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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源違章

發布時間: 2021-02-28 09:23:35

A. 什麼原因會造成違章用電

1)擅自改變用電類別
(2)擅自超過合同約定的容量和用電
(3)擅自超過計劃分配的用電指標
(4)擅自使用已經在供電企業辦理暫停使用手續的電力設備,或者擅自啟用已經被供電企業查封的電力設備
(5)擅自遷移.更動或者擅自操作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控制裝置.供電設施以及約定有供電企業調度的用戶受電設備
(6)未經供電企業許可,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者將自備電源擅自並網. 依據電力法對違章用電竊電行為的處理有關規定
電力設施受國家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危害電力設施安全或者非法侵佔、使用電能。
用戶用電不得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
對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供電企業有權制止。
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阻礙電力建設或者電力設施搶修,致使電力建設或者電力設施搶修不能正常進行的;
2. 擾亂電力生產企業、變電所、電力調度機構和供電企業的秩序,致使生產、工作和營業不能正常進行的;
3. 毆打、公然侮辱履行職務的查電人員或者抄表收費人員的;
4. 拒絕、阻礙電力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並處應交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第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盜竊電力設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電力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條或者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供電營業規則中關於違章用電或違約用電的有關規定
一、違約(違章)用電行為及處理
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正常供用電秩序的行為,屬於違約用電行為。供電企業對查
獲的違約用電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有下列違約用電行為者,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 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擅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的,應按實際使用日期補交其差額電費,並承擔二倍差額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使用起迄日期難以確定的,實際使用時間按三個月計算。
2. 私自超過合同約定的容量用電的,除應拆除私增容設備外,屬於兩部制電價的用戶,應補交私增設備容量使用月數的基本電費,並承擔三倍私增容量基本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其他用戶應承擔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如用戶要求繼續使用者,按新裝增容辦理手續。
3. 自超過計劃分配的用電指標的,應承擔高峰超用力每次每千瓦1元和超用電量與現行電價電費五倍的電費違約使用電費。
4. 擅自使用已在供電企業暫停手續的電力設備或啟用供電企業封存的電力設備的,應停用違約使用的設備。屬於兩部制電價的用戶,應補交擅自使用或啟用封存設備容量和使用月數的基本電費,其他用戶應承擔擅自使用或啟用封存設備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啟用屬於私增容被增容被封存的設備的,違約使用者還應承擔本條第2項規定的違約責任。
5. 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管理裝置、供電設施以及約定由供電企業調度的用戶受電設備者,屬於居民用戶的,應承擔每次5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屬於其他用戶的,應承擔每次50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6. 末經供電企業同意,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將備用電源和其他電源私自並網的,除當即拆除接線外,應承擔其引入(供出)或並網電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B. 電力違章事例

常見典型違章事例
一、作業性違章
一)防觸電類
(1)非電工從事電氣作業或不具備帶電作業資格人員進行帶電作業;
(2)電氣倒閘操作,不填寫操作票或不執行監護制度;
(3)倒閘操作不核對設備名稱、編號、位置、狀態;
(4)防誤閉鎖裝置解鎖鑰匙未按規定保管使用;
(5)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和電氣安全用具;
(6)裝設接地線前不驗電(不包括GIS等無法進行驗電的設備);
(7)設備檢修不辦理工作票或不執行工作監護制度,工作人員擅自擴大工作范圍;
(8)工作負責人在工作期間未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就離開工作現場;
(9)跨越安全圍欄或超越安全警戒線;
(10)使用電動工具金屬外殼不接地,不戴絕緣手套;
(11)設備檢修,約時停送電;
(12)設備檢修完畢,未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就恢復設備運行;
(13)在帶電設備附近進行起吊作業時,安全距離不夠或無監護;
(14)在電纜溝、隧道、夾層或金屬容器內工作,不按規定使用安全電壓行燈照明或無人監護。
(二)防高處墜落類
(1)高處作業不使用安全帶或安全帶未掛在牢固的構件上
2)焊工不使用防火安全帶;
(3)使用未經驗收合格的腳手架;
(4)沿繩索、腳手桿攀爬腳手架、豎井架等;
(5)在高處平台、孔洞邊緣工作或休息時倚靠欄桿或在欄桿、腳手架上坐立;
(6)擅自拆除孔洞蓋板、欄桿、隔離層或拆除上屬設施不設明顯標志並及時恢復;
(7)搭乘載貨吊籠;
(8)站在石棉瓦、油氈、葦箔等輕型、簡易結構的屋面上施工;

