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發放福利成因
㈠ 福利違規發放員工是否要退還
單位違規發放福利的主體應當是單位,也就是企業或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以及主要責任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職工不應當在這一事件中承擔責任,充其量也就是退回獎金、實物
㈡ 非黨員公職人員違反八項規定的違規發放福利的怎麼處理
「人情風」緣於民俗「人情」,表面看是民風不純,根子卻是黨風不正。問題發生在民間,源頭卻在黨員幹部。整治「人情風」,除了在全社會倡導節儉之風外,更須嚴管黨員幹部,才能抓住要害,堵住風源。 一方面,要從加強思想教育入手,強化黨員幹部自我約...2622
㈢ 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該如何解讀
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是2013年6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令第31號公布的針對違規發放津貼行為的處分規定。該《規定》共18條,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是2013年6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令第31號公布的針對違規發放津貼行為的處分規定。該《規定》共18條,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津貼補貼只要是國家統一規定的還會發,違規的發放形式包括:
1.自行新設項目或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
2.超過規定標准.、范圍發放津貼補貼
3.違反有關公務員獎勵規定,以各種名義向職工普遍發放各類獎金
4.在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並發放補貼後,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
5.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
6.違反規定擅自提高標准發放改革性補貼
7.超標准繳存住房公積金
8.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
9.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
10.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
㈣ 哪些行為屬違規發放津貼補貼
根據《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以下行為屬違規發放津貼補貼。
1、自行新設項目或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
2、超過規定標准、范圍發放津貼補貼。
3、違反有關公務員獎勵規定,以各種名義向職工普遍發放各類獎金。
4、在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並發放補貼後,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
5、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
6、違反規定擅自提高標准發放改革性補貼。
7、超標准繳存住房公積金。
8、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
9、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
10、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
拓展資料
津貼補貼問題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我國機關事業單位法定工資標准相對較低,且在全國范圍內標准統一。考慮到我國區域發展不平衡,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差異較大,因此,國家允許各地根據本地經濟發展、財力狀況調整津貼補貼。
由於有關規定不明確,某些環節缺乏有效監督,一些地方和單位津貼補貼發放逐漸失序。地方和單位在國家統一工資政策外普遍自行設定津貼補貼,名目繁多,資金來源不規范,水平相互攀升,不僅違反了國家財經紀律,導致收入分配不公,而且容易影響公務員隊伍的穩定,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
㈤ 單位違規發放福利,職工該承擔什麼責任
已回復
㈥ 違規發放福利被處分的領導到底冤不冤
這沒什麼冤不冤的。因為公職人員必須遵守國家規定、不得違反,違反了就會有相應的懲罰。就像有些事情是合情的,但卻是違法的。
㈦ 怎樣判斷發放過節福利是否違規到底能發哪些福利
幾個例子:
借:應付職工薪酬---節日福利費
貸:銀行存款/現金
借:銷售費用---節日福利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節日福利費
借:管理費用---節日福利費
貸:現金
禮品如果是自產產品有點復雜,要視同銷售,結轉成本,計提增值稅。
另外這種禮品發放仍然屬於工資性收入,要計提個人所得稅。
發放禮品,嚴格的說可能不能視為福利費,如果國稅要求嚴格的話,計算所得稅應納稅額的時候可能會要求調增。
根據中央改進工作作風「八項規定」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不得違規發放過節費及其他節日福利。
㈧ 為什麼國企發放員工福利屬於違規
國企的工資都是定額,有計劃的。
現在發福利,你覺得錢是從哪裡出來的
㈨ 我因違反了中央八項規定,給單位職工違規發放福利而被判續刑,請問對
從條例上看,它和之前的條例比起來有三個特點:一是紀法分開:70多項與法律重合內容刪除,黨紀嚴於法律。條例修訂: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紀嚴於法。修訂刪除了70餘條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重復的內容。修訂後,條例從原來的3編、15章、178條、24000餘字縮減為3編、11章、133條、17000餘字。二是劃定紅線:強調追責,明確6類「負面清單」。條例修訂:強化「負面清單」作用,將原有條例規定的10類違紀行為梳理整合、科學修訂為六類: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把黨章關於紀律的要求具體化,並在分則各章中按照同類相近和從重到輕的原則進行排序。三是十八大以來成果制度化:方向精準,體現從嚴治黨常態化。條例修訂:將十八大以來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落實八項規定、反對「四風」等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制度化、常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