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違法犯罪
Ⅰ 不管在什麼情況私自扣押別人車輛都是犯法的嗎
不管在什麼情況私自扣押別人車輛都是犯法,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留機動車、非機動車的,應當當場出具憑證。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侵佔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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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並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被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來接受處理,並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Ⅱ 有意破壞汽車多少錢違法犯罪
故意毀壞財物犯罪刑事立案標准應當是5000元以上,5000元是起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內
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容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即使達不到五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也就是說,即使達不到刑事犯罪立案的標准,這種行為也是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
Ⅲ 私自調查個人車輛信息犯法嗎
這要視情況而定。車輛信息屬於個人信息,是隱私,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如果是私人或單位沒經過車主同意在4s店調查車輛信息屬於違法行為。如果司法部門得到授權進行調差就是合法的,不需要經過車主同意。《刑法修正案九》十七、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修改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 第一百一十一條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第一百一十二條 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Ⅳ 私人堵截行使車輛犯法嗎
非法攔截車輛,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涉嫌非法攔截車輛,影響交專通工具正屬常行駛,是違法行為,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Ⅳ 犯罪嫌疑人借用他人車輛,因違法被捕,請問車輛如何處理
按實際情況,對查封、扣押的財物,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回除查封、扣押、凍答結,予以退還。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Ⅵ 車輛違法行為是其他是什麼意思
車輛違法行為就是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法律法規。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依法可以採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扣留車輛;
(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三)拖移機動車;
(四)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麻醉葯品含量;
(五)收繳物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十三條 採取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二)、(四)、(五)項行政強制措施,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依據及其依法享有
的權利;
(二)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三)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並告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四)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註明;
(五)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註明,即為送達。
現場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實施,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將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種類和依據、接受處理的具體地點和期限、決定機關名稱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輛:
(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五)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
(六)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准嫌疑的;
(七)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八)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
第二十六條 交通警察應當在扣留車輛後二十四小時內,將被扣留車輛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的,不得扣留車輛所載貨物。對車輛所載貨物應當通知當事人自行處理,當事人無法自行處理或者不自行處理的,應當登記並妥善保管,對容易腐爛、損毀、滅失或者其他不具備保管條件的物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錄像後變賣或者拍賣,變賣、拍賣所得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核定乘員、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消除違法狀態:
(一)違法行為人可以自行消除違法狀態的,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自行將超載的乘車人轉運、將超載的貨物卸載;
(二)違法行為人無法自行消除違法狀態的,對超載的乘車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聯系轉運;對超載的貨物,應當在指定的場地卸載,並由違法行為人與指定場地的保管方簽訂卸載貨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違法狀態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違法狀態消除後,應當立即退還被扣留的機動車。
第二十八條 對扣留的車輛,當事人接受處理或者提供、補辦的相關證明或者手續經核實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退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十日;需要延長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至十五日。核實時間自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車輛合法來歷證明,補辦相應手續,或者接受處理之日起計算。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扣留車輛的,扣留車輛時間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一)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駕駛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准嫌疑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五)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十二分的。
第三十條 交通警察應當在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後二十四小時內,將被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具有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至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處罰決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扣留一日折抵暫扣期限一日。只對違法行為人作出罰款處罰的,繳納罰款完畢後,應當立即發還機動車駕駛證。具有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五)項情形的,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至考試合格之日。
第三十一條 違反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將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
拖移機動車的,現場交通警察應當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固定違法事實和證據。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開拖移機動車查詢電話,並通過設置拖移機動車專用標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可以通過電話查詢接受處理的地點、期限和被拖移機動車的停放地點。
第三十三條 車輛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麻醉葯品含量:
(一)對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酒精含量結果有異議的;
(二)涉嫌飲酒、醉酒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麻醉葯品後駕駛車輛的;
(四)拒絕配合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
對酒後行為失控或者拒絕配合檢驗的,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第三十四條 檢驗車輛駕駛人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麻醉葯品含量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由交通警察將當事人帶到醫療機構進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樣;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樣及時送交有檢驗資格的機構進行檢驗,並將檢驗結果書面告知當事人。
檢驗車輛駕駛人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麻醉葯品含量的,應當通知其家屬,但無法通知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對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或者自行車、三輪車加裝動力裝置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強制拆除,予以收繳,並依法予以處罰。
交通警察現場收繳非法裝置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收繳的物品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對收繳的物品,除作為證據保存外,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後,依法予以銷毀。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扣留的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後,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第三十七條 對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的,應當予以收繳,依法處罰後予以銷毀。
對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應當予以收繳,依法處罰後轉至機動車登記地車輛管理所。
