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違規擔保
一、嚴禁直接或間接吸收公眾資金違規集資
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要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依法懲處非法集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7〕34號)等有關規定,未經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間接吸收公眾資金進行公益性項目建設,不得對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及其他個人進行攤派集資或組織購買理財、信託產品,不得公開宣傳、引導社會公眾參與融資平台公司項目融資。
二、切實規范地方政府以回購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行為
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不得以委託單位建設並承擔逐年回購(BT)責任等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對符合法律或國務院規定可以舉借政府性債務的公共租賃住房、公路等項目,確需採取代建制建設並由財政性資金逐年回購(BT)的,必須根據項目建設規劃、償債能力等,合理確定建設規模,落實分年資金償還計劃。
三、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注資行為管理
地方政府對融資平台公司注資必須合法合規,不得將政府辦公樓、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定,地方政府將土地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必須經過法定的出讓或劃撥程序。以出讓方式注入土地的,融資平台公司必須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劃撥方式注入土地的,必須經過有關部門依法批准並嚴格用於指定用途。融資平台公司經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或轉讓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土地價款。地方各級政府不得將儲備土地作為資產注入融資平台公司,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台公司償債資金來源。
四、進一步規范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
地方各級政府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范土地儲備機構管理和土地融資行為,不得授權融資平台公司承擔土地儲備職能和進行土地儲備融資,不得將土地儲備貸款用於城市建設以及其他與土地儲備業務無關的項目。符合條件的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共租賃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需要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借款,不得通過金融機構中的財務公司、信託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保險公司等直接或間接融資。
五、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要繼續嚴格按照《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具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直接或變相擔保協議,不得以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進行抵押或質押,不得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承諾承擔償債責任,不得為其他單位或企業的回購(BT)協議提供擔保,不得從事其他違法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地方各級政府要從大局出發,充分認識制止違法違規融資行為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切實擔負起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防範財政金融風險的責任,規范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融資平台公司行為。要對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融資平台公司違法違規融資或擔保承諾行為進行清理整改。對限期不改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Ⅱ 求有關地方政府財政擔保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我國《擔保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因此地方政府不得擅自舉債,應該嚴格按照《預演算法》和《擔保法》的要求,規范舉債行為,控制債務規模,並通過進一步完善償債機制。
財政部相關規定如下:
財政部《關於禁止各級地方政府或部門違法直接從事擔保業務的緊急通知》財債字[1999]147號,相關要求節選如下:
一、各級地方政府和部門要嚴格執行《擔保法》,一律不得直接從事擔保業務,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提供擔保的除外。
二、各級地方政府或部門違法直接從事擔保業務或變相提供擔保的,必須立即停止,並妥善清理已有的擔保業務。
財政部《關於規范地方財政擔保行為的通知》財金[2005]7號,相關節選如下:
一、地方財政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規定、禁止違規擔保。根據《預演算法》和《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及司法解釋,地方財政不得打赤字預算,地方各級政府預算安排應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並通過。地方政府以將來的部分財政收入作為擔保,實際上是在人代會通過之前即將部分收入和支出項目固定下來,與《預演算法》的規定相抵觸。我國《擔保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因此,地方財政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規定,停止對《擔保法》規定之外的貸款或其他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二、對於已構成擔保行為的,地方政府要增強信用意識,合理安排還款來源,採取切實措施,督促企業認真履行合同,保證償還。
Ⅲ 財政部通報哪些有關市區違法違規舉債擔保等問題
財政部29日對外通報,四川省巴中市、成都市新都區查實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問題,江西省豐城市存在違規使用置換債券資金相關問題。除責令限期整改,還依法依規對多名相關責任人啟動問責程序,給予行政撤職、行政降級、行政記過等不同程度處分。
經查實,2013年至2015年,成都市新都區政府批准同意通過區屬國有公司以銀行貸款、信託產品或發行私募債等形式融資,區財政局將成都市新都香城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等國有公司通過信託、私募債、銀行貸款等方式融資的資金劃撥給街道辦、行政事業單位、國有公司,用於征地拆遷和道路建設等支出,2013年至2015年共涉及金額23.22億元,其中2015年新預演算法實施後繼續劃撥22億元。
截至目前,新都區通過財政資金安排、借款人償還等措施,已將違規融資全部整改完畢。
經查實,江西省豐城市置換債券資金使用和管理過程中,存在違規使用置換債券資金、個人違法代持國有股份、私設賬外賬挪用財政資金等問題。
對豐城市存在的違規問題,江西省政府建立了問題清單和責任清單,逐項整改落實。截至目前,已全額收繳違規使用的置換債券資金10861萬元,並按程序扣減了豐城市2017年度新增地方政府債券額度1億元。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必須要嚴抓。
Ⅳ 違規提供擔保的擔保方式
1.根據法律規定,擔保有五種方式,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2.需要注意的是: 2.1當事人在為合法的債權提供擔保時,只能提供以上這五種擔保,而不能創設新的擔保形式。 2.2五種擔保形式所產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區別: 2.2.1保證產生的權利為債權,不具有優先受償性; 2.2.2定金產生的權利也是債權,同樣不具有優先受償性; 2.2.3抵押、留置、質押取得的是擔保物權,對擔保物及其變現所得的價款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Ⅳ 政府為企業擔保是違規還是違法 請提供相關政策文件或者法律文件!
