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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大過處分

發布時間: 2020-11-22 14:23:06

1. 什麼是黨內嚴重警告和記大過處分

黨內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2007年4月22日,國務院總理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5號),正式公布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該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所謂行政處分,是指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給予的政紀處分。《條例》規定:行政處分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類型。受處分的期限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記大過,18個月;降級、撤職,24個月。違紀人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2. 行政記大過是什麼樣的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記大過為第三等級處分。

第五十八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根據公務員法的上述規定,警告和記大過受處分的期間分別為六個月和十八個月,處分期間保留原職,而且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2)記大過處分擴展閱讀:

記大過處分的情節如下: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能被處於記大過處分。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的;

(三)拒不執行機關的交流決定的;

(四)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監察機關、審計機關、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決定的;

(五)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離任、辭職或者被辭退時,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者拒不接受審計的;

(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其他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行政記大過處分

網路-行政記過處分

3. 什麼叫「記大過」處分很嚴重嗎對未來發展有影響嗎

記大過是處分的一種,介於記過和降職之間的一種處分方式。

是一種內部的處罰行為,相對來說,不是很嚴重;但會記錄在你的檔案上。

對未來發展的影響如下: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行政處分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一共六種。記過、記大過。這是兩種程度有所區別的行政處分。一般來說,記過、記大過適用於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違反了行政法的規定,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了一定的損失,給予警告處分過輕,給予降級處分過重的情況。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依法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決定;其中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報上級機關備案。

(3)記大過處分擴展閱讀:

被記過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被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

1、記過處分是出自2007年6月1日頒布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2、是指對有過錯的行政機關公務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不同程度的處罰。處罰的種類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每種處罰都有其對應的處罰時間,這些都有相關的具條例規定。任免機關必須按照一定的處罰條例對違規人員進行調查和處理。我們在生活中容易混淆記過與記大過這兩個處分,其實他們是不同的,記大過比記過更嚴重。

3、事業單位的:

根據規定,被記過人員的受處分期間為12個月。 自決定處分之日起12個月內, 被記過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被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不得參加本專業 (技術、技能)領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員技術等級考試 (評審)。 應當取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職業資格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4、公務員的:

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4. 被記大過處分,會有什麼影響

被記過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被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

5. 什麼是行政記大過處分

行政記大過處分: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三、違反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以暴力、威脅、賄賂、欺騙等手段,破壞選舉的。

五、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

七、未經批准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九、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十、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的。

十一、拒不執行機關的交流決定的。

十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監察機關、審計機關、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決定的。

十三、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十四、離任、辭職或者被辭退時,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者拒不接受審計的。

十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六、其他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十七、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災、傳染病傳播流行、嚴重環境污染、嚴重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體性事件發生的。

十八、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規定報告、處理的。

十九、對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社會保險、征地補償等專項款物疏於管理,致使款物被貪污、挪用,或者毀損、滅失的。

二十、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

二十一、在行政許可工作中違反法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序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十二、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十三、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處罰的。

二十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行政委託的。

二十五、對需要政府、政府部門決定的招標投標、徵收徵用、城市房屋拆遷、拍賣等事項違反規定辦理的。

6.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記大過處分的期限是多久

公務員受記大過處分的期限是十八個月。

根據《公務員法》第五十八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6)記大過處分擴展閱讀:

《公務員法》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四)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五)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六)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七)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八)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九)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二)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三)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六)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

7. 記大過處分有多大

1、受到行政記大過處分的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十八個月
2、處分期間保留原職,而且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8. 記過和處分哪個嚴重....有什麼區別....後果怎樣

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等,記過是處分的一種,處分是統稱,沒法比的。分析如下:

一、處分的常見種類:

1、警告:是一種警戒性的紀律制裁方式,也是最輕微的一種制裁方式,是指公務員的行為已經構成了違紀,應當予以及時糾正和警示。

2、嚴重警告:介於警告和記過之間的一種處分方式,比警告更嚴重。

3、記過:指記錄過失,給予過失者的一種處分。也指對於違法違紀行為的過錯予以記載,也是警戒性的紀律制裁方式。

4、記大過:前款規定的處分項目,依次以警告為最低處分,開除軍籍為最高處分。 降職不適用於副班長;降銜不適用於列兵和各級士官;降銜級工資檔次不適用於最低銜級工資檔次的各級士官;降職或者降銜(銜級工資檔次)通常只降一職或者一銜(一檔)。

5、撤職:是指撤銷公務員所擔任的職務的紀律制裁方式。受撤職處分的,應當降低級別。

(8)記大過處分擴展閱讀:

一般的管理機構分為以下幾種處分:

1、通報批評——通報給全單位的人知道;

2、警告處分——比通報批評高,記入個人檔案;

3、嚴重警告處分——同上;

4、留校(院、所、廠)查看——處於審查半隔離狀態,在此期間不得再犯錯誤,如果犯錯誤,勒令退學(開除)

5、勸退——做最後的工作,基本上代表著該被處分人被開除了。

6、開除——直接斷絕與被處分人的關系。

9. 什麼是記過處分…

希望對你有幫助!
中學處分沒撤銷的話,就會記入檔案的。(具體請看下面答案)

