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徵收徵用
Ⅰ 政府違法徵收土地怎麼辦
依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嚴格管理防止違法違規征地的緊急通知》的規定,對違法違規征地、採取暴力方式征地等侵害農民利益行為,引發群體性或惡性事件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嚴肅追究責任。
如果發現有基層政府有違法征地,可以向其上一級人民政府舉報,問題嚴重,構成犯罪的,可直接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舉報。
下面是《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嚴格管理防止違法違規征地的緊急通知》的規定。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嚴格管理防止違法違規征地的緊急通知》
五、落實工作責任,嚴格實行監督問責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0〕15號)有關精神,省級政府要加強對征地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市、縣政府對征地管理工作負總責,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落實好征地的各項制度規定。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征地工作的指導監督,督促市、縣政府切實履行責任;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依法制定征地方案,嚴格履行征地程序,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征地批後實施工作。
各地區要認真履行職責,強化依法治理違法違規征地行為,確保依法征地、和諧征地,切實維護農民群眾合法權益。對違法違規征地、採取暴力方式征地等侵害農民利益行為,引發群體性或惡性事件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嚴肅追究責任。同時,要嚴格文明執法,防止因執法不當引發相關惡性事件。
Ⅱ 什麼是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
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我國《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主體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指在各級政府中的主管人員,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部門的工作人員。
(二)主觀方面
(三)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為是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明知自己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而對這種後果的發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是徇私,有的是為了貪圖錢財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礙於親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於報復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徇私舞弊行為使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機關的威信,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土地。土地是我們賴以生存的自然資源,國有土地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公共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違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的行為,造成國家土地資源的浪費,可耕地面積減少,使國家土地使用收益大量流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和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於土地管理的規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徵收、徵收、徵用土地,是指國家為了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的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的條件及程序,將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收歸國有的一種措施。所謂佔用土地,是指對土地事實上的控制、管理與使用。為了使得有限的土地資源能有效正確地利用,國家通過法律對土地徵收、徵用、佔用等作了一系列的規定,徵收、徵用土地是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將集體所有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的強制手段。要實行徵收、徵用土地,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首先,征地是一種政府行為,是政府的專有權力,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徵地權;第二,必須依法取得批准;第三,必須依法對被征地單位進行補償,造成勞動力剩餘的必須予以安置;第四,被征地單位必須服從,不得阻撓征地;第五,征地行為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公開監督。為了有效控制徵收、徵用土地的數量和防止侵害被徵收、徵用地單位的利益,《土地管理法》從法律上加強了徵收、徵收、徵用土地的審批,上收了征地審批權。實行徵收、徵用土地由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審批。分別規定如下:
1、國務院的批准權:
(1)基本農田,即依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劃人基本農田保護區,禁止佔用的耕地。將所有佔用基本農田都由國務院批准,主要是為了切實加強對基本農田的保護,禁止一般性項目和城市、村莊、集鎮建設佔用基本農田。對於一些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確實無法避開而必須佔用基本農田的,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批,並按規定重新補劃基本農田。這是嚴格管理基本農田的主要措施。
(2)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比原規定佔用耕地1000畝(66.7公頃)的批准權縮小了一半。這里不包括同時徵收、徵用基本農田的行為。
(3)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時也包括徵收、徵用耕地35公頃以下其他土地的總面積超過70公頃,都必須報國務院批准。其他都為省級人民政府的審批權。2、授權地(市)級人民政府審批:
(1)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農用地的,包括,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規定,由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並且是在城市建設用地區之外需要單獨選址的項目。包括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等項目,也包括了中央軍委批准建設的軍事項目用地。
(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鐵路、公路、各種管線及大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本設施需要在城市建設用地區外單獨選址的項目用地。
