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期受處分
1. 受到黨內警告處分的公務員。年度考核評什麼等次
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來
根據《公務員源考核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受處分公務員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受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2、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期間,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後,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
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核,不寫評語、不定等次。結案後,不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分的,按規定補定等次。
(1)考核期受處分擴展閱讀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
1、思想政治素質一般;
2、履行職責的工作能力較弱;
3、工作責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明顯不足;
4、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數量不足、質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較大失誤;
5、能基本做到廉潔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1、思想政治素質較差;
2、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不能適應工作要求;
3、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差;
4、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
5、存在不廉潔問題,且情形較為嚴重。
2. 處分影響期上半年巳滿,本年度的考核還受影響嗎
這要看因為什麼受處分的,情節惡劣者會影響一生,小毛病就不會影響
3. 公務員在試用期受到黨內處分,會影響轉正嗎
根據《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三條」受到記大過以下處分尚在處分期內的,試用期順延至處分期滿後考核。「的規定試用期公務員受到黨內處分,可能會延期轉正,具體要看處分情況。
4. 領導幹部在試用期期間受處分的怎麼解決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條例》中有明確規定領導幹部試用期受處分不得列入選拔任用對象里,視情節延長試用期。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條例》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一)群眾公認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為的。
(四)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
(五)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四十二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制度。提拔擔任下列非選舉產生的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試用期為一年:
(一)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工作部門副職和內設機構領導職務;
(二)紀委內設機構領導職務;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的非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的領導職務。 試用期滿後,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任前職級安排工作。
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是延長試用期,適用條件是輕微違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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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江西省紀委黨風政風監督室原主任陳陽霞等人違紀案 2016年8月12日江西省紀委通報:經查,2016年7月27日,贛州市定南原縣委書記陳陽霞到省紀委報到上班,擔任黨風政風監督室主任(副廳長級,試用期一年)。
因陳陽霞調任省機關工作、被提拔副廳級幹部,省委組織部幹部教育處處長程子亮決定8月4日晚請陳陽霞吃飯,並邀請他們曾一起在國外參加培訓的省直機關另外兩名幹部參加。
程子亮與江西省旅遊集團副總經理黎友才商議,將該吃請安排在南昌市某私營企業主劉某某用私人住宅改造而成、用於自己接待私人朋友、具有私人會所性質的隱蔽場所。當晚飲用的紅酒由黎友才個人提供,其他費用由劉某某個人承擔。
江西省紀委通報稱,陳陽霞、程子亮等人在私人會所組織和接受吃請,違反了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觸犯了黨的紀律。
經省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並報省委批准,給予陳陽霞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終止其省紀委副廳長級室主任試用期,調離省紀委機關;給予程子亮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去其省委組織部幹部教育處處長職務,調離省委組織部;
給予黎友才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參與聚餐的省直機關三名幹部黨內警告處分。
江蘇省淮安市一名縣處級領導幹部試用期內嚴重違紀違法被查處 2015年6月,江蘇省淮安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劉宏偉在縣處級領導幹部一年試用期內,因嚴重違紀違法被立案調查處理,並被取消縣處級領導幹部任用資格。
經查,劉宏偉先後任淮安區區委辦主任助理,南閘鄉黨委副書記、鄉長,朱橋鎮黨委副書記、鎮長,復興鎮黨委書記,淮安區環保局局長,2013年3月任淮安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黨工委副書記;2014年1月被提拔為主任,試用期一年。
目前,由於劉宏偉在試用期內被發現存在嚴重違紀違法問題,不僅取消了縣處級任用資格,還被市紀委採取「兩規」措施立案調查中。
5. 領導幹部在試用期期間受處分的怎麼解決
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首先應由本人向黨小組提出恢復正式黨員權利的書面專申請屬,報告自己對所犯錯誤的認識、留黨察看期間改正錯誤的情況、繼續努力的方向等等。
支委會根據本人的申請和考察情況進行討論。如果事實證明確已改正了錯誤,就可以恢復正式黨員權利,經支部黨員大會討論通過,報上級黨委批准後生效,並報原批准給予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委備案。
6. 對受黨紀處分的黨政領導幹部的年度考核有哪些規定
對受黨紀處分的黨政領導幹部的年度考核有以下規定。
根據《關於受黨紀處分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意見》內容:
一、受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二、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因與職務行為有關的錯誤而受嚴重警告處分的,確定為不稱職;因其他錯誤而受嚴重警告處分的,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三、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第二年按其新任職務參加年度考核,按規定條件確定等次。
