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處分
Ⅰ 公務員遴選有處分怎麼辦
1、公務員受過處分來,對遴選是有源影響的。如果是主觀原因犯錯誤,影響更大些。
2、公務員處分分以下幾種: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Ⅱ 黨內警告處分對公務員遴選政審有影響嗎
公務員受過處分,對遴選是有影響的。如果是主觀原因犯錯誤,影響更大些。
Ⅲ 公務員服務基層未滿5年參加遴選會受處分嗎
一、如果沒有5年服務期,你在工作滿倆年後就可以參加遴選了,如果你回報考職位有答5年服務期,那在服務期的這五年內是不能參加遴選;二、參加遴選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1、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品行端正,工作實績突出,有一定的群眾公認度;2、參加遴選省、副省級市機關職位的,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參加遴選市級機關職位的,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3、年齡不超過40周歲;4、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和市、縣、鄉鎮機關3年以上公務員工作經歷(含試用期,根據中央和省有關規定,有服務年限要求的,還需要滿服務期限);5、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等次;6、具有遴選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任職經歷、專業和其他資格條件;7、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8、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Ⅳ 遴選的法律法規
《公務員公開遴選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優化領導機關公務員隊伍結構,建立來自基層的公務員培養選拔機制,推進和規范公務員公開遴選工作,根據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開遴選,是指市(地)級以上機關從下級機關公開擇優選拔任用內設機構公務員。
公開遴選是公務員轉任方式之一。
第三條 公開遴選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堅持能力素質與職位要求相適應,堅持考試與考察相結合。
第四條 公開遴選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 公開遴選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布公告;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考試;
(四)組織考察;
(五)決定與任職。
第六條 市(地)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負責公開遴選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公開遴選機關按照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要求,承擔公開遴選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申報計劃與發布公告
第七條 公開遴選機關在進行公務員隊伍結構和職位分析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公開遴選職位及其資格條件,擬定公開遴選計劃,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制定公開遴選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九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公開遴選方案,制定公告,面向社會公開發布。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開遴選機關、職位、職位簡介和資格條件;
(二)公開遴選范圍、程序、方式和相關比例要求;
(三)報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考試科目、時間和地點;
(五)其他相關事項。
第三章 報名與資格審查
第十條 公開遴選報名一般採取個人意願與組織推薦相結合的方式。
公開遴選可由公務員本人申請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經組織審核同意後報名,也可徵得本人同意後由組織推薦報名。
第十一條 報名參加公開遴選的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品行端正,實績突出,群眾公認;
(二)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和2年以上公務員工作經歷;
(三)公務員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四)具有公開遴選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職經歷;
(五)報名參加中央機關、省級機關公開遴選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報名參加市(地)級機關公開遴選的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體健康;
(七)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開遴選機關不得設置與公開遴選職位要求無關的報名資格條件。
第十二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公開遴選:
(一)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二)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定向單位工作未滿服務年限或對轉任有其他限制性規定的;
(四)尚在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報名人員應當向公開遴選機關提交報名需要的相關材料,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准確。
公開遴選機關按照職位資格條件對報名人員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在規定的時間內確定報名人員是否具有報名資格。
第十四條 對未達到公告規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公開遴選職位,經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可予以取消,允許該職位報名人員改報其他職位。
第四章 考試
第十五條 考試採取分級分類的方式,根據職務層次和職位類別進行。
考試分為筆試和面試,由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經公務員主管部門授權,面試可以由公開遴選機關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筆試主要測試政策理論水平、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能力、文字表達能力等綜合素質。
第十七條 面試人選根據筆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按照公告規定的比例確定。
第十八條 面試主要測試履行職位職責所要求的基本素質和能力。面試的內容和方式應當針對各職位的特點和要求分別確定。必要時,可以進行職位業務水平測試。
第十九條 面試考官一般不少於7人,其中公開遴選機關以外的考官一般應佔三分之一。面試考官應當挑選公道正派、理論素養高、熟悉公開遴選職位相關業務、具有幹部測評相關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二十條 根據筆試、面試成績,按照公告規定的權重確定考試綜合成績。筆試、面試成績和考試綜合成績應當及時通知本人。
第五章 組織考察
第二十一條 公開遴選採取差額考察的辦法。考察對象根據考試綜合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按照公告規定的比例確定。
第二十二條 公開遴選機關對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情況及其政治業務素質與公開遴選職位的適應程度進行全面考察,重點考察德的情況、工作實績和群眾公認程度。
第二十三條 考察可以採取個別談話、民主測評等方法進行,也可以採取德的專項測評、實績公示、業績評價和履歷分析等方法。
對在基層一線窗口單位工作的考察對象,要注重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公開遴選機關派出兩名以上人員組成考察組。考察組一般由幹部(人事)部門的人員和熟悉公開遴選職位相關業務的人員組成。
第二十五條 考察對象所在機關應當積極支持和配合考察組工作。
第六章 決定與任職
第二十六條 公開遴選機關根據考察情況和職位要求,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集體討論決定擬任職人員。
