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繳違規所得
❶ 鄉鎮紀委收繳的黨員違紀所得應該交到哪裡
鎮財政所或縣級財政局國庫
❷ 對被審查人違紀所得款物,應當怎樣進行處理
《黨紀處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於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內濟利益,應當容收繳或者責令退賠。」《工作規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對被審查人違紀所得款物,應當依規依紀予以沒收、追繳、責令退賠或者登記上交。」對涉嫌犯罪所得款物,應當隨案移送司法機關。「對經認定不屬於違紀所得的,應當在案件審結後依紀依法予以返還,辦理簽收手續。」
❸ 紀委對違紀財物的收繳如何辦理
第一:確定違紀所得;
第二:直接把違紀資金收歸國庫,,具體與財政局協商辦理;
第三:按各自標准返還相應資金。
❹ 依法沒收的違法所得和罰款應如何處理呢
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六條 作出罰款襲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❺ 法律條文中「違法所得」與「非法所得」辨析
只要闡明違法和非法即可唄,500字。從大體上看,非法和違法是兩個相近似的概念。版但權還是有所不同的。非法的相對概念是合法,而違法的相對概念是不違法。如果直接區分非法與違法是很難的,但如果區分非法和違法的概念是以區分合法和不違法是否屬於同種范疇的概念的方法就很容易了。所以,違法可以認為是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和約束性規定,如犯罪和治安行政案件,而非法則可以理解成為法律規制以外的行為,如政府違憲等等。違法行為的法律後果往往是適用刑法和治安處罰法或其他部門法中的懲罰條款,而非法行為的後果往往是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
❻ 如何規范審計收繳處罰款項解繳入庫
近幾年,隨著審計工作的不斷深化如何收繳被審計單位的違紀資金和對其違紀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罰,成為擺在審計機關面前的一個突出問題。
當前審計收繳及處罰
違紀款項環節存在的問題
目前,各級審計機關在處理違紀資金,收繳處罰違紀款項方面,主要是採取了以下兩種措施:
一是分別設立「審計繳款專戶」。各地設立的繳款戶雖然形式不盡相同,但具體收繳款方式大體一致,其操作方法主要是:審計機關根據審計發現的問題,向被審計單位作出審計處理和處罰決定書,同時下發審計機關印製的「審計繳款書」,要求被審計單位將違紀款項繳入「審計繳款專戶」,繳入專戶的違紀資金既包括偷漏的各種稅款、違法所得、應當上繳的收入,也包括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紀違法行為的罰款等。這種做法既違反了審計署有關清理和撤消審計繳款過渡戶的規定,也違反了財政部門關於清理財政待解戶的相關通知,還與國務院近幾年出台的對罰沒款項必須實行繳罰分離的原則以及罰款必須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專用罰款收據等規定相悖。
二是要求被審計單位將違紀違法資金就地繳入當地稅務機關,同時將審計決定抄送當地稅務機關。因目前審計機關查出的違紀違規問題,大部分是少繳的各種稅款,因此這種收繳方式的做法主要是根據審計發現的問題,作出審計決定書,並在審計決定書中要求被審計單位,向當地稅務機關補繳查出的各種稅款。但是,這種繳款方式顯然存在諸多問題:第一,使審計機關成了第二個稅務局,也往往造成重復檢查;第二,審計機關查補稅款,稅務機關隨後收稅,降低了審計的權威;第三,因繳款使用的是稅收繳款書,並且大都隨當年應繳稅金一並繳納(審計收繳一般為上年度甚至是以前年度少繳的稅款等),對其是否認真執行了審計決定很難確定;第四,沒收的違法所得、處以的罰款無法收繳,客觀上造成應該收繳的沒有收繳,應該罰款的沒有罰款;第五,將審計決定書抄送稅務機關缺乏法律依據。
另外,上述兩種繳款方式既不便於審計機關對收繳處罰款項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准確統計,無法隨時掌握情況,也不利於監督檢查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更不便於根據發現的問題,為各部門提供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真實、詳盡的參考資料。
在財政部門增設「審計繳款」科目
統一全國審計收繳處罰款項解繳入庫辦法
