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收入上交
1. 交通違章罰款是上繳國庫么
法律規定交通罰來款應上自繳國庫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以及依法沒收的違法所得,應當全部上繳國庫。
這些規定至少表明兩個信息:其一,作為一種非稅收入的交通罰款,並不能納入地方財政使用;其二,既然是應當全部上繳國庫,那麼就不應該有任何秘密可言。
2. 2016年上海交通違章罰款全年總額 上交國庫後如何分配呢
中國上繳納交通罰款按以下流程辦理。 1、首先要有一張建行開通中國銀的銀行卡回。其次要有處罰決答定書號碼(在處罰決定書的右上角)。 2、登錄建行官中國,在最上面有一般交款,點擊時有下拉菜單,選擇交通罰款,點擊打開。 3、打開頁面後,輸入處罰決定書號碼,輸入交款金額,點擊確定,罰款就交完了。 4、正常工作日的,當時就到賬,休息日的,第二天到賬
3. 擅自收走公司業務收入次沒有上交給公司這應該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如果公司是一般的私營企業,涉嫌職務侵佔。
法律依據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如果是國營企業,可能涉嫌貪污。
法律依據是:《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4. 對違規收取的收入財務處理方式
對於違規收入的收入,財務的處理方式應該是先審核,然後對於大額的財務的話,如果是真正的違規了收取了,那也可能會有一些法律的介入。
5. 領導人員上交違規所得是含稅還是不含稅
上交的所得看是什麼
如果是截留的收入肯定是涉及稅
問你領導具體是什麼
應該是含稅的
6. 對職務違法犯罪中的違規收入如何處理
必須沒收,並根據犯罪輕重給予刑事處罰。
7. 我在一家市屬事業編制設計院工作。利用業余時間給別人做設計賺錢,紀委說我這個是違紀收入,要上繳。這個
你是不是把單位的訂單拉出自己私下交易.不然單位怎麼知道、這種兼職違法、單位可能辭了你的
8. 單位主動上繳違規款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什麼科目
應該列為其它收入科目
9. 上交違規所得需要退還個稅嗎
個人所得被依法予以追回,也就意味著個人並未實際取得該收入,對以專前多交的個人所得稅理應退屬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九號)第五十一條規定: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因此,個人以前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未超過三年的,已繳的個人所得稅可以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10. 行政單位罰沒收入上繳財政的時限,依據什麼法律。
行政單位罰沒收入上繳財政的時限,是根據《關於對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的規定》,即各級執收、執罰部門和單位所取得的收費收入、罰沒收入,應在3日內上繳國庫。對零星收入,賬面余額不足1000元的,經本級財政部門同意,可每15日上繳一次;達到1000元的,應即時上繳國庫。
根據《關於對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的規定》第六條 各級執收、執罰部門和單位所取得的收費收入、罰沒收入,應在3日內上繳國庫。對零星收入,賬面余額不足1000元的,經本級財政部門同意,可每15日上繳一次;達到1000元的,應即時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
在將行政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上繳國庫時,應使用「一般繳款書」。有關單位應按《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認真辦理繳庫手續。
(10)違規收入上交擴展閱讀:
《關於對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的規定》第一條 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范圍。行政性收費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行使其管理職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的費用。
罰沒收入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施處罰所取得的罰沒款以及沒收贓物的折價收入。
在法律、法規之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個人均無權擅自設置收費、罰沒項目。各級政府和財政部門要對本級各部門、各單位的收費和罰沒情況進行管理,凡越權自行設立的收費、罰沒項目,要一律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