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違規處理辦法
『壹』 中共黨員違紀處分有那幾種
黨紀黨規:
黨內紀律處分為五種,即: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違紀,詞語,讀作「wéi jì」,即違反紀律,意指違犯了紀律、違反了規則等有約束力的行為,或是違反了有關章程。凡是其行為與組織、團體、單位等對相關人員行為紀律要求相抵觸的,都屬於「違紀」。但違紀不一定即是違法。
(1)黨員違規處理辦法擴展閱讀:
詞例:
《人民日報》1982年10月12日報道:「 北京市嚴處分房建房中的違紀事件。」這個「違紀」指的是有約束力的「紀律」「規則」「章程」」暫行規定「等,是在不違背國家法律為前提下而制定的。
《紅旗》1984年第10期:「實現黨風好轉,扶正祛邪,必須敢於『碰硬』。即做到『官』違紀,敢碰;友違紀,敢揭;親違紀,敢處。」
對違反考試管理行為的人給予的處理,處理機關應通知當事人。
『貳』 對違法犯罪的黨員的黨紀處分的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規定:
第二十七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後,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第三十一條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2、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3、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
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2)黨員違規處理辦法擴展閱讀:
2003年和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總則部分第四章均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作了專門規定,對於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黨紀處分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
關於條規適用方面,應根據司法機關判決、裁定、決定的生效時間來確定如何適用相應條規,而不是根據被處分人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時間確定條規的適用。具體到適用條款,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的結果,可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黨員犯罪不被起訴,免予刑事處罰,或被單處罰金的情況。根據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黨組織在處理時,可直接引用該條款,根據司法機關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研究提出具體的黨紀處分意見。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公務員以及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單處罰金等刑罰的,應給予開除處分。在執紀實踐中,上述人員中具有黨員身份的,應一並給予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
二是黨員犯罪被判處主刑,或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情況。根據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條或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
黨組織在處理時,可直接引用該條款作出開除黨籍的處分決定。結合本案,考慮到司法機關的判決書生效時間為2016年以後,張某因故意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可直接依據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叄』 黨員違反會議管理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百零一條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一)到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開會的;
(二)決定或者批准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的。
擅自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或者借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收取費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3)黨員違規處理辦法擴展閱讀:
【基本案情】
案例一 張某,黨員,某市建築工程質量技術監督站(市建設局下屬參公管理事業單位)站長。2016年7月,張某未經批准,提議並決定到太湖風景區召開全市工程質量技術研討會,全站幹部職工共計30多人參加會議三天,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
案例二 劉某,黨員,某市職業技術學院黨委書記兼院長。2016年11月,該學院籌備多年的學生宿舍樓竣工,劉某未經批准,提議並決定舉辦竣工慶典活動,學院全體職工參加,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
【處理建議】
案例一中,張某作為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未經批准,提議並決定到風景區召開研討會,造成不良影響。張某既是直接責任者,又是領導責任者,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追究黨紀責任。
案例二中,劉某作為學院黨委書記,違反規定,未經批准,提議並決定舉辦竣工慶典活動,造成不良影響。劉某既是直接責任者,又是領導責任者,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追究劉某的黨紀責任。
【黨紀評析】
一、張某違犯廉潔紀律,違規到風景名勝區開會,既是直接責任者,又是領導責任者,應追究其黨紀責任
違規到風景名勝區開會違紀行為,是指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違反有關規定到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開會,情節較重的行為。
該違紀行為主體是特殊主體,是指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到風景名勝區開會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還故意為之。該違紀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廉潔自律制度,我們黨厲行節約、艱苦奮斗的優良作風和會議活動管理制度。
該違紀行為在客觀方面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具有違反有關規定的上述行為。違反有關規定,是指違反中辦國辦2014年9月印發的《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通知》的規定。
二是必須情節較重。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違規到風景名勝區開會,必須情節較重的,才構成違紀行為。
需要強調的是,要准確區分該違紀行為與非違紀行為的界限。根據該違紀行為構成四要件的規定。
一是該違紀行為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非上述單位不構成違紀。被追究黨紀責任的是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
二是在客觀方面必須有違規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行為,具體包括《通知》規定的21個風景名勝區,區域范圍以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的核心景區地域范圍為准,並且情節較重。
二、劉某違犯廉潔紀律,違規決定舉辦節慶活動,既是直接責任者,又是領導責任者,應追究其黨紀責任
違規決定或者批准舉辦節慶活動違紀行為,是指黨政機關、人民團體、經國務院批准免於登記的社會團體以及上述單位所屬事業單位,違反有關規定決定或者批准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情節較重的行為。
該違紀行為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根據中辦國辦2012年5月印發的《節慶活動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第三條規定。
