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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材料和處分

發布時間: 2021-02-26 08:36:11

Ⅰ 如何理解"違紀事實材料與被審查人見面

將違紀事實材料與被審查人見面,是紀檢機關執紀審查的一個必經程序。違紀事實材料中的「違紀事實」指的是經審查認定、擬作為處分依據的違紀事實。查明違紀事實後,審查組應當撰寫違紀事實材料,與被審查人見面,聽取意見。要求被審查人在違紀事實材料上簽署意見,對簽署不同意見或者拒不簽署意見的,審查組應當作出說明或者註明情況。

違紀事實材料與被審查人見面是保障被審查人權利的體現,也是保證案件質量的重要措施。黨章第四十一條規定: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二十二條: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

違紀事實材料的構成要素一般應當包括:被審查人的簡歷、主要違紀事實、違紀行為的性質及責任。違紀事實材料以審查組名義落款,且不得泄露立案依據、審查過程、檢舉人、證明人等應予保密的內容。
違紀事實材料與被審查人見面時,應當告知被審查人有申辯的權利和在違紀事實材料上簽署意見的義務,聽取被審查人說明情況和申辯,並做好談話記錄或工作記錄。

被審查人對違紀事實無不同意見的,應在違紀事實材料上簽寫:「以上事實屬實,同意。」如有不同意見,可以在違紀事實材料上作出說明,也可以另寫申辯材料。如果被審查人拒不簽署意見,審查組應在違紀事實材料上註明。
對被審查人提出的意見或辯解,審查組應當認真聽取並及時研究,按規定寫出說明。必要時,審查組應作補充調查或重新調查,調查後對原違紀事實材料內容作出實質性修改的,應將修改後的違紀事實材料重新與被審查人見面。