(9)藉助欄桿、腳手架、瓷件等非起吊設施作為起吊重物的承力點起吊物件;

(10)使用未按定期試驗合格的登高工具;

(11)梯子架設在不穩固的支持物上進行工作;

(12)繩梯未掛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認真檢查;

(13)在雷雨、暴雨、濃霧、六級及以上大風時進行高處作業;

(14)登桿前未認真檢查爬梯、腳釘是否齊全完好;

(15)高處作業不戴安全帽;

(16)穿硬底鞋或帶鐵掌的鞋進行登高作業;

(17)冬季高處作業無防滑、防凍措施。

(三)防物體打擊與機械傷害類

(1)進入現場不戴安全帽、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規范;

(2)高處作業人員不用繩索傳遞工具、材料,隨手上下拋擲東西,或高處作業的工器具無防墜落措施;

(3)高處作業時,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臨空面或孔洞附近;

(4)吊物捆紮、吊裝方法不當;在吊物上堆放、懸掛零星物件;起吊未經驗收合格的預制構件;

(5)在組裝鐵構件與構架時,將手指伸入螺孔進行找正;

(6)層面板、聯系梁串吊時,未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7)使用不合格的吊裝用具(機具、器具、索具);

(8)不執行起吊措施,設備超載運行或偏拉斜吊或吃力不均;

(9)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層建築物、構築物下方通過或停留;

(10)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區;

(11)在抓土(煤)機工作時,進入抓鬥工作范圍;

(12)不走通行道,跨越皮帶或在皮帶上站立;不走安全通道,從翻車機工作區域通行;

(13)跨越輸煤機、卷揚機等運轉設備的鋼繩;

(14)運輸機械未停穩或挪動時,人員上、下傳遞物件;

(15)運行中將轉動設備的防護罩打開,或將手伸入遮欄內;戴手套或用抹布對轉動部分進行清掃或進行其它工作;

(16)在機械的轉動、傳動部分保護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觸摸運轉中機械的轉動、傳動、滑動部分及旋轉中的工件;

(17)啟動運輸機械,沒有進行聯系,也沒有啟動警告鈴;

(18)用吊頭、抓頭或其它載貨設備輸送人員;

(19)轉動設備停運檢修,未履行工作票手續和未採取防止誤啟動的措施;工作結束後未會同值班人員一起檢查、確認工作人員撤離現場便啟動設備;

(20)腳手架上堆物超過其承載能力;

(21)起重工作沒有統一明確的指揮信號;

(22)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設備(指專人操作的起重設備);

(23)沒有使用或不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如使用砂輪、車床不戴護目眼鏡,使用鑽床、打大錘時戴手套等;

(24)未正確著裝,在現場穿高跟鞋、涼鞋、褲頭、背心、裙子等,女職工未將辮子或齊肩發盤在工作帽內。

(四)防火防爆類

(1)未接受爆破培訓的人員從事爆破工作;

(2)在易爆、易燃區攜帶火種、吸煙、動用明火及穿帶鐵釘的鞋;

(3)動火作業不辦理動火工作票,氫油管道動火時不按規定接地線;

(4)在氫、油區使用鐵制工具又無防止產生火花的措施;

(5)對有壓力、帶電、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6)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圍易燃物,工作結束後,未檢查清理遺留物;

