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部違規出國
① 共產黨員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出國境處理規定
共產黨員、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出國境處理規定如下:
一、《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
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准出入國(邊)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公款旅遊或者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職工療養等為名變相公款旅遊的;
(二)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遊的;
(三)參加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借機旅遊的。
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條
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國(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四、《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一條
臨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中的黨員,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三)違反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以暴力、威脅、賄賂、欺騙等手段,破壞選舉的;
(五)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
(七)未經批准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1)幹部違規出國擴展閱讀:
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領導幹部出國(境)管理監督工作的通知》
一、嚴格領導幹部出國(境)審查。
要繼續嚴格執行《因公出國人員審批管理規定》(中辦發〔2012〕5號)、《關於進一步加強黨員幹部出國(境)管理的通知》(中紀發〔2004〕26號)等有關規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認真做好領導幹部出國(境)審批審核、備案、登記等工作。
對涉及管理人、財、物,機要檔案和其他重要崗位的領導幹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國(境)外和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領導幹部,要從嚴把關,發現有法律法規規定不準出國(境)的人員,以及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人員,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國(境)。
對違規審核審批或不認真履行審核審批職責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二、切實加強領導幹部出國(境)證件管理。
要繼續嚴格執行《關於進一步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的若干規定》(中辦發〔2008〕9號)、《關於加強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出國(境)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1999〕23號)等有關規定,進一步做好領導幹部出國(境)證件管理工作。
要及時督促因公出國(境)的領導幹部,按規定在回國(境)後7天內,將所持因公出國(境)證件交由發證機關指定的部門統一保管或注銷;督促因私出國(境)的領導幹部,按規定在回國(境)後10天內,將所持因私出國(境)證件交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集中保管。
② 關於對共產黨員,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出國境的處理規定
關於對共產黨員,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出國境的處理規定:
《關於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第四條下列國家工作人員(以下稱「登記備案人員」)申請因私事出國(境),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出國(境)的意見。
(一)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在職的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離(退)休的廳(局)級以上幹部;
(二)金融機構、國有企業的法人代表,縣級以上金融機構領導成員及其相應職級的領導幹部,國有大中型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國有控股、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股權代表;
(三)各部門、行業中涉及國家安全及國有資產安全、行業機密的人員。
第五條登記備案人員的基本情況由其所在工作單位負責向公安機關登記備案。登記備案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戶口所在地、工作單位、現任職務、主管部門等。登記備案人員工作單位、現任職務、主管部門等發生變化的,有關單位應當及時變更相應登記備案的內容。
第六條公安機關負責本地區國家工作人員登記備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數據管理。
第七條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國(境)申請時,應當核實有關單位登記備案的情況,確定是否頒發出入境證件。已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因私事出國(境)的意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或辦理。
第八條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和公安機關在因私事出國(境)管理工作中,應建立有效的聯系機制,制定責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
第九條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對本單位已申領出入境證件的國家工作人員嚴格執行有關管理規定,實行因私事出國(境)報告登記制度,要求出國(境)人員在境外遵守外事紀律,未經批准不得逾期滯留。登記備案人員已申領的出入境證件,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集中保管。
第十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因未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或登記備案手續的,公安機關違反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造成國家利益損失的,應視情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者依法予以處罰。
(2)幹部違規出國擴展閱讀:
公職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的,區管領導幹部由區委組織部負責審批,一般幹部按區供銷社的請假審批程序進行報備與審批(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科室和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報主要領導簽批)。
同時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單位對申請人出國(境)的意見。共產黨員須按照區直機關黨工委的相關規定,另行報備審批。出國(境)人員在境外要遵守外事紀律,未經批准不得逾期滯留。
③ 黨員未經批准出國怎麼處分
大部分基於黨紀政紀處分,視造成損失進行處分,最重處於開除黨籍。
對黨員幹部在出國(境版)或辦理權出國(境)審批手續中弄虛作假,甚至偽造、變造或者買賣、使用偽造的出國(境)證件的,要依紀依法嚴肅查處。對黨員幹部出國(境)私自不歸的,要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或採取組織處理措施。對給國家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要從嚴懲處;對涉嫌犯罪的,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要加大緝捕力度。對駐國(境)外機構或臨時出國(境)團組發生人員擅自脫離組織出走、叛逃,或者有其他嚴重違紀行為的,除對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外,還應當依照規定追究該機構或團組領導人以及派出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對違反出國(境)證件管理規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國(境)證件的黨員幹部,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還應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對在出國(境)管理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失職瀆職導致黨員幹部出國(境)私自不歸,或發生問題後不報告、不處理的,要依紀依法追究主管部門領導和有關人員責任。對一些出國(境)後私自不歸和外逃後被引渡或遣送回國的黨員幹部受到黨紀國法懲處的典型案例,要及時通過內部通報或公開報道,警示廣大黨員幹部。
