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紀律處分條例解讀
⑴ 怎樣理解《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條例的第六十八條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要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理。」中央紀委法規室主任馬森述今日介紹,要強調組織參加的是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黨員包括領導幹部在正常范圍內的老鄉、校友、戰友聚會並不違反黨的紀律,三五個朋友、校友、老鄉聚一聚,很正常。
中共中央近日印發了《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參與兩項黨內法規起草工作的中央紀委法規室主任馬森述,圍繞網友們關心的《條例》的相關問題進行解讀。
關於黨員現在還能不能參加一些「校友會、老鄉會、戰友會」這樣的聯誼活動?馬森述介紹,《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68條規定,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要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馬森述特別指出,這條規定針對的僅是「黨員領導幹部」,體現了對黨員領導幹部的高要求。
他強調,這一行為違反了2002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和總政治部聯合下發的《關於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組織的通知》的有關規定,這就是違反規定。也就是說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構成違紀的前提是違反了這個規定。
該通知明確規定,黨員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會之類的組織,不得擔任這類組織、聯誼會的發起人和組織者,不得在這類聯誼會中擔任相應職務;也不得借機編織「關系網」,搞親親疏疏,團團伙伙,更不得有「結盟」「金蘭結義」等行為。
此外,馬森述表示,要強調組織參加的是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所謂的自發成立主要是指未經登記注冊。因此,黨員包括領導幹部在正常范圍內的老鄉、校友、戰友聚會並不違反黨的紀律,三五個朋友、校友、老鄉聚一聚,很正常。
也就是說,組織參加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與組織參加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聚會活動不是一回事,只有違反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才有可能構成處分。
正確理解該條需要把握三點:
一是該條規定的主體僅是「黨員領導幹部」,體現了對黨員領導幹部的高要求。
二是該條所稱的「有關規定」是指2002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總政治部聯合下發的《關於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組織的通知》。即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行為構成違紀的前提是違反該規定。該通知明確要求,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會之類的組織,不得擔當這類聯誼會的發起人和組織者,不得在這類聯誼會中擔任相應職務;不得借機編織「關系網」,搞親親疏疏,團團伙伙,更不得有「結盟」「金蘭結義」等行為。
三是該條所稱的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是指未經登記注冊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
因此,黨員包括領導幹部在正常范圍內的老鄉、校友、戰友聚會並不違反黨的紀律。要注意區分該違紀行為與組織參加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正常聚會活動,只有違反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才是違紀。
⑵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哪些特點和意義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特點:
1、堅持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紀嚴於法。
2、用紀律保障黨的性質、先進性和純潔性。
3、體現全面從嚴治黨、用紀律保障黨的宗旨。
4、用《條例》維護黨章權威。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意義:
新修訂的《條例》堅持依規治黨與以德治黨相結合,圍繞黨紀戒尺要求,開列負面清單,重在立規,是對黨章規定的具體化,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對於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切實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權威性、嚴肅性,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黨員紀律處分條例解讀擴展閱讀:
2018年8月26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下簡稱《條例》)全文公布,從今年10月1日起實施。
《條例》不僅為黨員幹部的政治紀律劃明諸多「紅線」,還對黨員的網路生活提出更嚴格的要求,嚴重違紀者甚至會被開除「黨籍」。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參考資料:
網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中紀委-《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修訂前後對照表
共產黨員網-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主任權威解讀新條例
⑶ 如何解讀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您好!近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外公布,引發各界關注。下面梳理了幾條頗受關注的規定,解讀分析。敬請瀏覽:
黨員不能炒股了嗎——是誤讀!
《條例》發布後,第八十八條第三款提到了「買賣股票或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很多人疑問:「難道以後黨員都不允許炒股了?」
實際上,這一條的處分情形是有前提的:「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那麼,「有關規定」指的是什麼規定呢?經了解,這主要是指2001年中央印發的《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根據這份規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但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禁7類行為,例如不得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等。
可見,「黨員不能炒股」是誤讀,黨員依法投資買賣股票行為沒有問題。
計劃生育政策被廢止——想多了!
另一條受到輿論廣泛關注的是現行《條例》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違反計劃生育的黨員要受到紀律處分,而修訂後的《條例》刪除了這一款。於是有人發文稱,這意味著計劃生育政策即將被廢止。
事實上,現行《條例》中之所以沒有出現「計劃生育」的字眼,是因為我國在2001年已經出台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這次修訂明確強調要改變原先「紀法不分」的情形,在修訂中將原《條例》中近半數與刑法等國家法律規定重復的條款刪除。「計劃生育」這一條顯然也是因為已經有法律明文規定,所以才不再在新《條例》中出現。
老鄉會、校友會還能參加嗎——看情況!
新《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那麼,是否以後同學聚會、戰友聚餐都不能參加了?
這里要注意《條例》中的兩個限定:一是「黨員領導幹部」,即對象一般來說是指副處級以上的領導幹部;二是「違反有關規定」,這里的規定指的是2002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和總政治部聯合下發的《關於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組織的通知》,其中明確規定,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未經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會之類的組織,不得擔當這類聯誼會的發起人和組織者,不得在這類聯誼會中擔任相應職務;不得借機編織「關系網」,搞親親疏疏,團團伙伙,更不得有「結盟」「金蘭結義」等行為。
⑷ 黨員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條解讀
黨員領導幹部(是黨員還是幹部,還是具有領導權力的幹部)的配偶(丈夫或妻子)、子女(兒子或女兒)及其配偶(兒媳婦或女婿),違反有關規定(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組織紀律、規章制度等)在該黨員幹部管轄的區域(如住建委主任管轄下的市、縣、區等)或者業務范圍內(住建委主任的業務范圍包含的城鄉住房建設等)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房地產開發),或者在該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高層領導: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董事、外方談判代表)的,該黨員領導幹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讓親屬-配偶、子女或其配偶離職,或調離有直接聯系的崗位);拒不糾正的(明知也不這么做的),其本人(住建委主任)應擔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再能影響審批、驗收等事項的崗位,如衛生委主任);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要參照第十條的規定,沒有了黨內職務的,還要由黨組織建議撤銷其黨外職務,就是說我們是黨領導的,黨組織是領導行政組織的,行政組織就要對違反黨的紀律的幹部進行處理,簡單地說,受到黨紀處分,勢必會受到行政處分,所說的一撤到底。這都是符合執政黨的黨紀與國法的法律規定的。)
⑸ 如何解讀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包括黨的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
黨的工作人員,是指黨的各級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和黨的基層組織中專職、兼職從事黨內事務的黨員。
對國家工作人員和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的認定,依照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以及司法解釋執行。
(參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發[2003]18號)
⑹ 紀律處分條例第89條解讀
《中國抄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襲(法)》 第八十九條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