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議是否違法
㈠ 組織抗議是否合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均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集會,是指聚集於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活動。 本法所稱遊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達共同意願的活動。 本法所稱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集會、遊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願的活動。 第七條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必須依照本法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獲得許可。 第八條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必須有負責人。 依照本法規定需要申請的集會、遊行、示威,其負責人必須在舉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機關遞交書面申請。申請書中應當載明集會、遊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人數、車輛數、使用音響設備的種類與數量、起止時間、地點(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線和負責人的姓名、職業、住址。 第九條 主管機關接到集會、遊行、示威申請書後,應當在申請舉行日期的二日前,將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書面通知其負責人。不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視為許可。 確因突然發生的事件臨時要求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必須立即報告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審查決定許可或者不許可。 第二十七條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應當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的; (三)在進行中出現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聽制止的,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有權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有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決定採取必要措施強行驅散,並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二十八條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不聽制止的;
㈡ 哪些示威行為是違法的
處罰的對象只是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的組織者或者發起人。對於一般的參加者,不應處罰。
㈢ 說去政府抗議違法嗎
法律沒有規定公民有抗議的權利,也沒有限制抗議。
㈣ 示威遊行違法嗎
國內示威遊行要經過事先報備,經過批准後進行的合法,否則違法
㈤ 維護國家統一的聚眾示威是違法行為嗎
遊行示威是通過來有關部門批准自的,同時秩序井然。聚眾鬧事是聚集一大批人去破壞損壞公共財物或個人財物,或有違法律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打架、阻撓、堵路、)等
違法行為,維護,聚眾\示威
遊行示威是通過有關部門批準的,同時秩序井然。聚眾鬧事是聚集一大批人去破壞損壞公共財物或個人財物,或有違法律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打架、阻撓、堵路、)等
㈥ 請問在小區微信群里建議業主拉橫幅抗議是不是屬於違法行為
這個應該不是什麼違法行為,
㈦ 工人示威遊行是否違法需要政府審批嗎
按相關法律規定,示威遊行是需要相關政府部門按法律規定進行審批的。工人示威遊行沒有經過審批的屬於違法的。只用經過審批的示威遊行才是合法的。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
第八條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必須有負責人。
依照本法規定需要申請的集會、遊行、示威,其負責人必須在舉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機關遞交書面申請。申請書中應當載明集會、遊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人數、車輛數、使用音響設備的種類與數量、起止時間、地點(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線和負責人的姓名、職業、住址。
第九條主管機關接到集會、遊行、示威申請書後,應當在申請舉行日期的二日前,將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書面通知其負責人。不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視為許可。
確因突然發生的事件臨時要求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必須立即報告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審查決定許可或者不許可。
第十二條申請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許可:
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煽動民族分裂的;
有充分根據認定申請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將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
㈧ 遊行算違法嗎
罪犯抄遊行違法
依據最高襲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堅決制止將已決犯、未決犯遊街示眾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
近來有少數地方將已決犯、未決犯遊街示眾,這種做法是違法的,在國內外造成很壞的影響,必須堅決制止。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1984年11月21日,中共中央宣傳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出《關於嚴防反動報刊利用我處決犯人進行造謠誣蔑的通知》中指出:「執行死刑不準遊街示眾」。198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又發出《關於執行死刑嚴禁遊街示眾的通知》,再次強調:「嚴禁將死刑罪犯遊街示眾,特別是開放城市更要嚴加註意,以免對外造成不良影響」。
現再次重申:各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務必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定,不但對死刑罪犯不準遊街示眾,對其他已決犯、未決犯以及一切違法的人也一律不準遊街示眾。如再出現這類現象,必須堅決糾正並要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
㈨ 群眾抗議是否屬於違法
正常的,是反映利益訴求的一種形式,不違法。如果採取過激的形式,影響公共秩序或者社會管理秩序,就違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