④ 什麼級別以上幹部不可以隨便出國
在職處來級以上領導幹部不能隨自便出國。
2014年5月中共中央組織部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領導幹部出國(境)管理監督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在職的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因私事出國(境)從嚴掌握,一般不批准。因特殊情況出國(境)的,需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按規定程序報批。
⑤ 未經審批出國的 黨員領導幹部未經批准擅自出國怎麼處理
大部分基於黨紀政紀處分,視造成損失進行處分,最重處於開除黨籍。
對黨員干專部在出國(屬境)或辦理出國(境)審批手續中弄虛作假,甚至偽造、變造或者買賣、使用偽造的出國(境)證件的,要依紀依法嚴肅查處。對黨員幹部出國(境)私自不歸的,要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或採取組織處理措施。對給國家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要從嚴懲處;對涉嫌犯罪的,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要加大緝捕力度。對駐國(境)外機構或臨時出國(境)團組發生人員擅自脫離組織出走、叛逃,或者有其他嚴重違紀行為的,除對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外,還應當依照規定追究該機構或團組領導人以及派出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對違反出國(境)證件管理規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國(境)證件的黨員幹部,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還應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對在出國(境)管理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失職瀆職導致黨員幹部出國(境)私自不歸,或發生問題後不報告、不處理的,要依紀依法追究主管部門領導和有關人員責任。對一些出國(境)後私自不歸和外逃後被引渡或遣送回國的黨員幹部受到黨紀國法懲處的典型案例,要及時通過內部通報或公開報道,警示廣大黨員幹部。
⑥ 公職人員擅自出境處理意見
以下是管理規定:《關於進一步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的若干規定》、《關於進一步加強黨員幹部出國(境)管理的通知》、《關於加強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出國(境)管理工作的意見》
以下處分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准出入國(邊)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第七十八條 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擅自脫離組織,或者從事外事、機要、軍事等工作的黨員違反有關規定同國(境)外機構、人員聯系和交往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七十九條 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脫離組織出走時間不滿六個月又自動回歸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脫離組織出走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按照自行脫黨處理,黨內予以除名。
故意為他人脫離組織出走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九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用公款旅遊、借公務差旅之機旅遊或者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遊的;
(二)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
第一百二十二條 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國(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⑦ 黨員領導幹部未經批准擅自出國怎麼處理
大部分基於黨紀政紀處分,視造成損失進行處分,最重處於開除黨籍。回
對黨員幹部在出國答(境)或辦理出國(境)審批手續中弄虛作假,甚至偽造、變造或者買賣、使用偽造的出國(境)證件的,要依紀依法嚴肅查處。對黨員幹部出國(境)私自不歸的,要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或採取組織處理措施。對給國家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要從嚴懲處;對涉嫌犯罪的,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要加大緝捕力度。對駐國(境)外機構或臨時出國(境)團組發生人員擅自脫離組織出走、叛逃,或者有其他嚴重違紀行為的,除對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外,還應當依照規定追究該機構或團組領導人以及派出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對違反出國(境)證件管理規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國(境)證件的黨員幹部,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還應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對在出國(境)管理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失職瀆職導致黨員幹部出國(境)私自不歸,或發生問題後不報告、不處理的,要依紀依法追究主管部門領導和有關人員責任。對一些出國(境)後私自不歸和外逃後被引渡或遣送回國的黨員幹部受到黨紀國法懲處的典型案例,要及時通過內部通報或公開報道,警示廣大黨員幹部。
⑧ 領導幹部因私出國規定
一、規范因私出國(境)工作程序
處級領導幹部因旅遊、探親需持因私出國(境)護照和港澳通行證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個人提出請假申請(為保證工作的正常運轉,請假原則上安排在假期),填寫《廣東職業技術學院處級幹部因私出國(境)審批表》(附件3);
(二)本單位(部門)領導簽署意見、蓋章後報學院黨委組織部審核,然後呈院領導審批;
(三)在黨委組織部備案並領取因私出國(境)護照或港澳通行證;
(四)出國(境)返回後,在10日內填寫《出國(境)回執單》(附件4),並由所在部門加具意見,與證照一起交學院黨委組織部專人登記保管。
(五)假期不辦理因私出國(境)審批,如需假期出國(境),應在假期開始前5個工作日提交審批材料。假期內回國的,可在假期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交證。
首次申領因私出國(境)護照或港澳通行證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二、嚴格控制因私出國(境)次數和時間
全院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因私出國(境),原則上1年不超過兩次。每次只准申請一次有效簽證(注),不得辦理多次簽證(注)。出國(境)探親的,一般不超過20天;出國旅遊的,一般不超過15天;出境旅遊的,一般不超過7天。處級領導幹部每年因私出國(境)的時間,累計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假期、公休日時間。
三、嚴格遵守各項紀律規定
處級以上領導幹部要嚴格遵守各項紀律規定,不準以種種理由違反審批程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照;不準以申請旅遊等名義,循因私渠道出國(境)處理公務;不準接受外國或駐國(境)外中資機構(企業)的資助,公費出國(境)探親、旅遊和辦理其他私事;不準擅自更改行程或繞道第三國或在境外加簽他國(地區)簽證;不準擅自延長在國(境)外的時間;不準在國(境)外從事賭博等非法活動。
四、加強證照管理
為落實《關於進一步做好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的意見》,做好因私出國(境)護照和港澳通行證的登記管理工作,目前已辦好因私出國(境)證照的處級領導幹部,請於2014年10月25日前將證照上交到學院黨委組織部,實行統一管理。任何人不準私自保存因私出國(境)證照,對違反規定的,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