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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環節

發布時間: 2021-03-02 17:11:54

㈠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四個.那個環節最重要

有法可依吧
有法可依說起來就是制定了一個規矩
以現代人的思想,大多數從來不會踏出他們所處的圈子
所以,他們大多數會依法守紀的。

㈡ 土地非法交易的案例分析 指出其中的違法存在環節,假設自己是土地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給出制止非法交易措施

這裡面漏洞太多了,而且都是暗箱操作,要每個環節逐個分析,足夠寫幾本書了。
如果內你碰到問容題,不如直接說出懷疑哪個環節吧,反而更能幫到你。
籠統而言,程序上違法往往不會被處理的,而是改正,主要是簽字、收款、拍賣條件等幾個。
一般住宅用地較少出現這類問題,最多也只不過受賄這方面。商用地塊會涉及公司資質、控股人、審批類別等等大約20個項目。所以說啊,土地交易是最暗黑的經濟活動,而這種利益分配卻是犧牲和壓迫他人利益為代價。

㈢ 建造師在招投標環節的違法行為主要有哪些

1、建造師抄參與投標就是用你的證書以建築施工企業(你掛靠的單位)名義參與競標。

2、競標後如果中標你的證書就必須隨施工報建進入項目實施階段,你的證書就會被交易中心記錄在案,這個就是掛項目。一旦掛項目,你就是項目質量安全的第一負責人,相關責任你自己看看法律法規的應該知道費用的話你直接和公司協商,沒有統一標准。

違章構築物處罰程序

一個合法的建築要經過很多不同政府部門的程序,你缺少任何一個都是違法建築.主要的政府審批環節是:
1、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2、取得規劃設計許可證
3、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
4、取得施工規劃許可
5、驗收並取得房產證以上五個主要的證件也是5個主要的審批環節,缺少一個都是違法的。土地局 房管局 城管 建委 規劃局等可以在職權內執法

一般處理程序可歸納為以下5點
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市規劃部門,是處理違章建築的行政主管部門,擁有對違章建築進行行政認定的權力;

2、區分不同情況,對違章建築的處理方式包括:停止建設、限期拆除、予以沒收和補辦手續、並處罰款;

3、在具體適用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取不同的方式:如果該建設工程處在正在建設過程之中,則應當根據《城市規劃法》第40條的規定,由城市規劃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如果該建設工程已經完工,且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則應當根據《城市規劃法》第40條的規定,由城市規劃部門作出: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沒收的處理。如果該建設工程已經完工,雖然「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補辦手續,並處罰款的處理;

4、在上述法定的處理方式中,我們可以作以下理解:限期拆除,留給了違章建築業主一定的處理能夠轉移物料的時間;補辦手續,則是對違章建築的事後確認,使之合法化;

5、在違章建築索賠糾紛中,對違章建築的業主來說,既有不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權益,主要表現為由於擅自建設的違法行為而給行為人帶來的利益;又有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權益,依法享有的申請補辦手續、在限期內進行拆除的合法權益。對這兩種性質不同的權益,應當區別對待,分別作出適當處理。

