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的違法
Ⅰ 稅收違法行為
稅收違法行為是稅收法律關系主體違反稅收法律規范、侵害了為稅法保護的稅收關系並應承擔某種法律後果的行為。稅收責任以稅收違法行為為前提,沒有稅收違法行為,稅收責任就無從談起。
Ⅱ 稅務局違法怎麼辦
難啊
Ⅲ 稅務問題違法
已經處理完畢了,說明罰款已經交納完畢了,交多少錢自己知道了。
沒有違規的數額或理由,水平再高的會計也無法判斷罰款多少哇!
Ⅳ 稅務違法如何舉報
一、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舉報中心舉報。由於國稅地稅管轄范圍不一致,您要注意弄清楚舉報內容涉及的稅款屬於哪個稅務機關管轄。舉報中心舉報的范圍是: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和虛開、偽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發票,以及其他稅務違法行為。
二、舉報可以採用書信、口頭、電話或者舉報人認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三、實名舉報和匿名舉報可,但實名舉報才有獎勵。舉報人不願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願公開舉報行為的,應當予以尊重和保密。鼓勵舉報人盡可能提供被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和稅務違法事實證據。涉稅舉報要提供的證據,應當越詳細越好,包括賬冊憑證合同協議發票收據等等,原件復印件均可。
《稅收征管法》第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縣或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的稽查局設立了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負責受理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舉報,舉報中心的電話號碼、通訊地址及郵政編碼等信息向社會公布。上述發現企業偷漏稅的公民個人,可以採取書信、口頭、電話等形式舉報。可以實名舉報,也可以匿名舉報,稅務機關都應受理。
(4)稅務的違法擴展閱讀
法人代表、財務、公司主要負責人等。偷稅漏稅未達到犯罪的,行政處罰上只對單位進行所偷稅款0.5-5倍罰款。如涉及犯罪,則會被叛坐牢和罰金。最主要的責任在法人,當然如果有證據證明財務也有故意偷稅行為,也會追究責任。偷稅的金額決定了是否入刑。
偷稅漏稅罪這是一個俗稱的罪名,應該講我國現行刑法沒有規定此罪名。我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了偷稅罪,第二百零三條規定了逃避追繳欠稅罪。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Ⅳ 稅務違法行為有哪些種
答: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襲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一)違反日常稅收管理的違法行為:(1)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事項;(2)未按規定設置、保管帳簿等;(3)未按規定安裝和使用稅控裝置;(4)未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報告其全部帳號;(5)未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財務資料;(6)其他違反日常稅收管理行為。 (二)直接妨害稅款徵收的違法行為:偷稅:採用各種方法和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繳稅款。 抗稅: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應納稅款。 騙稅:以假報出口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 逃避追繳欠稅:以轉移財產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稅。 拒不繳納稅款:逾期不繳或少繳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 (三)妨害發票管理的行為:未按規定印製、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發票非法攜帶、郵寄、運輸;存放空白發票私自印製、偽造、變造、倒買倒賣發票。
Ⅵ 稅務違法的行政處罰主體是
1、稅務違法的行政稅務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主要是縣以上的稅務機關。
2、行政版處罰的主體必須權是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這就要求行政處罰必須由享有法定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實施。 依照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可以將某些行政處罰實施權委託給其他機關或組織。但對於行政拘 留、勞動教養等涉及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則只能由法定行政機關行使,不得委託其他機關 、組織代行。
3、行政主體進行委託時,受委託方必須具備下述條件方可委託:
(1)相應的機關、組織是依法 成立的;
(2)其不具有營利目的;
(3)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應業務的工作人員;
(4)具有對違法行為進行技術檢查或技術鑒定的條件。
受委託的機關、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應以委託機關的名義進行,並接受委託行政主體的監督, 不得再行委託。委託方對受委託方實施處罰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Ⅶ 稅務違法行政處罰辦法有哪些
稅務違法行政處罰的辦法,包括《稅收征管法》的罰則部分,以及《發票管理辦法版》等權涉稅的行政處罰相關規定。
稅收征管法,廣義上是指調整稅收徵收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稅收征管法律、國家權力機關授權行政機關制定的稅收征管行政法規和有關稅收征管的規章制度等。狹義的稅收征管法則是指國家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這部法律。
發票管理辦法,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制定的。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令第587號《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修訂後的《辦法》分為總則、發票的印製、發票的領購、發票的開具和保管、發票的檢查、罰則、附則共7章45條,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Ⅷ 稅收處罰包括哪些
稅務行政處罰包括各類罰款以及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都屬於稅務行政處罰的范圍。稅務行政處罰是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以及其他與稅務行政處罰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
稅務部門根據新的《稅收征管法》及其細則規定,可以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對稅收違法行為三種行政處罰:申誡罰、財產罰和能力罰。現分述如下:
一、申誡罰
申誡罰是指影響違法者聲譽的罰,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提出譴責、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繼續違法的措施。申誡罰主要適用於情節比較輕微,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違法行為,既可以適用於公民個人,也運用於法人和組織。
新《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使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使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第三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使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規定:從使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發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解繳稅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第七十六條規定:縣以上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欠稅情況,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路等新聞媒體上定期公告。
在這些條款中,受處罰者違法行為情節比較輕微,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法律對違反稅法規定的納稅人進行了以提醒、告誡、以書面形式責成命令等形式影響違法者聲譽。
二、財產罰
財產法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剝奪行政違法人財產權利的一種處罰。包括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產。
財產法的適用條件是:適用於有經濟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資產的法人或者組織所實施的違法行為,對以謀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中實施的違法行為。
新《稅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十條至七十四條中,針對違法情節的輕重,對罰款數額及罰款幅度進行了詳細界定。
新《稅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非法印製發票的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製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帳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產是用法律形式剝奪違法獲利,以法律的形式增大違法成本,使違法者無利可圖,從而起到遏制違法行為,對違法行為給予的制裁措施。第五十九條規定:新《稅收征管法》中規定的其他財產,包括納稅人的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中第五十九條至七十二條、對新《稅收征管法》中財產罰的有關規定進行了細化和注釋,使稅收法律中規定的財產罰更加明確和具體。
財產法通過依法對有經濟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資產的法人或者組織等行政違法者、依法剝奪財產權利的處罰,使稅收違法行為的獲利目的受到打擊,通過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產等手段。對違法者進行處罰和制裁,是一種適用范圍比較廣,極易奏效的行政處罰。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第九十二條規定: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從使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帳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這兩條都是法律法規規定以申誡罰和財產罰並舉的處罰措施。兩種處罰形式並用,加大了處罰的力度。
三、能力罰
能力罰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政相對方,所採取的限制或者剝奪特定行為能力的制裁措施,是一種比較嚴厲的行政處罰。能力罰的主要表現形式是: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稅務部門有行使責令限期改正、提請吊銷營業執照的權力。
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規定: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因為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將會擾亂稅收征管,造成國家稅款流失、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情況下,由稅務機關提請吊銷其營業執照,使其失去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使其違法經營在行政能力罰下得以中止。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規定的稅務機關作出的吊銷營業執照的這一提請是一種實質性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提請後必須吊銷行政相對人的營業執照。
Ⅸ 稅收征管法規定的違法行為有哪些
1)納稅人不辦稅務登記的
2)對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注銷登記的
3)對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
4) 納稅人通過提供虛假的證明資料等手段,騙取稅務登記證的
5)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體報送稅務機關備查,未按照規定將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行為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行為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行為,以及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行為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行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礙稅務機關檢查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