第二十七條 公開遴選機關對擬任職人員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7天。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任用的,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備案後,辦理調動和任職手續;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並查有實據的,取消公開遴選資格。
第七章 紀律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 公開遴選工作中存在應當迴避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視情況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工作崗位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的編制限額、職數和職位要求進行的;
(二)不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的;
(三)擅自變更公開遴選政策,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公開遴選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條 公開遴選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工作崗位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試題和其他公開遴選涉密信息的;
(二)偽造考試成績或者其他有關資料的;
(三)協助參加考試人員作弊的;
(四)違反考察紀律的;
(五)因工作失職,影響公開遴選工作正常進行的;
(六)違反公開遴選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對違反公開遴選紀律的報名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取消公開遴選資格、調離工作崗位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公開遴選工作要接受監督。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開遴選機關應當及時受理舉報,並按照管理許可權進行處理。
第八章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公開遴選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Ⅳ 受過行政記過或記大過處分後還能參加遴選嗎
1、這種情況對遴選會有一定影響的,而且在處分期間是不可報考的。
2、你可以回報名,但有答可能資格審查不被通過。
3、遴選公告中明確報考人員條件資格如下:
(一)報名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品行端正;
2、具有全日制大學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3、年齡40周歲以下(含40周歲,截至時間為公告發布之日);
4、具有2年以上公務員工作經歷;
5、歷年公務員年度考核均為稱職及以上等次;
6、符合擬選調職位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7. 身心健康。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選調:
1. 涉嫌違紀違法正接受有關機關審查尚未有結論的。
2. 受處分期間或未滿影響期限的。
3. 尚在任職試用期或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的。
4.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中提到受到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會影響期滿後的任用。
4、可以參考各公告的具體安排為例。
Ⅵ 哪些處分會影響遴選 請大家說的詳細一些,謝謝😜
公務員有下列情復形之一制的,不得參加公開遴選:
(一)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二)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定向單位工作未滿服務年限或對轉任有其他限制性規定的;
(四)尚在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Ⅶ 遴選人員正在接受紀委調查會影響嗎
看你的調查處理結果,如果遭到相關黨紀、政紀處分,則根據處分檔次的不同內會受到一定時間段的提拔限制容。當然了,作為案件當事人被紀委調查不管有什麼處分結果都會對提拔帶來一定的消極影響;如果是調查過沒有作出處理,則說明當事人清者自清,是件好事;如果只是屬於一般性的情況了解,那就更沒有影響了
Ⅷ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不得參加公開遴選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公務員參加遴選范圍、資格條件
(一)報考范圍
1.全區設區市以下黨政機關(含自治區垂直管理單位、派出單位)已進行公務員登記且在編在崗的主任科員(三級警長)以下職務層次公務員。
2.全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中,符合轉任條件,已進行參照管理登記,且在編在崗的主任科員以下職務層次工作人員。
(二)
資格條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品行端正,勤奮敬業,工作能力強,業績突出。
2.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3.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計算基層工作經歷年限的截止時間為2014年8月11日)。
基層工作經歷是指以下幾種情況之一的工作經歷:在縣級以下黨政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的經歷;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經歷;在行政村 (城市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工作的經歷;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經歷;軍隊轉業幹部在軍隊團和相當於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
4.2012年以來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5.年齡在35歲以下(1979年8月11日後出生);經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個別特殊職位年齡放寬到40歲(1974年8月11日後出生)。
6.具有擔任人民警察及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7.符合遴選職位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和人民警察的任職資格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名:
(1)新錄用公務員未滿3年(含試用期)或未滿規定服務年限的;(2)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3)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機關審查尚未做出結論的;(4)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參加遴選的公務員。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Ⅸ 求助黨紀處分對公選遴選影響大嗎
1、肯定是會有一抄定影響的,而且在處分期間是不可報考的。
2、遴選公告中明確報考人員條件資格如下:
(一)報名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品行端正;
2、具有全日制大學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3、年齡40周歲以下(含40周歲,截至時間為公告發布之日);
4、具有2年以上公務員工作經歷;
5、歷年公務員年度考核均為稱職及以上等次;
6、符合擬選調職位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7. 身心健康。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選調:
1. 涉嫌違紀違法正接受有關機關審查尚未有結論的。
2. 受處分期間或未滿影響期限的。
3. 尚在任職試用期或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的。
4.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中提到受到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會影響期滿後的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