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學生處分
A.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都分為哪幾級
分五級,具體如下: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五十一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版規、本規定以及學權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1)對學生處分擴展閱讀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五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本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B. 一般中學對學生處分的等級是怎樣的
通報批評
警告
嚴重警告
記過
記大過
留校察看
開除學籍
C. 淺談對學生處分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學生違反紀律一定要受到紀律處分,這一點可以說是天經地義,所謂國有國法、校有校紀、班有班歸,無規矩不成方圓。但是怎麼樣才能使受到處分的學生心悅誠服的接受處罰而不至於產生消極的抵觸情緒呢?學生違反紀律本身就是一件不好的事情,我們班主任怎樣將這些不好的事情巧妙的轉變為好事?最近一年多來,我在班上大力推行這樣一種處罰方式:對違反紀律情節比較輕的學生,我罰他上講台唱一首好聽的歌或者將一個動聽的故事,對於違反紀律情節比較嚴重的學生我罰他們用正楷字寫一份內200字左右的違紀心理報告,描述他當時的違紀心理,請大家注意心理報告書不是保證書更加不是檢討書。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後,我發現這種處罰方式的效果比以前明顯好了很多。第一:受這種處罰方式的學生一般不會對老師產生心理上的抵觸情緒,因為他在上面唱歌或者講故事時下面的同學會給他熱烈的掌聲,可以說他是在一種很快樂的氛圍中受到教育。第二:學生在眾目睽睽之下唱歌或者將故事,大家的目光都集中在他身上,對他的口才及膽量是一個考驗和訓練,寫心理報告的學生要用正楷字來寫間接的幫他們練字和培養了組織語言的能力。第三:可以令到學生的心態更加積極、可以發掘到一部分學生的潛能。班上有一名男生小謝同學,平時不愛出聲,有一次違反了學校的宿舍管理條例。他自己選擇了罰上講台將故事,結果他的故事講得很流暢,而且情節生動,獲得了同學們一陣有一陣的掌聲,在同學們的掌聲中,他在大庭廣眾表現自己的自信心大大增強了,而且充分的意識到自己其實並不比別人差。我這種處罰方式是借鑒了魏書生老師、趙健濤老師的方法。第二個問題:如何批評學生,怎樣才能夠令學生虛心接受批評?
記得我剛做班主任的時候火氣是比較大的,很容易在課堂上發脾氣批評學生,有時弄得自己也很難堪下不了台,而且我發現這種方法批評學生,即使他表面上服氣了但實際上他只是攝於你做班主任的威嚴而心裡不服氣。後來在做班主任的過程中不斷的反思和探索,摸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招數。第一招叫做:「退三進一」,我們看電視時經常可以看到這樣的鏡頭,老虎等兇猛的動物在進攻前首先是身體向後撤退,為什麼撤退呢?是為了更好的向前進攻!我們批評學生一個缺點的時候不妨先表揚他的三個優點,此謂之「退三進一」。每一個學生都有自己的優點,作為班主任應該善於捕捉每一個學生身上的閃光點,雖然可能只是一個小小的閃光點,但很有可能你通過這個小小的閃光點可以挖掘出埋藏在他心裡頭的大金礦。前蘇聯著名的教育家馬卡連科曾經有這樣一句話:「用放大鏡看學生的優點,用縮小鏡看學生的缺點」,我國著名的文學家劉心武先生在他的一篇作品中也有這樣一句經典的話:「一個丑惡的罪犯也有他自己的心靈美!」,我們的學生再怎麼調皮也不至於將他同罪犯等同起來吧? 我們班有個男生小黃,性格比較反叛,具體表現可以用兩句話來總結概括:班主任說什麼他都不樂意,班幹部做什麼他都認為不對!但是這個學生有一個愛好愛踢足球,口才和反應能力都很不錯,出黑板報也是個人才,有一次我們班與兄弟班踢足球,結果我們班以3:2勝了,其中有兩個球是他進的,那麼我當時立即把握住這個大好時機當晚就找他出來談話,首先我就贊揚他今天在足球場上表現如何積極英勇,關鍵時刻連下兩城,力挽狂瀾,為班級的勝利奠下了堅實的基礎,獲得了同學們一浪接一浪的掌聲,之後我又跟他聊荷蘭足球的全攻全守,巴西的藝術足球,聊到足球他特別來勁,聊完足球我發現他的臉上已經露出了春天般的微笑,之後我又跟他回顧在主題班會上他如何舌戰群雄,面不改色心不跳,然後我有大力表揚他出的黑板報如何的別具一格,贊揚完後我發現他已經變成了歡樂的海洋,這個時候我看準時機話題突然一轉:「但是你有沒有好好想過,你在班上那麼有才幹卻沒有一個人選你當班幹部,你有沒有冷靜的思考過為什麼?」然後我跟他一一分析原因,開始的時候他還只是點點頭,到了後來他自己主動表態,過了一段時間我又跟他出來長談了一次,慢慢的我發現這個學生在學習態度及與同學相處方面有了很大的改觀,期中考試後他第一個跑到我家裡來問自己的成績,問自己的成績有沒有進步。高二一開學我起用該同學做班幹部,做的很出色,而且曾經有一次考試進入過全級前十名。
我所帶的高二(2)班在學習上從高一到現在,每次月考、期中考試、期末考試成績都處於全年級九個班的領頭羊的位置,而且是遙遙領先於其他班級,很大程度上得益於班級良好的學習氣氛和競爭環境。在班級理念上,我積極主張這樣一個理念:積極的人象太陽,照到哪裡哪裡亮;消極的人象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而且自學生來斗門中學軍訓的第一天我就把這樣一個理念教給了全班學生,這個理念一直貫穿於我治理班級的整個過程中。為了配合這個理念,我自己為班級設計了兩套獨特的掌聲,一套是用來鼓勵自己的,一套是用來鼓勵他人的,通過這些理念和掌聲,激發學生的鬥志。學習上我大張旗鼓的鼓勵學生向老師發問甚至是發難,要問到所有的
D. 學生處分的種類都有什麼
對小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
