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的界定與處理
1. 農村違章建築的界定與處理
這是一個土地性質的問題。就是你開墾的這塊土地是屬於國家所有土地還是集體所有土地。如果是國家所有土地,則在上面翻蓋永久性建築必須徵得國土局批准。
至於有村民出來說這地是她的,那麼就請她拿出證據來。你也可拿當時向村裡申請的批准書拿出來,由村裡表態。
補充:
由於這土地屬於集體所有,因此國土局只是監察一下「不怎麼管」。所以首先的要務是當年村裡是怎麼批準的。如果村裡否認包括了廚房地塊,而你又拿不出相應的證據,則很難認定。
在村裡不予承認、村民有異議、你拿不出相應證據來證明屬於自己的宅基地,國土局予以違章建築認定沒有錯。但是國土局將你們當時的申請資料丟失了,造成土地無法認定顯然負有責任。這類資料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應保存的年限為20年。
2. 違建建築的怎麼認定
屬於違建,突出太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合法建造應是指建造時符合當時的規定,絕不
是指現在的規定。在具體工作中,對「違章建築"的界定與處理應把握以下三條:
第一, 法律依據是關鍵
我們應該理解,不予補償的"違章建築"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無償拆除的建築而不能以是否具有產權證或批准文件作為判斷是否是違章建築的唯一標准。既然是這
種理解,有一個前提,首先要找到依據確認他的是違章建築的法律依據,不能"以其昏昏,使人昭昭"。自己都說不明白,憑什麼說別人的是違章建築?是佔了公路
的保護區,違反了《公路法》的規定,還是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未取得建設工程許可證,違反《城市規劃法》的規定?是在建房當中沒有取得施工許可
證,違反了《建築法》的規定,還是在機場高度控制區域,房屋建設超高,違反《民航法》的規定?是在河道當中修建房屋,違反了《防洪法》的規定,還是房屋的
質量形象太差,影響市容,違反了國務院的《市容管理條例》的規定等等。
到2005年,有18個法律法規規定了違章建築和違法建築。兩年過去了,又產生了不少新的規定,如《畜牧法》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域內不能養豬,不能修建養豬
場養雞場的院舍。對一棟房子,如要認定為違章,就要找到一個相應的法律。並且,應是違反建造時的規定,絕不是指現在的規定。天安門到現在還沒有房產登記
證,也沒有土地使用權證,還沒有建設用地的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的規劃許可證,更沒有施工許可證,我們難道能說天安門是違章建築么?如果從革命的角度來
說,當然是違章建築,甚至是反動建築,它是過去明王朝清王朝反動派為了欺壓老百姓,為了腐敗修建的王宮,"革命無罪,造反有理"。但是現在是法制國家,不
能這么說,因為明王朝建宮殿的時候,我們的規劃局還沒有,人民政權還沒有成立,成立就不一定會建天安門。是不是建國以後建的沒有手續的就是違章建築呢?我
們說人民大會堂,人民大會堂在2005年5月8日終於光榮的領取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但是它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仍然沒
有,房產權證仍然沒有。根據我們的房產登記辦法,初始登記,必須要有規劃許可,必須要有施工許可,必須要有用地許可,必須要有立項許可,這四個許可,缺一
不可。如果是住宅登記,還需要房地產開發資質,才能辦到產權證。現在很多單位集資建房,很多房子長期辦不了產權證.根據目前的房屋產權登記辦法人民大會堂
登記不了。所以按照"沒有手續的就是違章建築"的說法,人民大會堂也是違章建築。這個問題講起來嚴重了。
所以,只有違反建造時的法律依據,才能確定是"違章建築",主管機關才會採納,司法機關才會在裁判當中支持你的觀點。否則,就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條之規定。
第二,是否違章必須由法律授權的機關界定
現在出現一個問題,有的地方在下裁決書的時候,或者是拆遷公司申請裁決的時候,就直接說人家違章建築不予補償。是否違章這個話不應該是隨便哪個機關都能說
的,因為說一棟房子是違章建築,必須是法律授權即有權的執法機關才能界定。比如說沒有施工許可證,或者沒有建設工程的規劃許可證,甚至沒有房契,沒有登
記,就說它一定是違章建築,行么?不行!