(7)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設備上方進行焊接,下方無監護人,未採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8)在密閉容器內同時進行電焊、氣焊工作,入口處無人監護;

(9)鍋爐水壓試驗時,無關人員在周圍逗留,人員站在焊接堵頭對面或法蘭側面。鍋爐啟動升壓過程中,在承壓部件上繼續作業;

(10)進入爐膛、汽包、油罐及其它儲存化學葯品、惰性氣體的容器前,沒有進行充分的通風;

(11)現場濾油無人看管,或無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12)未採取措施即對盛過油、酒精等易燃液體的容器施焊;

(13)未嚴格按規定要求存放炸葯、雷管,無專人保管,領退料手續不嚴格,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普通倉庫內;

(14)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檢查試驗。

二、裝置性違章

(一)防觸電類

(1)高壓開關室的門不能從內部打開;

(2)現場電氣開關設備護蓋不全、導電部分裸露;

(3)電氣安全工具、絕緣工具未按規定進行定期試驗;

(4)地線、零線的連接使用纏繞法,未採用焊接、壓接或螺栓連接方法;

(5)變電站構架爬梯、刀閘操作把手抱箍、低位旋轉探照燈外殼沒有直接接地;110kV及以上鋼筋混凝土構架上的電氣設備金屬外殼沒有採用專門敷設的接地線;

(6)電氣防誤閉鎖裝置不齊全或不具備「五防」功能;

(7)電力設備拆除後,仍留有帶電部分未處理
(二)防高處墜落類

(1)腳手架使用前未進行驗收,或使用的腳手架不合格;

(2)設備、管道、孔洞無牢固蓋板或圍欄;

(3)高處危險作業區下方未裝設牢靠的安全網;

(4)梯子端部無防滑裝置,人字梯無限制開度的拉繩;

(5)夜間高處作業或爐膛內作業照明不足;

(6)臨時爬梯材質不符合要求,掛靠不牢;

(7)高建築物臨空面沒有欄桿;

(8)深溝、深坑四周無安全警戒線,夜間無警告指示紅燈;

(9)廠房和其它生產場所吊裝口四周無固定欄桿;

(10)登高工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試驗。

(三)防物體打擊與機械傷害類

(1)立體交叉作業無嚴密牢固的防護隔離設施;

(2)高空作業、起重作業、深溝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現場四周無安全警戒線或警戒裝置;

(3)腳手架未按規定搭設;

(4)起重機械制動、限位、信號、顯示、保護裝置失靈或有缺陷;

(5)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經試驗,或存在缺陷;

(6)高處作業臨空面未設防護欄桿和擋腳板;

(7)設備、管道、孔洞無蓋板或圍欄。

(四)防火防爆類

(1)易燃易爆區、防火重點部位的消防器材配備不全,不符合消防規程規定要求,且無警示標志;

(2)易燃易爆物品倉庫之間的距離不滿足防火規程的要求,無避雷設施;

(3)制氫站、儲氫瓶房、燃油泵房、液化氣站等易燃易爆區內未裝設防爆型電源開關及設備;

(4)氧氣瓶、乙炔瓶、氫氣瓶及其它惰性氣體、腐蝕性氣體瓶等,安全防護裝置不全,未定期檢驗,未按規定進行標識;

(5)進入易燃、易爆區的車輛排氣口無防護罩;

(6)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頭滲漏油;燃油系統管道法蘭未採用牢固的金屬導體跨接;

(7)油區現場無暢通的消防通道;

(8)消防水壓力不足,未按規定設置消防水管及配置消防水龍帶;

(9)調度、辦公樓及其他場所消防設施不符合有關消防規定;

(10)使用中的氧氣瓶、乙炔瓶安全距離少於8米。
三、指揮性違章

(1)允許、批准未經安全培訓並考試合格的人員,從事生產工作;
(2)沒有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或重大項目沒有組織安全技術措施的學習就組織從事生產工作;
(3)未辦理完工作許可手續,做完相應安全措施,就允許工作人員從事相應生產工作;
(4)工作票上的安全措施與現場實際不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不能保證從事工作人員、設備的安全;
(5)強令職工違章、冒險作業;
(6)違反規程、規定,越權指揮運行操作和事故處理