Ⅱ ■如何做好違紀事實材料與本人見面工作

與被調查人見面的違紀事實材料還直接限定了案件調查報告、審理報告和處分決定的廣度和深度,尤其是處分決定所依據的違紀事實不得超越與被調查人見面的違紀事實材料的范圍。做好這項工作,對案件的最終處理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必須高度重視。 違紀事實材料的定位 違紀事實材料是調查認定、擬作為處分依據的違紀事實。從最後結果看,與被調查人見面的違紀事實材料在內容上應當完全涵蓋處分決定所依據的違紀事實。其中有些事實雖然從證據角度不能認定,但如被調查人已作出交代,且被調查人的交代與外圍證據有部分吻合,而不吻合的部分又不能證明與事實不符、且還不影響問題性質認定的,也可根據與被調查人談話調查工作的需要寫入違紀事實材料。調查中沒有核實的問題不宜寫進違紀事實材料。 違紀事實材料的起草 (一)要准確把握材料起草時機 違紀事實材料與被調查人見面,並不是必須要在整個案件調查終結後,根據調查工作需要,也可以在某個違紀問題查清後,單獨形成違紀事實材料與被調查人見面核對。調查組應在認真審查和分析所收集的證據材料的基礎上,相應起草違紀事實材料,經集體討論定稿後,適時與被調查人見面核對。 (二)要合理安排材料起草人員 起草違紀事實材料,必須由具有很強的證據把握能力的案件調查人員負責執筆,一些負責起草案件調查過程中調查情況階段性匯報材料的文秘人員,在起草或參與研究違紀事實材料時,往往會下意識地對照自己參與起草的階段性匯報材料的表述提出修改建議,且特別希望違紀事實材料與階段性匯報材料的文字表述一致,而不去考慮或者不認真考慮違紀構成要件等內在要求,致使有的違紀事實材料偏離基礎事實、證據。 (三)要緊扣違紀構成要件起草 違紀事實材料的構成要素包括:被調查人的簡歷、主要違紀事實、違紀行為的性質及責任。違紀事實材料以調查組名義落款,且不得泄露立案依據、調查過程、檢舉人、證明人等應予保密的內容。一般情況下,違紀事實材料應明確被調查人的違紀行為的性質和應承擔的責任,並列明違紀行為觸犯的黨紀國法規定。特殊情況下,如違紀行為復雜,性質一時難以確定的,也可不在違紀事實材料中表述。 違紀事實材料的內容必須緊扣違紀構成要件,概括、准確、有條理地敘述清楚擬作為處分依據的主要違紀事實,包括所犯錯誤發生的時間、地點、動機、情節、手段、後果和本人應負的責任等。與違紀構成要件無關的事實一般不必、也不宜寫入違紀事實材料。 違紀事實材料的內容應當客觀全面,不得為獲取被調查人的簽字而對違紀事實的關鍵環節、反映被調查人責任等內容加以省略,更不得將一個完整的違紀行為拆分為若幹部分分別與被調查人見面核對。如有的將擬認定為受賄的違紀事實拆分成被調查人收受他人財物和為他人謀取利益兩部分,分別與被調查人見面核對,這就割裂了被調查人收受他人財物與為他人謀取利益之間存在的權錢交易的內在邏輯關系,遺漏了被調查人的違紀主觀故意這一構成要件,模糊了違紀行為的性質,不利於被調查人充分行使申辯權,是一種保障黨員權利方面的失職甚至是瀆職行為,必須予以糾正。對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75條第1款規定擬認定為違紀的情況,有的將被調查人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他的配偶收受對方財物均寫入違紀事實材料,但是不寫明被調查人是否知道他的配偶收受對方財物,致使從字面涵義有可能理解成被調查人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受賄;有的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實被調查人知道他的配偶收受他人財物,因此與被調查人見面核對的違紀事實只寫明被調查人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內容,這兩種情況都是錯誤的,正確的做法應當是要寫明三個方面的內容:(1)被調查人為他人謀取利益;(2)被調查人的配偶收受對方財物;(3)未發現被調查人知道他的配偶收受對方財物。 (四)要注意違紀事實材料的措辭 違紀事實材料是調查認定的結論,相應就要求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時空和環境下,無論是否熟悉法律、紀律,對其內涵均具有相同的解讀。