㈤ 其他違法類型有哪些

近年來,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呈現多樣化趨勢,有的房地產開發商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違反規劃設計條件擅自建造別墅;有的地方政府違反法律法規擅自為別墅供地;有的以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為名佔用耕地甚至基本農田挖塘養魚、種植樹木等;有的以承包地流轉為名,擅自將農村集體農用地在「流轉」後出租,改變農業用途用於非農業建設。
本章選取的案例,旨在通過案例評析給基層同志以啟發,起到舉一反三的作用。基層執法中,會不斷遇到新類型的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各地應不斷梳理、總結,依法依規作出處理。在查處時必須依法依規,調查清楚、准確定性,遇到把握不準的應及時向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尋求幫助。同時,要定期總結土地違法違規行為的新表現、新特徵,便於國土資源部掌握了解情況,出台相應規章制度。
擅自改變用途又違法轉讓,國有農場被查處——海南省國營南濱農場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違法轉讓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案2008年,海南省國營南濱農場未經批准,擅自改變261畝國有農用地的用途,用於建設南山花園小區、椰島陽光小區、南海嘉園小區3個房地產開發項目。2009年8月,三亞市國土環境資源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國營南濱農場限期改正,並處罰款435萬元。2010年7月,三亞市國土環境資源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008年6月,國營南濱農場與海南海旅實業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合作建設協議書,違法轉讓國有農用地50.27畝用於南濱花園住宅小區項目建設,開發樓房後雙方按一定比例分成。2008年7月開始建設,已基本建成。2010年6月,三亞市國土環境資源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國營南濱農場限期改正,沒收其違法所得1500萬元,並處罰款100.54萬元,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0年7月,三亞市國土環境資源局對涉嫌犯罪的責任人移送三亞市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南濱農場的土地違法行為,司法機關介入調查,批准逮捕4名正處級涉案人員和2名開發商責任人,並通緝在逃開發商。
評析
本案是一起國營農場違法佔地開發房地產、違法轉讓土地的案件。案件事實不夠清楚、定性不夠准確、處理值得商榷等問題。
本案中,南濱農場擅自改變261畝國有農用地用途開發房地產項目,但並未描述佔用土地的具體地類、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建設單位等具體情況。缺少這些關鍵的信息難以判斷定性是否准確、處罰是否恰當。
三亞市國土環境資源局作出的行政處罰為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435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處罰內容包含責令限期改正及罰款的,應為第七十四條(佔用耕地進行非農建設破壞種植條件)、第七十五條(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第八十一條(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或出租用於非農建設),但從本案的事實描述看,國營南濱農場的佔用261畝國有農用地開發房地產的行為違反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應定性為違法佔地,再依據佔用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作出處罰。處罰的內容應是責令退還違法佔用的土地,拆除或沒收(根據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情況)地上建築物及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三亞市國土環境資源局的定性不準,處理偏輕,存在避重就輕的嫌疑,應正確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法律精神,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處罰。
同時,該農場與海旅實業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合作建設協議,轉讓50.27畝國有農用地開發住宅項目,開發後雙方按一定比例分成。該行為形式上是合作建設,實質上國營農場是土地提供方(即轉讓方),海旅公司雖然表面上負責建設,但實際以建成後房子分成作為對價取得土地,即受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前提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本案的土地卻是國有農用地。因此,本質上雙方的行為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其他形式違法轉讓土地」,三亞市國土環境資源局應根據第七十三條作出處罰,包括對地上建築物及其他設施的處置,而不應適用第八十一條。對此,三亞市國土環境資源局存在處罰適用條款不當,避重就輕的嫌疑。上述問題應在深入調查事實、准確理解法律基礎上予以糾正。
規避房產開發禁限令,依法查處整改到位——江西省德安縣政府及有關部門違規批准行政許可、鴻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違規開發房地產案