四、受留黨察看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受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第二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受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考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五、受開除黨籍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六、涉嫌違犯黨紀被立案檢查的,可以參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檢查期間不確定等次。結案後,不給予黨紀處分的,按規定補定等次;給予黨紀處分的,視其所受處分種類,分別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條的規定辦理。
七、受黨紀處分同時又受行政處分的,按受黨紀處分的情況確定其考核等次。
企業、事業單位對受黨紀處分人員確定年度考核等次,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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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於受黨紀處分公務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答復意見》規定:
為更好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進一步完善公務員年度考核制度,妥善做好受黨紀處分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公務員受嚴重警告處分當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二、公務員受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時,組織上已撤降其職務,為避免重復處罰,受處分當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不再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三、公務員同時受黨紀處分和政紀處分的,按對其年度考核結果影響較重的處分確定年度考核等次。
除上述規定之外,受黨紀處分的公務員年度考核仍按照《關於受黨紀處分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意見》(組通字〔1998〕19號)辦理。
7. 公務員受嚴重警告處分依據什麼規定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
公務員受嚴重警告處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受警告處分的黨員任職和考核規定:受到警告處分的黨員,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職務的黨外職務
紀律處分條例,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簡稱,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的黨內法規。這個《條例》的制定,旨在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拓展資料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8. 受到黨內嚴重警告,第二年的年度考核
按照中組部組通字1998(19)號文件及2016(60)號文件規定,嚴重警告處分隻影響當年度考版核,不影響第二年度的考權核。
受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第二年按其新任職務參加年度考核,按規定條件確定等次。
(8)考核期受處分擴展閱讀:
受留黨察看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受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第二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受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受開除黨籍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涉嫌違犯黨紀被立案檢查的,可以參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檢查期間不確定等次。結察後,不給予黨紀處分的,按規定補定等次。
9. 行政記過處分一般影響幾年的考核
除了受警告處分以外,受其他處分之後在解除處分之前都是不定考核等次的。
關於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後如何確定考核等次問題,1993年8月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以及1994年3月人事部印發的《國家公務員考核暫行規定》都沒有做出具體規定。
1995年1月人事部印發的《關於實施國家公務員考核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人核培發[1995]1號)首次提出:「受警告處分的國家公務員,對其進行考核,但在受處分的當年,不得定為優秀等次。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國家公務員,對其進行考核,但在受處分期間只寫評語,不定等次。在解除其處分的當年及以後,按正常情況對待。」
1996年1月人事部印發《關於實施國家公務員考核制度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人發〔1996〕9號),進一步明確了受處分人員確定考核等次的影響期限,即受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的為一年,受撤職處分的為兩年。
(9)考核期受處分擴展閱讀:
行政記過處分的影響
公務人員被行政記過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記過處分滿12個月後,應解除處分。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草案)》中第八條規定,受到過行政處罰的公務人員,對個人的影響首先是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
其中,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10. 受黨紀處分的幹部年度考核如何定等次
根據中央紀委、中組部、人部部相關文件:
《關於受黨紀處分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意見》
為了進一步完善年度考核制度,做好年度考核工作,現對受黨紀處分的黨委、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機關工作人員和政府機關公務員確定年度考核等次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 受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二、 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因與職務行為有關的錯誤而受嚴重警告處分的,確定為不稱職;因其他錯誤而受嚴重警告處分的,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三、 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第二年按其新任職務參加年度考核,按規定條件確定等次。
四、 受留黨察看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受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第二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受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五、 受開除黨籍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六、 涉嫌違犯黨紀被立案檢查的,可以參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檢查期間不確定等次。結案後,不給予黨紀處分的,按規定補定等次;給予黨紀處分的,按規定上述一、二、三、四、五條的規定辦理。
七、 受黨紀處分同時又受行政處分的,按受黨紀處分的情況確定其考核等次。
企業、事業單位對受黨紀處分人中確定年度考核等次,可參照本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