出現這一問題的原因,就是不了解"法律無授權即為侵權"的原則。我們要實事求是的看待我們的歷史,規劃機關是在1974年成立的。1974年安徽的一次全
國建設系統會議中,發了一個會議紀要,確定我們必須要在社會主義的城市建設中,要規劃優先,要依據規劃,所以要成立一個專門的規劃機構來管理,在以前是沒
有規劃局,也沒有規劃委員會,也沒有規劃科,也沒有這個職業,那麼74年以後就有了,1980年,90年就開始逐步完善升級,就從建委的一個規劃科,規劃
處獨立出來,有些地方還成立了規劃局,還有規劃委員會,建設部成立了一個城市規劃司。1990年出台了《城市規劃法》,今年又出台《城鄉規劃法》,制度是
慢慢完善。那麼在規劃局都沒有的情況下,到哪裡去找規劃許可證呢?找不到。還有我們過去的規劃法規定,是城市的規劃區內,我的規劃局才管,規劃區外,管不
管,那麼農村房屋的建設管不管呢?沒辦法管。盡管後來有一個村鎮規劃管理條例,但仍然沒有辦法管理。又如,農村大量的房屋,到目前為止,根據房屋產權登記
辦法,是無法登記的,那怎麼辦?到拆遷的時候,我們對農村城鄉結合部或者是農村,作為違法建築不予補償?顯然不能,所以在這個問題上,我們要把握一條,我
們需要請法律授權的有關機關,比如說,這個房子因為沒有領取規劃許可證而成為違法建築,那麼我們就要請規劃部門來界定,這個房子有沒有規劃,沒有規劃,是
不是屬於第四十條的補辦手續范圍,還是違法拆除的范圍,這個由他來界定,界定出來,我們才於法有據。又如,對可能是違法用地所建房屋,就應由土地主管行政
機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來界定才為有效。
第三,對違章建築一定要依法嚴格處理。
我們前面找到了法律規定,又找到了有權的執法機關作出界定,那還是不夠的,因為我們的法律對違法建築的處理是不同的。不把握分寸,則可能寬嚴皆誤,因此執
法當慎之又慎。比如,廣州的白雲機場從市區遷到了花都,為什麼要遷,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原有的白雲機場的空中禁空控制沒保護好,很多房子都是通過有關
部門批准建起來高樓,一棟棟高樓圍著白雲機場建起來,飛機下降的禁空高度就沒有了,第二個原因,旁邊的白雲山上建起了n個無線電傳輸站,影響到飛機的通訊
無法保證安全,只好搬了。如果按照民用航空法的規定,你所有機場范圍的超高建築都是違法建築,應當拆除,拆的了么?拆不了。人家就會講,我也是通過有關部
門批準的,我有我的法律依據,比如說修在白雲山上的移動通訊站是根據無線電通訊的管理條例必須建在制高點,來保證通訊質量,信息產業也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產
業,也是應當保護的,你民用航空產業法保護你的民航,我的移動通訊管理條例保護我的通訊,還有各個部門建的高樓也是通過有關法律,都是通過廣州規劃的,法
律之間沖突,只好兩利相衡取其重,搬了機場。在特定的情況合法的讓位於非法的,使物的利用更大化,也是一種選擇,是符合《物權法》規定的。
在東北也發生相似的典型案子,遼寧的一個市裡,過去是一個經濟開發區,對外招商引資,引進很多企業,在引進時,按照當地的規定,發放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但是沒有發放建設工程的規劃許可證,也沒有發施工許可證,廠房就就建好了,因為地方政府希望引進的企業能夠迅速為當地的創造經濟效
益。在這個背景下,一個很大的經濟開發區建起來了,然而隨著城市化的進程,需要新建一座橋梁來連接工業區與市區。橋要通過開發區,需要拆除該企業的房子。
拆遷公司就和那個廠協商拆遷,談下來的結果是工業區里重新找一塊地皮,政府出錢作遷到那邊去,工廠停業期間的損失由政府承擔。由於這個企業投產後效益比較
好,按當地的規定,算下來,雙方的距離就大了,政府感到難以承擔。這時,有人出了個主意,按違法建築處理。理由是:第一,城市規劃法32條規定,在城市規
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都必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這個房子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二,這個房子違反了建築法的規定,沒有取得施工許
可證,所以可定為違法建築物。如是違章建築拆除,則可不予補償。因此政府採納了這個建議,作出一個決定,通知這個企業限期搬遷,根據法律規定,不予補償,
否則政府將採取強制執行。企業到處咨詢,而到期沒有搬遷,政府強制拆遷了。企業就向遼寧省政府行政復議,復議理由是沒有根本性的違反城市規劃法,因為城市
規劃法40條規定,一般性違反城市規劃法的,責令補辦手續,嚴重違反的,才責令限期拆除,沒有規定我這種情況是無償拆除的,所以說市政府的決定包括強制拆
遷是違法的。省政府有兩種意見,一為該企業的廠房雖沒有取得兩證,但其取得了國有土地使用權,是符合城市規劃的;二是省政府應支持市政府的工作,現在拆也
拆了,行為也得維持,賠償問題以後商議。從專家的角度看,我們認為應當撤銷,政府應當誠信。最後省政府復議決定撤消市府的決定並責成予以賠償。根據行政復
議法的規定,下級政府對上級政府的決定不的有任何違反,因為行政法的原則,下級政府服從上級。這個案子是一個兩害相衡取其輕的典型。市政府開始走了彎路。
