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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抵押權

發布時間: 2020-11-22 15:49:17

A. 抵押權人的處分

抵押權是一種財產權,權利人可對之加以處分。我國《擔保法》第50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法律是許可抵押權轉讓的。我們認為,抵押權人對抵押權的處分,包括對抵押權本身的處分和對抵押權次序的處分。 抵押權人可以讓與抵押權或者以抵押權為他人再設定擔保。《日本民法典》第375條規定,抵押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或者為同一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利益,讓與或者拋棄抵押權。可見,抵押權人處分抵押權具有隨意性,但我們應注意,抵押權是其所擔保主債權的從權利,抵押權應當與該主債權一同讓與;同時,以抵押權提供擔保也得隨同其所擔保的債權一同提供擔保方可,也就是說,抵押權人以抵押權向他人提供擔保時,應當與其所擔保的債權一同向他人提供擔保。
抵押權人還可以拋棄其抵押權,抵押權因拋棄而消滅。拋棄了抵押權的債權人就成為普通債權人,即抵押權拋棄後,其債權並不消滅。但如果這種拋棄會損害第三人利益時,例如抵押權已隨同其債權為他人提供擔保,此時抵押權人即不得拋棄其抵押權。 《德國民法典》第880條和《日本民法典》第373條均承認和規定了抵押權人對抵押權次序可以進行處分。依擔保法理參考國外立法例,我們認為抵押權人對抵押權的次序的處分,可分為三類:①抵押權次序的變更。對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權的數個抵押權人,可以協議變更其相互間的次序,各抵押權人依其變更後的次序行使抵押權。但為保護交易的安全,抵押權次序的變更,應當予以登記公示。②抵押權次序的讓與。對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權的數個抵押權人,次序在先的抵押權人為次序在後的抵押權人的利益,可以意思表示將其抵押權的先次序讓與後次序抵押權人;抵押權次序的讓與,不影響其他抵押權人的受償次序,讓與人和受讓人的原抵押權及其次序亦不發生變更,受讓人僅取得讓與人對抵押物變價金受償的次序。③抵押權次序的拋棄。對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權的數個抵押權人,次序在先的抵押權人為次序在後的特定抵押權人的利益,可以拋棄其優先受償的利益,抵押權次序的拋棄,使得後次序抵押權人與拋棄次序的先次序抵押權人處於同一次序。
我國《擔保法》及《擔保法司法解釋》對抵押權人的處分權,幾乎沒有規定,我們認為,在將來我國的民法典中應對之有完善的規定。 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我國《擔保法》第33條規定,抵押權設定後,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人最主要的權利,也是抵押權最主要的效力,抵押權人若無此權利,抵押權將失去存在的意義。
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時,只能依照《擔保法》規定的方式來實現,即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

B. 抵押土地使用權處分抵押財產程序是怎樣的

一、向登記機關提出處分抵押土地使用權的申請
抵押人到期不能履行債務或未按版抵押貸款權合同規定履行債務、抵押人死亡而無人代其履行債務或在抵押期間宣告破產、解散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處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權。
二、通知抵押人
抵押權人申請處分抵押土地使用權時,應當書面通知抵押人或其他當事人。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處分:
(1)抵押權人書面申請中止的。
(2)債務人申請並能及時履行債務的。
(3)出現其他應當中止處分的情況的。
三、處分抵押物
抵押權人可以採取轉讓等方式處分抵押物,也可委託土地所在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處分抵押物。
處分抵押土地使用權所得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處分抵押物的費用。
(2)扣繳抵押物應當繳納的稅費。
(3)支付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
(4)償還抵押權人的債權本息、罰息及違約金。
(5)剩餘價款交還抵押人。

C. 抵押是處分行為還是負擔行為

擔保抵押行為是財產處分行為
財產處分民事法律行為是指能夠直接發生財產權變動效果的民事法律行為,即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就直接發生財產權利的設定、轉移、消滅的效果。它包括物權民事法律行為和其他財產權處分行為。
與財產處分行為相對應的是財產負擔民事法律行為,也稱債權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發生債務負擔效果的財產法律行為。擔保抵押行為屬於他物權的設定,因而是財產處分行為。

D. 抵押權人可以處分抵押的房產嗎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處分抵押的房地產:
1、債務履行期滿,抵押版權人未受清權償的,債務人又未能與抵押權人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
2、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無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
3、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
4、抵押人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
5、抵押合同約定的其他情況。

E. 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有所有權和處分權嗎

抵押權人對抵押物只有他項權(抵押權),沒有所有權和處置權。
抵押權人在債務人不執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可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抵押物強制執行或變賣。

F. 無權處分抵押權可以善意取得嗎

善意第三人合同後的取得是善意取得,效力沒問題
你所說的無權處分中的效力待定版,是無權處分權人把物處分後,其處分的效力要經物主確認。是前一個環節。
例子,我拿把你的東西賣給甲了。
那麼我賣你東西的效力是待定,你追認,然後認可,則效力合法。
你追認,不認可,則效力不合法,我要賠償你,然而甲已經構成善意取得。

G. 未經債權人同意擅自處分抵押物可以嗎

《物權抄法》第一百九十一襲條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三條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H. 已經登記的不動產抵押權,抵押人未經是否有權處分受讓人是否可以善意取得

樓主應該想問的是「已經登記的不動產抵押,抵押人未經 同意 是否有權處分?」根據《物權法》191條的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這個條文修正了《擔保法》49條及《擔保法解釋》67條的規定,並未對登記與否分別作出不同的規定。即是說,已經登記的不動產抵押,抵押人未經同意無處分權,抵押權人可以依據物權的追及力行使抵押權。
但是,上述物權追及力的行使是有邊界的,即是樓主後面的一問,受讓人可以善意取得獲得已經登記的不動產,但必須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的對價,並履行完畢了不動產登記手續。依據是《物權法》第106條,內容此處略,該條最後一款寫明了: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此時,原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另行提供抵押物或就其出賣房屋的價款優先受償或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等。

I. 抵押權人處分抵押物須要怎樣的法律程序

如果抵押權人違法處理的,應當認定無效,恢復原狀。同時,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抵押權人有權處分抵押的房地產:

(一)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人又未能與抵押權人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無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
(四)抵押人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
(五)抵押合同約定的其它情況。
二、有上述情況之一的,經抵押當事人協商可以通過拍賣等合法方式處分抵押房地產。協議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權人處分抵押房地產時,應當事先書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產為共有或者出租的,還應當同時書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
同一房地產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時,以抵押登記的先後順序受償。
處分抵押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處分,但對處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設定的房地產抵押進行處分時,應當從處分所得的價款中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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