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築法律
① 認定違法建築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您好,
什麼是違法建築?
違法建築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在城市規劃區內,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建築,或者是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建築。違法建築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形:沒有申請或者申請未獲得批准,沒有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雖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照批準的范圍、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擅自將臨時建築建設為永久性的建築。
違法建築如何認定?
拆遷過程中,拆遷人多依據《城鄉規劃法》等規定,直接認定無房產證的房屋是違法建築,這種做法是錯誤的。違法建築的認定主體、認定程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在黃益敏、金丐德等訴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政府徵收一案中,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未經產權登記的房屋並非均屬違法建築,也並非所有違法建築都須拆除。徵收范圍內的房屋情況復雜,尤其是城中村或舊城區,存在大量因歷史原因未依法辦理產權登記或依法未辦理審批許可手續的建築,對徵收范圍內的此類建築,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本案中,濱江街道辦事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築的建造年限進行初步調查和公示,並未由政府組織土地、規劃等相關職能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且濱江街道辦事處本身不具有對未經登記建築的合法性作出認定和處理的法定職權,即便其根據初步調查結果作出認定和處理,亦屬違法或無效行為。
綜上,無證房並不是違法建築的代名詞,對無證房一概不給予補償是拆遷人無視被拆人合法權益的做法。無證房屋的所有人一定要對自己的房屋及權利有清楚的認識,在拆遷過程中關注拆遷人的主體資格、拆遷程序等是否有違法之處,以做到有備無患。
② 違建法律是什麼時候開始實行的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專施行。在根據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前,經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繼續執行。
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依屬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2)違法建築法律擴展閱讀:
違建的相關要求: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自己無權處理的,應當依法移送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處理。
2、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履行職責,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要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文件、資料和作出說明的,應當出示土地管理監督檢查證件。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違反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適用本法關於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規定。
③ 違章建築在那部法律法規中的有定性呀
違章建築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建築。主要包括:
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
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
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
擅自將臨時建築建設為永久性的建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劃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第二十九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三十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設計任務書報請批准時,必須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
第三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持國家批准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第三十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有關批准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和其他有關批准文件後,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
第三十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必須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拆除。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的具體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禁止在批准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3)違法建築法律擴展閱讀
第三十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文件、佔用土地的,批准文件無效,佔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四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
第四十一條 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單位的有關責任人員,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④ 違章建築物法律法規是怎樣規定的
關於違章建築的規定很多,要看具體違章建築的類型。
城鄉規劃法(1)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准、核准、備案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第二款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准、核准、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3)第三十九條規定:「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准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准文件;佔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4)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三款規定:「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三款規定「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水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在河床、河灘內修建建築物」;
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內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
鐵路法第四十六條、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條、文物保護法第十一條、環境保護法第十八條、港口法第四十五條、防洪法第二十七條等實體法條款,分別從不同角度對相關建築物、構築物的建設作出了限制性規定,
⑤ 違章建築到底違反了哪條法律
你好,太簡單了,這違反了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相關規定,是違章建築;
⑥ 什麼是違法建設哪條法律有對違法建設的定義,以及處罰
凡是未取得規劃許可,或未按照規劃許可確定內容進行的建設行為均為違法建設。
《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作出規劃許可。
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土地主管部門並公示。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⑦ 拆除違法建築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呢
拆除違章建築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7)違法建築法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並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並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並組織核查、處理。
⑧ 有關違章建築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佔用農用地;確需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還有就是各地方的城鄉規劃條例之類的。對於違章建築的處罰則是按照《行政處罰法》來實施的。如果涉及拆遷,則還應該適用拆遷方面有關法律。
⑨ 法律上如何處罰違章建築
違章建築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版嚴重影響城市規劃權的建築。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
4、擅自將臨時建築建設為永久性的建築。
註:臨時建築是指必須限期拆除、結構簡易、臨時性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它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有規定,具體條文如下:
第四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