2008年10月,經德安縣政府批准,德安縣國土資源局公開拍賣一宗位於德安縣城曾家窪大道西側,面積22.55畝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德安縣城鎮建設規劃辦公室出具的規劃設計條件為容積率≤0.6,建築密度≤24%,用途為住宅。2008年11月,德安鴻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16.1萬元/畝的價格競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2009年6月,德安縣城鎮建設規劃辦公室為該公司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面積10121.1米2,其中住宅37套,物管用房1套,均為三層建築。2009年9月,鴻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工建設「東佳名苑」住宅小區,已基本建成建築物21棟,其中雙拼住宅17棟(34套)、獨棟別墅3棟、物管用房1棟。
調查認定,德安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通過設定低容積率和建築密度,以及建設規劃許可、掛牌出讓等行政審批行為,批准供應房地產項目用地,違反了國家關於停止別墅類房地產用地審批的有關規定。德安縣政府組織拆除了擬對外銷售的獨棟單套商品住宅房,並對獨棟物管用房進行了改建。
九江市監察局給予德安縣分管建設、國土資源、房產的原副縣長徐禮雲行政記過處分;九江市國土資源局給予德安縣國土資源局原副局長陳廣達行政記大過處分;縣監察局給予德安縣建設局原局長戴開明、發改委原主任羅穎行政記過處分,給予德安縣建設局副局長李桂香、發改委副主任沈桂俠行政記大過處分。
評析
本案是一起政府及相關部門違規批准行政許可和房地產公司違規開發別墅或低容積率、低密度房地產的案件,事實清楚、定性准確、查處比較到位。
本案中,德安鴻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住宅項目,部分屬禁止類的別墅,部分屬限制類的低密度、低容積率項目。德安縣政府已拆除擬對外銷售的獨棟單套商品房,對獨棟物管用房進行改建。如果該「雙拼住宅」佔用的是耕地,根據《限制供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規定「低密度、大套型住宅項目(指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低於1.0、單套住房建築面積超過144米2的住宅項目)」,屬限制供地項目。對此,德安縣政府可本著「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原則,在不影響建築質量的前提下,對已建的雙拼住宅改建。
德安縣政府及規劃、國土等部門違規審批供地用於建設別墅、低容積率、低建築密度的房地產項目,違反2003年以來國家的土地調控政策。根據《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15號令)第四條:「行政機關在土地審批和供應過程中不執行或者違反國家土地調控政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對國務院明確要求暫停土地審批仍不停止審批的;(二)對國務院明確禁止供地的項目提供建設用地的。」應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本案中,九江市監察局已給予相關責任人相應處分,對人的處理比較到位。
平整土地是否違法,目的和後果是關鍵——江西省萍鄉市湘東區政府違法平整土地擬建煤電鋁廠案
2008年6月,萍鄉市湘東區政府為建設國電江西萍鄉煤電鋁項目,在未依法獲得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批准情況下,安排萍鄉陶瓷工業園管理委員會(湘東區政府派出機構)委託施工單位對下埠杞木村、大陂村集體土地進行平整。共平整土地204.65畝,其中耕地85.6畝,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江西省國土資源廳對湘東區政府違法佔地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恢復土地原狀,罰款122.4萬元(已繳納)。萍鄉市監察局已給予湘東區政府副區長胡志純行政警告處分。目前,被佔用的耕地已復耕。
評析
本案是一起地方政府主導的違法佔地案件。本案定性准確、處理恰當,難點在於如何認定平整土地的行為是否構成違法佔地,種植條件是否遭受破壞,以確定罰責是否恰當。
在土地開發中,平整土地有三通一平、五通一平、七通一平的概念,「通」一般指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電、通訊、通暖、通燃氣,「平」一般指平整土地。平整土地通常指自然地貌平整,通過拆遷、土方工程對地表層狀況進行改造,如拆除建(構)築物、人工堆土等,將其平整至與自然地貌相平,已達到後續施工的要求。在土地整治中,也有平整土地的概念,此時平整土地是為了形成更好的種植條件。因此,不能孤立地判斷平整土地是否構成違法佔地,而應結合目的和後果來判斷。首先,從平整的目的看,如果是為農業,就不能認為是違法佔地;如果是為非農建設,那麼平整土地是建設行為的先期環節,未經批准平整土地則可能構成違法佔地,當然還要結合平整行為的後果進行認定。其次,從平整的後果看,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立案標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176號)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立案。如果平整土地沒有破壞耕地種植條件,也沒有造成損失,且及時糾正,也可以不予立案。
湘東區政府未經批准平整204.65畝土地是為建煤電鋁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認定該行為構成違法佔地。本案中,江西國土資源廳已對湘東區政府違法佔地平整土地行為作出處罰,責令恢復原狀並處罰款;萍鄉市監察局已給予該區副區長行政處分,對事、對人的處理比較到位。但是,本案並未說明省級或地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是否對被平整耕地的種植條件的破壞程度作出鑒定,如果造成嚴重破壞,則涉嫌構成犯罪,需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農田是「紅線」,違法佔用必嚴查——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區水產產業化示範基地違法佔用基本農田挖魚塘案
