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部紀律處分條例
㈠ 公職人員上班早退違反紀律處分條例哪一條
新修訂的《條例》新增了「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一章,盯緊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為追究黨組織和黨員幹部管黨治黨失職瀆職行為的責任提供了重要依據。對此,一些同志產生了疑問——
疑問一:《條例》中的「工作紀律」是平常所說的遲到、早退等工作紀律嗎?
《條例》中的「工作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在黨的各項具體工作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是黨的各項工作正常開展的重要保證。黨的工作內容十分豐富,包括紀律檢查工作、組織工作、宣傳工作、群眾工作、統一戰線工作等,《條例》所列工作紀律是管黨治黨的工作紀律,並不是平常所說的遲到、早退等工作紀律;「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也特指對管黨治黨失職瀆職行為作出的處分規定,特別是對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者履行不力的行為作出處分規定。
疑問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是政治責任,為什麼卻將這一內容歸入工作紀律而非政治紀律?
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雖然是各級黨組織必須肩負的一項政治責任,但其內容是具體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就是要做部署工作的領導者,具體任務的推動者、執行者,執行黨規黨紀的監督者,屬於管黨治黨的工作范疇,是黨員尤其是領導幹部的日常本職工作,是應盡之責、分內之事,必須在黨內各項日常具體工作中體現。而《條例》中所講的「政治紀律」是狹義的概念,開列的是一個「負面清單」,只針對違反理想信念宗旨、政治立場和政治方向、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等方面的18種行為。因此,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在《條例》中屬於工作紀律而非政治紀律。
疑問三:為什麼要在《條例》中專列一條對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追責條款?
全面從嚴治黨是各項工作順利推進的根本保證。各級黨組織都肩負著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能不能真正落實,關乎黨的生死存亡,關乎國家和民族的前途命運。然而,當前在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方面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比如,有的黨委(黨組)依然沒有把管黨治黨當作分內之事,以為開開會、講講話、簽個責任書就可以交差了;有的不敢擔當、不願負責,對黨員幹部身上存在的問題視而不見,不管不問,等等。從嚴治黨,必須增強管黨治黨意識、落實管黨治黨責任。無數事實證明,不明確責任,不落實責任,不追究責任,從嚴治黨就落不到實處。全面從嚴治黨,就是要從寬、松、軟到嚴、緊、硬。所以,新修訂的《條例》把黨中央在全面從嚴治黨過程中取得的實踐成果固化下來,把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轉化為「黨內法規條文」,成為剛性規定。
近期,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通報了一系列在管黨治黨中履責不力問題,比如因當地連續發生3名廳級領導幹部嚴重違紀違法案件,河南省新鄉市委原書記李慶貴和新鄉市紀委原書記王炳奇雙雙被嚴肅追責。這再次向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敲響了警鍾——必須把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牢牢扛在肩上,否則終將受到《條例》戒尺的嚴肅懲處!
相
㈡ 中國共產黨黨員紀律處分條例中,哪些行為屬於違反政治紀律
1、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後果的。
2、通過網路、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
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
3、製作、販賣、傳播上訴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網路音視頻資料等;
私自攜帶、寄遞上訴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等入出境的。
4、在黨內組織秘密集團或者組織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參加秘密集團或者參加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
5、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個人勢力等非組織活動,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
6、員領導幹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甚至背著黨中央另搞一套的。
7、黨不忠誠不老實,表裡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的。
8、製造、散布、傳播政治謠言,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政治品行惡劣,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製造其他謠言的。
9、擅自對應當由黨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對外發表主張的。
10、不按照有關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的。
11、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的。
12、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一)、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
(二)、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員的;
(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
(五)、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
13、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或者以組織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14、組織、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
15、從事、參與挑撥破壞民族關系製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
16、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
17、對信仰宗教的黨員,應當加強思想教育,經黨組織幫助教育仍沒有轉變的。
18、組織迷信活動的。
19、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
20、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後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
21、在涉外活動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
22、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不力,給黨組織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
23、黨員領導幹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不報告、不抵制、不鬥爭,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
24、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2)幹部紀律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九條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組;
(二)、解散。
㈢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的原則是什麼
根據《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五條原則:
一、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3)幹部紀律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民主集中制「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落實民主集中制原則,必須「把好四關」:
1、把好「紀律審查關」。紀律審查的質量是黨紀處分工作的基礎。從信訪受理、線索處置到執紀審查的各個環節,都要落實民主集中制的要求。
2、把好「執紀審理關」。做好執紀審理,是黨紀處分工作十分重要的一環。審理階段要集體審議,由審理部門集體對案件的錯誤事實、證據、錯誤定性、處理意見和程序是否合法、完備等嚴格審核,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以確保紀律審查工作的質量。
3、把好「處分決定關」、新《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對「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或者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要嚴肅追究。
4、把好「紀律執行關」。處分決定一旦做出,必須堅決執行。黨章第十五條要求:「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堅決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要堅持下級服從上級的原則,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㈣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哪六大紀律