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經國務院批准免於登記的社會團體,以及上述單位所屬的事業單位等。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舉辦節慶活動違反節慶活動管理規定,還故意為之。
該違紀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廉潔自律制度和我們黨厲行節約、艱苦奮斗的優良作風以及節慶活動管理制度。該違紀行為對象是節慶活動。
根據《辦法》第二條規定,節慶活動是指以公祭、旅遊、歷史文化、特色物產、機關單位成立、行政區劃變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義舉辦的各類節會、慶典活動。
該違紀行為在客觀方面行為方式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必須具有違反有關規定決定或者批准各類節會、慶典活動的行為。
二是必須情節較重。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違規決定或者批准舉辦節慶活動,必須情節較重的,才構成違紀。
需要強調的是,要准確區分該違紀行為與非違紀行為的界限。根據該違紀行為構成四要件的規定。
一是該違紀行為的主體必須是上述特殊主體,非上述單位不構成本違紀行為。追究的是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的黨紀責任。
二是在客觀方面必須具有違規決定或者批准舉辦節慶活動的行為,並且情節較重。
同時需要說明的,在紀律審查實踐中,如果在慶典後用公款宴請參加慶典活動的人員,那麼違紀主體又存在違反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宴請違紀行為。
應當與違規決定或者批准舉辦節慶活動違紀行為合並處理,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九十六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追究直接責任者、領導責任者黨紀責任。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一)到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開會的;
(二)決定或者批准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的。
擅自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或者借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收取費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肆』 黨員往年違紀,現在處罰該按什麼時候的條例
根據新的《黨紀來處分自條例》(2018修訂,以下稱「新規定」,;之前的規定政策等,以下稱為「舊規定」),對黨員往年違紀處罰時,按照「從舊兼從輕」原則處理。你的問題需要根據情況具體分析:
1、按照舊規定不認為是違紀,新規定認為是違紀的,按照舊規定不做違紀對待。
2.按照舊規定認為是違紀,新規定不認為是違紀的,按照新規定不做違紀對待。
3.按照新舊規定均認為是違紀,則按照處理較輕的規定對待。
條例依據:
第一百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結案的案件如需進行復查復議,適用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尚未結案的案件,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不認為是違紀,而本條例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但是如果本條例不認為是違紀或者處理較輕的,依照本條例規定處理。
希望我的回答您能滿意並採納。
『伍』 黨員幹部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紀委應該怎麼處理
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
一般來說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屬一般違法問題,紀檢機關可依據公安機關調查處理結論,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並予以相應黨紀政紀責任追究。
《中國共產黨黨員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和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5)黨員違規處理辦法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七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後,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第三十一條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陸』 黨員違規入黨怎麼處理
不能承認其黨員資格。
根據《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第四十一條 各級黨組織對發展黨員工作中出現的違紀違規問題和不正之風,應當嚴肅查處。對不堅持標准、不履行程序、超過審批時限和培養考察失職、審查把關不嚴的黨組織及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典型案例應當及時通報,對違反規定吸收入黨的,一律不予承認,並在支部大會上公布。對採取弄虛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應當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九條對於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三)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四)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五)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
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二條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規定。
(6)黨員違規處理辦法擴展閱讀:
據市委組織部有關負責人介紹,違規異地入黨主要存在三種情況:
一、是不符合異地入黨條件。
根據規定,在外地固定的工作單位或地點連續生活兩年以上,方可向外出工作生活所在地有關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
審查發現,部分異地入黨人員存在「飛過海」入黨問題。所謂「飛過海」入黨,就是長期工作、生活在原戶籍所在地,卻以與外單位合作經營、投資開發、資金入股或僱傭等名義違規在外地入黨。
二、是發展程序不規范。
根據規定,入黨積極分子必須經過一年以上培養教育,才能列為發展對象。審查發現,違規異地發展黨員存在培養考察時間不滿一年,檔案材料塗改、造假,入黨手續不全,重要時間節點矛盾明顯等問題。
三、是政審把關不到位。
根據規定,受理政審單位為具有發展黨員工作審批許可權的鄉鎮(街道)黨(工)委和市級部門黨(工)委,村、社區和企業等基層黨組織無權受理政審。
『柒』 違規發展的黨員違紀如何處理
違規發展的黨員,如果是弄虛作假、程序違規,可以取消該黨員的黨員資格,不予承認其黨員身份。至於黨員違紀,按照紀律處分條例進行處分就可以了。
『捌』 黨員違紀要受什麼處罰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十條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一條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一個或者幾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一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二條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三.條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第十四條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第十五條對於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第十六條對於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並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對其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勸退或者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