(7)允許批准購置未經國家指定機構鑒定和檢測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8)設備故障或異常運行後,領導者不組織進行分析,就毫無根據的下達處理意見;
(9)領導者職責范圍不清,該指揮的不指揮,不該指揮的插手指揮,或越權指揮;
(10)對設備、設計存在的隱患不能及時指揮實施對應措施。
四、管理性違章
(1)已運行的設備沒有運行、檢修規程;
(2)沒有按規定對現場規程、制度進行復查、修訂、公布、印發;
(3)沒有按《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制定反事故技術措施計劃;
(4)制定規程、制度不符合實際,不具體,操作性不強,起不到指導生產管理的作用;
(5)對各類裝置性違章不及時組織消除

(6)設備變更或系統改變後,相應的規程、制度、資料沒有及時進行修改;
(6)不按照規定,自行變更設計;
(7)工程結束後,未按規定提供正確的竣工圖紙;

(8)對上級頒發的反事故措施,不能按要求結合實際組織實施;
(9)不能按規定組織開展季節性安全檢查;

(10)不能按規定組織開展安全性評價自查評工作,查出的問題不制定整改措施計劃,不組織消除;

(11)不能綜合應用安全性評價、危險點分析等方法,對企業和工作現場的安全狀況進行科學分析,找出薄弱環節和事故隱患,及時採取防範措施;

(12)不能認真落實公司《安全工作規定》中的例行工作;

(13)沒按規定及時公布或調整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的人員名單;

(14)不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完善設備檢修、運行規程和管理制度,不能有效地組織落實各項制度;

(15)不按規定製定反事故措施、安全技術措施,不制定現場工作的安全措施;

(16)制定的規程、制度、措施不符合現場實際,使用中導致事故的發生,或在事故處理時延誤或擴大了事故;

(17)上級下發的文件、規定及信息不能及時傳達和布置,不能按時間和標准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

(18)不能對工作進行總結,找出薄弱環節,制定措施,改進工作;

(19)國家、行業、公司新頒發的規定和反事故措施沒有落實到工程設計中去;
(20)工程調試、試驗項目遺漏;交接驗收項目不全;
(21)進入易造成人員窒息的環境或區域內工作未採取防範措施。

習慣性違章事例
(1)
非電工從事電氣作業或不具備帶電作業資格人員進行帶電作業;
(2)
電氣倒閘操作,不填寫操作票或不執行監護制度;電氣倒閘操作不核對設備名稱、編號、位置、狀態;
(3)
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和電氣工具;
(4)
裝設接地線前不驗電(不包括GIS等無法進行驗電的設備),裝設的接地線不符合《安規》要求;
(5)
設備檢修,不按規定辦理工作票或不執行工作監護制度,工作人員擅自擴大工作范圍
(6)
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實施前允許工作人員作業或不向工作班成員交代工作內容和安全措施

