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組織受處分
① 黨員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多少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
1、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2、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考慮到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施行後,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影響期的問題因違紀行為的情況較為復雜,實踐中應區分不同情況辦理。
1、如果被審查人的違紀行為全部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因對相關違紀行為的認定是依據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則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應適用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第12條的規定,即影響期為一年。
2、如果被審查人的違紀行為,有的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有的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後,經合並處理後確定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的,因部分違紀行為發生在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實施後,為體現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應適用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9條的規定,確定該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影響期為一年半。
3、如果被審查人的違紀行為全部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後,因對相關違紀行為的認定依據的是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則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應適用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9條的規定,即影響期為一年半。
(1)黨組織受處分擴展閱讀: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等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形勢發展,該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的實踐需要,為此,黨中央決定予以修訂,2015年10月正式印發。
新修訂《條例》堅持依規治黨與以德治黨相結合,圍繞黨紀戒尺要求,明確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六類違紀行為,開列負面清單,重在立規,將黨的十八大以來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落實八項規定、反對「四風」等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制度化、常態化,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條例》分為總則、分則、附則3編,共11章、133條,於2015年10月18日由中共中央印發,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頒布實施,細化了黨章對黨員、幹部的紀律要求,實現了黨內法規建設與時俱進,是加強黨的建設的重要舉措,對於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切實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權威性、嚴肅性,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參考資料:中紀委答疑: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如何確定處分影響期?
② 中共黨員違紀處分有那幾種
黨紀黨規:
黨內紀律處分為五種,即: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違紀,詞語,讀作「wéi jì」,即違反紀律,意指違犯了紀律、違反了規則等有約束力的行為,或是違反了有關章程。凡是其行為與組織、團體、單位等對相關人員行為紀律要求相抵觸的,都屬於「違紀」。但違紀不一定即是違法。
(2)黨組織受處分擴展閱讀:
詞例:
《人民日報》1982年10月12日報道:「 北京市嚴處分房建房中的違紀事件。」這個「違紀」指的是有約束力的「紀律」「規則」「章程」」暫行規定「等,是在不違背國家法律為前提下而制定的。
《紅旗》1984年第10期:「實現黨風好轉,扶正祛邪,必須敢於『碰硬』。即做到『官』違紀,敢碰;友違紀,敢揭;親違紀,敢處。」
對違反考試管理行為的人給予的處理,處理機關應通知當事人。
③ 黨員幹部受處分後,究竟有什麼影響
第一,黨紀處分對工資待遇影響的原則性規定。公職人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時,必須降低一級以上的職務;受留黨察看時,其職級和工資的降幅一般應大於相同職級撤職處分者;受開除黨籍處分但未給予行政開除時,其職級和工資待遇的降幅一般大於相同職級受留黨察看處分者。