對初中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
對普通高中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對中等職業學校(含職業高中、職業中專)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增設其他處分種類。
E.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處分分為幾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一條:為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於擾亂教學秩序、損害師生利益、破壞公共財產、道德品質不良的學生,本著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依照本條例進行處罰。
第二章 處罰
第三條:違紀學生處罰分為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開除學籍留校察看、勸退或勒令退學、開除學籍或送工讀學校(初中學生)等七種。
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5節者;
2.首次發現在校內聽mp3、隨身聽、打游戲機、接打手機等者(物品沒收並由家長來學校領取);
3.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進行體育活動者;
4.衣冠不整、佩戴飾物、儀容儀表不符合中學生身份經指出整改力度不大者;
5.隨意在課桌、椅等公物上刻字、畫者;
6.有上課吃東西、隨手亂扔廢棄物等不文明行為,經教育不改者;
本條例第2條打游戲機包括文曲星等電子用品。本條例第3條,指在走廊及教室進行打籃球、踢足球等必須有規定場所的體育活動。第4條關於儀容儀表的標准為:女生不化妝,不留長指甲,不染指甲,不穿高跟鞋,不留披肩發、短碎發,不染發,劉海不能超過眉毛;男生不留長發,不留長鬢角,劉海兒不能超過額頭一半;男女生著裝要符合中學生特點。
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8節者;
2.有頂撞老師、擾亂或影響教學秩序,經教育不改者;
3.在校內追逐打鬧,經教育不改者;
4.發現在校內聽mp3、隨身聽、打游戲機、接打手機等,經教育不改者;(物品沒收並由家長於學期末來學校領取)
5.有衣冠不整、佩戴飾物、儀容儀表不符合中學生身份,經教育不改者;
6.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進行體育活動,經教育不改者;
7.在上課期間未經請假,私自外出者;
8.男女生之間超出一般同學友誼,經教育不改者;
9.攜帶各類危險品進校者;
10.故意毀壞公物損失在50元以下、情節較輕者。
本條例第2條,指教師教學活動不受干擾,如遇需向教師說明情況的,在課後向教師說明,不得影響教師的教學進程。本條例第7條未經請假指不經班主任、老師和教導處簽名同意視為私自外出。
第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16節者;
2.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破壞公物或造成他人輕微傷害者;
3.在教室和走廊追逐打鬧,嚴重損壞公物或造成他人輕微傷害者;
4.經常進網吧,影響學習,身心健康,經教育不改者;
5.有偷盜行為者;
6.從校外帶入非本校學生,未經門衛登記,影響正常教學秩序者;
7.參與打架斗毆者;
8.未經班主任同意並強行進出學校大門者;
9.翻越校園圍牆者;
10.故意毀壞公物損失達50元以上者。
11.上學期間未經請假,私自外出,屢教不改者;
以上條例中,涉及經濟損失的,先賠償,再處分。第11條規定中,如因翻越圍牆造成自己傷害的,依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由學生自己承擔一切責任。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24節者;
2.擾亂教學秩序,並辱罵教師者;
3.打架斗毆,先出手並致人輕微傷害者;
4.參與在其它學校打架鬧事事件,干擾其它學校教學秩序,損害學校榮譽者;
5.與校外不良人員聯系,並幫助不良人員對本校學生實施威脅、敲詐、勒索,造成不良後果者;
6.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造成他人傷害,構成輕傷者;
7.經常進網吧,嚴重影響學習、身心健康,經教育不改者;
8.男女生之間超出一般同學友誼,造成嚴重影響者;
9.盜竊他人財物,數額不大或搶劫、強借他人財物者;
10.故意毀壞公物損失達100元以上者。
11.在校外發現抽煙、酗酒者;
12.未經請假,私自外出,屢教不改並造成惡劣影響者;
第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留校察看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40節以上者;
2.打架斗毆,致人輕傷,經教育不改者;
3.參與在其它學校打架鬧事事件,嚴重干擾其它學校教學秩序,嚴重影響學校榮譽者;
4.敲詐、勒索本校學生,造成嚴重後果者;
5.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造成他人傷害,構成重傷者;
6.經常進網吧,嚴重影響學習、身心健康,並因此引起糾紛,造成嚴重後果者;
7.多次盜竊他人財物,經教育不改者;
8.多次故意毀壞造成公物損壞,情節嚴重者;
9.傳播、唆使他人閱讀、觀看淫穢書刊、音像製品者。
10.在校內接打手機,經教育不改且態度惡劣者;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勸退或勒令退學:
1.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者;
2.有流氓行為者;
3.發現在校內抽煙、酗酒者;
