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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法規違規案例解析

發布時間: 2021-03-01 01:34:40

❶ 建設法規案例分析(急)

你好,首先復,該住宅建築在報制批規劃時規劃部門對此有一定的層高限制,以及其他限制,如外觀風格等。其次,房屋建築工程在設計時均有結構設計,其承載力均在一定的范圍之內,如加蓋一層會涉及到安全問題(因為頂層的樓面實際為屋面,其承載力設計與樓面不同)。最後,我國建設工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更改原有建築設計方案需經原設計單位重新設計並交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方可施工,加蓋樓層實際屬於違章建築。

❷ 求一道建築法規案例分析題`要詳細答案!

案例1某工程合同規定2007.10.30竣工,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先後因下列原因導致關鍵線路中的工程延誤93天.
(1)2007.5.10-5.19日,因設計變更等候圖紙停工10天
(2)2007.5.15-5.25日,因正常陰雨氣候影響施工質量,監理工程師下令停工11天
(3)2007.5.20-7.20日,因承包商設備故障而停工61天
(4)2007.7.15-7.25日.發生了合同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而停工11天.
問題:1)承包商應要求工期延長索賠多少天?為什麼?
2)監理工程師應批准承包商展延工期多少天?為什麼?
3)如果業主仍要求承包商在原定的工期內竣工,監理工程師應如何處理?

答案
因設計變更等候圖紙停工10天
監理工程師下令停工11天
不可抗力事件停工11天 總計32天
以上32天可在工期中順延,在合同約定中,這屬於甲方(業主)的責任范圍;而承包商(乙方)由於自己設備故障而停工的61天,屬於乙方責任范圍,無工期順延理由。
合同規定2007.10.30竣工,承包商只能在此日期順延32天交工,否則,即為違約,應按合同約定中的處罰條款執行。
案例 2
徐某於2002年1月8日與A房地產公司簽訂了一份購房認購書。雙方約定,徐某購買A房地產公司房屋一套,房價款為23.7萬元,同時,雙方在認購條件一款中作出約定:「認購方在簽訂認購書時交納認購定金3萬元,於2002年1月21日至1月30日期間,攜認購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到銷售中心與賣方簽約。如認購方未在認購期限內,與賣方就認購物業一事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則賣方有權解除本認購書的履行,並將認購方已購物業另行處理,且認購方已交定金將不予退還。」後

徐某得知開發商沒有預售許可證後,又提出待開發商取得預售許可證後再簽訂預售合同並付首付款,被開發商拒絕。這種情況下,徐某將A房產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雙倍返還定金6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時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三個:認購書是否有效;3萬元的性質;原告事先是否知道被告沒有預售許可證。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商品房預售必須具有預售許可證,而A房地產公司未取得預售許可證,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認定認購書無效。認購書被確定無效後,定金即失去擔保效力,判決被告返還徐某定金3萬元,駁回徐某要求雙倍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

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認購書約定了定金條款,符合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法律特徵,應視為有效。該認購書中約定的立約定金的生效是獨立的,在主合同之前就已成立。徐某已按認購書的規定交納了定金,故該認購書的效力自其交付定金後即已存在,且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在執行認購書的過程中徐某並無違約行為,導致雙方不能簽訂主合同系因A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無權預售商品房。該責任應全部由A公司承擔。據此,判決A公司雙倍返還徐某的定金6萬元。

案例點評

簽訂預售商品房之前簽訂的認購書或訂購單,其性質有兩種:一是預約合同,即約定將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或預售合同;二是如果認購書或訂購單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方已經按約定收取購房款的,則認購書、訂購書屬商品房買賣合同。認購書或訂購單中約定認購金或定金,雙方並無約定如未能簽訂合同,要求雙倍返還或不退定金等約定的,則認購金或定金只具有預付款的性質。如雙方未達成商品房買賣協議,定金或認購金應退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本案中,徐某和A房產公司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原因是A公司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因此,基於一方的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按定金罰則處理,二審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案例3

