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對教師的處分
① 教育局對老師的處罰結束還要上報紀委嗎
你好,教育局對老師的處罰結束是要上報紀委的
② 拘留 過教育局對教師怎麼處罰
警告記過取消獎金
教師對教育局給予的紀律處分不服不可以向監察機關申訴。
教師不是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教育局給予的紀律處分不服不可以向監察機關申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監察機關「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主管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查決定;對復查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查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復查、復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監察機關受理申訴的范圍是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
《教師法》第三十九條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
④ 告到教育局 老師會受到什麼處分
話說在公平正義逐漸成為社會主流的大形勢下,學生要求平等享受受教育權,無可厚非。老師體罰學生肯定是違反了《教師法》。
一、一般情況下,投訴到教育部門,首先教育部門是調查此事,責令整改匯報,
二、其次是教師所在單位根據事情情況調查此事,給予當事教師相應的處罰,一般在沒有嚴重情況下,是不會給予處分的,比如檢討、扣績效、取消各類評比資格等等;
三、在比較嚴重的情況下,比如多次體罰學生,將學生打傷等,當事學生通過教育部門投訴反映等,才會給予當事老師一定的行政處分,
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二)記過;(三)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四)開除。
根據《中華人民國家教師法》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至於停課說是侵犯了學生的受教育權,已經上升到侵權糾紛案件的高度,要結合實際情況予以認定。
(一)如果學生遵紀守法,愛護學校,尊重受教育權,教師無端停課,時間較長,影響惡劣,才會被認定為侵犯受教育權。這個要結合實際提交的證據讓法院進行判決。
(二)絕大多數情況下,停課是針對調皮搗蛋的學生!
其一、「剝奪」個別學生的受教育權是為了保護絕大多數學生的受教育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法律所規定的未成年人是指向未成年人群體,所保護的受教育權是未成年人群體的受教育權。個別學生經常違反教育教學秩序,使其他同學無法正常聽課、從事活動,難道不是侵犯了其他同學的受教育權嗎?從公平原則的法律精神而言,為維護個別學生的受教育權,而剝奪絕大多數學生的受教育權,顯失公平。所以,當個人的合法權益和集體的合法權益發生沖突時,法律更應傾向於保護集體的合法權益。
其二、「剝奪」個別學生的受教育權有利於維護教師的教育教學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規定教師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個別學生擾亂教育教學秩序,使教師無法進行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實際上是侵犯了教師的教育教學權。
其三、停課反思是一種教育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於在學校接受教育的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學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互相配合加以管教;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繼續接受教育。學校在對個別違紀學生進行說服教育、甚至處分都無效的情況下,當地又沒有專門的學校,停課也是一種必要的教育方式。如果違紀學生有所改進,提高了聽課效果,從另一個角度而言,是保護了這些學生的受教育權。
其四、學生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義務,屬於違法行為,也應該受到懲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受教育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法律、法規;(二)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四)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學生經常違紀顯然是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義務,屬於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於學生的違法行為,學校是可以進行懲罰的。
現在的小孩很難管教,動輒上升到法律層面來要挾老師甚至家長,以前遇到實在調皮搗蛋違反校紀校規的學生,有的老師就是體罰加教導,效果很好,許多學生還感懷該老師。現在的社會誘導很多,生活條件好了,學生聰明了,會想到怎麼折騰老師了,雖然是一種進步,但是怎麼來培養和引導學生在德智體全面發展,光靠一些老師的體罰或變相體罰,收效甚微。
如果是學生本人提這個問題,那麼我也想提醒下該名學生,你的一言一行是否符合《教育法》,是否遵守校紀校規?在這個前提下,你才可以從第一、二、三著手去投訴甚至起訴該老師,否則是損人不利己的!慎行!
⑤ 違反教師職業道德的處理辦法中處分包括哪些
這個是主要針對中小學教師的:
第七條給予教師處分按照以下許可權決定:
(一)警告和記過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民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二)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處分,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三)開除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民辦學校教師或者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並解除其聘任合同,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⑥ 教師警告處分都有哪些影響
政務警告處分可不可以由用人單位結合受處分人在職提前申請取消
⑦ 教育局給教師的處分和縣監察局給教師的處分一樣嗎
教師的行政記過處分,可以由學校或者主管學校的教育局做出處分決定。由學版校做權出的,需要到上級教育局進行備案。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按照以下許可權決定:
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事業單位或者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決定。其中,由事業單位決定的,應當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備案。
2012年8月22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令 第18號公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該《規定》分總則、處分的種類和適用、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處分的許可權和程序、處分的解除、復核和申訴、附則7章48條,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⑧ 我是教師,我被教育局行政警告處分,問對評級和工資有何影響。期限為半年
行政警告,期限6個月,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處分解除後,考核、競聘上崗和晉升工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法條鏈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條例》
1、第六條 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2、第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警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受處分後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的任命、考核、工資待遇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參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事業單位的人事關系。
3、第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加本專業(技術、技能)領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員技術等級考試(評審)。應當取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職業資格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4、第三十七條 處分解除後,考核、競聘上崗和晉升工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受到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受處分前的崗位等級和工資待遇。
5、第三十八條 解除處分的決定應當在處分期滿後一個月內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