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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處分

發布時間: 2021-02-26 16:51:35

⑴ 什麼情況下對違紀黨員可以免予處分

關於免予處分的情節有:

①對不 明真相被裹挾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遊行、示威 等活動,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

③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 加挑撥民族關系製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經批評教 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

④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 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 表現的。

②對不明真相參加會道門或者 邪教組織的人員,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

⑤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 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 建設,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

(1)予處分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五十條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四條挑撥民族關系製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五條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⑵ 紀律處分時 哪些情形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黨紀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二)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釋義》,第(一)項規定的主動交代,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初核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審查其問題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實踐中,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王鐵因「自動投案,主動交代違紀違法問題」等,被予以從輕、減輕處理。

第(二)項規定的是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本項規定重在強調「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既包括本人單獨實施的違紀行為,也包括在共同違紀中參與實施的行為。實踐中,遼寧省紀委原副書記、省監委副主任楊錫懷因「能夠如實交代違紀違法問題且大部分問題組織尚不掌握」等,被予以從輕處理。

第(三)項規定中,「同案人」主要指與被審查人共同參與、實施了違紀行為的人,其中既包括黨員和黨組織,也包括非黨員和非黨組織。「其他人」,主要指沒有與被審查人共同參與、實施違紀行為的人,其中既包括黨員和黨組織,也包括非黨員和非黨組織。

第(四)項規定中,「主動挽回損失」,主要指違紀黨員或黨組織在其實施的違紀行為已經造成損失的情況下,主動採取有效措施,挽回損失的行為。「消除不良影響」,主要指違紀黨員或黨組織在其違紀行為已經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下,主動採取彌補措施,消除影響的行為。「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主要指違紀黨員或黨組織在已著手實施違紀行為,但尚未造成危害結果的情況下,主動放棄繼續實施違紀行為,並主動採取積極措施防止了危害結果的發生。

第(五)項規定,主要強調的是主動將違紀所得上交組織,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不包括退還違紀所得的情形。實踐中,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李建華因「主動全額上交違紀違法所得」等,被予以從輕處理。

二、免予處分

黨紀處分條例對免予處分也作了明確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對於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這其中,適用的違紀黨員僅限於構成違紀且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如果黨員違紀情節和性質嚴重,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的處分,則不能對其免予處分。

三、提出從寬處罰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對提出從寬處罰建議作了明確規定。監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一)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的;(二)積極配合調查工作,如實供述監察機關還未掌握的違法犯罪行為的;(三)積極退贓,減少損失的;(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⑶ 免予刑事處罰要給予什麼黨紀政紀處分

根據情節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嚴肅行政機關紀律,規范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行為,保證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給予處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有規定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執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應當受到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做了規定,但是未對處分幅度做規定的,適用本條例第三章與其最相類似的條款有關處分幅度的規定。

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可以補充規定本條例第三章未作規定的應當給予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以及相應的處分幅度。除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事部門外,國務院其他部門制定處分規章,應當與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事部門聯合制定。

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決定外,行政機關不得以其他形式設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事項。

第三條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處分。

第四條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與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

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五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處分的種類和適用

第六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第七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第八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九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第十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並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處分期。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

處分期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公務員2人以上共同違法違紀,需要給予處分的,根據各自應當承擔的紀律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違法違紀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

(三)檢舉他人重大違法違紀行為,情況屬實的。

第十四條行政機關公務員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並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公務員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內從重或者從輕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在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個處分的檔次給予處分。應當給予警告處分,又有減輕處分的情形的,免予處分。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經人民法院、監察機關、行政復議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依法認定有行政違法行為或者其他違法違紀行為,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⑷ 不予處分和免於處分的區別

1、行為輕重

免予處分,是指處分決定機關對雖有違紀行為,但情節輕微,且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違紀行為人免予處分的一種處理措施。

不予處罰是指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或者行為人雖實施了違法行為,但由於法定原因而免除處罰。

2、范圍

不予處分范圍包含免予處分行為中,雖有違紀但情節輕微的行為。

3、情形

其違紀的情節輕微,本人經過批評教育又改正了錯誤的,才給予免予處分。

不予處罰的情形有以下幾種: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是處罰機關應當責令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和能辨認或者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應對實施的違法行為負責,接受行政處罰。

不滿14歲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因其未達行政處罰責任年齡,不予處罰,但要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

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4)予處分擴展閱讀:

不予處罰與免予處罰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予處罰針對的是某一行為不完全具備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或者雖然在形式上具備了行政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但由於存在法定事由而使得該行為的違法行為得以消除。

在《行政處罰法》第27條第2款規定的情形中,該種違法行為已經滿足了行政違法行為的全部構成要件,但因為在情節、主觀、社會危害性等方面同時具有特殊性,且並未對行政法所保護的利益造成損害,因而不認為其屬於違法。

⑸ 什麼是免於處分免於處分應當具備的情節有那些免於處分與不予處分有什麼區別

1、免予處分,是指黨員違反了黨的紀律,其所犯錯誤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應當受到黨的紀律處分,但是由於錯誤較輕,並且具有免予處分的情節,因此,有關組織決定對其免予應給予的紀律處分。

2、「免於處分」和「不予處分」區別:

免於處分是指黨員所犯錯誤較輕,根據有關處分條例規定應給予紀律處分,但具有免除處分的情節,經過有關組織做出的免於處分的書面結論。免於處分的前提是該黨員所犯的錯誤較輕,按照某些處分條規的規定只能給予輕處分(警告、嚴重警告),並且有三種減輕處分的情節之一的,即:主動檢查交代錯誤;主動檢舉同案人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主動挽回損失或有效地阻止危害發生的。如果只是錯誤比較輕,而沒有減輕處分的情節,或只有減輕處分的情節,而錯誤嚴重應受撤銷職務以上處分的,一般不得免於處分。

而不予處分是指黨員所犯錯誤顯著輕微,根據有關條規規定,不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經黨組織研究做出的不予處分的決定。不予處分的前提,是該黨員的錯誤行為顯著輕微,不需要給予處分。

⑹ 給予黨內警告處分是個什麼處分

《中國共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受警告處分的黨員任職和考核規定: 受到警告內處分的黨員,一年內容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職務的黨外職務。受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黨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受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不得被評優秀;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不稱職或不確定等次;受留黨察看處分的:當年:不稱職;受開除黨籍處分的:當年:不稱職; 第二、第三年: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公務員法>>給予行政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⑺ 行政機關公務員分別在什麼情況下,給予從輕處分、減輕處分或者免予處分

有明確規定。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內,應當從輕處容分:
(一)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
(三)檢舉他人重大違法違紀行為,情況屬實的。
第十四條行政機關公務員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並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公務員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內從重或者從輕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在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個處分的檔次給予處分。應當給予警告處分,又有減輕處分的情形的,免予處分。

⑻ 公務員有兩種以上予以處分的

行政機關公務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並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處分期。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

處分期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⑼ 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對嗎


黨紀處分條例規定對違紀黨員免予黨紀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回分條例》第十九條答對於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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