省政府的復議決定是一個無奈的選擇。該案對當地的政府誠信建設,對依法行政都是一個推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原則上還是屬於民法范疇,其對物的歸屬於利用還需要行政法來加以保障。目前,國家正在制定《行政強製法》,我相信該法將進一歩規
范行政機關對違章建築的界定與處理工作。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對城鄉管理中涉及的物權保護工作則將起到更大的影響。
3. 違章建築的界定與處理
違章建築依其「違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種不同的情況。
從表面上看違章建築建築人有無土地使用權上說,違章建築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建築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築許可證。
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築物,即雖有利用該建築物佔有范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築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築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築。
違章建築,從嚴格意義上講,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審查違章建築是超過二年行政機關才發現的問題,不予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笫二十九條笫一款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相對人的違章建築,是顯而易見,不可能存在二年期間的最後一日才被行政機關發現,假若如此,行政機關已經嚴重失職了,應當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
如果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違章建築「限期拆除」決定的「登記立案」日期為二年期間的最後一日,行政相對人對於行政機關將「登記立案」日期往前推,登記在「二年之內」產生的懷疑,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合理懷疑。
(3)違章建築的界定與處理擴展閱讀
違章建築的性質
有人認為,違章建築是指:「未按法定報批手續,或有報批手續,但未按規定在指定地點擅自搭建的房屋、攤位等建築物。」也有人認為,違章建築是指:「未經城市規劃部門的批准,而擅自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也有人認為,違章建築是指:「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批准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
筆者認為,違章建築並不是簡單的所謂未經相關主管部門的許可而動工興建的建築物,其本質上是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設施。
違章建築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建築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築許可證;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築,但未經取得建築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築物。
因為對違章建築的性質問題,即違章建築的建造人對違章建築有什麼權利的問題的認識模糊,法院在處理違章建築損害索賠案件時,對於受到損害的違章建築人有無起訴權、有無勝訴權問題有極為不同的看法:關於起訴權。
一種意見認為,違章建築人沒有證明其合法民事權益的產權憑證,即無財產權利存在的依據,所以沒有起訴權。另一種意見認為,如果原告舉證的材料已經明確被損害標的屬違章建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涉案損害標的是否屬於違章建築尚未被認定,法院應予受理,審理中發現屬違章建築的,則不涉及訴權,只關繫到能否勝訴問題。還有一種意見認為,無論被損害標的是否屬違章建築,法院均應受理。
我們認為,只要這類起訴符合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有關起訴與立案的規定,法院均應受理。因為違章建築的侵害也屬於法律調整的范圍,司法應當給予當事人選擇訴訟解決的救濟途徑,至於救濟能否在實體上得到支持,無關訴權。
4. 國家對違章建築如何處理,有規定嗎
有規定。
5. 違章建築怎麼界定