第二,政紀處分對工資待遇影響的原則性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三,降低工資待遇的不同情形及規則。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和撤銷職級待遇,下同)和行政降級以上(含降級)處分的人員,辦理降低職務級別、降低工資手續。對上述人員的處分決定中未明確降低職務和降低工資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降低職務級別、降低級別工資和職務工資手續;對在黨的機關工作的黨員幹部和在其他機關中沒有擔任行政職務的黨務幹部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參照國家相關規定,辦理降低職務(含職級待遇)、同時降低級別工資和職務工資手續。
第四,各種處分對工資待遇的具體影響。受降級處分的人員,降低一級以上(含一級)級別工資,從處分的下月起按新級別發放工資;如果其級別工資在本職務已經是最低級別的,那麼可以降低一檔以上(含一檔)職務工資檔次。
受撤職處分,應同時降低級別工資和職務工資。從受處分的下月起,其職務工資按新任職務同等條件大多數人員的工資水平重新確定,新確定的職務工資額應低於原任職務工資額;級別工資應降低一級(含一級)以上,若降低級別工資後其級別工資仍高於新任職務最高級別工資的,須按新任職務最高級別工資執行。
④ [黨員管理]對受處分的黨員怎樣進行組織生活管理
(1)受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等黨紀處分和作出緩期登記、暫緩登記、限期改正、延長預備期等組織處理的黨員,仍可過組織生活。黨員留黨察看、緩期登記、暫緩登記期間,仍要參加組織生活,但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其他權利和義務都同原來一樣。 (2)經支部黨員大會決定取消預備黨員資格的黨員,或勸其退黨的黨員,或開除黨籍的黨員,—般在上級黨組織批准之前,仍可參加組織生活。如其問題性質十分嚴重,應當停止其組織生活。 (3)黨員幹部在停職反省期間一般應照常參加組織生活。如有的黨員幹部違法犯罪,錯誤嚴重,經上級黨組織批准,也可以不讓其參加組織生活。 (4)黨員如觸犯法律被勞教,雖沒有被開除黨籍,但應停止其組織生活。黨員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緩刑、拘役、管制及其他更輕的刑罰,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黨組織應根據其犯罪情節和一貫表現,給予開除黨籍或其他必要的處分。未開除黨籍的,也應停止其組織生活,待刑罰執行期結束後開始過組織生活。 (5)黨員因經濟問題被司法機關宣布立案偵查,但沒有被收審、逮捕,仍在單位交待問題,如果司法機關沒有採取暫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性措施,一般不要停止其組織生活。當然,為了使被告人更好地交待問題,也可以暫時停止其組織生活。 (6)在民主評議黨員中,被要求限期改正的黨員,在限期改正期間,黨員的權利、義務不受影響,應讓他們參加組織生活,以通過嚴格的組織生活加強對他們的教育幫助,促使他們振奮精神,努力改正缺點和錯誤,盡快達到黨員標准。
⑤ 支部書記受處分如何開支部大會
支部書記受處分開支部大會的流程:
一、違紀黨員所在黨支部接到上級紀委關於違紀黨員處理的通知和相關材料後,應在15日內召開支部大會,討論決定給予違紀黨員的紀律處分問題。
二、召開支部大會討論決定給予違紀黨員處分問題。黨支部大會一般由支部書記主持,全體黨員應參加,如果支部書記是違紀黨員,由支部副書記主持,如果無支部副書記,上級應派人主持會議。
三、黨支部大會討論決定給予違紀黨員紀律處分時,應按程序進行。
四、支部大會通過的處分決議應交由受處分黨員簽署意見。違紀黨員不願意見面或拒絕簽署意見以及因死亡、下落不明、被司法機關羈押等原因未出席支部大會的,應當在支部大會決議的本人意見欄中予以說明,並由參加大會的本支部兩名或兩名以上正式黨員見證簽名備查。
五、黨支部大會結束後,黨支部應及時將相關材料在3日內上報上一級黨組織。上報的材料包括:黨支部給予違紀黨員紀律處分的決議、黨支部大會記錄等。
(5)黨組織受處分擴展閱讀:
支部書記受處分開支部大會的前期准備工作:
(一)召開黨支部委員會議,審閱違紀黨員的相關材料,學習相關黨紀條規,討論醞釀,統一思想認識,形成支委會處理決定。如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各黨小組要召開會議,統一思想認識。
(二)黨支部指定專人起草支部大會的議程,確定召開支部大會的時間、地點、主持人、記錄人;草擬黨紀處分的決議文稿。
(三)黨支部書記與違紀黨員談話,幫助其進一步提高認識,端正態度。同時向違紀黨員說明享有的權利,聽取本人對黨紀處理的意見或申辯。
(四)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的,各黨小組要召開會議,統一思想認識。
(五)向上級黨組織報告會議准備情況。上級黨組織認為必要時,可派人參加會議,予以指導。
(六)確定召開支部大會的方案及時間、地點等,通知本支部全體黨員及違紀黨員(死亡、下落不明、被司法機關羈押等原因除外)按時出席。
⑥ 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有哪些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條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組;
(二)解散。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簡稱:紀律處分條例,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的黨內法規。
(6)黨組織受處分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制定,旨在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⑦ 黨的五種紀律處分分別是什麼
黨的五種紀律處分分別是:
1、警告。這是黨內最輕的紀律處分。適用於那些犯了一般性的錯誤或所犯錯誤情節比較輕的,但必須予以黨紀處分的黨員。警告處分的目的在於給予違紀黨員以警示,使其認真反省自己的錯誤,以便改正。
2、嚴重警告是重於警告的黨紀處分。適用於那些所犯錯誤的性質和程度比較嚴重的違紀黨員。對於犯不十分嚴重錯誤的黨員,是給予警告處分還是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應根據其所犯錯誤的性質、程度、後果以及本人的一貫表現和對錯誤的認識、態度,依據黨內處分的一般規定來具體確定。