第三十八條 對在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其他植物或者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違法行為人送達排除妨礙通知書,告知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後果。違法行為人在規定期限內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處罰並強制排除妨礙。
第三十九條 強制排除妨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實施。無法當場實施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委託或者組織沒有利害關系的單位予以強制排除妨礙;
(二)執行強制排除妨礙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派員到場監督。
第五章 行政處罰
第一節 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四十條 交通警察對於當場發現的違法行為,認為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頭告知其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依據,向違法行為人提出口頭警告,糾正違法行為後放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確定適用口頭警告的具體范圍和實施辦法。
第四十一條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適用一般程序。不需要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現場交通警察應當收集、固定相關證據,並製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實施。
第四十二條 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並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三)製作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四)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被處罰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五)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即為送達。
交通警察應當在二日內將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處罰的依據、處罰的內容、履行方式、期限、處罰機關名稱及被處罰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內容。
第四十四條 制發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
(二)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三)製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並通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接受處理;
(四)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由違法行為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上註明;
(五)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上註明,即為送達。
交通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 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接受處理的具體地點和時限、通知機關名稱等內容。
第四十六條 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處罰決定,應當由兩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詢問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基本情況,並製作筆錄;當事人拒絕接受詢問、簽名或者蓋章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上註明;
(二)採用書面形式或者筆錄形式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三)對當事人陳述、申辯進行復核,復核結果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四)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被處罰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六)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即為送達;被處罰人不在場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送達。
第四十七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的依據、處罰的內容、履行方式、期限、處罰機關名稱及被處罰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一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分別裁決,合並執行,可以製作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
一人只有一種違法行為,依法應當並處兩個以上處罰種類且涉及兩個處罰主體的,應當分別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四十九條 對違法行為事實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處以罰款的,應當自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作出處罰決定;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罰決定;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或者聽證程序結束之日起七日內作出處罰決定,交通肇事構成犯罪的,應當在人民法院判決後及時作出處罰決定。
第五十條 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應當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適用一般程序。
第二節 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五十一條 對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處以罰款,交通警察當場收繳的,交通警察應當在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上註明,由被處罰人簽名確認。被處罰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交通警察依法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本轄區機動車駕駛人給予暫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應當在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機動車駕駛證轉至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違法行為人申請不將暫扣的機動車駕駛證轉至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應當准許,並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第五十四條 對違法行為人決定行政拘留並處罰款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違法行為人可以委託他人代繳罰款。
參考資料http://ke..com/link?url=-#2_5
Ⅶ 車主犯法在看守所負刑事責任,車輛在外面被別人開違章了,車主還要負責違章罰款嗎
駕駛證違章就是交警現場處罰的,車輛違章指的是電子眼或者是雷達測速一類的。車輛違章是指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管理規定的行為。車輛違章後的處罰分為警告、罰款、暫扣駕駛證、吊銷駕駛證、注銷駕駛證、行政扣留,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車輛違法 一般是電子警察拍攝的,比如你開朋友的車闖了紅燈,但是電子警察又看不到是誰開的車,就只能記錄車牌號碼,把這次違法記錄在車上。駕駛員違法信息 一半是交通警察現場給你開的單子,單子上會記錄你的檔案編號等信息,此次違法記錄在駕駛員檔案上。但是,同一次違法只能進行一次處罰,也就是說處罰了車不罰人,罰人不罰車。
Ⅷ 涉車違法犯罪什麼意思
和車輛有關的違法犯罪行為,比方說盜搶車輛,偽造車牌,偽造駕駛證等等
Ⅸ 私改車輛犯法嗎 都改什麼算犯法
即改變車輛結構、構造或者特徵的行為,屬於改裝。
非法改裝的定義是:
未經有權機關批准,擅自改變車輛結構、構造或者特徵,影響交通安全、車輛登記、或者治安管理的行為。
改裝可以分成三種,一種是可以自行決定的改裝;一種是必須審批的改裝;最後一種是禁止的改裝。
貼膜就是個典型的例子。貼膜可以自行決定,不需要審批。但是,如果貼的是鏡面反光遮陽膜,就是禁止的。如果貼膜導致機動車駕駛室前擋風窗玻璃駕駛員視區部位的透射比小於70%,駕駛員作為兩側的窗玻璃的透射比小於50%,也是禁止的。有關機關也無權審批這樣的項目。此外,所有的車窗玻璃都不允許張貼鏡面反光遮陽膜。
對於車輛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要進行改變的,必須經過審批。需要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應當填寫《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提交法定證明、憑證,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做出准予或者不予變更的決定。更換發動機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於變更後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填寫《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提交法定證明、憑證,並交驗機動車。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收回原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收存發動機的來歷憑證。對於准予變更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交驗機動車。
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機動車增加車內裝飾等,都不需要經過批准。
Ⅹ 私人在路上攔截車輛犯法嗎
私人在路上攔截車輛犯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10)車輛違法犯罪擴展閱讀:
化量化自由裁量權標准:
(一)非法攔截機動車,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按代碼50220,罰款500元,可並處15日以下拘留;
(二)非法攔截機動車,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按代碼50221,罰款1300元,可並處15日以下拘留;
(三)非法攔截機動車,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按代碼50222,罰款2000元,可並處15日以下拘留;
(四)非法扣留機動車,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按代碼50230,罰款500元,可並處15日以下拘留;
(五)非法扣留機動車,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按代碼50231,罰款1300元,可並處15日以下拘留;
(六)非法扣留機動車,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按代碼50232,罰款2000元,可並處15日以下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5號)第六條,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罰款或者暫扣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作出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