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徵用物資
㈠ 戰爭期間國家依法徵用民用物資體現國防什麼性
調整對象的軍事性。
佛山市高明區明城鎮潭邊村一隊集體農用耕地在92年被鎮政府以開發推魚塘形式徵用該集體農用地,該農用地位於明城鎮明七路北側,當時徵用該農用地時沒有經過生產隊隊長及村民到現場進行測量該集體農用地總面積,合同簽名也不是生產隊隊長本人簽名,當時沒有得到任何青苗補償費就將集體農用地進行填土,當時村民也感到好無奈,當時測量總面積相差實在太大,田基和排灌水渠也沒有計入測量總面積在內,經過多年來向當地相關部門進行走訪卻沒有任何結果,直至2014年的一次走訪向相關部門進行投訴後鎮政府才同意返還當時部分田基排灌水渠土地面積,排灌水渠面積為22畝,但青苗補償方面卻沒有得到補償,村民也感到氣憤,該農用地填土後一直沒有用於開發且一直荒廢著無法耕種,直到去年該農用地被鎮政府出讓給開發商用於建設商品樓用途,經過村民知道該農用地用於建設商品樓後村民感到好氣憤馬上向開發商作出警告叫開 佛山市高明區明城鎮潭邊村一隊集體農用耕地在92年被鎮政府以開發推魚塘形式徵用該集體農用地,該農用地位於明城鎮明七路北側,當時徵用該農用地時沒有經過生產隊隊長及村民到現場進行測量該集體農用地總面積,合同簽名也不是生產隊隊長本人簽名,當時沒有得到任何青苗補償費就將集體農用地進行填土,當時村民也感到好無奈,當時測量總面積相差實在太大,田基和排灌水渠也沒有計入測量總面積在內,經過多年來向當地相關部門進行走訪卻沒有任何結果,直至2014年的一次走訪向相關部門進行投訴後鎮政府才同意返還當時部分田基排灌水渠土地面積,排灌水渠面積為22畝,但青苗補償方面卻沒有得到補償,村民也感到氣憤,該農用地填土後一直沒有用於開發且一直荒廢著無法耕種,直到去年該農用地被鎮政府出讓給開發商用於建設商品樓用途,經過村民知道該農用地用於建設商品樓後村民感到好氣憤馬上向開發商作出警告叫開發商停止施工。發商停止施工。
㈢ 國家行政機關有權依法徵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土地等。 這句話怎麼理解財物也是屬於國家
行政徵用就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目的,依法強制獲得公民回、法人財產的答使用權或所有權,並給予其合理補償的一種行政法律制度。
比如說,一個人實施搶劫以後駕車逃離,警察這時候是可以對在現場的交通工具進行徵用以進行追擊的。
再比如說,防洪大堤出現潰壩,政府是可以徵用車輛運送物資抗洪的。
比較有名的徵用案例是法國徵用巴黎計程車運送國防軍抗擊德國攻擊。
㈣ 公司徵用農村土地常見的違法違法行為有哪些
1.未批先征
我國的法律明確規定,建設用地應該使用國有土地。集體土地只有先徵收為國有,才能交給用地單位使用。但是實踐中,出現了什麼情況呢?就是開發商還沒有提出用地申請,各級政府還沒有審批,農民的土地已經被強占使用。
老百姓可以申請信息公開,請求公開一書四方案,征地批文等信息。如果沒有,那麼就是違法的。可以通過起訴來爭取談判的良機。
2.先拆後補
法律規定,先補償後拆遷。但是往往徵收部門考慮到拆遷任務,就先斬後奏,先拆房,後補償。拖著拖著,老百姓強拆之訴就過期,很難立案,到時候只給一點補償。願意也得願意,不願意也得願意,強買強賣。
這個是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記住如果房屋遭遇強拆,首先就是保存證據,其次,報警,最後立馬起訴。千萬不要再拖延了,一般強拆之訴起訴期是6個月。如果過了起訴期,意味著勝訴的可能性又小了。
3.無證違建
在廣大的農村,無證房很多的,有的少規劃許可證,有的沒有房產證,只有土地使用權證。有的什麼證件都沒有,只有村委會的說明。這樣的狀況對於老百姓非常不利。盡管我國相關的文件中,要按照歷史、社會等因素來綜合考慮房屋是否違建。但是實踐中往往一刀切。這樣不僅降低補償標准,還能為強拆找來借口。
所以,老百姓最好的方式就是有什麼證件,說明、證明的都要保存好。這是證據,哪怕是房屋買賣,繼承下來的房屋,都盡量有憑證。
4.強拆不承認
有的徵收部門私自強拆,到了訴訟的時候,找個開發商背鍋就可以了。實際上,這種情況在法院行不通了,一大部分的法院都確立了徵收范圍以內,強拆推定為市縣級政府。這一方面確立了政府的主體職責,同時,又促進徵收部門依法行政。
5.村委會私自簽協議
集體土地的所有者是村集體,征地一般是村集體和徵收部門簽字。但是在簽字之前應該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很多的地方征地都是私自簽協議。結果村民知道的時候,土地已經被強占。這種情況,村民可以申請公開協議。
㈤ 警察徵用物體受損為什麼是民事賠償而不是國家賠償誰來賠償如需支付一定費用有誰來支付
《人民警察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回規定,答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場地和建築物,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的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國家賠償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賠償法》第3、4條和17、18條規定的賠償范圍進行賠償,其中第4條第4項明確規定賠償范圍為違法徵收、徵用財產造成的後果適用國家賠償。而按照《人民警察法》規定的徵用系依法徵用,因此,使用民事賠償。
按照《人民警察法》進行的上述賠償,應由該人民警察所屬的公安機關賠償、支付。
㈥ 當發生災難時徵用的物資外省支援的物資國家給錢嗎
當發生重大災難的時候,外省支援的物資一般是不會給錢的,都是你支援的嗎?每個省回份每個地方都有預答留的都行,都有倉庫的救災物資,倉庫國家每年都撥款下來,不斷地充實倉庫的,如果國家徵用個人的東西或者物品一過後,災難過後會有一定的補償的
㈦ 企業購入物資被政府徵用如何做賬
企業收入物資被政府徵用視同銷售。
如果符合免稅政策可以免交稅。
㈧ 土地被違法徵用觸犯哪條法律
《土地管理法》第78條: 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專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權屬限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佔用、徵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無效,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㈨ 什麼是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
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我國《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主體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指在各級政府中的主管人員,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部門的工作人員。
(二)主觀方面