(3)城市建設用地區內統一征地的,包括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區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其他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城市擴張用地。這里要說明的是這些城市只有城市本身擴張用地城市報國務院審批,而市轄縣的縣城擴張則由省級政府批准,市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擴張由地(市)辦理農用地轉用。但對一些市設的開發區、衛星城將按城市區擴張同樣對待,需報國務院批准。
3、省級人民政府的批准許可權:
(1)除了報國務院審批之外的其他城市的市區擴張佔用農用地的。
(2)縣和縣級市所在的城鎮及其他鎮建設擴張佔用農用地的。
(3)地、市以下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或建設項目需要佔用農用地的。
4、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或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授權設區的市、自治州批準的許可權:
(1)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區內的農民宅基地、鄉村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設施建設佔用農用地的。
(2)農村道路、水利及其他建設可以使用農村集體所有農用地的。
非法徵收、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的行為只有情節嚴重才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實施本罪行為的;造成大量土地被非法徵收、徵用、佔用的;導致耕地大量荒蕪或者毀壞的;因嚴重徇私而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的;造成惡劣影響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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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如何判斷政府徵收土地是否違法
違反一下規定的不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
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償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償費支付給其他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償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土地管理法》第49條規定,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79條規定,侵佔、挪用被徵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Ⅳ 徵收房屋中的違法情形有哪些,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政府違法的情形
1、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
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政府違法徵收應當賠償損失。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該法第4條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治安形勢職權時有侵犯財產權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因此,在發生違法徵收時,由違法徵收的政府部門進行賠償。
2、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二、被徵收人違法行為
被徵收人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進行房屋徵收的工作人員是在履行政府的職務,因此在徵收過程中是履行職務的行為,如果被徵收人採取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從而阻礙其進行徵收的,重者可能構成刑法中的妨害公務罪,輕者也可能受到治安管理處罰。
Ⅳ 徵收土地違規違法怎麼辦
政府徵收土地應當履行「兩審批、兩公告一登記、一聽證一裁決。」的程序, 兩審批,即:「農用地轉用審批」和「徵收審批。前者是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審批程序,後者是集體所有轉為國家所有」的審批程序,審批權均在國務院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兩公告一登記。兩公告即徵用土地公告及征地補償安置公告;一登記即被徵收人就補償事項進行申報登記。 一聽證,被徵收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有權要求舉行聽證會。 一裁決,被徵收人對補償標准有爭議的,可以申請爭議協調、裁決程序。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集體土地的徵收必須經過國務院、省、自治區及直轄區的批准。一般情況下,基本農田、耕地超過35公頃,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由國務院批准,上述情況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土地徵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這是徵收土地的基本程序,如果沒有按照這個程序,就是有法律漏洞,您可以通過訴訟來維護利益
Ⅵ 什麼是違法徵收稅款
徵收稅款是稅務機關和其他行政機關依據我國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納稅義務徵收稅余。
行政機關合法徵收稅款,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徵收稅款的主體,必須是具有徵稅職權的行政機關。根據我國有關稅法的規定,征稅職權均由稅務機關行使。具有徵稅職權的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律、法規授權的范圍內行使征稅職權,不得超曲法律、法規授權的范圍。這里須特別指出,這些行政機關的內部機構無權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行使征稅職權,否則屬越權行為。
徵收的對象必須是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向沒有納稅義務或扣繳義務人的人徵收稅款,則屬違法行為。
徵收稅款的數額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標准徵收,不得隨意減免稅款和增加稅款。凡不符合上述三個條件之一的,即屬違法徵收稅款的行為。
Ⅶ 土地被違法徵用觸犯哪條法律
《土地管理法》第78條: 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專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權屬限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佔用、徵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無效,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Ⅷ 政府強行徵用土地犯法嗎
政府強行徵收土地是否屬於違法徵收,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被徵收土地者,版可向上級政府投訴,並根據上級政權府的答復或處理意見會復甄別是否屬於違法徵收。
因國家性工程需要而徵收土地的,是不需要經村民同意的,可強制徵收。但村民對於徵收補償低於國家補償標准或其它不合理徵收情形的,可依法向上級政府投訴或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