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受到下列處分不能被解除的
⑴ 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受降級撤職期滿,解除處分,但是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待遇。
1不可以。如果處分期表現良好可以提前解除處分。
2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3 解除處分,不視為恢復處分前的級別、職務。其今後的晉級、晉職應在重新確定的級別和職務的基礎上進行。
⑵ 公務員受下列哪些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1、不符合公務員晉升職級基本條件、公務員晉升職級基本資格的;
2、受內到誡勉、組織處理或者容處分等影響期未滿或者期滿影響使用的;
3、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審查調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4、影響晉升職級的其他情形。
公務員職級實行能上能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職級:
1、不能勝任職位職責要求的;
2、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
3、受到降職處理或者撤職處分的;
4、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公務員受到下列處分不能被解除的擴展閱讀:
規定指出,公務員晉升職級,不改變工作職位和領導指揮關系,不享受相應職務層次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
因不勝任、不適宜擔任現職免去領導職務的,按照其職級確定有關待遇,原政治待遇、工作待遇不再保留。
公務員因公出國出差的交通、住宿標准以及辦公用房標准等待遇,不與職級掛鉤。
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成員因換屆不再提名、機構改革等原因免去領導職務轉任職級的,保留原待遇,不改變幹部管理許可權。
公務員受記大過處分的期限是十八個月。
根據《公務員法》第五十八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3)公務員受到下列處分不能被解除的擴展閱讀:
《公務員法》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四)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五)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六)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七)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八)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九)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二)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三)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六)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
⑷ 公務員處分的後果是什麼
(1)受警告處分的,在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但可以晉升工資檔次回。參加當年的年答度考核,但是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2)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僅不能晉升職務、級別,而且也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處分的公務員應當參加年度考核,但不確定等次。(3)受撤職處分的,應當降低職位層次重新確定職務,並按新任職務確定相應的級別。在受處分期間,不僅不得晉升職務、級別,而且也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處分的公務員應當參加年度考核,但不確定等次。(4)受開除處分的,法律後果有二。一是自處分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在擔任公務員,不再負有行使國家權力、執行國家公務的責任,也不再享有公務員的各項權利,退出公務員系統。二是不得被再次錄用為公務員。
⑸ 新公務員法對解除處分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受處分解除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職級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公務員違紀違法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違法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以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處分決定機關不得因公務員申辯而加重處分。
(5)公務員受到下列處分不能被解除的擴展閱讀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應當解除處分。
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
⑹ 公務員受處分期間不可以調任嗎
公務員受處分期間不可以調任。《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所稱調任,版是指國有企業事業權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調任:(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三)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四)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五)正在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的;(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⑺ 受到行政處分的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嗎只能通過申訴的途徑解決嗎
是的,只能申請復核或者申訴。
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四十八條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復核或者申訴。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不因提出復核、申訴而被加重處分。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務員復核、申訴的機關應當撤銷處分決定,重新作出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機關重新作出決定:
(一)處分所依據的違法違紀事實證據不足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三)作出處分決定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
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務員復核、申訴的機關應當變更處分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機關變更處分決定:
(一)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務院決定錯誤的
(二)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情節認定有誤的;
(三)處分不當的。
(7)公務員受到下列處分不能被解除的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九十五條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
(一)處分;
(二)辭退或者取消錄用;
(三)降職;
(四)定期考核定為不稱職;
(五)免職;
(六)申請辭職、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不按照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
(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
對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受理公務員申訴的機關應當組成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負責受理和審理公務員的申訴案件。公務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向監察機關申請復審、復核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十七條公務員申訴的受理機關審查認定人事處理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⑻ 公務員有哪些情形,不得辭退
按照新修訂公務員法的規定,對公務員的管理是越來越嚴格,比如對於公務員的辭退,就規定了很多種情形,如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稱職的、違紀違法的,都可以辭退。
其中比較受關注的一條,就是不勝任現職工作,不接受工作安排的,用人單位可以辭退。但是,下列四類公務員,即使不勝任現職,不接受單位有關工作安排的,也不能辭退,具體都有哪幾類,原因究竟是什麼呢?我們一起來看看!!!
第一,因公喪失工作能力的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在職公務員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不得將其辭退。公務員因公致殘的,可以享受工傷有關規定政策,不能因此而丟掉工作,如果是指喪失部分工作能力,單位要根據其工作的能力來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不得安排其無法勝任的工作。如果是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經過醫院等有關部門認定,可以辦理退休。但這里需要說明的是,一定是因公致殘,如果不是因公的,不能享受上述政策。
第二,患病負傷在規定醫療期
這里的患病負傷不是指因公,而是個人原因,因公本來就是不能辭退的。那麼醫療期是怎麼界定的呢?這個就得參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了,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參加工作10年以內的為3個月,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上的為6個月。參加工作10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上的6個月,最長的為24個月。在這個期限內,是不得辭退的。同時,公務員患病或者負傷,在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工作年限滿十年,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辦理退休。
第三,女公務員在孕期哺乳期的
這一條,是專門針對女公務員的保護政策,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假、哺乳期的,單位不能因為不勝任工作,不接受單位工作安排等原因進行辭退。畢竟這個時候辭退公務員是不人道的,也是女性公務員壓力最大的時候,這個時候辭退可能導致傷害到無辜的孩子。當然,要注意的是,產假、哺乳期都是有規定的。
第四,其他法律規定情形
這一條主要是兜底條款,如果有其他法律有規定不能辭退情形的,也是不能辭退的。當然,這里指的是辭退,不是指開除,辭退主要是指有一些違反紀律規定,但是又不適宜進行開除公職處理的情形,才這樣處理。如果是違紀需要開除處分的,那該開除還是要開除的。
⑼ 公務員受到開除處分的會產生什麼法律後果
1、公務員受到開來除處分的,自處自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
2、任何機關不得重新錄用其為公務員。
3、受到開除處分的人員,其違紀的性質,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損害和影響,以及本人的素質、表現都不適宜再留在黨政機關,也不宜再重新錄用為公務員。
4、否則,不僅不利於對公務員的教育,不利於維護公務員的形象,更不能保證機關的正常運轉。
5、《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也都規定,受到開除處分的,不能再錄用為法官、檢察官和人民警察。
6、詳細請戳公務員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