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條例和違法
違章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通常對違章的理解是違反國務院部委制定的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違法有狹義和廣義之分,廣義的違法是指違反一切法律規范,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地方規章,狹義的違法是指違法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治安管理處罰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是違法行為。
2. 觸犯條例和法規算不算違法
是的。
違法: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或公民,因違反法律的規定,版致使法律所保權護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受到破壞,依法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違法是指特定主體實施了與現行法相沖突的行為,引起相應的損害事實,法律對之進行否定性評價的狀態。 這是作為產生法律責任的原因之一的違法。
法規是法令、條例、規則、章程等法定文件的總稱。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我國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規。設區的市(2015《立法法》最新修訂),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批准後施行。法規也具有法律效力。
3. 請問 違反《治安管理條例》屬於違法嗎
違反《治安管理條例》屬於違法行為。
因為自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版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權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所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是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經2005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
(3)違法條例和違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對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侵犯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罰,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都作出了詳細的違法行為說明以及相應的懲罰明細。
4. 違反治安處罰條例算違法還是犯罪
違反治安處罰條例(2012年,原《治安處罰條例》已經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版,當然是違法了,由公安權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相關條款進行處罰。
犯罪通常是指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規定,需要由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條款定罪懲罰的行為。犯罪行為,通常由公安機關進行證據收集(偵查)後交由檢察院審查,並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依法審理並依法判處刑罰。
5. 違紀與違法的區別是什麼
1、兩者范圍不同。違紀主要是指違反一個組織內部紀律的行為,對於黨員幹部而言一般指的是違反黨的紀律;違法是廣義上的法律,包括法律,司法解釋,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單行條例等。可見,違法的范圍要大於違紀的范圍。
2、危害程度不同。違紀就是單位及相關組織的制度,影響整體形象或者影響工作,程度不會太嚴重。而違法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如果構成犯罪危害性的就更大。
將直接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3、處罰結果不同。違紀都本范圍的內部處理,一般進行分為警告、記過、降職、免職、撤職、開除;違法處罰有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許可證等。如果涉嫌犯罪,就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輕則判處管制、拘役,重則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5)違法條例和違法擴展閱讀:
構成要素:
1、違法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單純的思想意識活動不能構成違法。
2、違法必須有被侵犯的客體,即侵犯了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與社會秩序,對社會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3、違法必須是行為者有故意或過失的行為,即行為人有主觀方面的過錯的行為。
4、違法的主體必須是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和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設置的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