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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違規出借公款

發布時間: 2021-03-01 07:12:26

Ⅰ 如何界定借用公款與挪用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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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公款是指個人借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非法活動,或者借用公款超過六個月不還的行為。確因生活困難,按有關財務規定經批准借用公款的,不構成違紀。挪用公款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如何區分借用公款與挪用公款,是實踐中經常遇到且較難判斷的問題。區分兩者應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是否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借用公款一般並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達成的合意的結果。例如,單位職工因生活困難,經領導批准,從單位的福利費或基金中臨時借貸,就不存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問題。再如,在某案中,2001年12月,個體工商戶吳某因擴大業務急需資金,便請求某國有公司工會幹部韓某幫自己借款,約定按月息1%給付報酬。韓某找到公司總經理兼黨委書記徐某,以自己妻子生病為由請求向公司借款20萬元。徐某同意。韓某向公司出具借據,並將該款借給吳某用於經營活動。2002年3月,韓某收回借款20萬元歸還公司,並將吳某給的利息3000元據為己有。對此,筆者認為,挪用公款行為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主管、管理和經營公款的職務便利。該案中,韓某職務上並不具備主管、管理和經營公款的便利條件,因此其只能謊稱親屬生病,並經領導同意後從單位財務部門借出公款,其行為不屬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只能以借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認定違紀。徐某作為負責公款借貸的主管人員系受到蒙蔽同意出借公款,對其也不能以挪用公款論處。當然,如果主管人員存在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可按違規出借公款或失職瀆職認定處理。

是否代表公款所有單位的意志

借用公款,是公款所有者通過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訂立借貸合同,自願將公款予以出借的行為。一般具有正當的理由和用途,如將公款借給其他單位進行經營活動為本單位獲取利潤,單位及其領導決定出借公款是基於單位意志,代表單位真實意思。挪用公款,是挪用人未經合法批准,擅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動用公款歸他人使用的行為,其往往具有謀取個人利益的目的。根據有關規定,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將公款給個人使用,或者單位負責人為了單位的利益,決定將公款給個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認定。這里的「集體研究」,不宜過分苛求履行單位最為規范的決策程序,如召開總經理辦公會議集體研究等。實踐中,也可以是採取徵求意見的方式研究決定。對此,有學者認為,也可以是單位的副職首先提出意見或一把手主動徵求其他班子成員的意見,然後再作出決定。

例如,在某案中,傅某某系縣教育局師訓股工作人員,負責收取各鄉鎮交納的中小學教師培訓費等。2009年8月,傅某某妹夫白某某的父親患重病急需用錢,傅某某請示其股長李某某同意後,將其收取的3萬元培訓費借給白某某使用,並於同年12月歸還。該案中,首先,傅某某雖將此事告知股長李某某,但李某某作為股長並不能代表教育局決定公款的使用,李某某的同意不能體現單位意志。其次,傅某某動用公款未辦理任何借款手續,難以在單位財務賬目中顯示,不符合借用公款的形式要求。後司法機關認定傅某某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考慮到情節較輕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行為表現形式不同

一是審批程序不同。挪用公款一般是採用隱瞞或欺騙的手段,使公款所有者不明公款被非法動用的真相;借用公款往往由國有單位決策機構集體研究或者逐級報批決定,有的報經上級主管部門或領導批准,有的由單位負責人提交集體討論決定後將公款出借,有的由單位負責人決定出借後再經領導集體追認。需要注意的是,有意見認為,只要挪用人未按程序由決策機構作出決定而是擅自做主出借公款的,都屬於以借用為形式實施的挪用公款行為。對此筆者認為,這一觀點值得商榷。當前,我國國有企業在決策過程中還存在大量不規范問題,有的單位實際上主要是領導者個人拍板決策,但不能因此將決策者的一切決定都視為其個人決定,對那些出於為單位獲取利益的決定,盡管有時違反了決策程序,也不宜視為個人行為。

二是財務借款手續不同。挪用公款行為多數沒有任何手續和字據,有的雖然有字據但並非是經合法途徑形成的字據,如偽造借貸合同、個人私自撰寫借條等,均不是真實意義上的借款手續;借用公款一般履行了合法手續,簽訂借貸協議,並在財務賬目上體現,有的還明確借款具有抵押擔保,公款的使用人與所有人之間建立起了有效的借貸關系。

三是行為是否公開不同。挪用公款具有隱秘性、不公開性,系行為人秘密私自將公款挪作他用;借用公款一般在單位內部一定范圍內公開,取得了公款所有者的同意。

利益歸屬不同

挪用公款一般是出於謀取私利的目的,即行為人通過取得公款的使用權,從中取得經濟上的利益或者其他好處,利益歸屬於挪用者、使用者個人;借用公款一般是為單位進行創收,為職工謀取福利或者解決職工生活困難等,利益歸屬於單位。

Ⅱ 社區書記違規出借集體資金違反了什麼法規

這是違法的,在我國私人借貸是受到嚴格限制的。自然人之間的借貸限制還較少,回但對於營利性企事答業單位之間是不允許的。另外,根據我國刑法及最高法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的,構成挪用公款罪。當然,這里是對國家工作人員而言,還要看是哪級幹部做的。