(三)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為是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明知自己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而對這種後果的發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是徇私,有的是為了貪圖錢財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礙於親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於報復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徇私舞弊行為使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機關的威信,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土地。土地是我們賴以生存的自然資源,國有土地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公共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違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的行為,造成國家土地資源的浪費,可耕地面積減少,使國家土地使用收益大量流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和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於土地管理的規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徵收、徵收、徵用土地,是指國家為了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的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的條件及程序,將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收歸國有的一種措施。所謂佔用土地,是指對土地事實上的控制、管理與使用。為了使得有限的土地資源能有效正確地利用,國家通過法律對土地徵收、徵用、佔用等作了一系列的規定,徵收、徵用土地是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將集體所有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的強制手段。要實行徵收、徵用土地,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首先,征地是一種政府行為,是政府的專有權力,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徵地權;第二,必須依法取得批准;第三,必須依法對被征地單位進行補償,造成勞動力剩餘的必須予以安置;第四,被征地單位必須服從,不得阻撓征地;第五,征地行為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公開監督。為了有效控制徵收、徵用土地的數量和防止侵害被徵收、徵用地單位的利益,《土地管理法》從法律上加強了徵收、徵收、徵用土地的審批,上收了征地審批權。實行徵收、徵用土地由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審批。分別規定如下:
1、國務院的批准權:
(1)基本農田,即依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劃人基本農田保護區,禁止佔用的耕地。將所有佔用基本農田都由國務院批准,主要是為了切實加強對基本農田的保護,禁止一般性項目和城市、村莊、集鎮建設佔用基本農田。對於一些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確實無法避開而必須佔用基本農田的,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批,並按規定重新補劃基本農田。這是嚴格管理基本農田的主要措施。
(2)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比原規定佔用耕地1000畝(66.7公頃)的批准權縮小了一半。這里不包括同時徵收、徵用基本農田的行為。
(3)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時也包括徵收、徵用耕地35公頃以下其他土地的總面積超過70公頃,都必須報國務院批准。其他都為省級人民政府的審批權。2、授權地(市)級人民政府審批:
(1)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農用地的,包括,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規定,由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並且是在城市建設用地區之外需要單獨選址的項目。包括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等項目,也包括了中央軍委批准建設的軍事項目用地。
(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鐵路、公路、各種管線及大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本設施需要在城市建設用地區外單獨選址的項目用地。
(3)城市建設用地區內統一征地的,包括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區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其他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城市擴張用地。這里要說明的是這些城市只有城市本身擴張用地城市報國務院審批,而市轄縣的縣城擴張則由省級政府批准,市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擴張由地(市)辦理農用地轉用。但對一些市設的開發區、衛星城將按城市區擴張同樣對待,需報國務院批准。
3、省級人民政府的批准許可權:
(1)除了報國務院審批之外的其他城市的市區擴張佔用農用地的。
(2)縣和縣級市所在的城鎮及其他鎮建設擴張佔用農用地的。
(3)地、市以下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或建設項目需要佔用農用地的。
4、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或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授權設區的市、自治州批準的許可權:
(1)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區內的農民宅基地、鄉村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設施建設佔用農用地的。
(2)農村道路、水利及其他建設可以使用農村集體所有農用地的。
非法徵收、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的行為只有情節嚴重才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實施本罪行為的;造成大量土地被非法徵收、徵用、佔用的;導致耕地大量荒蕪或者毀壞的;因嚴重徇私而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的;造成惡劣影響的;等等。
具體建議可以咨詢 太琨律
㈩ 發往異地的物質可以徵用嗎
原則上來不屬於你的物資不可隨意徵用,自但是特殊時期特殊情況下,可以征詢物資的所有人,對方願意的情況下可以徵用但必須做好物資的生產工作及時給對方發貨或者給足補償!如果對方不願被徵用,除非能獲得有資格開具臨時徵用文件的相關部門出具書面徵用文件並有相關負責人簽字蓋章,否則屬於違法!