黃某訴訟開發商無法辦理土地證糾紛案

原告:黃某

被告:某開發商

事件回放

黃某於2003年3月25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約定購買某開發商商品房一套,總價493252元。黃某於2003年3月26日和2003年6月23日分兩次交清全部房款。由於該房屋是一樓,開發商將門前綠地用柵欄圍住,以總價款57984元單獨賣給黃某。黃某在得知「小花園」無法辦理土地證之後要求開發商退還該款及利息2783元,遭開發商拒絕,無奈黃某訴至法院,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該購買「小花園」的協議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案例點評

開發商認為合同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有效,拒絕退款的行為及一、二審的判決是錯誤的,理由如下:

一、「小花園」所佔用的土地的使用權歸該小區全體業主共有,開發商因其沒有處分權,該買賣「小花園」的協議無效。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業主依法享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當開發商把自己所開發的商品房賣出之後,就不再享有該小區范圍內的任何權利了。假如開發商自己還保留部分房源供自己使用,或者還有部分尾房尚未售出,那也只能以業主的身份享有其與其他業主同等的權利,並承擔同等的義務。該「小花園」佔地實際應為全體業主所共同共有。開發商無權進行處分,依據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應依法確認該合同無效。

二、該「小花園」所佔用地的成本已計入房屋單價之中,開發商不能再次出賣。

依據河南省物價局豫價房字(2002)077號《關於印發〈河南省新建商品房價格行為規則〉的通知》第五條規定,作為公共用地,「小花園」所佔土地成本已計入開發商售房單價之中。換句話說,開發商在賣房款中實際已把「小花園」的成本收回,現在又單獨將「小花園」出售給業主,等於收了業主雙份的款,這顯然是違背基本的法律精神和原則的。

三、該「小花園」用地因無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導致合同無效。

我國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是以變更登記,也就是以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才能生效,該「小花園」用地因為規劃當中是作為小區公共綠地而無法辦理土地使用證,致使該買賣合同無法履行後,致黃某無法達到合同目的。另外,該買賣行為侵犯了其他業主的共有權,因此應認定為無效。

❸ 違反規劃許可建設常見情形有哪些

你好,違反規劃許可,建設的常見情形有,違規建設項目工程

❹ 建設法規案例分析,求大神解答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對「房屋必須經竣工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這一點並沒有異議。爭議的焦點在於:是取得了《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就可以交付使用了,還是必須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後才能交付使用;更進一步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到底誰說了算,是開發商還是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事實上,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制度在2000年初隨著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頒布實施發生了很大變化。2000年1月10日《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是由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組織實施的,驗收合格的標志是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出具的《單位工程質量等級評定證書》,如果該證書評定的等級為合格或優良,則房屋具備交付使用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是否合格由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一家說了算。《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後,組織竣工驗收的責任(權利)落到了建設單位(即開發商)的頭上。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建設工程竣工報告由施工單位提供——筆者注)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這條規定的組織驗收單位與以前規定的完全不同,建設單位而不是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或其他單位,可以而且「應當」組織相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這一規定實施後,在實際竣工驗收工作中,開發商的意志起了很大的主導作用,開發商取得竣工驗收報告比以前容易得多。有些人一方面對法律的這種變動不了解,另一方面在習慣上認為房屋竣工驗收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事,只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出具的驗收合格證明才是最權威的,開發商無權組織驗收,開發商的驗收報告不可信,因此產生糾紛。
另外,《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還規定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這也使一些人,象本案中的趙先生,對工程竣工驗收的效果產生了誤解,認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必須經過備案後才算有效,房屋才能交付使用。該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其實,這種備案制度的作用在於對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工作進行監督,而不是重新做一次權威的竣工驗收報告,也不是對竣工驗收報告進行批准。而且,該條例第四十九條還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這一規定在說明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的作用的同時,也再一次表明了在竣工驗收合格後備案之前房屋就可以交付使用了,否則就沒有「責令停止使用」一說。
綜上所述,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不是房屋交付使用的前提,只要建設單位(開發商)組織了竣工驗收並且取得了合格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就滿足了將房屋交付使用的條件。但是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也不是開發商一家說了算,還必須經過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備案,如果在備案時發現了在驗收過程中的不法行為,驗收報告就要作廢,並停止將房屋交付使用,重新組織驗收,責任單位還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具體到本案中,開發商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通知了趙先生辦理收屋手續,並在之前已經依法進行了竣工驗收取得了合格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符合交付使用的條件,開發商不應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❺ 土地田地規劃有關的建設法律法規與案例分析論文

