踩踏事件處分
1. 上海踩踏事件的問責你怎麼看對於這種一發生事故高層領導就要受處分的做法你贊同嗎畢竟有時候也覺得他
政府管理者享受著比普通市民更多的權利和福利,當然也應該承內擔更多的責任。上海踩容踏事件表面看起來是一件意外事件,但是究其內因,還不是因為城市管理者的管理力度不夠,思考不周,甚至是公共安全設置沒有足夠健全和完善。所以他們一點兒也不無辜,相反地,這是他們管理不當付出的代價。
2. 在公共場合製造恐慌險些造成踩踏事故,會受到什麼處罰
製造恐慌險些造成踩踏事故,是犯危害公共安全罪,視情節影響量刑。
3. 在踩踏事件中,踩死別人的人會被判刑嗎
這樣是不會被判刑的,不屬於犯罪行為。
4. 踩踏事件踩死人怎麼算責任
踩踏事件踩死人,如果確實是被動的、不可阻止的踩踏,沒有證據證明是故意行為回,不用承擔答責任。整個責任應該是組織者和管理機關的責任。
如:2015年1月21日,上海市公布12·31外灘擁擠踩踏事件調查報告,認定這是一起對群眾性活動預防准備不足、現場管理不力、應對處置不當而引發的擁擠踩踏並造成重大傷亡和嚴重後果的公共安全責任事件。黃浦區政府和相關部門對這起事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調查報告建議,對包括黃浦區區委書記周偉、黃浦區區長彭崧在內的11名黨政幹部進行處分。
5. 上海發生踩踏死亡36人 上海市領導受什麼樣的處分
36 36 中國特色的。真實死亡多少人只有某些領導心裡明白。
6. 國家對造成踩踏事件的有關部門大力懲罰的依據是什麼
從以往踩踏事件的賠償和處罰來看,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造成踩踏專事件的管理者或者組織屬者來承擔侵權導致的民事賠償責任。如果事後又查明是哪個單位的責任,則該單位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如果該行為還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甚至《刑法》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那麼還應當承擔相應行政及刑事責任。
7. 湖南校園踩踏事件的事故追責
湘鄉市教育等部門表示,湘鄉市育才中學素來以嚴格管理著稱,學校的建築物和建設履行了合法手續。但事故發生的那一刻,逃生的一些記憶,仍發人深省。
一位倖免於難、從人堆中爬出來的孩子說,7日晚9時10分下晚自習後,他從4樓教室走到3樓樓梯口時,看見兩個學生出於淘氣,並排手拉手攔住樓梯口,不讓上邊的人下來。
「當時就有一部分同學擠在一起了。」這個孩子說,「不知誰喊了一聲,要他們先讓人過去,這兩個學生鬆手了,我們就往二樓趕。」
「沒想到,在二樓至一樓的樓梯間,這兩個學生又故伎重演,這時有人摔倒了,七八人摔倒在樓梯間的平台上。」
8日晨,湘鄉市免除朱清華教育局黨委副書記職務,按程序免除其教育局局長職務
湘鄉市有學生親屬稱,這所學校有52個班級,下晚自習後學生往往會選擇從離宿舍最近的一個樓梯口下樓,如此密集的人流,從這並不寬敞的樓梯通過,這本身是否存在隱患? 湘鄉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周海球等負責人明確表示,對於事故本身,他們信息公開,絕不掩飾。對於事故的原因和責任,他們將一追到底,絕不姑息遷就。
8日晨,湘鄉市作出決定,免除朱清華教育局黨委副書記職務,按程序免除其教育局局長職務,並在查清事故的基礎上,追究其他人員的責任。
為了對事故發生的原因展開調查,湘鄉市公安機關在第一時間對學校校長葉某採取刑事拘留措施。
學校的董事長李某正在趕回湘鄉市的途中,學校其他董事也被要求隨時接受調查。為了處置事故善後有經濟保證,湘鄉市決定凍結學校資產。湘鄉市教育局已經接管了學校日常管理事務。
4月27日,湖南省湘鄉市人民法院在對湘鄉市育才中學踩踏事件庭審一個多月後,宣布了一審判決。法院認為,育才中學原校長葉繼志犯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育才中學政教處主任陳新威、政教處幹事彭和良犯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8. 踩踏事件屬於什麼責任有誰賠償
發生踩踏事件該由誰負責任主要是根據承擔的責任的大小和事回件發生實際情況而定。
答如,在商場出現踩踏事件,商場肯定是屬於主要責任,假如是有人故意踩踏的,那麼踩踏人就是主要責任人,商場也會有附帶責任,畢竟其具有管理責任和安全責任。
如,發生嚴重的踩踏事件,當地的政府或安監部門同樣會有責任,通常產生的相關情況都會與這些部門相關,比如上海外灘事件,當地的負責該區域的官員和相關責任部門都具有責任。
踩踏
一般指在某一事件或某個活動過程中,因聚集在某處的人群過度擁擠,致使一部分甚至多數人因行走或站立不穩而跌倒未能及時爬起,被人踩在腳下或壓在身下,短時間內無法及時控制、制止的混亂場面。
9. 在公共場所製造恐慌,險些造成踩踏事故,受到怎樣的處罰
這要付刑事責任
10. 發生踩踏事件該由誰負責任
發生踩復踏事件該由誰負責制任主要是根據承擔的責任的大小和事件發生實際情況而定。
如,在商場出現踩踏事件,商場肯定是屬於主要責任,假如是有人故意踩踏的,那麼踩踏人就是主要責任人,商場也會有附帶責任,畢竟其具有管理責任和安全責任。
如,發生嚴重的踩踏事件,當地的政府或安監部門同樣會有責任,通常產生的相關情況都會與這些部門相關,比如上海外灘事件,當地的負責該區域的官員和相關責任部門都具有責任。
踩踏
一般指在某一事件或某個活動過程中,因聚集在某處的人群過度擁擠,致使一部分甚至多數人因行走或站立不穩而跌倒未能及時爬起,被人踩在腳下或壓在身下,短時間內無法及時控制、制止的混亂場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