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發績效工資違法嗎
1. 績效屬於產假工資嗎不發放績效屬於違法嗎
女職工產假期間,停發工資,改發生育津貼。
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停發工資,改發生育津貼,
參加了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由所在單位補足差額。沒有參加生育
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按產假前工資支付,女職工產假前工資包括績效工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准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准,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已經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十五條 職工應當享受的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規定的假期天數計發。
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本單位上一自然年度參保職工各月工資總額之和除以其各月參保職工數之和確定。用人單位無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生育津貼以本單位本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第十七條 職工按照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標准逐月墊付,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有條件的統籌地區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金融機構將生育津貼直接發放給職工。
職工已享受生育津貼的,視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相應數額的工資。生育津貼高於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余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於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職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貼,按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
本條所稱職工原工資標准,是指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職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參加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其實際參加工作的月份數計算。
2. 企業年終不支付績效工資違法嗎
首先:1、從員工入職那天開始公司就應為其繳納社保。即使是試用期的不全額內繳納,容也應補繳。(新勞動是從08年1月1日起執行的,可能也會不補繳)
2、06年新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基本工資加績效,那麼這次勞動期滿後,是你個人不願意續簽,還是公司的原因,如果是公司的原因那麼公司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從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滿兩年,然後公司沒有提前30天通知你不和你續簽,故應支付你三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此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是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指全額工資,包括獎金,加班加點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及補貼等。)而勞動法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形式中包括:計時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以及延長工作時間應向其支付的工資。
PS:如果在其合同中標明應向你支付績效工資,理應是可以拿回來的,但是就怕用人單位會以你幾個月的績效不合格為理由給扣除。
3. 正常離職後公司沒發績效合法嗎
法律上不抄合法。
1、離職後公司不發應得襲的績效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的。
2、《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4. 拖欠三個月的績效不發,算不算違反勞動法
找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申訴,要求解決。
按照《勞動法》規定,工資按月發放。當月可以發放上月的工資,但跨月違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發放工資,逾期不支付的,還要加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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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5. 只發基本工資,不發績效工資算不算違反勞動法
不算。績效工資就是績效考核過關才有的,不過關的話沒有
6. 單位可以不發績效獎金嗎
一般來說,單位不發獎金違反了勞動合同法,除非合同里明確了相關內容。
根據《回勞動合同法》的第六十二條第三答點,獎金是工資的一部分,是勞動者應得的待遇,向勞動者支付績效獎金是用人單位的義務。應該注意的是,獎金與其他方式的工資一樣,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約定或由用人單位有關制度規定的。
如果勞動者與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獎金,或者用人單位通過工資支付、績效考評等制度規定了獎金的發放方式,而用人單位不支付,則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索要。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則勞動者可按照同工同酬的規定要求支付報酬,包括獎金。
《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准,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7. 績效工資無故不發,是不是違法的
首先你要弄明白,你公司的工資結構是怎麼樣的,如果一直以來績效工資是總體工版資的一部分的話,那當權然要發給你了,如果績效只是工作中一種獎金形式,當然企業有權取消獎金的發放,不過一般都要事先通知勞動者,不通知的話,在這種情況獎金只是工資額外的部分,就算告到勞動部門也很難得到獎金的.除非是前種情況,假如事先說好的,企業給你的工資是2000元,一千元的底薪,1000元的績效工資,如在績效考核中,有可能你拿不到1000元,不過在這種情況下不績效考核了,那你就應該是2000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