拆遷補償中規定:土地價格 房子價格 周轉費=補償費。 有土地證也就證明你有權獲得土地價格賠償。有了土地證證明你的房子也是合法的建築,會得到房子的賠償(但是必須有房產證,沒有的話拿土地證去補辦),周轉費是拆遷之後補償之前的過程中這幾個月給你帶來的不方便也就是說你沒有房子住了給的錢。要想得到3個補償必須有土地證,現在明白土地證在拆遷過程中的重要性了吧?
房子補償:房子成本-房子折舊,會有專業的評估師來定價的。我也不細說了,主要說土地補償。
土地證分:1集體土地使用權證(也就是宅基地證),2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也就是大家口中說的國有土地證),
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補償:農村集體徵收農田後招標拍賣出來的價格。比如拍賣價1畝20萬,補償集體土地使用權證也不得低於1畝20萬。
重點部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還有分類:1劃撥,2出讓。(打開你的土地證仔細閱讀)
如裡面寫有:劃撥土地多少平方,就能確定土地是國有劃撥土地,沒有交出讓金不能拍賣。
如裡面寫有:出讓土地多少平方,就能確定土地是國有出讓土地,交了出讓金的可以拍賣。
劃撥的國有土地補償:大概和交出讓金的錢差不多。
出讓的國有土地補償:不的低於近期拍賣價格。
要想拿到最多的補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必須是出讓的。

比如當地出讓國有土地拍賣價是已200萬一畝成交,補償拆遷范圍內的出讓國有土地不的低於200萬一畝。
比如說當地出讓國有土地的拍賣價是200萬一畝成交。已拍賣價格的3%_5%補償拆遷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一畝也大概是10萬左右。
土地證是什麼類型的直接關繫到補償的多少。
自己去打聽近期本地的拍賣出讓國有土地價,已上的資料算算自己大概能有多少補償。
補充:比如房子花了30萬建成,現在7成新,房子補償會是21萬。
周轉費就是點生活費

註明:本人以上所寫只是本人關注拆遷補償問題看了些資料.報道和個人觀點綜合分析,不能作為法律依據,以及追究本人的責任

❻ 違反建築法規的案例

近些年來,我國住房城鄉建設事業蓬勃發展,為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和改善民生作出了重要貢獻。
一是,城鎮化進程快速推進。城市建設取得了歷史性的輝煌成就,2011年城鎮化率達51.3%。
二是,建築業的地位日益顯著,對國民經濟貢獻突出。建築業企業7萬余個,建築業企業從業人數4千餘萬人。其中,特級企業265個,一級企業8035個。為促進就業、拉動經濟增長作出巨大貢獻。
三是,城鄉居民住房條件和生活環境得到明顯改善。城市人均住宅建築面積約30平方米,農村人居住房面積33.6平方米。而1978年城市人均住宅面積6.7平方米,農村人均住房面積8.1平方米,均增長了4倍多。住房質量、住房成套率、配套設施與環境大為改觀。
四是,法律法規逐漸完善,管理制度已經形成並逐漸成熟。
工程建設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
1、一些領導幹部利用職權插手干預工程建設,索賄受賄;
2、一些部門違法違規決策上馬項目和審批規劃,違法違規審批和出讓土地,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提高建築容積率;
3、一些招標人和投標人規避招標、虛假招標,圍標串標,轉包和違法分包;
4、一些招標代理機構違規操作,有的專家評標不公正;
5、一些單位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違規征地拆遷、損害群眾利益、破壞生態環境、質量和安全責任不落實;
6、一些地方違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原則,亂上項目,存在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脫離實際的「政績工程」和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豆腐渣」工程。
上海11.15火災案
「上海11.15火災」
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58億元。分別判處高偉忠等26人有期徒刑。(2010.11.15)
上海蓮花河畔景苑傾覆(2009.6.27)
哈爾濱陽明灘大橋坍塌
(2012.8.24)
「瘦身鋼筋」問題
西安市建築工程使用「瘦身鋼筋」問題。201O年11月媒體報道西安市存在使用「瘦身鋼筋」問題,我們調查發現,當時,西安多個工地存在使用「瘦身鋼筋」問題。
第一部分 法律基本知識
第二部分 建築法及相關法律制度
第三部分 建築工程多發問題及案例
第一部分 法律基本知識
1.2 法的適用規則
1、層級效力原則
2、新法優於舊法、特殊法優於一般法原則
3、不溯及既往原則
1.3住房城鄉建設法律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常用行政法規18部,部門規章101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法律體系框圖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1997.11)
《注冊建築師條例》(1995.9)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1)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11)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2000.9)