2009年10月,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區東觀鎮觀音橋村「高坪區水產產業化示範基地」項目佔用基本農田100.77畝,已建18個魚塘,魚塘底部均未硬化;曾馬橋村「五彩湖生態農業觀賞體驗源」第一期工程佔地622.65畝(含基本農田128.8畝),現已建成的9個魚塘和道路共佔地208.7畝,其中魚塘佔地190.2畝、道路佔地18.5畝,均為一般耕地,不屬於基本農田。
四川省國土資源廳調查認定,「高坪區水產產業化示範基地」項目屬於以農業結構調整為名,在基本農田挖塘養魚,違法佔用基本農田行為。南充市委、市政府作出以下處理:①在全市通報批評。②責令高坪區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責成高坪區區委常委、副區長趙畝作出書面檢查;責成區農業局局長黃國平、區國土資源分局局長曾長衛、東觀鎮黨委書記楊家權作出書面檢查,並在全市通報批評。③給予南充市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支隊二隊隊長劉嘉陵行政記過處分。④給予東觀鎮原黨委書記李陽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東觀鎮鎮長何正根行政警告處分、東觀鎮黨委副書記周之恩撤職處分。⑤免去觀音橋村劉安月支部書記職務、依法罷免觀音橋村劉雲德村委會主任職務。當地政府已組織對基本農田回填復耕,已栽種蔬菜22.5畝,被佔用的一般耕地也全部種植了秋糧秋菜。
評析
本案是一起以農業結構調整為名,違法佔用基本農田挖塘養魚的案件。本案事實清楚,定性准確,查處比較到位,對同類案件的查處具有一定參考意義。
本案中,南充市高坪區水產產業化示範基地以農業結構調整為名佔用基本農田挖塘養魚。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佔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等行為的緊急通知》「不準以農業結構調整為名,在基本農田內挖塘養魚、建設用於畜禽養殖的建築物等嚴重破壞耕作層的生產經營活動」;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採取措施落實嚴格保護耕地制度的通知》「禁止佔用基本農田挖塘養魚」等一系列規定。
對違法佔用基本農田挖塘養魚的行為,南充市委、市政府在全市通報並責令高坪區政府及領導書面檢查外,還對相關責任人給予了黨紀和政紀處分,對人處理比較到位。同時,當地政府已對被佔用作為魚塘的基本農田回填復耕,已種植蔬菜22.5畝,被佔用的一般耕地已全部種植,對事的處理也比較到位。但部分細節方面有待進一步提高,首先,應對挖塘養魚對基本農田、耕地造成的破壞程度進行鑒定,這涉及是否應作出行政處罰、是否構成犯罪的判定;其次,應有相關部門對已復耕地塊及其質量進行評估。
圈佔耕地建養殖場,公司法人難逃法網——山東省汶上蒙牛現代牧場有限公司違法佔地建養殖場案
2007年3月,汶上蒙牛現代牧場有限公司未經批准,違法圈佔郭倉鄉沙溝村、續村、徐堂村基本農田465畝建設奶牛養殖場,並將部分地面硬化。2007年4月,汶上縣國土資源局下達《土地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將公司法定代表人茹小軍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07年9月,汶上縣紀委給予郭倉鄉鄉長張淑星留黨察看兩年處分。
評析
本案是一起企業違法佔地建養殖場的案件。本案定性准確,查處較到位,但缺少落實情況。
本案中,汶上蒙牛現代牧場有限公司未經批准,違法圈佔沙溝村、續村、徐堂村基本農田465畝建奶牛養殖場,並將部分地面硬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20號)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汶上縣國土資源局已對該公司違法佔地行為作出行政處罰,但因案件並未描述行政處罰具體內容,因此無法對處罰是否合法恰當作出判定。
本案對事對人處理上尚待進一步提高。一是對事處理上。該公司違法佔用基本農田465畝建養殖場,部分場地硬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已涉嫌構成犯罪,且屬情節嚴重的范疇,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汶上縣國土資源局雖已將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但缺少是否落實的情況。二是對人處理上。汶上縣紀委追究了郭倉鄉鄉長的黨紀責任,但應明確說明鄉政府及相關人員在蒙牛現代牧場有限公司違法佔地案中所起的作用,以確認對責任人是否罰責相當。
定性准確,才能處理正確——陝西省漢中瑪麗酒業公司違法改變土地用途建休閑山莊案
2010年4月,勉縣城鄉建設規劃局將瑪麗酒業公司「10000噸葡萄酒生產線」災後恢復重建項目變更為「強氏庄園休閑山莊」,涉及土地40.45畝;2010年8月,勉縣政府將未依法批準的該宗土地登記為國有土地,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按照陝西省國土資源廳的要求,勉縣政府注銷了該宗土地登記,撤銷了該土地使用證。漢中市政府、漢中市國土資源局給予勉縣國土資源局原局長秦顯成免職、調離原工作崗位處分,對涉案的勉縣副縣長毛建平進行誡勉談話、勉縣城鄉建設規劃局局長李均調離原工作崗位、勉縣城鄉建設規劃局總工程師朱永德行政記大過、勉縣城鄉建設規劃局科長晏小明行政記大過處分。
評析
本案並非一起普通的違法改變土地用途的案件,涉及政府相關部門違規變更項目、違法發證等行為。本案描述信息不全,案件定性存在疑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建設用地經依法批准後,用地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原批準的土地用途,擅自改變的構成違法改變土地用途的違法行為。也就是說,違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是用地已依法批准,主體是取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或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如果該宗地未經批准,單位或個人並未取得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則佔用土地改變用途的行為屬典型的違法佔地,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處理。如果該宗地經合法批准,單位或個人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按規定用途使用的或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用途的,則屬於違法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等規定處理。
