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違規辦案
⑴ 檢察院民行處公然違法辦案,向那裡控訴
檢察院民行處公然違法辦案。
向其上級檢察院紀檢部門投訴。
也可以向政法委或人大投訴。
⑵ 舉報檢察院辦案人違法辦案是去最高檢第十檢察廳還是去最高檢紀檢監察部門
現在檢察院都有最高檢派下來的巡視組,最好是向巡視組投訴,一半的各個省都有。如果沒有巡視組的話,可以在上一級檢察院的紀檢部門投訴。
⑶ 請問現在檢察院的檢察言可以違法辦案嗎
你說的違法要有證據的!隨便說公檢法工作人員違法辦案的話不能隨便說的!在任何時候相關的政府工作人員都不允許違法辦案!別說違法辦案。就是個人違法也不允許啊!
結案了,就到上一級控申科。
沒結案,就到上一級偵查監督科。
同級或者上級政法委都可投訴信訪!
⑸ 檢察院違法辦案我該怎麼辦
收集證據,向上級檢察院舉報
收集證據,找當地媒體曝光
在網路上曝光檢察院行為
⑹ 檢察官違背事實違法辦案可到法院提起刑事訴訟嗎
不可以,有監督檢察官的,可以去其上級機關投訴或者申訴,如果涉嫌犯罪,可以去監察委舉報
採納謝謝
⑺ 檢查院違規辦案去找那個部門
去當地「政法委」
⑻ 檢察院涉嫌違法辦案,謝謝!!
首先告來訴你,這個是源不違法的,原因就是案件雖然移交給法院提起公訴,但是檢察院並沒有失去對案件的偵查權,很簡單的比方:本來檢察院跟證人約好是6月17日相見詢問案件的,但是證人突然出差去了,一直到7月5日回來主動給檢察院人員打電話,您說檢察院這個時候去給證人做筆錄違法嗎?顯然不違法。
⑼ 檢察院辦案違反程序應該怎麼辦
檢察院的辦案程序
受理案件的范圍和案件來源
第一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圍,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案件管轄范圍的分工執行。
一、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即填寫《立案請示報告》,經檢察長批准或檢察委員會決定,製作《立案決定書》。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規定及時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應用書面形式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有不同意見時,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復議。復議結果應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
二、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不予立案的,經科、處長或檢察長批准後,應製作《不立案通知書》,將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檢舉單位或控告、檢舉人.控告、檢舉單位或控告、檢舉人不服,可以申請復議,復議的結果,應當通知控告、檢舉單位或控告、檢舉人。
三、經審查認為控告、檢舉的犯罪事實不清、需要補充材料才能確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可以通知控告、檢舉單位補充材料,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派人直接調查,或者配合有關部門聯合調查,對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立案偵查;認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並通知原控告、檢舉單位或個人。
偵 查
從事偵查工作的人員,憑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收集、調取證據。對於不能調取的證據,可以拍照、復制。
對不需要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可以傳喚到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檢察院指定的地點進行訊問,也可以到被告人所在單位或住處進行。對在押的被告人,應填寫《提押證》,前往看守所進行訊問,或者提到人民檢察院訊問。
人民檢察院在偵查中可以使用五種強制措施,即: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對於犯罪分子犯罪後企圖行凶、自殺、逃跑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等情況,確實需要先行拘留的,填寫《呈請拘留審批表》經檢察長決定後,填寫《拘留人犯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填發《拘留證》並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派員協助。並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偵查終結
第四十一條 對於已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由承辦人寫出《偵查終結報告》,提出提起公訴、或免予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意見,對於共同犯罪案件中不構成犯罪的被告人,應提出不起訴處理意見。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審查決定後,分別製作《起訴書》、《免予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撤銷案件決定書》並按照規定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四十二條 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四十三條 免予起訴的案件,應當是已經構成犯罪,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
第四十四條 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填寫《撤銷案件決定書》,分別交被告人所在單位,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存檔,有通知被告人必要的,可交被告人一份。如被告人在押,應當立即通知公安機關釋放。
已經偵查終結的案件,准備起訴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起訴以後,由人民法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
對於控告、檢舉材料,經審查認為被告人不需要作刑事處罰或決定免訴、撤銷案件或不予起訴,需要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的;以及查處案件中發現發案單位在工作和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或問題的,應向有關機關發出《檢察建議書》,並請他們將研究處理結果告訴人民檢察院。
對於決定起訴的案件的提起公訴、出庭支持公訴、審判監督工作以及本程序有關逮捕、起訴、免予起訴的未盡事項,參照本院《刑事檢察工作試行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