❼ 違法使用土地建設案例

土地違法典型案件公開案例 一、原曲江縣(現曲江區)政府違法違規徵收佔用土地建設曲江工業城案 2004年土地治理整頓期間,曲江縣政府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未辦理農地轉用審批手續情況下,非法批准使用原國有農用地進行園區建設,造成978畝國有農用地被佔用。韶關市國土資源局在未認真審核的情況下,批准曲江縣補辦征地手續14宗,造成實際佔用農村集體土地474畝,構成了非法批准征地行為。有關責任人分別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曲江區委書記譚章明、區長闕定勝、原縣長練建秋等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曲江區主管副市長朱福昭行政記大過處分;原韶關市國土資源局局長李德軍行政警告處分;曲江區國土資源局局長楊國富行政降級處分的決定。 二、茂名市省道S283線高州路段改建工程違法用地及不依法進行征地補償案 2003年4月至6月,茂名市公路局和省道S283線高州段工程指揮部在沒有辦理任何用地手續的情況下實施征地。共非法徵收土地面積1836畝,其中水田754畝,旱地853畝,山地229畝。2004年2月S283線開始動工建設。造成未批先用的違法用地事實。省政府決定,茂名市紀委分別給予當時茂名市公路局副局長王廣行政警告處分;高州市委副書記盧昌華、高州市委常委陳興權黨內警告處分;高州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盧子朝行政記過處分。 三、東莞市虎門鎮陳村經濟聯合社非法出讓耕地使用權案 2002年8月,東莞市虎門鎮陳村經濟聯合社在未經有關部門同意並審批的情況下,由時任東莞市虎門鎮陳村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的陳連安主持召開村委和村黨委會議,決定將本村土名為「老草塘」及「出巷口」兩幅農用耕地的使用權10萬平方米以每平方米60元出讓給周福輝使用。200年10月到2004年10月,周福輝在未辦理有關用地手續和建設用地手續的情況下,非法佔地建廠房並出租牟利。在建設過程中,市國土資源局多次對此發出責令停工通知書,但周福輝仍授意工程隊繼續施工,致使21.3畝農用耕地遭到毀壞,不能恢復農用性質。2005年6月,將此案移送東莞市公安局立案偵查,2005年11月,東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陳村經濟聯合社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追繳陳村經濟合作社違法所得人民幣240萬元,並處罰金人民幣43萬元;陳連安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周福輝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我是非常用心回答的,請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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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尋一則違反建築法規的案例.

案例一:
北京市房山區青龍湖鎮青龍頭村村民委員會、經濟聯合社與北京金地雅房內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容以下簡稱金地雅公司)合作,在未辦理任何立項、規劃、用地、建設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於2006年3月至9月中旬期間,實際佔用土地326.12畝(含耕地127.39畝),開工建設144棟各類建築物及配套道路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定,經2007年3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1次市長辦公會審定,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及市規劃委對上述144棟違法建築物拆除85棟。現85棟違法建築已經予以拆除。2007年11月2日,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案件查處工作已結案。另外,市監察局、市規劃委、市建委和市工商局等市聯合調查組各成員單位也按照各自職責,對該案涉及單位、人員進行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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