為促進審計工作的開展,全面准確地反映審計成果,體現國家審計的威懾力,監督審計決定的執行和落實,建議審計署、財政部以及中央金庫,比照工商、技術監督、公安、商檢、海關等部門罰沒收入解繳辦法,統一出台審計收繳處罰款項解繳入庫辦法,將審計繳款做為各級財政部門的一項收入,按照財政管理體制上繳。具體做法是:在國家預算收支科目中增設「審計繳款」的收入科目,統一印製審計收繳、處罰專用繳款書(樣式可以比照財政收入繳款書),由各級審計機關根據審計決定書,將涉及到的應該收繳的有關偷漏的稅金、違法所得、違法收入、罰款等款項,填寫審計繳款書,由被審計單位在規定的時限內分別直接繳入各級財政。在財政統一設立繳款科目的法律依據至少有以下幾點:
第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要求。審計法第六章「法律責任」中第四十五條規定: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限期退還被侵佔的國有資產,以及採取其他糾正措施,並可依法給予處罰。上述原則規定,要求審計機關必須採取一定的措施,以保證審計收繳款項的足額入庫。
第二,是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的具體執行措施。 1997年國務院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是《審計法》規定的審計工作基本原則的具體化,是審計機關依法獨立開展審計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據。在其第六章「法律責任」第四十九條中,明確規定了審計機關對拒絕審計、阻礙檢查的行為,可以對被審計單位處以罰款;在第五十二條中,又明確了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法取得的財產,進行責令限期繳納、上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責令限期退還被侵佔的國有資產和違法所得等處理的強制性規定;在第五十三條中,還規定了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進行審計處罰的具體數額,即: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倍以下的罰款,等等。審計機關要實施上述的處理處罰規定,就必須要建立收繳、罰款的具體措施,而統一收繳辦法便是當前亟待解決的首要問題,是落實實施條例相關規定的有效辦法。
第三,符合國務院《關於加強審計執法幾個問題的通知》(國發〔1991〕45號)文件的規定。這份 1991年發布的「通知」中已經明確:「審計機關查處應當上繳中央財政的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資金,全部繳入中央金庫設立的審計收入過渡科目,以利於督促檢查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結論和決定。具體辦法,由審計署、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商定。」因此,出台辦法,明確審計繳款方式,設立收入科目,印製統一收據,也是符合上述文件規定精神的。
❼ 國家收繳違紀的資產是怎麼處理的
對貪污腐敗收繳的錢和實物一律折現收回並入國庫的。
國家法律已有明確規定,回按照刑法規定,「答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對違紀所得款項有沒收、追繳和責令退賠三種方式。沒收的應一律上繳國庫,對於追繳或責令退賠的款物,依法不應當退回、退賠,或者是因為客觀原因不能退回、不能退賠的,也是應當上繳國庫。
此外,對於上繳國庫的財物,如果是錢款的話,就由紀檢監察機關直接上繳國庫;如果是物品,就要由相關的部門通過拍賣等方式,變現以後把變價款上繳國庫。</ol>
❽ 紀委不是司法機關,為什麼有權利收繳違法所得經常看電視上這么說
您好!紀委可以依據黨的紀律、規定等對員工依法處理,包括收繳黨員的違紀所得;黨員違法的,應當依照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否則,涉嫌違法。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
❾ 收繳違法所得要不要下處罰決定書
要下處罰決定書
沒收、收繳和追繳的區別的主要區別是性質不同。
沒收屬於行政處罰。
收繳、追繳都是公安機關對涉案財物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都不是行政處罰。
❿ 收繳違紀所得拒不執行的怎麼辦
你好,很高興能夠為你解答這個問題。遇到執法時拒不執行。可參照我國法律限於警告,如果經警告不聽者可以採取拘留等刑事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