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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

發布時間: 2021-03-03 01:31:22

Ⅰ 紀律條例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主要有哪兩個方面

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Ⅱ 違反生活紀律的行為有哪些

在生活中違反生活紀律的行為有:

1、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

2、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

3、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5、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

第十一章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三十四條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五條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從重處分。

第一百三十六條黨員領導幹部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七條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三十八條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2)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簡稱:紀律處分條例,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的黨內法規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制定,旨在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等發揮了重要作用。

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形勢發展,該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的實踐需要,為此,黨中央決定予以修訂,

2015年10月正式印發。新修訂《條例》堅持依規治黨與以德治黨相結合,圍繞黨紀戒尺要求,明確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六類違紀行為;

開列負面清單,重在立規,將黨的十八大以來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落實八項規定、反對「四風」等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制度化、常態化,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條例》分為總則、分則、附則3編,共11章、133條,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分析研究當前經濟形勢,部署下半年經濟工作,審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8月26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公布,從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

本條例施行前,已結案的案件如需進行復查復議,適用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尚未結案的案件,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不認為是違紀,而本條例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

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但是如果本條例不認為是違紀或者處理較輕的,依照本條例規定處理。

網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Ⅲ 《條例》中對違反哪些六大紀律的行為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條例》中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違反群眾紀律、違反工作紀律和違反生活紀律這六大紀律的行為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1、違反政治紀律行為

發表危害黨的言論等行為、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等行為、損害中央權威、妨礙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實施行為、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組織和參加迷信活動行為、叛逃及在涉外活動中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行為、違反政治規矩等行為。

2、違反組織紀律行為

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等行為、侵犯黨員權利行為、違反組織工作原則等行為、違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和在國(境)外擅自脫離組織等行為。

3、違反廉潔紀律行為

以權謀私行為、違規接受禮品禮金和服務等行為、違規從事營利活動行為、違反工作生活待遇規定等行為、違反佔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為、違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定行為、權色交易等行為。

4、違反群眾紀律行為

侵害群眾利益行為、漠視群眾利益行為、侵佔群眾知情權等行為。

5、違反工作紀律行為

黨組織失職行為、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行為、失泄密行為、違反外事工作紀律等行為。

6、違反生活紀律行為

生活奢靡行為、違反家庭倫理和社會公德等行為。

(3)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擴展閱讀

1、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2、黨的紀律處分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參考資料來源:共產黨員網—《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Ⅳ 違反生活紀律的行為有哪些

在生活中違反生活紀律的行為有:

1、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

2、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

3、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5、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

第十一章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三十四條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五條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從重處分。

第一百三十六條黨員領導幹部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七條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三十八條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4)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簡稱:紀律處分條例,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的黨內法規。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制定,旨在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等發揮了重要作用。

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形勢發展,該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的實踐需要,為此,黨中央決定予以修訂,

2015年10月正式印發。新修訂《條例》堅持依規治黨與以德治黨相結合,圍繞黨紀戒尺要求,明確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六類違紀行為;

開列負面清單,重在立規,將黨的十八大以來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落實八項規定、反對「四風」等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制度化、常態化,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條例》分為總則、分則、附則3編,共11章、133條,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分析研究當前經濟形勢,部署下半年經濟工作,審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8月26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公布,從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

本條例施行前,已結案的案件如需進行復查復議,適用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尚未結案的案件,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不認為是違紀,而本條例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

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但是如果本條例不認為是違紀或者處理較輕的,依照本條例規定處理。

Ⅳ 《紀律處分條例》中規定的違反生活紀律的行為有哪些

1、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

當前我們黨面臨「四大危險」「四種考驗」。黨面臨的形勢越復雜、肩負的任務越艱巨,就越要弘揚艱苦奮斗的精神,越要反對貪圖享樂、驕奢淫逸的思想,堅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後」。

《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明確了「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屬於違反生活紀律的行為,並對處分情形作了明確規定。

2、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

黨章規定,黨員有義務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帶頭實踐社會主義榮辱觀,提倡共產主義道德。《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明確了「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屬於違反生活紀律的行為,並對處分情形作了明確規定。

3、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

《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 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

《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5、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

《條例》第一百二十九條 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5)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擴展閱讀:

對於違法《條例》的處罰如下:

1、黨組織負責人在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於管理,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2、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3、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叛逃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4、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出走,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5、在上級單位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單位匯報、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Ⅵ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違反生活紀律應受處分的行為有哪些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分則部分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作出了明確規定專,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百二屬十六條
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七條
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分。
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九條
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Ⅶ 紀律處分條例中規定的違反生活紀律的行為有哪些

紀律處分條例中規定的違反生活紀律的行為有:

1.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佔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徵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佔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徵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佔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3.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4.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5.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標准、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6.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7)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擴展閱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1.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2.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

3.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4.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5.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6.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1.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2.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3.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4.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5.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Ⅷ 黨員違反哪些生活紀律行為將受到黨紀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條規定,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給予黨紀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根據這一規定,黨員的以下行為要受到黨的紀律處分: 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黨章是黨內大法,其他黨內法規是黨章有關規定的具體化。黨的政策是黨對國家和社會實行領導的主要手段,是全黨進行各項工作的重要依據和行為准則。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黨的政策,都是違反·黨紀的行為。我們黨是執政黨,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都是在黨的領導下制定出來的,是黨的意志的體現。因此,黨員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同時也就違反了黨的紀律。此外,黨員理應成為遵守社會主義道德的典範。因此,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也是黨的紀律所不能允許的。 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這是違反·黨紀的本質特徵。違反·黨紀,必然會在不同程度上危害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一個黨員的行為之所以被認定為違反了黨的紀律,是因為他的行為給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我們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因此,一切危害黨的利益的行為,必然也危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反之一切危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也都危害了黨的利益。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三者是統一的。 依照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應當受到追究的行為。黨員的錯誤行為有多種,並不是所有的錯誤行為都能構成違反·黨組性質的錯誤,也不是所有違反·黨紀性質的錯誤都要受到黨的紀律處分。認定黨員有違反·黨紀的錯誤,認定黨員是否應受到黨紀處分以及應受到何種紀律處分,其基本標准只能是黨章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紀處分條例中規定的行為,都是應當受到紀律追究和紀律處分的行為,它既是黨的各級組織處理違紀行為的依據,也是全體黨員的行為規范。 在黨紀處分條例中,還進一步將應當受到黨紀追究和黨紀處分的黨內錯誤依其性質的不同,劃分為政治、組織人事、廉潔自律、貪污賄賂、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財經、失職、瀆職、侵犯黨員和公民權利、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等十個類別。並對這些違紀錯誤的構成要素即違犯錯誤的主體、客體、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作了明確的規定,是黨組織對黨員進行紀律追究和紀律處分的具體認定錯誤和量紀標准。 黨的紀律是鐵的紀律。每個黨員都必須不斷加強自己的黨性鍛煉和修養,認真學習黨規黨法,逐條對照自己,並嚴格遵照執行,提高遵守黨的紀律的自覺性。黨員違反了哪一項黨的紀律都是錯誤的行為。對其中錯誤達到一定程度的,黨組織都將依據其所犯錯誤的事實,准確地認定其錯誤的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依照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恰當地給予黨的紀律處分。

Ⅸ 違反黨的生活紀律的行為

違反生活紀律的行為有:

1、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

2、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

3、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從重處分。

4、黨員領導幹部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

5、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

(9)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一章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三十四條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五條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從重處分。

第一百三十六條黨員領導幹部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七條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三十八條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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