為此,起草違紀事實材料時,必須字斟句酌、用詞嚴謹、邏輯嚴密,在不影響違紀事實性質認定的前提下,盡可能不用刺激被調查人的字眼,也可根據被調查人的表達習慣,用一些被調查人在交代問題時使用的特定用語;力求文風平實,注意理清不同段落的語意層次關系,不搞文字游戲,要讓違紀事實材料的表述像法律條文一樣,客觀、完整反映出要表達的真實意思,讓不同的人都不會產生歧義,都能得出相同的結論。 違紀事實材料與本人見面 (一)要事先做好准備 一是要確定見面人選。針對與被調查人見面核對的違紀事實材料,一般應安排相應負責與被調查人談話調查此問題的調查人員負責,且調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必要時可請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負責人參加。 二是要全面熟悉案情。調查人員應事先熟悉事實證據、條規適用情況,對被調查人在以前談話調查過程中有異議或可能提出異議的內容從證據運用、談話策略等方面提前做好工作預案。對案情背後一些相關的法律規定、構成要件符合性判斷、證據間的瑕疵或矛盾、現有證據體系的證明底線、關乎定性量紀的關鍵細節等,都必須諳熟於心。否則,一旦被調查人在見面時翻供和狡辯,調查人員就很難做到從容應對、妥善處理。 三是要斟酌使用證據。鑒於違紀事實見面工作是在相應違紀事實已調查結束之後進行,如被調查人要求出示證據,調查人員應認真把握客觀性證據和主觀性證據的區別,更多地通過向被調查人直接出示物證、書證等客觀性證據材料,或間接點出外圍證據已證實的某個情節,恰當應對。 (二)要告知權利義務 既要告知被調查人有權要求調查人員聽取其對違紀事實材料的申辯意見,並有權要求調查人員說明不採納其申辯意見的理由,又要告知被調查人有義務在違紀事實材料上簽署意見。 (三)要周密組織見面 一是認真聽取申辯意見。違紀事實材料同被調查人見面的形式,對有閱讀能力的,給本人過目;對沒有閱讀能力的,向其宣讀。被調查人如認可違紀事實材料的,應在違紀事實材料末頁上簽寫「同意」字樣並逐頁簽名、捺指印。被調查人如對違紀事實材料提出申辯意見的,調查組應當認真聽取、如實記錄,合理的予以採納,不合理的要有針對性地寫出說明,必要時還應作補充調查或重新調查。補充調查或重新調查後,調查組對原違紀事實材料內容作出實質性修改的,應將修改後的違紀事實材料重新與被調查人見面。 二是積極做好解釋工作。對被調查人提出的申辯意見,調查人員應告知被調查人是否予以採納,並對不予採納的申辯意見從事實、理由、證據角度予以解釋說明,但不得泄露調查過程、檢舉人、證人等內容。如在見面時,被調查人提出的申辯意見一時不易作出判斷、需要進一步補充調查的,可暫不讓被調查人在違紀事實材料上簽署意見,待補充調查後再擇機重新見面。如被調查人提出要保留一份他已簽署意見的違紀事實材料復印件的,調查人員可告知被調查人違紀事實材料是調查認定的、擬作為處分依據的違紀事實,但最終如何認定將會體現在處分決定上並發給他本人,被調查人個人保留違紀事實材料復印件既沒有必要、又是調查工作所不允許的。 有很多人認為被調查人在違紀事實材料上簽字表示同意,就可以體現出調查工作的卓有成效以及被調查人對違紀事實認定的心服口服,進而針對被調查人的辯解反復進行解釋說明,總是試圖讓被調查人簽署同意的意見。鑒此,有的被調查人可能就會錯誤地將違紀事實材料理解為比談話筆錄和親筆陳述材料更重要的一個不利於他的證據,進而把違紀事實見面當做翻供的最好機會,片面認為只要他不簽字確認,就不能認定他構成違紀。對此,調查人員要告訴他違紀事實材料是根據外圍調查和與他談話調查兩方面情況綜合認定的違紀事實,有的問題他本人已作出交代,有的問題他本人雖拒不承認,但證據確實充分可以認定;違紀事實見面只是保障他的黨員權利的一個環節,無論他本人是否認可,只要證據確實充分的,均可認定。 三是如實起草說明材料。在聽取被調查人的申辯並有針對性地進行解釋說明後,如被調查人的申辯意見缺乏事實和證據上的支持,而現有證據已經達到證明標準的,可讓被調查人在違紀事實材料上簽寫對哪些內容不同意及不同意的理由。被調查人不宜直接在違紀事實材料上進行修改,可將申辯意見寫在違紀事實材料空白部分,也可另附頁書寫。如被調查人拒絕簽署意見的,由調查組在違紀事實材料上註明,並由參與見面的調查人員簽名,如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負責人參與見面的也應簽名。(作者單位:中央紀委案件審理室 董 芳)

