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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刑處分

發布時間: 2021-02-26 16:31:32

㈠ 黨的紀律處分有幾種,最輕處分和最高處分是什麼

黨章規定的黨紀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1、最輕處分:警告。

是一種警戒性的紀律制裁方式,也是最輕微的一種制裁方式,是指公務員的行為已經構成了違紀,應當予以及時糾正和警示。

2、最高處分:開除黨籍

(1)開除黨籍是黨內最重的紀律處分。主要是對那些犯了嚴重錯誤,造成很壞影響,給黨的工作帶來重大損失,嚴重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黨員,或者對犯了錯誤拒不改正,拒絕黨組織的批評教育,已喪失了黨性和黨的立場,背離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黨員的處分。

(2)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1)易刑處分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六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第七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八條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一)改組;

(二)解散。

第九條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條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

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㈡ 易遭刑法是什麼意思

容易 遭到 刑事訴訟,就好像你在家做催收兼職,使用侮辱性的語言導致對方跳樓自殺這時你就會遭到刑事訴訟了。

㈢ 免於刑事處罰的黨員應如何給予處分

根據違法程度與過錯性質由所在黨組織給予相應的處理,一般不會開除黨籍。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十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四章 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第三十一條 依法被勞動教養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紀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黨員受到黨紀追究,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處理決定的黨組織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三條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和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㈣ 刑事處罰和刑事處分的區別

1.處罰適用前提不同。行政處罰是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作出的;而刑事處罰是針對犯罪作出的,根據刑法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無產階級專政制度,破壞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破壞社會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2.處罰適用的依據不同。行政處罰適用的依據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而刑事處罰適用的依據只能是法律,即刑法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有關刑法的若干補充規定。這是因為關於刑法的規定,是國家的專屬立法權,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規章都無權設定刑事處罰條款。
3.處罰實施機關不同。行政處罰在我國是屬於行政管理的范疇,因此實施主體是行政機關。而刑事處罰是屬於國家的司法權范疇,因此只能由人民法院實施。
4.處罰的種類不同。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從種類上說主要有人身罰和財產罰兩類,而人身罰是刑罰的重點。行政處罰包括:警告、通報批評、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行政拘留等。從種類上說雖包括了人身罰、財產同、申誡罰和能力罰四大類,但重點絕不在人身罰,因而行政處罰所規定的人身罰較之刑事處罰要輕得多。
5.違法者主觀狀態對承擔責任的影響不同。在刑事處罰中,行為人的主觀是故意還是過失對其所承擔的刑事責任影響很大,是判斷罪與非罪、此罪和彼罪的重要因素。但在行政處罰過程中,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和過失就顯得不那麼重要,只要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實施了行政違法行為,就可以認為是已構成了行政違法,就可以對其實施行政處罰,不必過細地研究這一違法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
6.處罰的作用不同。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雖然對違法者都有懲戒和教育的雙重作用,但側重點不同。行政處罰是對有違反國家行政管理秩序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者進行的處罰,它注重的是對違法者的教育,制裁只是教育的一種方式,糾正違法行為才是行政處罰的真正目的,只要客觀上達到了這個目的,行政處罰的作用也就達到了。而刑事處罰,針對的是嚴重危害社會的刑事犯罪分子作出的,因此它更注重對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制裁犯罪分子是刑罰的主要功能,當然在制裁的過程中也包含著對違法者的教育,對於違法犯罪行為不但要給予制止和糾正,而且必須要使犯罪分子得到應有的制裁。

㈤ 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有哪幾種

  • 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 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專察看處分屬

  • 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㈥ 受過黨紀政紀處分(刑事處罰)這句話意思

是指因受刑事處罰而被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不包括非刑事處罰即一般違法違紀如行政處罰等而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

㈦ 刑事處罰 和 刑事處分有什麼區別

處分:是一種內部的復處分,如制公司內部的員工的處分。公務員的處分
處罰:
是一種制裁。如違反了國家的法律法規,收到懲罰。
處分:
是一種處理。如學校的留校察看、記過、警告等。 處份會留下記錄存在檔案里。也可看你以後表現的好壞來決定撤銷還是繼續留存。如學校的留校察看、記過、警告等。

處罰:
是一種制裁。是指依據法令規章加以懲罰。即使犯錯誤或犯罪的人受到政治或經濟上的損失而有所警戒。或者簡單的罰款、拘留等。是指金錢和精神上的東西。

㈧ 醉酒駕車被判處刑罰 應如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李某,中共黨員,國家某行政機關管理局原副局長。
2015年7月8日晚,李某飲酒後駕車到單位取材料,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並抽取體內靜脈血留存。後經司法鑒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91.2mg/100ml,已達到國家人體血液酒精含量標准中規定的醉酒標准。8月24日,李某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取保候審。12月23日,李某被免職。
2016年1月5日,某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認定李某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鑒於其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罰金1000元。李某未提起上訴,判決生效。
(一)處理意見及分析
對李某的上述行為,其所在單位紀委提出,依據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關於「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規定,本應給予李某開除黨籍處分,但考慮到其具有認錯態度較好,在問題發生後第一時間向所在單位黨委、紀委主動報告,且本人工作表現一貫良好,醉酒駕車未造成不良後果等減輕處分情節,擬依據《條例》第十七條「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並呈報中央紀委批准,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的規定,按程序報中央紀委批准後,在處分幅度以外給予其留黨察看兩年處分。
那麼,對李某的處分決定可以參照特殊輕處分決定執行嗎?對此,需要從以下兩方面進行分析。
(二)醉酒駕車構成犯罪是否一律開除黨籍?
醉酒駕車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極易造成惡性事故,嚴重威脅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為加大對此類行為的打擊力度,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車,可處拘役,並處罰金。
對黨員幹部觸犯刑律應如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
《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具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應當開除黨籍:
一是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是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是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因此,本案中,依據上述規定應當給予李某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
需要注意的是,對因醉酒駕車被免予刑事處罰的黨員幹部,依據《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也應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
(三)本案能否適用特殊減輕處分的規定?
《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關於「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情形,不能適用《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特殊減輕處分規定。
這是因為,如果允許此種情形適用特殊減輕處分規定,也就是允許此種情況可以不開除黨籍,那麼就會與《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關於「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的規定產生沖突。而《中國共產黨章程》是黨內根本大法,是一切黨內法規的基本遵循,《條例》的具體適用不能突破《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
因此,對符合《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違紀行為,不能適用《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給予減輕處分。本案中,對李某的行為應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不能給予留黨察看兩年處分。
需要注意的是,關於《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並呈報中央紀委批准,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的減輕處分的「案件的特殊情況」,為了防止該條規定在執紀實踐中被濫用,在程序方面設定了嚴格的要求,即只有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並呈報中央紀委批准,才可以對違紀黨員在本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也就是說,除中央紀委、省(部)級紀委外,其他各級紀委在執紀實踐中,應呈報省(部)級決定後,呈報中央紀委批准,方可適用該條規定對違紀黨員在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因此,在執紀實踐中,適用該條規定必須特別慎重。
除《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一律不能適用該條規定外,《條例》中規定只有開除黨籍一個處分檔次的違紀行為,原則上不能適用該條規定。

㈨ 行政處罰有幾種,行政處分有幾種

根據《行政機關來公務員處分條源例》第二章第六條 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第七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㈩ 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給予什麼的紀律處分

如果當地紀委經調查核實,認定該黨員「嚴重觸犯刑律」的,可以作出開除該黨員的黨籍的處分決定。
與此同時,該黨員還會受到開除公職的政務處分。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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