(7)
電氣設備檢修,約時停送電;
(8)
設備檢修完畢,未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就恢復設備運行;未採取可靠措施就進行試車工作;
(9)
在帶電設備附近進行起吊作業,安全距離不夠,無監護;
(10)
在地下維護室、溝道和金屬容器內工作,使用非安全電壓照明,無人監護;
11)
不按規定使用相應的安全工器具進行操作;
(12)
使用金屬外殼電動工具不接地、不裝漏電保護器及不戴絕緣手套
(13)
高空作業不按規定扎安全帶,進入生產(施工)現場未佩戴安全帽;
(14)
高空作業搭設的腳手架不符合安全規定;
(15)
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工器具、起重工器具不合格或不進行定期試驗
(16)
盲目決定設備帶病、超出力運行或讓職工冒險作業而沒有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17)
制定的規程、措施、制度等不健全或與實際不符,使用中導致事故發生或延誤事故處理;
(18)
擅自拆除孔洞蓋板、欄桿、隔離層或拆除上述設施不加設明顯標志並及時恢復;
(19)
憑借欄桿、腳手架、瓷件、管道等起吊物件;
(20)
運行中將轉動設備的防護罩打開,或將手伸入遮攔內,戴手套或用抹布對轉動部分進行清掃或進行其它工作;不按規定運行中更換碳刷;
(21)
在機械的轉動、傳動部分保護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觸摸運轉中機械的轉動、傳動、滑動部分及旋轉中的工件;
(22)
不走安全通道,從翻車機工作區域通行;
(23)
搭乘載貨吊籠或用吊頭、抓頭或其它載貨設備輸送人員;
(24)
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設備(指需專人操作的起重設備);
(25)
沒有使用或不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如使用砂輪、車床不戴護目眼鏡,使用鑽床、打大錘時戴手套等;
(26)
不具備爆破資質的人員從事爆破工作;
(27)
在易爆、易燃區攜帶火種、吸煙、穿帶鐵釘的鞋等;
(28)
動火作業不辦理動火工作票,氫油管道動火時不按規定接地線;
(29)
在氫、油區使用鐵制工具又無防止產生火花的措施;
(30)
未履行有關手續即對有壓力、帶電、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31)
在金屬容器內同時進行電焊、氣焊、氣割或進行其它工作,入口處無人監護或監護人員數量及所處位置不符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的規定;
(32)
鍋爐水壓試驗時,無關人員在周圍逗留,人員站在焊接堵頭對面或法蘭側面。鍋爐啟動升壓過程中,在承壓部件上繼續作業;
33)
水上工作不佩帶救生設備,沒有其它救生措施;
(34)
現場濾油無人看管、無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35)
使用資質不合格的施工隊伍;
36)
安排未經培訓並考試合格的人員上崗;
(37)
特殊崗位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未按規定正確著裝;
(38)
未經批准,解除運行設備連鎖、報警、保護裝置;
(39)
進入易造成人員窒息的環境或區域內工作未採取防範措施。

C. 違章用電行為包括哪幾種

(1)擅自改變用電類別;
(2)擅自超過合同約定的容量用電;
(3)擅自遷移更動或者擅自操作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控制裝置,擅自使用已經在供電企業辦理暫停使用手續的電力設備,或者擅自啟用已經被供電企業查封的電力設備;
(4)供電設施以及約定由供電企業調度的用電客戶受電設備;
(5)未經供電企業許可,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者將自備電源擅自並網。