Ⅲ 事實處分和法律處分

法律上的處分是指通過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進行的處分行為,比如放版棄繼承權、把物品贈權與別人等,法律上的處分產生法律上的效力。事實上的處分是指所有人把財產直接消耗在生產或生活活動中,如把原料投人生產,把糧食吃掉等,一般因為不牽涉社會利益,也不產生法律意義。

Ⅳ 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時,應該要做到的什麼

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

《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三條:

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

如果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對於確屬堅持錯誤意見和無理要求的人,要給以批評教育。

(4)事實材料和處分擴展閱讀:

處分原則:

《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一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

Ⅳ 關於所要作出的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同犯錯誤黨員見面的具體辦法的介紹

《關於所要作出的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同犯錯誤黨員見面的具體辦法》是在1991年頒布的政府規定文件。

Ⅵ 黨組織對黨員的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可以不同本人見面嗎

不可以。對黨員政治生命處理必須給於知情權

Ⅶ 民法中的所有權中的處分權為什麼要區分為事實處分和法律處分這樣...

在人們的一般觀念中,所有權是指一切為人們所擁有、控制的財產權利:不僅包括有體物如土地、房屋、汽車,甚至包括無體物如權利,都歸自己所有。但是,在法律觀念中,所有權是指對於有體物的所有權。將所有權的客體原則上限於有體物,在立法技術上較為科學,在法理上較為嚴謹。這是所有權與其他財產權相區別的基本界限。否則,如果認為所有權的客體包括無體物,那麼債權、專利權、商標權、人身權都是所有權的客體,不僅法律概念缺乏科學性,而且也會導致適用法律原則的錯誤。

財產所有權是財產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屬於他的財產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所有權屬於物權,即直接管領一定的物的排他性權利,與同屬於民事權利的債權構成財產權的兩個分類。與債權相比,所有權具有以下的特徵:

第一,所有權是絕對權。所有權與債權不同:債權的實現,必須依靠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行為,主要是作為;所有權不需要他人的積極行為,只要他人不加干預,所有人自己便能實現其權利。所有權關系的義務主體是所有權人以外的一切人。他所負的義務是不得非法干涉所有權人行使其權利。是一種特定的不作為義務。基於所有權與債權的這種區別,法學上把所有權稱為絕對權,把債權稱為相對權。

第二,所有權具有排他性。所有權屬於物權,具有排他的性質。所有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於其行使權利的干涉;並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而不能並存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所有權。當然,所有權的排他性並不是絕對的。特別是在我國,為了社會公共利益對於集體所有權或個人所有權進行干預是常見的,也是必須的。但是,作為與其他財產權尤其是與債權的區別,所有權的排他的性質還是十分明顯的。

第三,所有權是一種最完全的權利。所有權是所有人對於其所有物進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的物權,內容最全面、最充分。它不僅包括對於物的佔有、使用、收益,還包括了對於物的最終處分權。所有權作為一種最完全的權利,是他物權的源泉。與之相比較,地上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他物權,僅僅是就佔有、使用、收益某一特定的方面對於物直接管領的權利,只是享有所有權的部分權能。

第四,所有權具有彈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的財產上為他人設定地役權、抵押權等權利,雖然佔有、使用、收益甚至處分權都能與所有人發生全部或部分的分離;但只要沒有發生使所有權消滅的法律事實(如轉讓、所有物滅失),所有人仍然保持著對於其財產的支配權,所有權並不消滅。當所有物上設定的其他權利消滅,所有權的負擔除去的時候,所有權仍然恢復其圓滿的狀態,即分離出去的權能仍然復歸於所有權人。這稱為所有權的彈力性。

第五,所有權具有永久性。這是指所有權的存在不能預定其存續期間。例如,不能像約定債權那樣,約定所有權只有5年期限。過此期限則所有權消滅。約定所有權存續期間是無效的。

所有權的內窖

財產所有權的內容,是指財產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於其所有的財產可以行使的權能。權能是指權利人在實現權利時所能實施的行為。民法通則第71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的權能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是為所有權的積極權能。

(一)佔有

佔有是所有權人對於財產實際上的佔領、控制。這往往是所有權人對於自己的財產進行消費(包括生產性的和生活性的)、投入流通的前提條件。

財產所有人可以自己佔有財產,也可以由非所有人佔有。所有人佔有是指所有人自己在事實上控制自己的財產,直接行使佔有權能。例如,公民對於自己所有的房屋、傢具、生活用品的佔有,集體企業對於廠房、機器的佔有等。

非所有人的佔有,是指所有權人以外的人對於財產的事實上的控制。這種佔有可以分為合法佔有和非法佔有兩種情況。非所有人的合法佔有,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所有人的意思而佔有他人的財產,如承租人根據承租合同佔有出租人的財產、保管人根據保管合同佔有寄存人的財產。非所有人沒有法律上的依據而佔有他人的財產是非法佔有,如小偷佔有贓物、未經許可強占他人的房屋。

非法佔有又可以分為善意佔有和惡意佔有。佔有人不知道並且不應當知道他的佔有是非法的,是為善意佔有;佔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佔有是非法的,即為惡意佔有。一般說來,對於他人的非法佔有,所有人可排除之,以回復其佔有。但善意佔有在法律上要受到一定的保護。例如,在請求返還被非法佔有的財產時,對於善意佔有人為財產支付的必要費用和改良費用,所有人都應當予以賠償;而惡意佔有人則只能請求所有人返還其支付的為保存財產所必需的費用。