黨的十九大黨章修正案第四十條明確黨的紀律主要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使全面從嚴治黨的尺子越來越清晰。
黨紀處分有輕重之別,黨的六大紀律無軟硬之分,黨紀就是鐵規戒律。基層黨組織和黨員幹部在處理黨群關系時,必須遵守群眾紀律,做好黨的各項具體工作必須遵守工作紀律,黨員幹部在日常生活和社會交往中必須遵守生活紀律。如若違反了黨的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說到底都是破壞了黨的政治紀律。
(4)幹部紀律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堅持干在實處強化實績帶動。「六大紀律」執行得好不好,最終還要實績來檢驗。這就需要黨員幹部立足崗位拼實干、比實力、出實績,努力用自身「辛苦指數」和「實干指數」換取群眾「幸福指數」。
中心穩、方向明,大局清、諸事寧。黨員幹部要胸懷大局、把握大勢、著眼大事,站在全局角度,以自身超常態應對工作新常態,助推中心工作發展。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就是黨員幹部的奮斗目標。
黨員幹部要把民生放在更加突出位置,以此為謀事幹事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努力讓群眾收獲實實在在的利益。實績體現在服務常態長效上。要堅持繼承和發展,抓好制度的建立、完善、執行和評估,對服務薄弱環節立新規、補漏洞,努力向制度建設要長效,讓聯系變成常態,讓服務成為習慣。
㈤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的「黨員領導幹部」是指哪些人
黨員領導幹部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黨政機關中的「黨員領導幹部」,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中擔任各級領導職務和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中共黨員。
二、國有企業中的「黨員領導幹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中層以上領導人員,中型以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領導班子,以及上述企業中其他相當於縣處級以上層次的中共黨員。
三、事業單位中的「黨員領導幹部」,包括事業單位(未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范圍)領導班子和其他六級以上管理崗位的中共黨員。
此外,已退出上述領導職務、但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中共黨員幹部也屬於黨員領導幹部的范圍。
(5)幹部紀律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對黨員領導幹部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規定: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8年修訂,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條,黨員幹部必須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清正廉潔,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六條,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七條,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黨員幹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而獲取薪酬或者雖實際工作但領取明顯超出同職級標准薪酬,黨員幹部知情未予糾正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八條,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九條,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條,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㈥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哪幾種
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一、警告
警告是一種警戒性的紀律制裁方式,也是最輕微的一種制裁方式,是指公務員的行為已經構成了違紀,應當予以及時糾正和警示。
二、撤銷黨內職務
撤銷黨內職務是重於警告和嚴重警告的處分,是一種比較重的黨紀處分。這一處分適用於那些所犯錯誤性質、情節嚴重,不宜再擔任黨內職務的違紀黨員。
三、留黨察看
留黨察看,是黨的紀律處分中僅輕於開除黨籍的一種重處分。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兩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高於原任的職務。
四、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最嚴重的一種黨的紀律處分。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五、嚴重警告處分
嚴重警告處分的審批程序與警告處分一樣,一般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並按照處分黨員的批准許可權,逐級報上級黨組織批准。在黨內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因為犯了錯誤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般也不影響其擔任原來的職務,
如果由於某種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原來的職務而被黨組織免職或被調動工作,這是正常的幹部任免或調動,不含有對受嚴重警告處分黨員附加懲處的意思,不能視為紀律處分。
(6)幹部紀律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章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七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
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九條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組;
(二)解散。
㈦ 什麼是組織處理什麼是紀律處分
紀律處分、組織處理、誡勉談話都是黨組織對有問題的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的措施。
紀律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五種。
組織處理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方式。
誡勉談話與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各司其職,都是黨組織對有問題的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的措施。
㈧ 老鄉會 違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什麼紀律
禁止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章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四條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8)幹部紀律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第四條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全文)
㈨ 紀律處分條例中規定的違反生活紀律的行為有哪些
紀律處分條例中規定的違反生活紀律的行為有:
1.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佔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徵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佔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徵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佔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3.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4.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5.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標准、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6.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9)幹部紀律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1.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2.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
3.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4.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5.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6.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1.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2.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3.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4.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5.本條例另有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