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違規招錄子女
Ⅰ 省巡視組對於領導子女違規進單位怎麼處理
對於領導的違規行為要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違法的要移交司法機關。對於違規進單位的領導子女可以予以清退,並退還工資收入等。
Ⅱ 事業單位領導幹部可以招子女入職本單位嗎
只要子女符合招錄的條件,依照規定參加相關考試,滿足招錄要求,是可以進單位的,但前提是公正公開公平地參加各項考試,不能徇私舞弊,
Ⅲ 黨員領導幹部安排子女在自己單位工作是否屬於違規違紀
公務員及大部分事業單位編制,都需要凡進必考,你說反映的問題,可以向其上級部門反映。
Ⅳ 靈璧縣司為群官員被指違規提拔兒女
官員被指違規提拔兒女 回應稱任職經嚴格考核
兒子工作4年升團縣委副書記?女兒直接分配民政局?
網曝組織部副部長提拔兒女
事發安徽靈璧縣 當事人回應:純屬謠言,任職經各部門嚴格考核
近日,有網友在論壇發帖爆料,安徽靈璧縣縣委組織部副部長司為群違規提拔兒子為團縣委副書記。其女兒在2006年畢業後直接分配至縣民政局當公務員。
靈璧團縣委副書記司政接受記者采訪時稱,自己通過高考考上大學,畢業後在縣政府辦工作、2007年調至團委都是通過正規考試和考核的。
【爆料】
兒子4年升團縣委副書記?
帖文稱,靈璧縣組織部副部長司為群兒子司政1982年12月生,2002年7月畢業於安徽農業大學農學系農學專業。
發帖者稱,司政讀完高一後直接靠關系保送讀大學。「1998年7月高一年級結束後,沒再繼續讀高二、高三,而在1998年就直接到安徽農業大學讀本科。高一年級結束後是如何操作直接上的大學?」發帖者質疑。
司政於2002年本科畢業後直接分配至縣政府辦公室工作,僅4年便提拔為團縣委副書記。發帖者表示,選拔時因為附加年齡條件,要求年齡不得超過30歲,而當時靈璧縣政府辦公室只有司政一人符合條件,發帖人認為「很可能是司為群暗中操作,蓄意增加條件」。
此外,發帖者還表示司為群的女兒司琪2007年畢業後,沒有參加公開考試,就直接分配到民政局占事業編制。據了解,國家從2006年1月起實施,事業單位進人非因特殊情況,都要採取公開考試進行。
【回應】
任職經過各部門嚴格考核
下午,靈璧團縣委副書記司政接受了記者采訪,他稱自己確實是1982年出生,2002年大學畢業,但上大學是通過高考錄取的;而畢業後在政府辦工作、2007年調至團委則是通過正規考試和考核的。
「5歲時我就上了小學,那時候小學是5年制,1998年讀高三,後參加全國統一考試考上安徽農業大學。2002年大四時,宿州市統一招考選調生,我就考上縣政府辦公室秘書崗位。2007年團縣委招公務員,我通過各部門的嚴格考核,並不存在直接提拔。」
記者問他考選調生時分數是多少?2007年有多少人競選團縣委副書記職位?司政稱考選調生時政府部門並沒有公布成績,而競選團縣委副書記時有兩三個同事符合競選條件。
隨後,記者致電靈璧縣組織部副部長司為群,其說法大體與司政相似。他聲稱司政在縣政府辦工作,工作成績很好。因為2007年團縣委公務員職位空缺,所以想在政府辦等部門招一個工作能力強的,而那時候省里規定選拔推薦的公務員不得超過30歲,他兒子剛好符合,在經過縣委組織部等部門推薦考察後調任團委副書記一職。
而對於網友稱其女兒沒經過公開考試就佔有民政局公務員一職,司為群解釋稱他女兒只是事業編制,是在畢業後參加事業單位選拔的,並不存在直接分配。
「我和兩個孩子都在政府部門工作,肯定會有人妒忌,惡意製造這樣的謠言。」司為群猜測。
記者致電宿州市紀律委員會辦公室和宿州市人事局公務員科,工作人員均稱不清楚這個事情。隨後致電靈璧縣組織部,遭遇粗暴掛斷,隨後多次電話均被掐斷。記者又致電靈璧縣紀律檢查委員會,一工作人員稱選拔司政是按正常程序進行,並不存在違規提拔,如果記者關心這事,可到當地調查核實,記者再問詳細情況時,其以不知道電話真假為由而掛斷。
[網友熱議]
網友「六月陽光」:為父不為兒做主,不如回家賣紅薯。
網友「天天新」:現在流行爹幫孩子找工作,這種現象太普遍了。
網友「一針見雪」:一般官員的孩子受到的教育比普通老百姓好得多,官員孩子出精英也是正常的。
Ⅳ 事業單位下的國有企業單位招人都內招,都靠關系才能進(市局領導子女),這樣違反規定嗎
這只能看情況了
Ⅵ 政府官員幫子女介紹業務是違法嗎
是否涉及違法犯罪了,沒有調查的,不好下結論,但肯定是一種違規行為。
在查辦幹部親屬子女違規經商涉及腐敗的案件中,一般是腐敗官員藏身幕後,安排至親好友充當自己收受錢財的「白手套」和牟取利益的「代言人」。
事實上,幹部子女違規經商辦企業是個老問題,規范幹部親屬子女經商行為一直是反腐敗的「重點地帶」。其中1985年頒發《關於禁止領導幹部的子女、配偶經商的決定》、2001年頒發《關於省、地兩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的具體規定(試行)》、2010年頒布《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等文件,專門對幹部親屬子女經商辦企業問題進行了規范。
為何這么多的法規管不住幹部親屬子女伸出的「謀利之手」?監管邊界、標准模糊以及約束機制不細化、缺乏操作性,是造成法規難以落地的重要原因。