D. 什麼情況下屬違章用電

(1)擅自改變用電類別
(2)擅自超過合同約定的容量和用電
(3)擅自超過計劃分配的用電指標
(4)擅自使用已經在供電企業辦理暫停使用手續的電力設備,或者擅自啟用已經被供電企業查封的電力設備
(5)擅自遷移.更動或者擅自操作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控制裝置.供電設施以及約定有供電企業調度的用戶受電設備
(6)未經供電企業許可,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者將自備電源擅自並網. 依據電力法對違章用電竊電行為的處理有關規定
電力設施受國家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危害電力設施安全或者非法侵佔、使用電能。
用戶用電不得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
對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供電企業有權制止。
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阻礙電力建設或者電力設施搶修,致使電力建設或者電力設施搶修不能正常進行的;
2. 擾亂電力生產企業、變電所、電力調度機構和供電企業的秩序,致使生產、工作和營業不能正常進行的;
3. 毆打、公然侮辱履行職務的查電人員或者抄表收費人員的;
4. 拒絕、阻礙電力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並處應交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第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盜竊電力設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電力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條或者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供電營業規則中關於違章用電或違約用電的有關規定
一、違約(違章)用電行為及處理
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正常供用電秩序的行為,屬於違約用電行為。供電企業對查
獲的違約用電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有下列違約用電行為者,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 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擅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的,應按實際使用日期補交其差額電費,並承擔二倍差額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使用起迄日期難以確定的,實際使用時間按三個月計算。
2. 私自超過合同約定的容量用電的,除應拆除私增容設備外,屬於兩部制電價的用戶,應補交私增設備容量使用月數的基本電費,並承擔三倍私增容量基本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其他用戶應承擔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如用戶要求繼續使用者,按新裝增容辦理手續。
3. 自超過計劃分配的用電指標的,應承擔高峰超用力每次每千瓦1元和超用電量與現行電價電費五倍的電費違約使用電費。
4. 擅自使用已在供電企業暫停手續的電力設備或啟用供電企業封存的電力設備的,應停用違約使用的設備。屬於兩部制電價的用戶,應補交擅自使用或啟用封存設備容量和使用月數的基本電費,其他用戶應承擔擅自使用或啟用封存設備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啟用屬於私增容被增容被封存的設備的,違約使用者還應承擔本條第2項規定的違約責任。
5. 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管理裝置、供電設施以及約定由供電企業調度的用戶受電設備者,屬於居民用戶的,應承擔每次5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屬於其他用戶的,應承擔每次50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6. 末經供電企業同意,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將備用電源和其他電源私自並網的,除當即拆除接線外,應承擔其引入(供出)或並網電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E. 什麼叫電力行業違章行為

電力行業違章行為指的是在電力工程設計、施工、生產過程中,不遵守國家、行業頒發的各項規定、制度和反事故措施,違反保證安全的各項規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為。

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為嚴重性違章:

1、無票作業(包括無票工作和操作;搭票工作;消票後不重新辦理工作票繼續作業;填寫了倒閘操作票但未帶操作票到現場等。規程規定可以不用辦理工作票和操作票的情況除外)。

2、作業時制訂了標准化作業指導書而未按標准化作業指導書執行的。

3、電力檢查和接地不按照規定執行。在安裝地線或推地線閘門之前,或在電源側不進行電檢查,在非電源側不進行電檢查。

4、未使用相應電壓等級的驗電器驗電,或使用非接觸式方法進行驗電。

5、過載使用起重設備或超速、超俯角、仰角情況下強行起吊,在帶電設備附近進行起吊作業,安全距離不夠且無監護。

(5)電源違章擴展閱讀

風險評估與隱患治理

電力企業、重點用戶要建立重大活動電力供應和使用過程中的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重大活動前,對影響電力安全保障的重點設備、場所、環節開展評估,有針對性地做好風險識別、分級、監視、控制工作,保證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人力、物力、財力,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

電網企業發現重點用戶存在安全隱患,應及時告知用戶並提出整改建議。電力安全保障實施階段前無法完成整改的,重點用戶應當制定防範措施,做好應急准備。

F. 不能亂拉電線、亂接電源、使用違章電器、亂扔煙頭等,主要目的是為了切斷造成火災的什麼條件

不能亂拉電線、亂接電源、使用違章電器、亂扔煙頭等,主要目的是為了切斷造成火災的著回火源。

G. 違章用電、竊電如何處罰

1、供電企業對查獲的竊電行為,應予制止,並可當場中止供電,竊電者專應按所竊電屬量補交電費並承擔補交電費三倍的違約使用電費。拒絕承擔竊電責任的,供電企業應報請電力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竊電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供電企業應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竊電量按以下方法確定:

(1)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的所竊電量按所接設備容量(千伏安視同千瓦)乘以實際使用時間計算確定;

(2)以其他行為竊電,所竊電量按計費電能表標定電流值所對應容量乘以實際竊電的時間計算確定。

(3)竊電時間無法查明時,竊電時間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計算,每日竊電時間動力用戶按12小時計算,照明用戶按6小時計算。