本案中,勉縣城鄉建設局將「10000噸葡萄酒生產線」項目變更為「休閑山莊」,勉縣政府將該宗土地登記並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這說明瑪麗酒業公司的建設行為是基於建設局項目變更、縣政府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前提。因此,縣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行為屬於違法批地行為的范疇,並非瑪麗酒業公司違法改變土地用途,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處理,批准文件無效,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收回違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如果瑪麗酒業公司拒不歸還違法佔用的土地,則可以違法佔地處理。可見,本案在定性上存在瑕疵,主要責任方應是政府及城鄉建設規劃局、國土資源局等相關部門,應根據案件事實,准確定性,依法依規查處。
本案相關處理已落實,注銷土地登記、撤銷土地證,並處理了相關人員。
如此「流轉」集體農用地,實屬違法佔地——河北省遷安市九江工貿有限公司違法佔地建鋼鐵廠案
2009年8月,九江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江公司」)擬利用遷安市彭店子鄉柏庄村、南丘村3600畝土地建設九江糧油菜肉蛋奶供應基地。2009年9月中旬,村委會與村民陸續簽訂土地經營權流轉協議。之後,村委會與九江公司達成用地意向(但未簽訂相關協議),使用兩村集體經營的土地1500畝,村民承包地2100畝(地類有耕地、林地等農用地)。
2009年11月13日,九江公司擅自將糧油菜肉蛋奶供應基地項目改為食品加工項目施工。圈建2334米圍牆、挖土坑和堆放了石料,佔地6.36畝(耕地1.2畝,林地5.16畝)。遷安市國土資源局在巡查中發現該公司違法佔地行為後,於11月17日,向該公司下達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建設行為,撤出施工設備、車輛和人員,拆除院牆,並對被破壞的土地進行恢復。11月22日,九江公司停止施工,施工人員及設備撤離現場。
遷安市政府採取了整改措施:一是恢復地貌。11月27日,組織相關部門聯合執法,對院牆實施拆除,恢復土地原狀。截止到11月28日,兩個村流轉土地上建設的院牆已全部拆除,違法佔用的6.36畝土地已全部恢復了耕種條件。二是解除協議。11月27日,遷安市農牧局解除了彭店子鄉柏庄村、南丘村委會與村民簽訂的土地流轉協議,恢復村民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三是作出行政處罰。12月4日,遷安市國土資源局對九江工貿有限公司違法佔用6.36畝土地的行為,作出拆除地上新建建築物和罰款12.7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四是追究責任人的責任。遷安市委、市政府研究決定,給予彭店子鄉鄉長高雅利行政記過處分,給予主管副鄉長田立軍行政記大過處分,免去副鄉長職務。
評析
本案是一起以集體農用地流轉為名實施違法佔地的案件,本案事實清楚,定性准確,查處比較到位。
《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本案中,九江工貿有限公司和遷安市彭店子鄉掰庄村、南丘村達成用地意向,擬建設糧油菜肉蛋供應基地,但在實際上,未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改為食品加工項目,改變土地原有用途。九江工貿有限公司的行為不符合《決定》的有關要求,且施工中又因圍建圍牆,挖土、堆放石料佔地6.36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九江工貿有限公司的行為屬典型的違法佔地。
本案中,遷安市國土資源局在巡查發現後,依法下達《責令停止違法通知書》,遷安市政府隨即組織拆除院牆、恢復違法佔用土地的耕種條件,並對涉案當事人進行責任追究,解除兩村村委會與村民簽訂的土地流轉協議。本案對事處理及時、到位,避免了違法用地進一步擴大,且恢復了土地原狀;對人的處理罰責相當,起到了處理一個,震懾一片的效果。
礦產資源篇

㈥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中重要環節是什麼

執法必嚴

㈦ 行政處罰集體討論應該是執法程序的哪個環節

對情節復雜或抄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決定之後才會將處罰告知被處罰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㈧ 一道論述題:一般行政處罰包括哪些環節拜託各位大神

一般程序的具體內容: 1、調查取證 《行政處罰法》36、37條規定: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2、告知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行政處罰法》32、41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 《行政處罰法》32、41、42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如果當時人要求舉行聽證,並且確實符合聽證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舉行聽證會。 4、處罰決定 根據《行政處罰法》38、39、40條規定,經過上述三個程序後,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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