比如對於「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不能在該領導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的規定,在實際監督中如何界定「領導管轄的業務范圍」「與公共利益沖突」兩個問題,就存在操作難題。另外,領導幹部可以用黨紀國法來規范,其親屬子女出現問題應該如何處理?這些都需要在今後進一步明確。
Ⅶ 高新區領導嚴重違紀其子女前途有影響嗎
長輩被判抄刑,會影響子女的政審襲,很難進入國家單位工作,而且報考軍警學校也很難。
1、判刑案底終身無法消除的,全國聯網。
2、判刑過後無法開具無違法犯罪經歷證明,很難通過政審。
3、國家單位工作需要有家人政審材料,尤其是父母,所以會影響子女的前途。
Ⅷ 領導幹部違法對子女的前途有影響嗎
案底可能影響子女參軍或部分銀行、保密局等單位就業和晉升。
Ⅸ 如何界定領導幹部及其子女違規辦企業
這個問題,可以參照上海市的規定:
《關於進一步規範本市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規定》(試行)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幹部主要包括:
(一)本市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局級副職以上(含局級副職,下同)的幹部;
(二)本市人民團體、依法受權行使行政權力的事業單位中相當於局級副職以上的幹部;
(三)本市國有企業中的市管領導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經商辦企業主要包括:
(一)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在國(境)外注冊公司後回國(境)從事經營活動等情況;
(二)領導幹部配偶受聘擔任私營企業的高級職務,在外商投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等情況。
第四條 進一步規范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主要包括:
(一)市級領導幹部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經商辦企業。
(二)市委副秘書長,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市紀委、市委各部門正局職,市政府工作部門正職,區縣黨政正職,依法受權行使行政權力的事業單位市管正職等崗位領導幹部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或者業務范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市高級法院及中級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市檢察院及檢察分院,市公安局領導班子成員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或者業務范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三)國有企業中的市管正職領導人員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市管正職領導人員的子女及其配偶和市管副職領導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人員任職企業及關聯企業的業務范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四)除第一、二、三項以外的其他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或者業務范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第七條 有違反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的領導幹部,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主動退出所從事的經商辦企業活動,或者由領導幹部本人辭去現任職務。
第八條 對不如實報告或者未及時糾正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領導幹部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九條 本規定由市委組織部、市紀委機關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5月)
Ⅹ 黨員領導幹部的子女或擇偶在領導幹部不知情的前提下違法,幹部領導要受到懲罰嗎
即使是領導不知道的情況下,違法那麼和他也是有一定關系的,也是要負相應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