中學違紀學生處分條例
為保障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糾正違反《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的行為,遏制違紀事件的發生,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凈化校園環境,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高素質的接班人,根據我校的具體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一,每名學生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違反校紀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下列之一的處分.
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留校察看;5,勸退;6,開除學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不尊敬老師,給老師起綽號,頂撞老師者;
2,經常不及時完成學習任務,作業馬虎,借口逃避檢查;經常課上不守紀律,隨便講話,隨便下位,做與課堂無關的事,故意起鬨,吵鬧者(包括自習課,午休時間)
3,經常無故遲到,遲到三次算曠課一次,曠課累計半天以上者;
4,不講衛生,亂拋瓜皮果殼,紙屑,課間餐點,包裝袋等雜物者;從樓上往樓下吐痰,多次教育不改者;
5,逃避勞動,值日或值日工作嚴重不負責者;
6,校園內騎車且屢教不改者;
7,在校園的牆壁,公告處亂畫亂塗或在實驗室,階梯教室的桌椅上亂畫亂塗,亂刻者;
8,考試作弊者;(除處分外,該科以0分計算)
9,看不健康書籍,錄像,影碟者;
10,舉止不文明,說粗話,打架,罵人者;
11,有吸煙,飲酒現象屢教不改者;
12,未經家長或老師同意,晚上不回家(回校)住宿,深夜外出者;
13,違反學校其他有關規定,經教育不改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並記入檔案:
1,已經受警告處分,再次觸犯警告處分條例者;
2,恐嚇,辱罵學校教職工,造成不良影響者;
3,故意損壞公物和他人財物或偷集體和他人財物數額一百元以下者;(除賠償和退賠外,給予記過處分)
4,上學期間打游戲機,賭博,看不健康音像製品者;
5,購買並傳播黃色書刊,音像製品,造成不良影響者;
6,觸犯學校有關安全規定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處分,並記入檔案:
1,已經受記過處分,再次觸犯記過處分條例者;
2,嚴重擾亂課堂教學秩序,屢教不改者;
3,學期連續曠課在三十六學時以上者,累計曠課在七十二學時以下者.
4,辱罵或動手打學校教職工,造成嚴重後果者;
5,對小偷小摸屢教不改者.
6,對組織和煽動鬧事者,擾亂社會治安和正常教學秩序,破壞安定團結,給予記過留校察看,勸退或開除學籍處分.
7,對拉幫結伙,打架斗毆,持刀行凶者,作如下處理:
1.策劃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2.打架者:(1)動手打人未傷他人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2)致他人受傷者,除承擔所有醫療費用外,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打架事件己終止,事後又報復打人者,給予勸退或開除學籍處分.
3.參與者: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毆事態發展,造成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4.偽證者:目擊者故意為他人作證,並給調查造成困難,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5.對持刀行凶傷人未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傷害者,給予留校察看,勸退或開除學籍處分,並報送公安部門備案解決.
6.對結伙斗毆為首者,加重一級處分.
7.對於在打架現象,本可以制止而不加以制止者或調查時不願提供證據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8.打架致傷事件的醫療費和營養費由雙方家長協商解決,學校可從中協調.

處分撤銷辦法
1,學生違反校紀校規,學校視其情節輕重,認識態度好壞,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勸退,開除學籍的處分.
2,凡受警告,嚴重警告的學生,經過一學期的教育.若能認識錯誤並確有悔改表現的,經本人申請,師生評議,學校批准可撤銷其處分.
3,凡受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期限為一學年.在處分期間有明顯改正表現的,可撤銷其處分,但處分決定應記入該生檔案,處分期間無改正表現,畢業班學生不予畢業,非畢業生學生報請上級機關做出更嚴厲的處分.記過,留校察看,勸退,開除學籍的處分應記入學生檔案.
4,凡受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的學生,其當年的操行評定只能評為"及格".凡受記過以上處分的其當年的操行評定為"不及格".一年內不能評為"三好學生""優秀團員""優秀學生幹部"或其它先進.
打架事件的處分如果沒撤銷,就會記在檔案里。

10. 記過處分的處罰種類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對記過處分規定: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的;
(三)拒不執行機關的交流決定的;
(四)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監察機關、審計機關、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決定的;
(五)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離任、辭職或者被辭退時,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者拒不接受審計的;
(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其他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災、傳染病傳播流行、嚴重環境污染、嚴重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體性事件發生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規定報告、處理的;
(三)對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社會保險、征地補償等專項款物疏於管理,致使款物被貪污、挪用,或者毀損、滅失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給予撤職處分:
(一)在行政許可工作中違反法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序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行政委託的;
(五)對需要政府、政府部門決定的招標投標、徵收徵用、城市房屋拆遷、拍賣等事項違反規定辦理的。
第二十二條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三條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四條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毆打、體罰、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
(二)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扣壓、銷毀舉報信件,或者向被舉報人透露舉報情況的;
(三)違反規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攤派或者收取財物的;
(四)妨礙執行公務或者違反規定干預執行公務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七條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八條嚴重違反公務員職業道德,工作作風懈怠、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
(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包養情人的;
(四)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三十條參與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一條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組織、支持、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三十二條參與賭博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在工作時間賭博的,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屢教不改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挪用公款賭博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利用賭博索賄、受賄或者行賄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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