4.多次頂撞老師並侵犯教職工合法權益,對教學造成嚴重影響者;
5.同校外不良人員聯系緊密,並幫助校外不良人員對本校學生實施威脅、毆打或敲詐、勒索,造成不良後果者;
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或送工讀學校處分:
1.有留校察看處分,再次違犯校紀校規者;
2.打架斗毆,致人重傷者,除處罰外,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3.參與在其它學校打架鬧事,嚴重干擾其它學校教學秩序,損害學校榮譽,造成嚴重後果者;
4.多次敲詐、勒索本校學生,造成嚴重傷害者;
5.有流氓行為,造成後果者;
6.對教職工實施人身攻擊,造成傷害者;
7.傳播、唆使他人閱讀、觀看淫穢書刊、音像製品,造成嚴重後果者;
8.觸犯國家法令,被公安機關處以拘留及拘留以上處罰者。
第三章
第十一條:受到相應處分後仍不思悔改,再次違反校紀者,視情節加重處分。
第十二條:作業經常不交,上學多次遲到,視情節輕重給予上述相應處分。
第十三條:學生發生違犯學校規章的事件,需處理的必須報教導處批准。
第十四條:學生發生違犯學校規章的事件,班主任應及時與學生監護人聯系,並和年級長、教導處溝通。
第十五條:發生傷害事故,班主任或現場教職工應及時對受傷害學生進行及時處理,之後再向年級長和教導處匯報。
第十六條:學生處罰由班主任將材料落實後,與年級長共同研究,根據《*****學生違紀處罰條例》提出處理意見,由教導處作出處理決定,並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涉及校外的事件和跨年級的事件由教導處處理。
第十七條:考試違紀處分依據教導處制定的《石嘴山市六中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學生所有處分教導處都將備案。
第十九條:學生各類處分責成教導處執行,「記過」以上處分由校務會集體研究決定。
第二十條:凡是受到校紀處分的學生一年後有良好表現且欲撤銷處分者,須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班委會寫出該生處分後的具體表現,班主任簽字上報教導處,經學校研究決定是否撤消處分。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在執行中不斷修訂完善。
第二十二條:以上未盡事宜由學校校務會集體研究後做出處理決定。
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考試違規
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為考試違紀: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3.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4.在考試范圍內喧嘩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5.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6.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7.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有以上違紀行為的通報批評,扣除該科所得分數的30%。
二、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為考試作弊: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材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5.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6.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7.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8.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有以上作弊行為的該科考試成績作廢,並受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考生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1.故意擾亂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有以上行為的,停止該次考試,由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
F. 學校對學生的處罰
學校可以給學生做一定的處罰,他就不可以對別人說,一定要體罰學校,可以有權給學生記過做一定的處分,但卻沒全對,需要學生進行體罰。
G. 義務教育階段對學生的合法處分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一條:為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於擾亂教學秩序、損害師生利益、破壞公共財產、道德品質不良的學生,本著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依照本條例進行處罰。
第二章 處罰
第三條:違紀學生處罰分為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開除學籍留校察看、勸退或勒令退學、開除學籍或送工讀學校(初中學生)等七種。
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5節者;
2.首次發現在校內聽mp3、隨身聽、打游戲機、接打手機等者(物品沒收並由家長來學校領取);
3.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進行體育活動者;