違章建築是指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建房意見書),在規劃區以外建設,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違章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
國家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方政府則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築。違章建築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5)違章建築的界定與處理擴展閱讀:
當違章建築遭受他人侵害時,侵害人是否學要負停止侵害、賠償等責任,實務中有不同的意見。有一種意見認為國家(法院)保護的應當是合法權益,對違法的民事行為帶來的權益,法院不應當保護。
而違章建築沒有經過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違反了《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此產生的利益,國家不應該保護。這種觀點是片面的。
違章建築雖然在未得到相關部門批准之前不是合法建築,但違章建築不是人人皆可毀損,對違章建築只能通過法定程序由法律授權的相關部門處理。拆除、沒收違章建築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是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執法行為。
除此之外,其他單位和個人擅自拆除、侵佔或毀損違章建築的做法顯然是於法無據。從另外一個方面說,非法財產並不能因為其非法而可被他人任意剝奪,如果法律允許的話,則會造成私權的泛濫(比如搶奪他人佔有的毒品、非法槍支也可以被允許了)。
因此,擅自拆除、毀損或侵佔他人佔有的違章建築也是違法行為,構成了民事侵權,對由此違法行為而給他人造成的經濟損失,行為人當然應該承擔民事責任。
6. 違建建築的界定與處理。行政區劃調整前後,違章建築認定責任的劃定
違章建築的界定與處理,好行政區調整前後違章建築認定的責任的法律,應該是在監委吧吧?
7. 違章建築的認定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 4、擅自將臨時建築建設成為永久性的建築。 1、即查清違章建築形成的時間、原因、結構、面積、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糾紛,是否已經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等。 2、對已經查處的按查處的結論辦理,對未經查處的,進入下階段。根據住建局規劃科對具體時間合情合理地確定違章建築的時間界限。 3、三段式是劃定兩個時間點,在第一個時間點前的一律補辦手續,不予處罰,作合法建築處置:在第一個時間點之後,第二個時間點之前的,從寬處理,能不拆除或沒收,一律不處以拆除或沒收;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一律不予行政處罰:在第三個時間點之後的要從嚴處。 4、根據處理或處罰決定分別處置,對補辦手續的,進入補辦手續階段;對處以沒收或限期拆除的,進入執行階段。
8. 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對違章建築有認定和處理權嗎
違章建築有哪些種類?
(1)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專劃許可證或鄉村建屬設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
(2)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3)臨時建設超過使用期限的。
(4)非法佔用農用地、耕地進行建設的。
(5)未辦理審批手續,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
地進行建設的。
無證房和證件不齊全的房屋是違章建築嗎?
律師辦案實踐中,經常遇到無證房或證件不齊全的房屋,尤其是十幾二十年前建造的房屋,基本上都存在證件不齊全的情況,這一類房屋,在拆遷中經常面臨違章拆除的威脅,那麼,這類房屋都可以簡單的認定為違章從而被無償拆除掉嗎?
我們認為,這個觀點是錯誤的。
首先,建造時的法律規定是認定是否屬於違章建築的依據。《物權法》第三十條:"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這一規定明確規定了建築物權,確立了只有違反了建築時的法律依據,才能確定為違章建築。我們國家的規劃部門,從1974年才開始有,90年代才逐漸完善,2008年1月1日實施《城鄉規劃法》以前,只有城市房屋才需要規劃審批,農村房屋建設根本不需要經規劃部門審批,只要取得村委會的批單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