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漁船
Ⅰ 中國對外國違法漁船也za.沉嗎
不會 大tc只會拿著高音喇叭強烈譴責,警告,如果無效,那就算了。。
Ⅱ 禁漁期漁船加油也犯法嗎
禁漁期漁船加油不犯法。因為沒有非法捕撈。只是給漁船加個油。有沒有去偷著捕魚,又有沒有開走船隻。所以不犯法。
Ⅲ 漁船在通航水域非法載客,由誰行駛處罰權
漁船非法載客其主管部門是各地水路運輸主管部門(原各地航運管理部門),一般是交通運輸局或其下屬的航務處,港航局。漁船非法載客涉及到非法營運,根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625)第三十三條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或者超越許可范圍經營水路運輸業務或者國內船舶管理業務的,由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漁民的違法所得肯定是低於3萬,所以處罰一般都是3-15之間~
另外也可以用34條處罰 第三十四條水路運輸經營者使用未取得船舶營運證件的船舶從事水路運輸的,由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責令該船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漁船沒有營運證,也就是俗稱的黑車(他是黑船)
另外根據中央編辦關於進一步明確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職責分工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05]9號)交通(海事)部門要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的統一監管,牽頭建立信息通報及溝通協調機制,充分發揮各相關部門及地方人民政府的作用,協調配合,形成合力;農業(漁政)部門要加強對漁船和漁港水域的安全監管,並配合交通(海事)部門堅決打擊不符合運輸條件未經批准擅自從事客貨運輸的漁船;這裡面明確了交通部門(海事)是牽頭部門,也是打擊漁船非法營運的牽頭部門~裡面明確的是交通(海事)而不單單是指海事局(海事機構),而是說交通加括弧(海事),就是說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或垂直的海事機構都是牽頭對象~有的地方海事是隸屬於交通運輸部門的,但沿海大多省,海事機構是垂直管理的~所以兩者都可以是牽頭處理對象~
Ⅳ 漁船在不是禁漁期作業屬於違法嗎
不在禁漁期,漁船正常捕魚作業,當然不違法。
當然,前提必須是漁船有合法的捕魚手續以及船老大的職業資格。
Ⅳ 在哪裡能舉報漁船違法行徑
去海事局可以舉報的!
Ⅵ 違規出海的漁船處罰是什麼
根據規定,情節嚴重的沒收漁獲物、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根據《漁業法》規定,最高處以10萬元人民幣的罰款,還有可能沒收漁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第三十八條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製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製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6)違法漁船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有關非法捕撈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沒收漁具和漁船。
第四十二條違反捕撈許可證關於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
Ⅶ 在禁漁期間有漁船在夜間偷偷捕撈漁蝦,漁政執法船在夜晚無法追捕這些違法的漁船嗎
不去巡邏就是他們失職,沒被抓到就是你萬幸,魚類繁殖期和成長期你為何偷漁?不能為環保事業做點點貢獻嗎?賺錢的方式真的很多很多,君子愛財 取之有道嘛。違法必究,抓住要坐牢的。
Ⅷ 漁政部門有權注銷違法漁船的證件嗎
正歸其管轄。
Ⅸ 在禁漁期違法跟具漁業法第幾條處法
在禁漁復期違法捕魚根據《中華人民共制和國漁業法》第幾條處罰?
第三十八條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製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製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決定。但是,本法已對處罰機關作出規定的除外。
在海上執法時,對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進行捕撈,以及未取得捕撈許可證進行捕撈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是當場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先暫時扣押捕撈許可證、漁具或者漁船,回港後依法作出和執行行政處罰決定。
Ⅹ 無證漁船被漁政扣留該罰多少錢
1、 法律是否定性「公民在全民所有水域零星採集野生水產品」是禁止的違法行為?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2015》第四章、第18條:
娛樂性游釣、和尚未養殖管理的灘塗手工零星採集水產品的,不必申請《漁業捕撈許可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法》,禁止「炸魚、毒魚、電魚」破壞漁業資源方法的捕撈行為。
法律沒有定性「網魚」是禁止的違法的行為。
相反,因為「網具手工零星採集,不會破壞漁業資源」,惠州市政府《2017年關於在東江西枝江惠城中心區水域設置嚴管區域的通告》,及全國各地的公安機關,均將「垂釣」和「網魚」 明確列為同一性質行為(見附件)。在非禁漁期、非嚴管區,不屬於禁止的「違法行為」之列。
根據國家法治一個基本原則:法無禁止即可為,法無授權不可為。
即,凡是法律、法規、規章沒有禁止的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允許做,且不受法律、法規、規章的制裁。
2、 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對「船隻」作出明確的定義和分類:
第十章56條:本條下列用語含義:
「船 舶」,系指各類機動、非機動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動裝置。
但船舶上裝備的救生艇筏,和長度小於5米的艇筏除外。
「漁業船舶」,系指從事漁業生產的船舶,以及屬於水產系統為漁業生產服務的船舶。
「公務船舶」,系指用於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船舶。
「三無船舶」:系指
1、無船名、船號
2、無船舶證書(漁業船舶檢驗證、船舶登記證、漁業捕撈許可證)
3、無船籍港
《 漁業捕撈許可證 》
定義:《漁業捕撈許可證》是國家批准從事捕撈作業生產的證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捕撈許可證規定》第四章第24條規定:
申請《漁業捕撈許可證》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1、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復印件;
3、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4、漁業船舶登記(國籍)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5、漁具和捕撈方法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說明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明確規定:五米以下「艇筏」,不屬於「船舶」,無資格、也無須辦理「船舶」級別以上相關證件,不屬「三無船隻」之列。也無法申請、具備「漁業船舶」級別才有的《漁業捕撈許可證》。
3、 漁政是否法律授權,具有強制執行(扣押)權?
《行政強製法》第十三條 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
一般強制執行權只有公安部門有,其他行政執法單位的具體行政行為需要強制執行,
要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 扣押程序是否正確?
《行政強製法》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明確了扣押程序:
對扣押的物品,應當會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扣押清單》一式二份,寫明依據的法規條例,被扣押物品或文件的名稱、規格、數量、特徵,由辦案人員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或者見證人簽名後,並加蓋公章,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一份附卷備查。
5、 扣押期限是否合法?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明確了扣押期限:
第90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扣押物品,應當在扣押後12小時向所屬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負責人報告。」
對扣押的物品,公安機關應當在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逾期不作出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退還當事人。
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扣押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