4.衣冠不整、佩戴飾物、儀容儀表不符合中學生身份經指出整改力度不大者;
5.隨意在課桌、椅等公物上刻字、畫者;
6.有上課吃東西、隨手亂扔廢棄物等不文明行為,經教育不改者;
本條例第2條打游戲機包括文曲星等電子用品。本條例第3條,指在走廊及教室進行打籃球、踢足球等必須有規定場所的體育活動。第4條關於儀容儀表的標准為:女生不化妝,不留長指甲,不染指甲,不穿高跟鞋,不留披肩發、短碎發,不染發,劉海不能超過眉毛;男生不留長發,不留長鬢角,劉海兒不能超過額頭一半;男女生著裝要符合中學生特點。
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8節者;
2.有頂撞老師、擾亂或影響教學秩序,經教育不改者;
3.在校內追逐打鬧,經教育不改者;
4.發現在校內聽mp3、隨身聽、打游戲機、接打手機等,經教育不改者;(物品沒收並由家長於學期末來學校領取)
5.有衣冠不整、佩戴飾物、儀容儀表不符合中學生身份,經教育不改者;
6.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進行體育活動,經教育不改者;
7.在上課期間未經請假,私自外出者;
8.男女生之間超出一般同學友誼,經教育不改者;
9.攜帶各類危險品進校者;
10.故意毀壞公物損失在50元以下、情節較輕者。
本條例第2條,指教師教學活動不受干擾,如遇需向教師說明情況的,在課後向教師說明,不得影響教師的教學進程。本條例第7條未經請假指不經班主任、老師和教導處簽名同意視為私自外出。
第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16節者;
2.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破壞公物或造成他人輕微傷害者;
3.在教室和走廊追逐打鬧,嚴重損壞公物或造成他人輕微傷害者;
4.經常進網吧,影響學習,身心健康,經教育不改者;
5.有偷盜行為者;
6.從校外帶入非本校學生,未經門衛登記,影響正常教學秩序者;
7.參與打架斗毆者;
8.未經班主任同意並強行進出學校大門者;
9.翻越校園圍牆者;
10.故意毀壞公物損失達50元以上者。
11.上學期間未經請假,私自外出,屢教不改者;
以上條例中,涉及經濟損失的,先賠償,再處分。第11條規定中,如因翻越圍牆造成自己傷害的,依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由學生自己承擔一切責任。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24節者;
2.擾亂教學秩序,並辱罵教師者;
3.打架斗毆,先出手並致人輕微傷害者;
4.參與在其它學校打架鬧事事件,干擾其它學校教學秩序,損害學校榮譽者;
5.與校外不良人員聯系,並幫助不良人員對本校學生實施威脅、敲詐、勒索,造成不良後果者;
6.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造成他人傷害,構成輕傷者;
7.經常進網吧,嚴重影響學習、身心健康,經教育不改者;
8.男女生之間超出一般同學友誼,造成嚴重影響者;
9.盜竊他人財物,數額不大或搶劫、強借他人財物者;
10.故意毀壞公物損失達100元以上者。
11.在校外發現抽煙、酗酒者;
12.未經請假,私自外出,屢教不改並造成惡劣影響者;
第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留校察看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40節以上者;
2.打架斗毆,致人輕傷,經教育不改者;
3.參與在其它學校打架鬧事事件,嚴重干擾其它學校教學秩序,嚴重影響學校榮譽者;
4.敲詐、勒索本校學生,造成嚴重後果者;
5.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造成他人傷害,構成重傷者;
6.經常進網吧,嚴重影響學習、身心健康,並因此引起糾紛,造成嚴重後果者;
7.多次盜竊他人財物,經教育不改者;
8.多次故意毀壞造成公物損壞,情節嚴重者;
9.傳播、唆使他人閱讀、觀看淫穢書刊、音像製品者。
10.在校內接打手機,經教育不改且態度惡劣者;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勸退或勒令退學:
1.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者;
2.有流氓行為者;
3.發現在校內抽煙、酗酒者;
4.多次頂撞老師並侵犯教職工合法權益,對教學造成嚴重影響者;
5.同校外不良人員聯系緊密,並幫助校外不良人員對本校學生實施威脅、毆打或敲詐、勒索,造成不良後果者;
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或送工讀學校處分:
1.有留校察看處分,再次違犯校紀校規者;
2.打架斗毆,致人重傷者,除處罰外,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3.參與在其它學校打架鬧事,嚴重干擾其它學校教學秩序,損害學校榮譽,造成嚴重後果者;
4.多次敲詐、勒索本校學生,造成嚴重傷害者;
5.有流氓行為,造成後果者;
6.對教職工實施人身攻擊,造成傷害者;
7.傳播、唆使他人閱讀、觀看淫穢書刊、音像製品,造成嚴重後果者;
8.觸犯國家法令,被公安機關處以拘留及拘留以上處罰者。
第三章
第十一條:受到相應處分後仍不思悔改,再次違反校紀者,視情節加重處分。
第十二條:作業經常不交,上學多次遲到,視情節輕重給予上述相應處分。
第十三條:學生發生違犯學校規章的事件,需處理的必須報教導處批准。
第十四條:學生發生違犯學校規章的事件,班主任應及時與學生監護人聯系,並和年級長、教導處溝通。
第十五條:發生傷害事故,班主任或現場教職工應及時對受傷害學生進行及時處理,之後再向年級長和教導處匯報。
第十六條:學生處罰由班主任將材料落實後,與年級長共同研究,根據《*****學生違紀處罰條例》提出處理意見,由教導處作出處理決定,並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涉及校外的事件和跨年級的事件由教導處處理。
