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現資金不得違規
A. 票據貼現後資金管理有何規定
這樣應該沒什麼問題,企業貼現資金後,暫時不用也是正常,只是企業能夠付息貼現為銀行做存款,銀企關系很和諧啊
B. 合同法規定:借款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但銀行卻貼現貸款,這不違法嗎
合同法是借款,是你向銀行借錢。但票據貼現不是借款,你手中的票據是一種遠專期的、有支付屬保證的有價證券,比如這張票據明天到期,你明天就能得到票款。所以,你將票據轉讓給銀行,是一種對價交換,這與一般的貸款是不同的。因為銀行要在遠期才能得到票款,所以他收取貼現利息是正常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你。
C.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是否合法
不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劵、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3)貼現資金不得違規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三十八條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第三十九條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並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
第四十條 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第四十一條 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三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回單上應當記明匯票提示承兌日期並簽章。
第四十二條 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並簽章;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
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前條第一款規定期限的最後一日為承兌日期。
第四十三條 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第四十四條 付款人承兌匯票後,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D. 票據法中對貼現資金的用途有什麼規定
沒有具體的規定,票據貼現資金不同於企業貸款資金,需要受到銀行監管。
如果有需要貼現的話可以到融資線平台上參考一下市場報價,上面的報價機構挺全的
E. 稅法關於貼現費用的相關規定
《支付結算辦法》(銀行[1997]393號)第六條規定:「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回算的中介機構。答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機構經營支付結算業務。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作為未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主體從事支付結算業務屬於一般違法行為。 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47號)的規定,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二)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三)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因此,向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票據貼現的中介機構,從事票據貼現業務,是一種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產生的貼息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 基於以上政策分析,匯票持有人向非金融企業貼現票據所產生的貼現利息,是一種違法支出,是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的。因此貴公司可以在財務費用中列支,但所得稅匯算時應作納稅調增處理。
F. 銀行給企業貼現後,貼現資金流入個人賬戶算違規嗎如果違規有沒有具體的哪條規定和依據
銀行給企業貼現後,貼現資金流入個人賬戶是否算違規,要看流入對象而定。如回果流入老闆或財務人答員,明顯的公款私存,當然違規;如果從企業結算戶支付采購款給供貨商個人賬戶或者給員工開工資,這都是正常用途,不違規。
G. 私人做承兌匯票貼現是不是違法的啊
是違法行為。
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申請人只能是依法登記注冊並有效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私人是不具備資格的,這屬於非法經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7)貼現資金不得違規擴展閱讀
私人做承兌匯票的貼現處罰案例:
男子經不住高額返點的誘惑,為朋友開具無資金保證的商業承兌匯票。後朋友以兌換商業承兌匯票套現的方式,騙取十堰某公司共計人民幣300餘萬元。11月12日,犯罪嫌疑人張某因涉嫌金融票據詐騙被湖北十堰東岳警方抓獲。
現年40歲的張某是江蘇省無錫市人,與好友羅某因飯局結識為好友。2015年8月,羅某找到張某,稱打算做鋼絲貿易生意,可目前資金周轉緊張。於是請張某幫忙開1000萬的商業承兌匯票用以抵押。
張某起先很猶豫,但在羅某向其分析了鋼絲生意的市場前景,以及自己的資金情況,並承諾年後一定歸還,還能返還3.5%的「好處費」時,張某動了心。於是,張某讓會計開了2張共計1000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給了羅某。幾天後,張某先收到了羅某打來的10萬元「好處費」。
就在張某坐等收錢的時候,好友羅某因利用這些承兌匯票,以兌換商業承兌匯票套現的方式,騙取了十堰某公司共計人民幣300餘萬元,後詐騙行為敗露被警方抓獲。此後,牽涉其中的張某也因無實際支付能力,承兌匯票無法兌現,而被警方確定為網上追逃人員。
犯罪嫌疑人張某被網上追逃期間,民警並沒有停止對其進行追捕工作,多次趕赴張某位於無錫市的老家,對其家人進行思想工作,勸說張某投案自首,但其並未投案。
11月12日,十堰東岳警方得到線索,張某在無錫市高鐵站購票乘車時,被當地鐵路警方抓獲。辦案民警立即趕赴無錫市將張某帶回審訊。經審訊,犯罪嫌疑人張某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H. 資金違規進入股市是不允許的。請問這種違規的方式有哪些
銀行資金違規進入股市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
一、企業與券商簽訂股票買賣委託協回議,將貸款直接轉入股市。答
二、簽發無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並進行貼現,將貼現資金轉入股市。銀行的主要做法是通過為企業簽發銀行承兌匯票,由企業將承兌匯票貼現,進而套取資金轉入股市。
三、擅自延長資金拆借時間將銀行資金拆借給券商。
來源:全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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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貼現資金禁止的用途
貼現是指將銀行承兌匯票兌換成現金,可以用來歸還銀行借款,對用途沒有具體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