H. 用違章電器有什麼後果

可能會造成短路,嚴重的會影響地方居民用電問題,請謹慎。違約專用電行為包括:在電價低屬的供電線路上,擅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 私自超過合同約定的容量用電; 擅自超過計劃分配的用電指標;擅自使用已在供電企業辦理暫停手續的電力設備或啟用供電企業封存的電力設備; 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管理裝置、供電設施以及約定由供電企業調度的用戶受電設備; 未經供電企業同意,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將備用電源和其他電源私自並網的。望採納

I. 電氣違章操作有哪些行為

1、電氣作業不按規定佩戴絕緣手套、護目鏡、穿絕緣鞋、使用絕緣隔板、不站在絕緣墊上。
2、電氣作業不按規定掛警示牌、設警戒線、不設置隔斷設施。 3、不嚴格按順序逐項進行電氣操作。
3、不嚴格按順序逐項進行電氣操作。
4、電氣作業前不對工機具進行檢測,不停電、不驗電、不掛接地線。
5、電氣操作不使用安全工器具;用電筆代替螺絲刀作業。
6、接臨時線時,直接用線頭代替插頭插接。
7、臨時用電時,電線、電纜未架空或架空高度不夠或不使用絕緣物體架設。
8、在裝置區、罐區或其它爆炸危險場所臨時用電作業,使用的電氣設備防爆型等級沒有達到所在場所要求或防爆設備不完好,臨時用電線路有接頭。
9、使用手持電動工具不按要求連接漏電保護器或者使用失效的漏電保護器。
10、手持電動工具、潛水泵、振搗器等水下潮濕環境作業工具,作業前沒有經電工對其絕緣進行測試。
11、使用潛水泵沒有安裝漏電保護器;潛水泵抽水時下面有人作業;潛水泵電源線有接頭;提拉繩用鐵線代替。
12、多台臨時用電設備用同一開關控制。
13、電氣配電箱門敞開使用或距地面高度不足1.3-1.5米。
14、露天放置的臨時電源沒有防雨措施。
15、移動電源電纜在地上敷設時,沒有防砸、防壓的保護措施。
16、電纜保護管不打翻口。
17、臨時用電設備的自動開關和熔絲(片)與用電設備和線路不符,或用其它金屬代替熔絲。
18、坐在電源箱、電焊機、電機等用電設備上休息。
19、作業過程中,帶手飾、手錶,在二次迴路上工作。
20、非電氣人員私自接線。

J. 什麼是電力嚴重違章什麼是一般違章

電力一般違章行為指在電力工程設計、施工、生產過程中,不遵守國家、行業頒發的各項規定、制度和反事故措施,違反保證安全的各項規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為。

而嚴重性違章涉及方面廣,以下幾種情況都為嚴重違章:

1.無票作業(包括無票工作和操作;搭票工作;消票後不重新辦理工作票繼續作業;填寫了倒閘操作票但未帶操作票到現場等。規程規定可以不用辦理工作票和操作票的情況除外)。

2.作業時制訂了標准化作業指導書而未按標准化作業指導書執行的。

3.電力檢查和接地不按照規定執行。在安裝地線或推地線閘門之前,或在電源側不進行電檢查,在非電源側不進行電檢查。

4.未使用相應電壓等級的驗電器驗電,或使用非接觸式方法進行驗電。

5.過載使用起重設備或超速、超俯角、仰角情況下強行起吊,在帶電設備附近進行起吊作業,安全距離不夠且無監護。

(10)電源違章擴展閱讀:

在電力企業,95%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是由違章(行政違章、習慣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章、安裝違章等)引起的。因此,要有效預防生產安全事故,就必須遏制違法行為。

所以要求企業的所有成員都要珍惜自己的生命和他人的生命,不違反自己的規定,及時糾正他人的犯罪行為。這實際上是從源頭上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正如一些工人所說的:「安全生產不違法」,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和珍惜生命的本質要求。它是關愛自己、關愛他人的基本動力。這也是弘揚企業安全文化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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