第十七條:考試違紀處分依據教導處制定的《石嘴山市六中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學生所有處分教導處都將備案。
第十九條:學生各類處分責成教導處執行,「記過」以上處分由校務會集體研究決定。
第二十條:凡是受到校紀處分的學生一年後有良好表現且欲撤銷處分者,須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班委會寫出該生處分後的具體表現,班主任簽字上報教導處,經學校研究決定是否撤消處分。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在執行中不斷修訂完善。
第二十二條:以上未盡事宜由學校校務會集體研究後做出處理決定。
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考試違規
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為考試違紀: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3.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4.在考試范圍內喧嘩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5.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6.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7.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有以上違紀行為的通報批評,扣除該科所得分數的30%。
二、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為考試作弊: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材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5.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6.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7.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8.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有以上作弊行為的該科考試成績作廢,並受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考生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1.故意擾亂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有以上行為的,停止該次考試,由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
H. 對學生處分條例的認識
學生條例處分總結篇一: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龍海中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為了進一步加強學校學生紀律管理,為學生創造一個良好的學習和生活環境,保證學生健康成長,根據《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和《湖南省全日制普通中學學籍管理規定》及國家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及政策,結合本校實際,特製定本條例,本處分條例適用於全校所有在籍學生。學校堅持正面教育與紀律處分相結合的原則
一、處分種類:
處分由輕到重依次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勸退。 二、處分審批機構:
受記過及其以下處分的,由德育處做出決定;留校察看及其以上處分的由政教處把材料報送學校,由學校行辦會做出最終決定,並由政教處負責記入學生本人檔案。 三:處分審批程序:
凡是違紀的學生,都要求學生個人寫出書面檢查,班主任填寫「學生處分表」,並簽字,報德育處審批。對受到處分的學生德育處要在全校通報(學生處分種類等信息以德育處文件為准)並存檔,學生受處分的由班主任通知家長,受勸退的學生由班主任通知學生家長或者委託監護人到校領受處分學生回家。 凡受處分的學生,在受處分期間,再次違反校規將把前次處分和本次違紀處分相加綜合考慮最終處分。
四、處分撤銷程序:
如果受處分學生,在處分期間,不再違紀,並表現良好,半年(記過及以上處罰一年)過後,由個人申請、班主任簽字同意並經政教處批准後,可以撤消處分。
五、違紀處罰細則:
1、一學期內連續曠課一周按自動退學處理,一學期內累計曠課10節,給予警告處分,20節給予嚴重警告處分,40節給予記大過處分,60節給予勸退處分。上課、上學、自習遲到10分鍾以內三次按曠課一節計算,10分鍾以上不足一節也按一節計算。無故不參加考試,自習和班校組織的各類活動,體育鍛煉等一律根據時間按曠課計算;無故不參加升旗、兩操按曠課一節計算。 2、對無故不參加期中、期末考試者,對考試中舞弊的學生學校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警告以上處分。
I.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有何程序
對學生的紀律處分有如下五種:(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開除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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