Ⅲ 政府幹部用公款借給企業是否違法

政府幹部用公款借給企業如果是經過批準的,屬於嚴重違紀行為,如果幹部的擅自做主不但違法,可能涉嫌犯罪。
有的地方長期違反財經紀律規定,將巨額公有資金出借給單位、企業或個人;有的地方以各種名目發放獎金和津貼補貼,領導幹部以工資收入低為由,違規領取年終獎;有的地方財務管理混亂,以報銷餐費形式套取公款;有的地方在簽訂物業出租出借合同過程中違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規定;有的單位結余資金數額巨大,沒有納入財政統管范疇。如果政府幹部,私自將公款借給企業,從企業撈取好處,數額較大,屬於違法犯罪行為。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第七條規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預算編制管理,按照綜合預算的要求,將各項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部門預算。
黨政機關依法取得的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收益和處置等非稅收入,必須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嚴禁以任何形式隱瞞、截留、擠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嚴禁轉移到機關所屬工會、培訓中心、服務中心等單位賬戶使用。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Ⅳ 事業單位可以向第三方借款嗎違規嗎

不可以吧
行政事業單抄位因公襲可以借款給個人。
根據《河南省省直機關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借用公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
借用公款是指省直機關及所屬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務及特殊需要臨時在本單位財務部門借取的款項。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向本單位臨時借調、僱用人員和外單位人員借用公款。
第五條 單位工作人員借用公款必須填寫借款單,列明借款用途、數額和計劃還款時間,經有關負責人審核批准後,到財務部門辦理借款手續。
第六條 借款人員應在公務辦結後10日內,憑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據,及時到單位財務部門辦理報銷結算手續,核銷借款;其他特殊需要借款,要按照計劃還款時間及時歸還。借用公款要逐筆結清,凡以前借款未結清的,一律不得再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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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單位違規出借公款應如何定性處理

單位之間融通資金,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不涉及牟取非法利益,也不涉及歸個人使用。只能說違反了財經紀律或內控制度,不涉及刑法調整范圍(不涉及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貪污罪)。

Ⅵ 公務員不準違規借用公款或公物有哪些規定

《廉政准則》規定

Ⅶ 社區書記違規出借集體資金違反了什麼法規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挪用公款的違紀行為和違反財經紀律的違紀行為分別做出了規定。

挪用公款行為是指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中的共產黨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該行為的構成要件是:行為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的職務廉潔性,也侵犯了公款的佔有、使用、收益權。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行為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由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中的共產黨員構成。行為人主觀上處於直接故意。

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是指《條例》第十一章規定的,違反財經管理法規和紀律,破壞國家財經管理秩序,按照黨紀處分條例規定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行為。該行為的構成要件是: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財經管理秩序。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財經法規和紀律,破壞國家財經管理秩序的行為。行為主體既有單位,又有個人;既有特殊主體,又有一般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需要具體分析。行為人的主觀上多是故意的。

本案中,涉案單位向職工出借公款的行為是否屬於挪用公款行為,應根據違紀行為的構成要件及相關司法解釋來判斷。挪用公款行為在客觀上主要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違反財經制度,不經合法批准,私自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而本案中,該單位出借公款是經集體研究決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工作座談會紀要》的精神,「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將公款給個人使用,或者單位負責人為了單位的利益,決定將公款給個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本案中的涉案單位向職工出借公款的行為是由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的,並非個人決定,因此不存在利用職務之便,私自挪用公款的情形,與挪用公款行為的構成要件不符,對該單位的行為不應認定為挪用公款行為。

該單位的行為是否屬於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應具體分析。財政部曾明確規定「國家預算資金、企業生產資金等所有公款一律不準用於職工借支。」該單位的領導明知此項財經制度,仍違反規定,向職工出借公款,侵犯了國家財經管理秩序,符合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構成要件。

綜上所述,本案中該單位經集體研究,決定將公款出借給職工的行為屬於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應根據本案具體案情及行為人的責任大小認定其行為性質並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還應該根據具體情節確定是否構成單位違紀,同時應及時追回出借的公款。

Ⅷ 借單位公款好久不還違紀,違法

如果抄數額較大,則涉嫌襲挪用資金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Ⅸ 單位借用公款怎麼處理

你確定是借款么?要是借款的話就只能找他要,不給就只能走訴訟,注意兩年的訴訟時效。

Ⅹ 借用公款的還款期限規定國家有沒有統一的標准

一般是三個月。分析如下:

1、對於挪用公款有法定期限,以三個月為限;

2、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所以如果超過三個月就屬於犯罪。

3、對於借款的償還期限沒有法定期限,一般由各單位財務管理制度進行規范。有的是發生支付行為10日內,有的是一個月,有的是三個月,根據本單位的經營管理制度或資金流動的承受力來確定。

(10)單位違規出借公款擴展閱讀:

1、挪用公款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2、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3、三個要件:

(1)行為人實施了挪用公款的行為,即行為人未經合法批准而擅自將公款移作他用。

(2)行為人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經手公款的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

(3)行為人挪用的公款是歸個人使用的,所謂歸個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給、借給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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