(二)使用

使用是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並不毀損其物或變更其性質而加以利用。使用是為了實現物的使用價值,滿足人們的需要,如使用機器進行生產、使用電視機收看節目、居住房屋、乘坐汽車。使用權能一般是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非所有人根據法律或者約定使用他人財產,是為合法使用。例如,國有企業使用歸其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承租人依租賃合同使用租賃物。非所有人無法律依據而使用他人財產,為非法使用。例如,未經允許而居住他人房屋、未經批准在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上進行建築,都是非法使用。

(三)收益

收益,就是收取所有物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潤。孳息分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關系取得的利益,如利息、租金;自然孳息是指果實、動物的產物以及其他依物的用法收取的利益,如耕種土地收取糧食、採掘礦藏收取礦石。

收益還包括收取物的利潤,即把物投入社會生產過程、流通過程所取得的利益。

收益權能一般由所有權人行使;他人使用所有物時,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規定外,物的收益歸所有人所有。

(四)處分

處分是決定財產事實上和法律上命運的權能。這是所有權內容的核心,是所有權的最基本的權能。處分可以分為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事實上的處分是在生產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質形態發生變更或消滅。例如,糧食被吃掉,原材料經過生產成為產品,把房屋拆除。法律上的處分是指依照所有人的意志,通過某種民事行為對財產進行處理。例如,將物轉讓給他人,在物上設定權利(如質權、抵押權),將物拋棄等等,都是法律上的處分。

由於處分權能是決定財產命運的一種權能;因此,這一權能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非所有人不得隨意處分他人所有的財產。例如,保管人將保管物消耗,承租人將租賃物出賣,都是不允許的,都是侵犯他人所有權的侵權行為。只有在法律特別規定的場合,非所有人才能處分他人所有的財產。例如,旅客在包裹中夾帶危險品或禁運物品,承運人有權依法處理;在加工承攬關系中,定作方超過領取期限不領取定作物,承攬方有權將定作物出賣。

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一起構成所有權的內容。完整的所有權包含上述四項權能。但在實際生活中,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都能夠並且經常地與所有權發生分離,而所有人仍不喪失對於財產的所有權。例如,保管人可以佔有交付保管的財產,承租人可以佔有、使用租賃物,而行紀人可以佔有、處分委託出售的財產。所有權是對財產的統一的和總括的支配權,而不是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能的簡單總和;並且,財產所有權具有彈力性,與所有權分離的權能一般地說來最終要復歸於所有權;所以權能與所有權的分離並不意味著所有人喪失了所有權,恰恰相反,這種分離本身正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權的表現。在實際生活中,所有人正是通過這四項權能的分離和回復,發揮財產的效益,以滿足自己生產和生活的需要。例如,出租人將財產出租給他人,由他人佔有、使用。而自己收取租金。

Ⅷ 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時有哪些要求

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時的要求如下:

1.要把黨員所犯錯誤的事實弄清楚,即要搞清楚錯誤發生的時間、地點、情節、後果,以及產生錯誤

的主客觀原因,真正做到以客觀事實為基本依據;

2.要根據事實和黨內法規認定所犯錯誤的性質;

3.根據錯誤性質、危害程度、責任大小,以及所犯錯誤黨員的一貫表現和對待錯誤的態度,確定給予

哪種處分;

4.嚴格履行黨章規定的處分黨員的手續,即我們通常講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得

當,手續完備」的20字方針。只有這樣做,才能實事求是地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

(8)事實材料和處分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條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

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

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

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

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

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

嚴相濟。

Ⅸ 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什麼同本人見面

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

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具體規定如下:

第四十三條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

如果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對於確屬堅持錯誤意見和無理要求的人,要給以批評教育。