3、撤銷黨內職務是重於警告和嚴重警告的處分,是一種比較重的黨紀處分。這一處分適用於那些所犯錯誤性質、情節嚴重,不宜再擔任黨內職務的違紀黨員。
4、留黨察看是僅低於開除黨籍的黨紀處分,是黨內重處分之一。這一黨紀處分適用於嚴重違犯黨紀,但尚未完全喪失共產黨員條件,需要給其改正錯誤的機會,以便黨組織繼續考察的黨員。
5、開除黨籍是黨內最高處分。適用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造成很壞影響,嚴重損害黨和國家的利益,給黨的形象和工作帶來重大損失,或者犯了錯誤不改正,抵制黨組織的教育,背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完全喪失共產黨員條件或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
(7)黨組織受處分擴展閱讀:
黨的紀律處分是黨的組織對於違犯黨紀的黨員,根據其錯誤性質和情節的輕重,按照黨章的有關規定作出的處罰。黨紀處分是對違紀黨員採取的必要的教育手段和組織手段。黨章規定的黨紀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特徵
作為無產階級先進性的體現,黨紀是建立在黨員共同的理想、信念的基礎上,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原則基礎上,具有黨員共同遵守的自覺性;無產階級肩負建立共產主義的艱巨使命,決定黨的紀律是鐵的紀律,對於違反黨紀的黨員,情節較重的,必須給以紀律處分,直至開除黨籍,具有一定的強制性;黨章規定實行在紀律面前人人平等,每個黨員都必須無條件遵守,任何黨員違反黨紀都必須受到追究,黨內不允許有不受紀律約束的特殊黨員,具有統一性。
目的
目的在於教育黨員自覺遵守和維護黨章和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共產黨新聞-黨的紀律處分有哪幾種?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紀律處分
⑧ 黨員受處分期間在使用上有什麼限制
編輯同志: 時下,我們常會在媒體看到或聽到少數黨員幹部因違反了黨的紀律而受到了處分,我想了解一下,黨員幹部受到處分期間在使用上有什麼限制嗎?讀者:彭通 彭通讀者: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黨員幹部受處分期間在使用上有如下限制: (1)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2)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3)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4)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⑨ 受到什麼處分 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第四十版九條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權表資格終止:(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遷出或者調離本行政區域的;(二)辭職被接受的;(三)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四)被罷免的;(五)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六)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七)喪失行為能力的。
⑩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黨組織失職行為有哪些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章 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中第121條,122條,123條對於黨組織失職行為有以下明確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於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
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不力,對職責范圍內的問題失察失責,造成較大損失或者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二十二條
(一)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的;
(二)熱衷於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面的;
(三)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一)黨員被依法判處刑罰後,不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而不處分的;
(二)黨紀處分決定或者申訴復查決定作出後,不按照規定落實決定中關於被處分人黨籍、職務、職級、待遇等事項的;
(三)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後,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組織關系對受處分黨員開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工作的。
(10)黨組織受處分擴展閱讀:
第一百三十四條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五條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從重處分。
第一百三十六條黨員領導幹部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七條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三十八條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