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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處分條例解析

發布時間: 2021-03-01 14:11:32

Ⅰ 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條解讀

第九十條 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黨員領導幹部(是黨員還是幹部,還是具有領導權力的幹部)的配偶(丈夫或妻子)、子女(兒子或女兒)及其配偶(兒媳婦或女婿),違反有關規定(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組織紀律、規章制度等)在該黨員幹部管轄的區域(如住建委主任管轄下的市、縣、區等)或者業務范圍內(住建委主任的業務范圍包含的城鄉住房建設等)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房地產開發),或者在該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高層領導: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董事、外方談判代表)的,該黨員領導幹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讓親屬-配偶、子女或其配偶離職,或調離有直接聯系的崗位);拒不糾正的(明知也不這么做的),其本人(住建委主任)應擔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再能影響審批、驗收等事項的崗位,如衛生委主任);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要參照第十條的規定,沒有了黨內職務的,還要由黨組織建議撤銷其黨外職務,就是說我們是黨領導的,黨組織是領導行政組織的,行政組織就要對違反黨的紀律的幹部進行處理,簡單地說,受到黨紀處分,勢必會受到行政處分,所說的一撤到底。這都是符合執政黨的黨紀與國法的法律規定的。)

Ⅱ 怎麼解讀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九條

這個抄應該就是處理生活作風問題的襲兜底條款。
第一百二十九條 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 德、家庭美德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 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紀律處分條例》
第十一章 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二十六條 生活奢靡、貪圖享樂、 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 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七條 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 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 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 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 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 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依照前 款規定從重處分。

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 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 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 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九條 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 德、家庭美德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 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Ⅲ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94條該如何解釋

第九十四條非法佔有,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佔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徵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佔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徵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Ⅳ 黨員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條解讀

黨員領導幹部(是黨員還是幹部,還是具有領導權力的幹部)的配偶(丈夫或妻子)、子女(兒子或女兒)及其配偶(兒媳婦或女婿),違反有關規定(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組織紀律、規章制度等)在該黨員幹部管轄的區域(如住建委主任管轄下的市、縣、區等)或者業務范圍內(住建委主任的業務范圍包含的城鄉住房建設等)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房地產開發),或者在該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高層領導: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董事、外方談判代表)的,該黨員領導幹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讓親屬-配偶、子女或其配偶離職,或調離有直接聯系的崗位);拒不糾正的(明知也不這么做的),其本人(住建委主任)應擔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再能影響審批、驗收等事項的崗位,如衛生委主任);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要參照第十條的規定,沒有了黨內職務的,還要由黨組織建議撤銷其黨外職務,就是說我們是黨領導的,黨組織是領導行政組織的,行政組織就要對違反黨的紀律的幹部進行處理,簡單地說,受到黨紀處分,勢必會受到行政處分,所說的一撤到底。這都是符合執政黨的黨紀與國法的法律規定的。)

Ⅳ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00試行第133條解讀

Ⅵ 如何解讀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您好!近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外公布,引發各界關注。下面梳理了幾條頗受關注的規定,解讀分析。敬請瀏覽:
黨員不能炒股了嗎——是誤讀!

《條例》發布後,第八十八條第三款提到了「買賣股票或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很多人疑問:「難道以後黨員都不允許炒股了?」

實際上,這一條的處分情形是有前提的:「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那麼,「有關規定」指的是什麼規定呢?經了解,這主要是指2001年中央印發的《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根據這份規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但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禁7類行為,例如不得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等。

可見,「黨員不能炒股」是誤讀,黨員依法投資買賣股票行為沒有問題。

計劃生育政策被廢止——想多了!

另一條受到輿論廣泛關注的是現行《條例》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違反計劃生育的黨員要受到紀律處分,而修訂後的《條例》刪除了這一款。於是有人發文稱,這意味著計劃生育政策即將被廢止。

事實上,現行《條例》中之所以沒有出現「計劃生育」的字眼,是因為我國在2001年已經出台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這次修訂明確強調要改變原先「紀法不分」的情形,在修訂中將原《條例》中近半數與刑法等國家法律規定重復的條款刪除。「計劃生育」這一條顯然也是因為已經有法律明文規定,所以才不再在新《條例》中出現。

老鄉會、校友會還能參加嗎——看情況!

新《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那麼,是否以後同學聚會、戰友聚餐都不能參加了?

這里要注意《條例》中的兩個限定:一是「黨員領導幹部」,即對象一般來說是指副處級以上的領導幹部;二是「違反有關規定」,這里的規定指的是2002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和總政治部聯合下發的《關於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組織的通知》,其中明確規定,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未經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會之類的組織,不得擔當這類聯誼會的發起人和組織者,不得在這類聯誼會中擔任相應職務;不得借機編織「關系網」,搞親親疏疏,團團伙伙,更不得有「結盟」「金蘭結義」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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