即違規也違法。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八條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Ⅵ 什麼叫違規擔保
意思是法律明確規定不得提供擔保,而違反規定提供的擔保。如法律規定國家機關、公益性的學校、醫院等均不的提供擔保,但該單位違反規定而實際提供了擔保。
Ⅶ 地方政府提供擔保是否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 現如今存在地方政府為招商引資,為企業擔保的情況,一般是地方政府、財政局提供擔保,可是按照《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等的相關規定,這種擔保是無效的,那麼出現此種糾紛如何處理。地方政府、財政局的財政擔保是否有效?在現實中如何實現該擔保?律師解答:根據《擔保法》和《擔保法司法解釋》相關規定,主合同有效,擔保合同有效,主合同無效擔保必然無效,例如,政府部門所作擔保,因屬於國家機關提供的擔保,應當認定為無效。排除其它因素的影響,地方政府及財政局明知法律禁止國家機關對外提供擔保,但地方政府為實現地方利益的需要,亦對外提供了擔保,應當認定這類擔保人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在實體處理上,由於擔保人的過錯導致擔保合同無效,且給債權人造成了經濟損失,所以,擔保人應當對債務人所欠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最大可能實現債權人的債權請求。
Ⅷ 法國、比利時怎麼樣防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擔保
一是嚴格執行預演算法和國務院文件要求,強化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管理、預算管理專,依法設定地方政府舉債規模屬的「天花板」,規范政府債務收支管理,自覺接受監督。
二是依法界定地方政府債務邊界,指導省級政府妥善化解融資平台公司等其他債務風險,明確政府和企業的責任,切實做到誰借誰還、風險自擔。
三是加強跨部門聯合監管,防範地方政府變相舉債和違法擔保,引導金融機構提高風險管理水平、依法合規提供融資,規範金融創新行為,避免金融風險與財政風險交叉傳染。
Ⅸ 財政部為什麼追責地方政府違規舉債
財政部為什麼追責地方政府違規舉債,2017年2月23日財政部網站發布的《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查處部分市縣政府和金融機構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問題答記者問》一、問:近日,一些媒體報道財政部請部分省級政府和中央有關部門依法問責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問題,請問是否屬實?如果屬實,開展這項工作的背景是什麼?
答:地方政府債務管理事關區域性系統性風險防範,事關總體國家安全,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地方政府舉借債務一律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方式籌措,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要求,「修明渠、堵暗道,賦予地方政府依法適度舉債融資許可權,加快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同時,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在預算之外違法違規舉借債務,……,不得違法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金融機構等不得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不得要求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提供擔保」。
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要求,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不斷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取得了明顯成效。但與此同時,個別市縣政府仍存在違法違規舉債擔保行為,一些金融機構仍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或要求地方政府出具擔保承諾,與防範財政金融風險、牢牢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底線的精神不符。2016年,審計署對2015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報告中反映,截至2015年底有的地區仍違規或變相舉債,要求強化問責和公開,健全審計查出問題整改長效機制,繼續強化地方政府債務管理,通過問責促進消化債務存量、嚴控增量。
為切實落實審計整改意見,2016年我部專門印發通知,組織財政部駐相關地區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審計報告反映的違規或變相舉債問題進行了專項核查,並對涉及違法違規舉債擔保的市縣政府、金融機構,依法提出處理建議。
Ⅹ 政府違法為他人擔保給第三人造成損失該怎麼辦
您好,根據《物權法》第175條規定: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一、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債權人未經擔保人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法律後果的規定。
二、立法背景:
第三人提供擔保財產一般是基於其與債務人之間的特殊信任關系或者對債務人的資產、信譽有所了解。所以.在擔保關系中,一旦未經擔保人同意,債務人擅自轉移債務的,將給擔保人帶來較大風險,因為提供擔保財產的第三人對新的債務人可能一無所知。設立擔保物權雖主要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但也要照顧到擔保人的利益,特別是當擔保人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時,如何平衡擔保人、擔保物權人和債務人三者的利益就很重要。本條對債權人的權利行使進行了限制,明確規定,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這種限制不但是對擔保人利益的保護,同時也是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本規定較好地平衡了擔保人、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利益。
三、條文解讀:正確理解本條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本條只適用於第三人提供擔保財產的情況,如果擔保財產是由債務人自己提供的,除非債權人明確放棄擔保物權或者債務的受讓人明確表示願意代為提供新的擔保,否則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移債務的行為並不意味著債務人擔保責任的免除。
(2)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債務必須要經提供擔保財產的第三人的書面同意,如果不是書面形式,而是其他形式,視為不存在擔保人的同意。根據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傳、申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3)本條規定的債務轉移不但包括債務人將債務全部轉移給他人,也包括將部分債務轉移給他人。債權人許可債務人部分轉移的,原債務人並不退出債務關系,只是其所應承擔的債務額發生減少,新債務人與原債務人共同向債權人承擔債務。部分轉移債務的也必須經擔保人同意,否則擔保人對轉移出去的部分債務不承擔擔保責任。
(4)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移全部債務的,可以免除擔保人全部擔保責任;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移部分債務的,可以免除擔保人部分的擔保責任,擔保人不得要求免除全部擔保責任。這就是本條中「不承擔相應擔保責任」的正確內涵。
四、相關規定:《擔保法》第23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