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處分
A. 黨員賭博,應該受什麼處分
賭博是違法行為,所以一定要嚴格要求自己。
黨員是人民群眾的領路人,更不能在基本原則上犯錯誤。
一般都會根據黨員的職務來進行處分,情節不嚴重的,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嚴重的甚至開除黨籍都有可能。
B. 賭博怎麼處罰
以營利抄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1、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2、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3、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5、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未達到上述標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C. 黨員賭博違反什麼紀律
黨員賭博違反下列紀律:
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九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
對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條 黨員受到黨紀追究,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
第三十四條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後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九條 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4、《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八十六條 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3)賭博處分擴展閱讀:
重慶市公安局交巡警總隊交通監控指揮中心主任張毅帶領本中心民警李丁延、賈魯、陳亮,以及交巡警總隊車管所四分所副所長趙世凱在某茶樓以打麻將方式參與賭博。張毅、陳亮還存在其他違紀問題。
張毅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處分,陳亮受到黨內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李丁延、賈魯分別受到行政記大過處分,趙世凱受到行政記大過處分和免職處理。
D. 應當如何處罰賭博行為
參與賭博處罰情況如下:
1、構成賭博罪的,根據具體情節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治安處罰 。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E. 關於黨員幹部賭博行為的處罰
《關於共產黨員、幹部參與賭博的處理暫行規定》
2014/12/13 0:33:58 3423次瀏覽 分類:文件制度
鄂紀發[1993]2號
賭博是指以錢物為賭注比輸贏的行為,是一種嚴重的腐敗現象,是社會的一大公害。任何形式的賭博,必須一律禁止。共產黨員、幹部參與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是違反黨紀、政紀的行為。不僅敗壞了黨風、政風、嚴重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和聲譽,而且對社會風氣產生不良的影響。為維護紀律,加強黨風和廉政建設,懲治腐敗,根據黨章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對參與賭博的共產黨員及有關責任者作出如下處理規定: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被司法機關決定免於起訴或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
(二)因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被司法機關收容勞動教養的;
(三)慣賭或以賭為業,聚賭抽頭的;
(四)動用救災、救濟、防汛、搶險、優撫等專項款(物)額在二千元以上作賭資的。
二、賭資數額在一百元以上,不滿一千元的,或賭資數額雖不滿一百元,但多次參加賭博的,給予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消黨內職務處分。賭資數額在一千元以上,不滿三千元的,給予撤消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賭資數額在三千元以上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賭資按參賭人個人每參加一次的輸贏總額計算。多次參賭未處理的,賭資按累計金額計算。
三、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或其它方便條件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消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從中獲利在一千元以上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四、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黨員負責人,本人雖未參加賭博,但對本單位幹部、職工參與賭博放任不管、知情不報或查禁不力的,給予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消黨內職務處分。
五、經營旅館業、客運交通業、公共文化場所的黨員負責人,對其經營的場所、客運工具內發生的賭博放任不管、知情不報或查禁不力的,給予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消黨內職務處分。
F. 公務員賭博受到怎樣的處分
您好:
根據2007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173次常務會議通過並於2007年4月22日中華人民共版和國國務院令權第495號公布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
1、參與賭博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2、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3、在工作時間賭博的,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屢教不改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4、挪用公款賭博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5、利用賭博索賄、受賄或者行賄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