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處分決定不服
1. 《黨內監督條例》規定,黨員、黨組織對處理決定不服時應如何處理
黨員、黨組織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黨組織申訴。有關黨組織應當認真復議、復查,並作出結論。如仍有意見,可以向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申訴。
2. 受黨紀處分的黨員不服決定提起申訴以後,紀委應該怎樣處理有正式的文件嗎
重新復查,黨章里有規定(六)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專參加和進行申辯屬,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
(七)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復。
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都無權剝奪黨員的上述權利。
第四十四條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要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復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3. 黨員對黨組織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
黨員對黨組織來作出的處自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黨組織提出申訴,上級黨組織接到申訴後通過調查後在半年內應當對你的申訴結果有一個回復是否對你的處分有無不妥,是否對你的處分有無變更,有則會通面通知所在支部從新進行討論,否則會是否保持原支部意見作出批示。
4. 黨員能否對黨的紀律處分表示不服
黨員抄當然有權利對自已受到不公平的紀律處分而表示不服。不知道你受到的是什麼樣的紀律處分?一般情況下,黨的內部事宜只要所處的事件沒有上升到法律所管轄的范疇,就由黨的政策來調整。如果你是國家工作人員還有公務員法,以及檢察官法、法官法、職業道德等等相關法律和政策也可以來調整黨員的違紀行為。有的時候黨員不一定是國家公務員,只是黨員,或者沒有國家工作人員公職的,就不受相應公務員法管轄,而是受到其它相關政策來管理。但無論怎樣只要是黨員有了違紀行為就會受到黨的紀律處分,如果你沒有違紀而你卻受到不公平的紀律處分,那你就一定要據理力爭。歷史告訴我們被冤枉的好人好黨員也不是沒有,因此建議你不卑不亢做好自己。只要行得正事情一定能公正解決。
5. 黨章規定黨員對黨組織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什麼
可以向上一級黨組織申述。
6. 黨員,黨組織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哪一部門申訴
黨員,黨組織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哪一部門申訴?
可以向該黨組織黨支部或者上一級黨委申訴、可以向你單位、工廠、社區等黨組織上一級就是縣市區省四級黨委申訴。
7. 黨員對黨組織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____,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
這其實是非常簡單的,我們知道那完全是可以提出來,這些東西了沒有問題。
8. 黨內警告處分本人不同意,怎麼申訴
可以申訴。
《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一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條、第四十二條規定,實施黨紀處分,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實施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給予黨員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不需要本人簽字。但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訴,並可以在送達的處分決定上說明。
9. 本人對黨內警告處分處分決定不服的,幾日內可提出上訴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沒有規定本人對黨內警告處分處分決定不服的申訴期限,在處分下達後即可提出申訴。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如下:
第四十二條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及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9)黨員處分決定不服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三十八條規定:
黨組織對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應當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這應該是黨組織對違紀黨員處理的基本原則。在具體實施過程中,要堅持做到以下點:
(1)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實施黨紀處分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以違紀事實為根據,以黨的紀律為准繩,使所給予的紀律處分與違紀錯誤的性質、情節相適應。
(2)堅持從嚴治黨的原則。從嚴治黨是加強黨的建設的一貫方針,也是實施黨紀處分的一項重要原則。堅持從嚴治黨的原則,必須做到:黨的各級組織必須維護黨的紀律;對違犯黨紀的行為必須嚴肅處理。執紀必嚴,違紀必究。
(3)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嚴格按照黨內的有關制度和程序辦事。不論對任何黨員的紀律處分,都必須按照處理黨內違紀案件的批准許可權,由黨的組織或紀律檢查機關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和批准。
(4)堅持黨員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任何黨員的權利都受紀律的保護,任何黨員的行為都受紀律的約束,任何黨員的違紀錯誤都必須受到紀律的追究。黨內沒有凌駕於紀律之上的特殊黨員。
(5)「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在執紀工作中,懲前毖後,就是指對違犯了黨紀的黨員,一定要不講情面地指出其錯誤。
一定要按照黨紀的規定給予恰當的紀律處分,以便使後來的人們引以為戒,不犯錯誤,少犯錯誤。「治病」的目的,是為了「救人」,任何犯錯誤的黨員,只要他不諱疾忌醫,不堅持錯誤,積極改正錯誤,就是好同志。
參考資料:共產黨員網—《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