓寬企業融資渠道和擴大市場需求的重要作用。各商業銀行要結合本系統實際採取切實措施,支持、引導和鼓勵開戶企業在商品和勞務交易中使用商業匯票,通過大力發展票據承兌、貼現授信和轉貼現業務,調整信貸資產結構,加強流動性管理,改善對企業的金融服務。
同時,要選擇並重點支持一些資信情況良好、產供銷關系比較穩定的企業簽發、使用商業承兌匯票,支持企業擴大票據融資,促進商業銀行信用票據化。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要通過再貼現適當增加基礎貨幣投放,合理引導信貸資金流向,支持商業銀行擴大票據業務,發展票據市場。
二、進一步完善再貼現操作體系,加快發展以中心城市為依託的區域性票據市場。人民銀行各分行要適當集中再貼現業務管理,擴大對轄內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的再貼現轉授權,切實加強和發揮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再貼現轉授權窗口的作用。
總行將通過分行對部分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單獨安排、下達一部分再貼現限額。同時,各商業銀行要適當擴大中心城市分行的票據承兌、貼現授信額度,並授權其開辦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業務。要大力推動商業銀行系統內以及金融機構間的票據流通轉讓,促進以中心城市為依託的區域性票據市場的形成和發展。
三、適應金融宏觀調控的需要,適當擴大再貼現的對象和范圍。
一是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各類所有制企業以真實的商品、勞務交易為基礎簽發的商業匯票,經金融機構貼現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可按規定條件辦理再貼現。
二是把再貼現作為緩解部分中小金融機構短期流動性不足的一項政策措施。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在防範票據風險和規范業務操作的前提下,可選擇一些資信情況良好、具有相應票據業務基礎的城鄉信用社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對其已貼現的銀行承兌匯票適當給予再貼現。鑒於上述金融機構沒有匯票專用章,其作貼現背書時,可使用單位公章或財務專用章。
三是對資信情況良好、產供銷關系比較穩定的企業簽發的商業承兌匯票,商業銀行貼現後,可向人民銀行申請再貼現。四是對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辦理的再貼現不再實行總量比例和投向比例控制。
四、改進再貼現操作方式,提高業務效率。
一是對確因商品、勞務及其交易方式的特殊性,無增值稅發票作附件,申請人提交的其他書面材料能足以證明具有真實商品、勞務交易關系的已貼現商業匯票,人民銀行可按規定條件辦理再貼現。這類票據的范圍僅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所列不得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商品、勞務交易。
二是對商業銀行省級分行持有的貼現和轉貼現票據可辦理回購。辦理回購的,票據不作背書,且票據權利人仍為原貼現或轉貼現銀行。票據回購的業務審查按照現行的再貼現管理規定執行。該項業務僅限於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和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辦理。
三是要通過廣泛運用計算機手段,提高再貼現業務操作和管理水平。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要進一步完善和改進現行的再貼現業務信息管理系統,逐步運用計算機手段進行再貼現的檔案管理、信息查詢、數據傳輸和業務監控。同時,總行將進一步採取措施,逐步建立全國統一聯網的票據業務信息查詢和監控系統。
五、嚴肅商業匯票結算紀律,切實維護商業匯票的信譽和流通秩序。要進一步認真貫徹落實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商業匯票管理促進商業匯票發展的通知》(銀發〔1998〕229號)要求,對故意壓票、拖延付款和無理拒付的承兌銀行,按票據金額處以每天萬分之七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負責人的行政責任。簽發銀行承兌匯票的企業在票據到期以前不履約備足資金,造成承兌銀行被動墊款的,承兌銀行對墊付金額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向商業匯票的出票人收取每日萬分之五的罰息。
(8)違規收費利息擴展閱讀
再貼現是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工具之一,它不僅影響商業銀行籌資成本,限制商業銀行的信用擴張,控制貨幣供應總量,而且可以按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有選擇地對不同種類的票據進行融資,促進結構調整。一般來說,中央銀行的再貼現利率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是一種短期利率。根據《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在我國,票據承兌、貼現、轉貼現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再貼現的期限,最長不超過4個月。再貼現的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發布和調整。
第二,是一種官定利率。它是根據國家信貸政策規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央銀行的政策意向
第三,是一種標准利率或最低利率。如英格蘭銀行貼現及放款有多種差別利率,而其公布的再現貼現利率為最低標准。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改進和完善再貼現業務管理的通知、網路—再貼現業務
I. 收取投標人利息算違法
沒聽說過投標有什麼錢是需要收利息的,購買標書和投標保證金的錢都是固定額,買版標書的不退,保權證金是可以退的,也不存在利益這一說。但如果是中標了,你們作為供應商,與甲方產生合同糾紛中的利息,這個又是另說了,因為那時候你們不再是以投標人的身份,而是供應商,這兩者是不同的哦
J. 請問高額收取利息會負刑事責任嗎
什麼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構成要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標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法條及司法解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辯護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犯罪數額的應該怎樣認定近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案件日益增多,吸收存款的形式以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借錢居多,而借錢的方式也是五花八門,多種多樣,常常導致犯罪數額的認定出現困難,僅從以下幾種形式來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犯罪數額的認定。
1.犯罪嫌疑人在收到借款的同時將約定的利息支付給出借人。以借款10萬元為例,約定的年利率是10%,則一年到期的利息應為1萬元,犯罪嫌疑人在收到10萬元的借款時將1萬的利息預先支付給出借人,但出具的借條上寫明借款數額是10萬,這種情況下是以10萬還是9萬來認定其非法吸收的存款數額呢,筆者認為應當認定為9萬。合同法第二百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根據該條的規定預先扣除的利息不得計入借款數額,因此在認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數額時也應當扣除預先支付的利息,以實際收到的借款數額來認定。
閱讀全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認定,應從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因受存款方的勒索而非法吸收存款者的定性與處理
實踐中,有的存款大戶頭常常以「搬走」存款要挾其入款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要求其盡快提高自己所存款項的存款利率;或者先行給付部分息差抑或提供若乾颱汽車或房屋使用權等等。一些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特別是效益或 「口岸」較差的銀行,為了保住自己的存款額度,不得不就範。對於這種情形,立法上未作明文規定,在處理方式上,至少有以下三種方案可供選擇:
第一,雙方均定罪、且均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亦即雙方構成共同非法吸收存款罪。此種犯罪的實質為有身份人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因而對其中吸收存款人因其具有法定身份,應定性為主犯;而存款人因其無法定身份理應定性為從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