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館車輛違章
㈠ 為什麼大使館的車在中國的道路上就可以隨便違章[交警不管]
大使館的車在國內道路上也不能隨便違章,出現違章等行為依舊會被處內罰。根據《容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各使館機構人員負有尊重中國法律的義務。禮賓司謹請各機構要求有關人員,遵守中方交通法規,接受交警指揮,違章後接受處罰。
駕駛使館車輛因交通違章被罰滿十二分人員,根據中國的法律法規,其駕駛執照將被暫扣,在通過中方交通法規考試後,方能恢復使用駕駛執照的資格。
(1)使館車輛違章擴展閱讀: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也明確規定了,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交通警察認為應當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收集的證據,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的,送達至其所在機構。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驗、鑒定的,其損害賠償事宜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㈡ 使館車違章交警能管嗎
你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兒的車違法了都要管的。
㈢ 領事館的車交警可以查嗎
交警查車,可以抄查駕駛證、行駛證、身份證。
交警的職責:
1、負責對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規劃,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對傷殘程度進行重新評定、對車輛損失的程度進行重新鑒定;
2、負責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注冊登記、核發牌證、轉籍、過戶、轉出、轉入等;
3、負責機動車駕駛證的核發、補發,並負責機動車駕駛員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試;
4、面向社會,面向群眾開展交通法律、法規、交通安全宣傳;
5、負責交警部門科技項目的開發、科技設施的管理、維護工作;
6、負責道路的巡邏,糾正交通違章,維護交通秩序,處理突發事件,配合開展警衛工作。
㈣ 使館車輛交通違規以後怎麼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使館車輛違規後可免於處罰。
但是使館車輛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是不能豁免的,賠償事宜是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具體規定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條 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交通警察認為應當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需要檢驗、鑒定車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徵得其同意,並在檢驗、鑒定後立即發還;其不同意檢驗、鑒定的,記錄在案,不強行檢驗、鑒定。需要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進行調查的,可以約談,談話時僅限於與道路交通事故有關的內容;本人不接受調查的,記錄在案。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收集的證據,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的,送達至其所在機構。
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驗、鑒定的,其損害賠償事宜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㈤ 外國駐北京大使館的車輛 07年的2個違章 今年檢車 違章去哪交罰款 去哪檢車
登陸北來京交自通管理局網站查詢
www.bjjtgl.gov.cn
㈥ 大使館的車違法交警可以處理呀
開罰單可以
但是扣車、拘留、質詢、審判都不行
所以,遇上使館車輛違法的,交警只能開罰單。
當然,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交警可以提請外事部門處理。對應國家會考慮實際情況,如果的確很嚴重,也會放棄外交豁免。放棄了外交豁免,那外交官就是個普通的入境公民,是會接受審判並可能會被判刑的。
如喬治亞駐美的一名外交官曾經造成嚴重交通違法,造成1死4傷。後來喬治亞應美的要求,放棄了該外交官的豁免權。這名外交官最終被判刑並服刑。
㈦ 外國駐北京大使館的車輛 07年的2個違章 今年檢車 違章去哪交罰款 去哪檢車!
如果是在網上看到的違章可以到就近的交通執法隊開罰單後交罰款。交完罰款再到就近的檢測廠檢車。
㈧ 護照可以辦交通違章嗎
你好,查詢車輛違章情況,你可以登錄交管局網站查詢的,需要輸入車牌回號,發動機答號後四位,另外你可以撥打114進行交通違章查詢確認很簡單的。還有工商銀行手機銀行開展了交通違章確認及繳納業務很方便的。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追問,滿意還請盡快將我的回答選為滿意確認答案
㈨ 領事館的車違章了,交警可以處理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使館車輛違規後可免於處罰。
但是使館專車輛如果屬發生交通事故是不能豁免的,賠償事宜是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具體規定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條 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交通警察認為應當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需要檢驗、鑒定車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徵得其同意,並在檢驗、鑒定後立即發還;其不同意檢驗、鑒定的,記錄在案,不強行檢驗、鑒定。需要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進行調查的,可以約談,談話時僅限於與道路交通事故有關的內容;本人不接受調查的,記錄在案。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收集的證據,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的,送達至其所在機構。
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驗、鑒定的,其損害賠償事宜通過外交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