(9)事實材料和處分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共產黨員網—《中國共產黨章程》

Ⅹ 如何起草違紀事實材料

違紀事實與被調查人見面核對是紀檢機關案件調查成果的集中展現,是案件調查終結前的一項極為重要的工作,也是案件調查工作的一個必經程序。被調查人對違紀事實材料提出的意見,最直接、最直觀、最能反映被調查人的認錯態度和對案件調查結果的認可程度。與被調查人見面的違紀事實材料還直接限定了案件調查報告、審理報告和處分決定的廣度和深度,尤其是處分決定所依據的違紀事實不得超越與被調查人見面的違紀事實材料的范圍。 弄清違紀事實材料定位 違紀事實材料是調查認定、擬作為處分依據的違紀事實。從最後結果看,與被調查人見面的違紀事實材料在內容上應當完全涵蓋處分決定所依據的違紀事實。其中有些事實雖然從證據角度不能認定,但如被調查人已作出交代,且被調查人的交代與外圍證據有部分吻合,而不吻合的部分又不能證明與事實不符、且還不影響問題性質認定的,也可根據與被調查人談話調查工作的需要寫入違紀事實材料。調查中沒有核實的問題不宜寫進違紀事實材料。 認真起草違紀事實材料 一要准確把握材料起草時機。違紀事實材料與被調查人見面,並不是必須要在整個案件調查終結後,根據調查工作需要,也可以在某個違紀問題查清後,單獨形成違紀事實材料與被調查人見面核對。調查組應在認真審查和分析所收集的證據材料的基礎上,相應起草違紀事實材料,經集體討論定稿後,適時與被調查人見面核對。 二要合理安排材料起草人員。起草違紀事實材料,必須由具有很強的證據把握能力的案件調查人員負責執筆。一些負責起草案件調查過程中調查情況階段性匯報材料的同志,在起草或參與研究違紀事實材料時,往往會下意識地對照自己參與起草的階段性匯報材料的表述提出修改建議,且特別希望違紀事實材料與階段性匯報材料的文字表述一致,而不去考慮或者不認真考慮違紀構成要件等內在要求,致使有的違紀事實材料偏離基礎事實、證據。 三要緊扣違紀構成要件起草。違紀事實材料的構成要素包括:被調查人的簡歷、主要違紀事實、違紀行為的性質及責任。違紀事實材料以調查組名義落款,且不得泄露立案依據、調查過程、檢舉人、證明人等應予保密的內容。一般情況下,違紀事實材料應明確被調查人的違紀行為的性質和應承擔的責任,並列明違紀行為觸犯的黨紀國法規定。特殊情況下,如違紀行為復雜,性質一時難以確定的,也可不在違紀事實材料中表述。 違紀事實材料的內容必須緊扣違紀構成要件,概括、准確、有條理地敘述清楚擬作為處分依據的主要違紀事實,包括所犯錯誤發生的時間、地點、動機、情節、手段、後果和本人應負的責任等。與違紀構成要件無關的事實一般不必、也不宜寫入違紀事實材料。 違紀事實材料的內容應當客觀全面,不得為獲取被調查人的簽字而對違紀事實的關鍵環節、反映被調查人責任等內容加以省略,更不得將一個完整的違紀行為拆分為若幹部分分別與被調查人見面核對。如有的將擬認定為受賄的違紀事實拆分成被調查人收受他人財物和為他人謀取利益兩部分,分別與被調查人見面核對,這就割裂了被調查人收受他人財物與為他人謀取利益之間存在的權錢交易的內在邏輯關系,遺漏了被調查人的違紀主觀故意這一構成要件,模糊了違紀行為的性質,不利於被調查人充分行使申辯權,是一種保障黨員權利方面的失職甚至是瀆職行為,必須予以糾正。對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75條第1款規定擬認定為違紀的情況,有的將被調查人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他的配偶收受對方財物均寫入違紀事實材料,但是不寫明被調查人是否知道他的配偶收受對方財物,致使從字面涵義有可能理解成被調查人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受賄;有的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實被調查人知道他的配偶收受他人財物,因此與被調查人見面核對的違紀事實只寫明被調查人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內容,這兩種情況都是錯誤的,正確的做法應當是要寫明三個方面的內容:被調查人為他人謀取利益;被調查人的配偶收受對方財物;如現有證據不能證實,被調查人亦稱不知道他的配偶收受對方財物,可寫明「未發現被調查人知道他的配偶收受對方財物」。 四要注意違紀事實材料的措辭。違紀事實材料是調查認定的結論,相應就要求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時空和環境下,無論是否熟悉法律、紀律,對其內涵均具有相同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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